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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察制度的繼受與變遷

第二章 中國檢察制度的繼受及法制發展

第三節 中國檢察制度的繼受與變遷

第一項 檢察制度的繼受

對於中國本身是否存在檢察制度,一直有一定的爭論,有學者認 為中國自古本無檢察制度,1902 年滿清政府與英國簽訂「續定通商 航海條約」中規定:「中國深欲整頓本國律例,以期與各西國律例改 同一律,英國允願盡力協助以成此舉」,可視為中國建立新司法制度,

從西方引入檢察制度的最初線索24,由上述觀點,可引申出檢察制度 的概念,係源自於西方法制的歷史。惟持不同觀點的人,雖認為檢察 制度是一個外來概念,但同時又認為作為檢察制度構成之一的法律監 督,在中國的古代即早已產生,即係中國古代的御史制度25。並認為

21 Roxin, DRiZ 1969,385,386; ders., DRiZ 1997, 109f.

22 Wagner,NJW 1963, 8; vgl, auch Roxin, Driz 1997, 109.

23 林鈺雄,前揭註 14,第 16-17 頁。

24 蔣士宜編纂,檢察制度,第 1 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年。

25 所謂「御史制度」,係中國古代封建政治格局中的一種特殊監督制度。由於古代中 國行政司法不分,此種監督機制包括行政監察和法律監督的兩種職權。御史制度起 源於西周,創建於秦朝,一直延續到清朝末期的司法改制,在中國政壇上一直具有 舉足輕重的地位,並發揮重要的政治和法律監督作用。西周時稱作御史,屬於享有

如果從現代政治體制和司法制度來判斷,現代檢察制度係西方法治的 產物26的觀點,顯然係用兩套標準來評判檢察制度的概念,一種標準 係以當代憲政條件下與審判機關相對應而設置,並以追訴犯罪為基本 職權來定位檢察機關,如此檢察制度的核心內容即公訴制度;另一個 標準是從中國檢察制度形成的歷史角度進行考察,認為法律監督無疑 是檢察制度的基本內容之一。還有一種論點認為,人類歷史上產生過 三種類型的檢察制度,即西方檢察制度、前蘇聯檢察制度和中國古代 檢察制度,其他檢察制度則是這三種類型檢察制度的演變或混合形 式。而中國古代御史制度在追訴犯罪、實行法律監督或司法監督方 面,基本符合現代檢察權的標準,可稱為是比較完整的以實現法律監 督為基本職權的檢察制度27

中國檢察制度的建立,與前蘇聯檢察制度和列寧的法律監督理論 具有密切的關係,此種狀況係有其歷史上的原因,並與中國在革命時 期長期與前蘇聯社會主義國家的依賴所形成的。中國共產黨建立中國 政權後,即採用馬克思列寧主義的國家學說,尤其是在國家體制的具 體組織上,更是深受前蘇聯制度的影響,在此種理論的引導下,借鑑 前蘇聯的經驗而建立法律監督機關,並創設檢察制度28。當時的中央 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主任,在第一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的報告中即強 調:「人民檢察機關,不僅在任務和組織制度方面,應當根據中國的 實際情況來學習蘇聯檢察制度的經驗;而且要在檢察工作方法、作風 和方式上,也學習蘇聯檢察人員的精神」。而且亦邀請前蘇聯的政法 專家,在中國第一次全國司法工作會議的專題報告中,對於前蘇聯檢 察制度的性質和基本原則作介紹,其核心內容是:「檢察機關的主要 任務是擔負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應建立黨領導下的垂直統一領

一定監督職責的史官。秦始皇統一中國後設立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御 史大夫的助手為御史中丞,負責察舉殿中違法官吏等事宜。御史大夫領導著地方 13 郡的監察官,負責察舉地方違法事宜。御史制度自秦朝確立後,其後歷朝職權和名 稱多有變換,但基本職權沒有改變,並伴隨中國整個封建社會至終。

26 孫謙主編,中國檢察制度論綱,第 5 頁,人民出版社,2004 年。

27 王桂五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第 4 頁、第 25-36 頁,法律出版社,

1991 年。

28 溫輝,「中國憲政體制下的檢察權」,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第 15 頁,2003 年第 11 卷。

導體系;檢察機關具有一般監督與司法監督的職權,是國家法制活動 的一部分;檢察工作與保障人權密切相關,應當樹立人民公僕的執法 理念」29。透過此種介紹與引進,形成中國學習與翻譯前蘇聯司法制 度和檢察制度的熱潮,使得中國的司法工作者,更瞭解到前蘇聯司法 制度和檢察制度的基本模式。此種意識形態的傾向,係促使中國檢察 制度追隨前蘇聯步入法律監督制度的根本原因30

第二項 檢察制度的變遷

現行的檢察制度,係伴隨著中國的成立而建立。1949 年 4 月 1 日,中國在取得政權後,當時的華北人民政府遂發布「為廢除國民黨 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法律的訓令」(法行字第 8 號)指出「國民黨 的法律,是為了保護地主、買辦、官僚資產階級的統治與鎮壓廣大人 民的反抗;反動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沒有什麼『蟬聯交代』可言,

而是要徹底全部廢除國民黨反動的法律」。此即宣示中國不僅在政權 更替之際,如何看待國民政府既有的法律制度體系,亦得知中國在取 得政權後,係採取對於既有法制全面否定的態度。復於同年 9 月 21 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通過「中國 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與「中華人民 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為建立新中國的政權機構提供法律上的依據,而具有臨時憲法的性質 與作用。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 5 條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 員會組織政務院,以為國家政務的最高執行機關;組織人民革命軍事 委員會,以為國家軍事的最高統轄機關;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檢察署,以為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及檢察機關」,並於同法第 28 條 規定:「最高人民檢察署對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之嚴格遵守 法律,負最高的檢察責任」31等組織架構。

之後,由於左派意識的高漲,並經歷文化大革命的毀破後,使得 中國檢察制度的發展產生許多波折,直至 1979 年 7 月 1 日,在第 5

29 張培田,中國檢察制度考論,第 127-131 頁,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 年。

30 何勤華,「關於新中國移植蘇聯司法制度的反思」,中外法學,第 257 頁,2002 年第 3 期。

31 王桂五主編,前揭註 27,第 57-58 頁。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2 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第二部「人民檢察院組織 法」,以 1978 年憲法和第 11 屆第 3 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在總結法制 建設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著重恢復與完備檢察制度的角度,對於檢 察機關的性質、地位、職權和活動等原則作出全面的規定,使得中國 檢察制度日趨健全。此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於檢察制度的修正,可 概括分為幾個面向:一、第 1 條規定檢察機關的性質,係國家的法律 監督機關。二、將檢察機關領導體制規定為雙重領導體制,即最高人 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 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 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三、取消「一般 監督」職權,增加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 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檢察權,並增加對刑事裁 定執行的監督權。四、實行檢察機關的內部民主集中制原則,將檢察 長領導檢察委員會工作改為檢察長主持檢察委員會工作。五、在檢察 機關工作程序、內部機構設置,與檢察人員任免方面,亦作出相對應 的調整。隨著新的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頒布實施,檢察制度始 真正逐步踏上發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