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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管理機制與注意義務

第四章 中國檢察體系的運作模式

第二節 檢察官的管理機制與注意義務

檢察官是檢察權行使的主體,對於檢察官的管理,亦係檢察制度 的主要內容之一。而強調對檢察官的管理機制與注意義務,主要係為 確保檢察官具備充足的法律專業知識,並具備良好的檢察業務能力與 職業道德水準,以保障檢察權的正確行使,並依法履行各項檢察職權 及實現法律監督的目的。

第一項 檢察官的管理機制

一、檢察官的特性

在中國,雖然憲法第 129 條將檢察機關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但 由於檢察管理體制的設計,而具有相當的行政化色彩,主要表現在內 外兩個層面上。在外部方面,係指檢察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 上,主要係檢察機關的「人、財、物」由同級的黨委、政府管理,而 且管理的規範化程度比較低;而在內部方面,主要表現為檢察事務與 檢察行政事務兩種職權合而為一,將檢察權按照行政層級分配。

由於檢察官的職業特徵,決定檢察官的定位屬性,所以各國檢察 官由其職業特徵所展現出來的屬性存在一定的差別。在英美法系國 家,檢察官職業與法官職業具有明確的分水嶺,檢察官屬於行政官 員,唯有法官才屬於司法官員。並且檢察官的執業與律師的執業,並 無原則上的界限,所以,把英美法系的檢察官定位為行政法律官員是 比較恰當的;而在大陸法系國家,檢察官的地位與法官幾乎相當,對 檢察官的選任有如同選任法官一樣的嚴格要求,並且對檢察官實行專 門培訓,檢察官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例如,法國的檢察官的官署與 法官的官署合署辦公,並與法官享有相同的待遇,在出庭時與法官穿 同樣的法袍,被稱為「站著的法官」112。在中國,檢察官的職業特徵,

與檢察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密切相關,其中既顯示當代國家法律對檢察 官權利運行的規範,同時也具有中國特定歷史法制文化所產生的影

112 王學成等,「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問題研究」,中國檢察,第 291 頁,2006 年第 11 卷。

響,以及共產黨建國以後所形成的領導及管理模式,而對中國當代檢 察官制度的產生重要的影響作用。

目前,學術上關於檢察官的職業定位也存在較大分歧,大致有「行 政官說」113、「司法官說」114及「等同司法官說」115幾種觀點,這些觀 點是綜合各國檢察官的基本特點作出的整體性判斷。由於,中國檢察 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表現國家法律監督權的本質含 義,且鑒於中國檢察制度的此項特殊性,而(2001 年)檢察官法第 6 條關於檢察官的職責規定中,首要目標就是依法負責法律監督的工 作。雖然,從中國檢察實務運作觀察,檢察官確實與法官具有同質不 同類的特點,但從職權上的特徵觀之,則檢察官並非具有完全意義上 的司法官。所以,把中國檢察官的職業屬性定位為「準司法官」是比 較恰當的,而然這些定位的爭論,並不會在根本上影響檢察官的實際 地位及作用,意即檢察官就是檢察官,檢察官這一法律用語本身可以 成為具有獨立意義的職業定性。

二、檢察官的任免程序

(一)檢察官的任職條件 1、積極條件

按照檢察官法第 10 條規定,檢察官任職的積極條件主要包括三 個方面:(1)身份條件,即擔任檢察官必須身體健康、年滿 23 周歲、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2)政治條件,即凡是擔任檢察官的人

113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涉及檢察官屬性定位的學說基礎有三:一是組織法上的「上 命下從」和首長代理制;二是國家法(憲法)上權利歸屬推論為第二權行政權;三 是國家法上政府對國會負責的原則(檢察官的追訴活動為第二權對第一權負責的項 目)。據此認為檢察官應屬一般行政官員。參陸而啟,「檢察官的角色困境與出路了 一從組織法和訴訟法角度的分析」,中國檢察,北京大學出版社,第 113 頁,2005 年第 9 卷。

114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檢察官是居於行政與司法之間的具有雙重性的司法官。理由 主要有兩點:一是「上命下從」是建立在法律嚴格設定的基礎之上的,檢察官作為 法律的守護人,只探求法律的意旨,而非上級的旨意。二是在身份保障與任用方面 與法官趨同。參孫謙主編,前揭註 26,第 311 頁。

115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檢察官像法官一樣執行司法領域的重要功能,與法官同樣受 制於法律程序,依據同一法律標準,與法官的裁判職權和行為準則最為接近,所以 檢察官的屬性應等同於法官。

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有良好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良 好的品行;(3)資格條件,即必須經過全國統一司法考試合格,並從 事 2 至 3 年的法律工作經驗。

2、消極條件

依照檢察官法第 11 條規定,有下列消極條件之人不得擔任檢察 官:(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2)曾被開除公職的。此外,檢 察官不得兼任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務,且亦不得兼任律師。

在過去,要擔任法官、檢察官及律師,係分別參加各自系統組織 的資格考試,而且考試的內容、科目與難易程度均不盡相同,造成通 過不同考試的人員,雖然辦理的是相同案件,但人員素質及辦案能力 仍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今,於 2001 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制度116確 立後,使得法官、檢察官和律師取得相同的素質要求,有利於培養法 官、檢察察及律師共同法律理念和法律素養117

(二)檢察官的免職條件

按照檢察官法第 14 條的規定,檢察官的免職條件包括:喪失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調出本檢察院、職務變動不需要保留原職務、經 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因健康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退休、辭職或被 辭退及因違紀,以及違法犯罪不能繼續任職的。

116 在我國,如要擔任檢察官的職務,首先須通過考試院所舉辦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人員考試」中「司法官類科」筆試,再經過口試後,將二項成績加總而擇優錄 取,始取得司法官(包含法官及檢察官)的任用資格,惟仍須再經「法務部司法官 訓練所」為期 2 年的訓練。目前訓練課程分成 4 階段,第 1 階段在所內研習 1 個月 後,分發到行政機關見習 2 個月;第 2 階段回所研習 6 個月;第 3 階段前往各地方 法院及檢察署實習 1 年;第 4 階段再回訓練所研習 1 個月及參加結訓測驗。結訓成 績及格的人員,按照結訓成績的高低順序,依個人志願選填擔任檢察官或法官。而 要取得擔任律師的資格者,則要先通過考試院所舉辦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 考試」中的「律師類科」的筆試後,並完成 6 個月期間的律師職前訓練始可。

117 王少峰,「司法考試對檢察官隊伍建設的積極影響」,第 15 頁,中國律師,2002 年 4 月。

(三)檢察官的任免程序

依據檢察官法第 12 條的規定,檢察官的任命程序包括:(1)最 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

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 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則由地方各 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檢察員,

亦由本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人民檢 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須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大 會常務委員會批准。(3)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 設立的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及檢察 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本級人民大會常務 委員會任免。(4)人民檢察院的助理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任免。(5)

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會委員和檢 察員的任免辦法,由全國人民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規定之。

三、檢察官的升遷考核方式

(一)考核與獎懲

按照檢察官法第 24 條至第 28 條,對檢察官的考核作原則性的規 定。考核須依據客觀公正,領導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為之,並分為平 時考核與年度考核。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面向:(1)檢察工作 實績:即檢察官履行職責所產生的實際工作成果;(2)思想品德:主 要是指檢察官的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修養和個人行為品質;(3)

業務和理論水準:即檢察官從事檢察業務的能力和是否具備從事檢察 業務應具有的法學水準;(4)工作態度和工作作風:即檢察官是否具 備從事檢察工作的事業心、責任感和敬業精神。而考核的結果,分為 優秀、稱職和不稱職三個等次,係作為對檢察官進行獎懲、培訓、免 職、辭退以及調整薪資的依據。

對檢察官的獎懲,係經由獎勵對做出優異成績或有突出貢獻的檢 察官,給予精神或物質鼓勵,並對於違反職權或違反義務的檢察官,

進行必要的制裁和懲罰。依據檢察官法第 33 條規定,檢察官有下列

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在檢察工作中秉公執法,成績顯著、提出 檢察建議或者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採納,效果顯著、保護國 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蹟突出、勇於同違法犯 罪行為作鬥爭,事蹟突出、保護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有顯著成 績及有其他功績的。而且,按照檢察官法第 34 條規定,獎勵分為嘉 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等五個等級。對

表現之一的應當給予獎勵:在檢察工作中秉公執法,成績顯著、提出 檢察建議或者對檢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議被採納,效果顯著、保護國 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損失,事蹟突出、勇於同違法犯 罪行為作鬥爭,事蹟突出、保護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有顯著成 績及有其他功績的。而且,按照檢察官法第 34 條規定,獎勵分為嘉 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等五個等級。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