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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國檢察體系的運作模式

第四節 檢察機關的主要權限

檢察權的配置與運作,其目的係要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實現,惟 有如此檢察權才具有合法性及正當性,人民才能在司法過程中具備應 有的主體性151。所謂檢察職權,係指檢察機關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 項具體權利所構成的整體,是檢察制度的核心內容。而且,從憲法第 129 條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 5 條、第 6 條的規定,以及檢察機關在 實務運作觀察,中國檢察機關的職權主要包括職務犯罪偵查職權、公 訴職權和法律監督職權三大塊。雖有學者認為檢察機關確實具有的此 三方面的職權,但在劃分時卻是將檢察機關所有職權全部歸入法律監 督職權中,在法律監督這個總體概念下再具體區分其工作職權,以此 突顯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性質152,然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追訴犯罪 所設置的專門機關,仍應享有上開所述的三種權利,正如有學者所 稱:檢察權的內容常常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不同國情、不同傳統,

以及受到不同的統治階級意志影響而有所不同,但不同的內容並不會 影響檢察權的共同價值屬性-國家法治秩序保障153

第一項 法律監督權

法律監督者,係指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與法律的正確實施,由 專門的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運用法律規定的手段對法律實施情 況,進行檢查督促並得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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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制度

(Prosecutorial System)作為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係透過國家 的憲法和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的性質、任務、機構、職權、工作程 序與活動原則等一系列法律規範的總和155。而法律監督機關的權利,

作為檢察機關至為重要的職權,其合理配置與否,係主權所有者和國

151 索維東,「人權入憲與檢察改革(上)」,法制觀點,第 69 頁,2004 年第 6 期。

152 王桂五主編,前揭註 27,第 275-314 頁。

153 郭立新,「再論檢察權的法律屬性」,檢察日報,2005 年 5 月 20 日。

154 張智輝,檢察權研究,第 66 頁,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 年。

155 劉方,前揭註 10,第 1 頁。

家權力能否有效運行的最終保障156。檢察機關作為中國的法律監督機 關,所有檢察功能應以法律監督為出發點而運作,其監督的方式,包 括刑事法律監督、民事法律監督及行政法律監督,而關於刑事法律監 督的實際功能,係透過訴訟程序的方式表現出來,例如批准逮捕、偵 查及提起公訴等。茲說明如下:

一、對偵查過程進行監督

(一)批准或決定逮捕的監督 1、批准或決定逮捕權的意義

批准逮捕的權利,其本身就是為了控制偵查行為而設置的,而具 有監督偵查活動的功能和目的,所以法律賦予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的權 利,與檢察權的法律監督性質相吻合157。由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主要是針對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的案件,而「決定」逮捕,主要是 針對檢察機關內部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負責立案偵查的案件,雖然都在 一個機關,但在權利主體上分由兩個不同的部門,來分別行使兩項權 利。檢察機關行使批准或決定逮捕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規定,

應當具備三個要件:其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其二,可能判處 徒刑以上的刑罰;其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式尚不足以防 止社會危害性。

2、現行由檢察機關行使批准或決定逮捕權的原因

在中國,檢警關係在體制上是完全分離的,所以有學者指出,應 由檢察機關來行使此種權利,既可避免由法官來行使這項權利而產生 預斷,亦可達到監督制約偵查活動的目的,而且在中國現行的司法制 度框架內,由人民法院行使批准逮捕的權利,既不符合權利制約的原 理,也不利於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的保護,其認為的理由有:(1)與審 判權的中立性相違背,因為法院是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審判的公正性 來自它的中立性,法院在開庭審理之前對案件事實瞭解得越少,越有

156 趙金寶、沈林榮,「論我國檢察機關的定位」,中共四川省委省級機關黨校學報,第 77 頁,2008 年。

157 張智輝,前揭註 154,第 53 頁。

利於減少審判人員的先入為主,越有利於發揮法庭調查的功能,越有 利於控辯平等原則的貫徹。而且按照(1994 年)「國家賠償法」第 15 條規定的錯案賠償原則,以及人民法院內部管理上實行的錯案責任追 究制,法院一旦經過審判宣告被告無罪,即可能意味著批捕權的不當 行使,從而可能引起賠償責任。這種情況本身就可能導致審判委員會 為確保批准逮捕決定的正確性,而置法庭審理的情況於不顧。一旦審 判委員會決定對某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法院為避免將來的賠償問 題,恐難作出對被告無罪的判決,如此反而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極為 不利。(2)與權利制衡的原理相違背。首先,因為檢察機關沒有最終 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權利,檢察機關行使批准逮捕的權利,必然會 受到審判權的制約,從而有利於糾正錯誤和防止批准逮捕權的濫用。

如有運用不當的情形,即可能導致檢察機關須承擔賠償的責任,以促 使檢察機關謹慎地行使此種權利。其次,犯罪嫌疑人認為檢察機關批 准逮捕的決定不當,可以向人民監督員申請復議,要求檢察機關改變 錯誤的逮捕決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訴,獲得法 院的最後裁判,而有利於實現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再者,由於 法院的裁判具有終局性,如由法院行使批捕權,這種批捕權的行使即 難以有效的監督,犯罪嫌疑人如認為批捕權行使不當時,即無處進行 申訴。所以,法律把批准逮捕的權利賦予檢察機關,有利於貫徹批捕 權與審判權分離的原理,並防止批捕權的濫用158

(二)對立案過程的監督

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立案係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

也是刑事訴訟的開始。對立案活動的監督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 該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二是對不該立案而立案的監督。前者主要為 解決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現象,是刑事立案監督的主要 方面,目的是為確保刑法權的執行力,並發現與懲治司法工作人員循 私舞弊的犯罪情形,以保障國家刑罰權的實現;後者則側重在防止錯 案和保障人權,以確保刑事訴訟能順利進行。所以有論者指出:「錯 誤的判決從來都是建立在錯誤偵查與錯誤指控之上的,司法公正應當

158 張智輝,前揭註 154,第 53-54 頁。

從規制偵查開始」159。而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主要是指刑 事訴訟法第 83 條及第 86 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凡符合這三種應當立案 的情形而公安機關沒有立案的,都屬於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範圍。對 於公安機關不依法立案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說 明不立案理由,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依法自行立案偵查。而 且,為確實對公安機關執行不應當立案而錯立案件的監督,而制定「人 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於刑事訴訟法作出解釋性的補充規定,

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有權向公安 機關提出糾正意見160

(三)對偵查過程的監督

對偵查過程的監督,係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的整個偵查活動進 行的監督。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與(1998 年)「人民檢察院刑事 訴訟規則」第 372 條規定,檢察機關對偵查過程的監督,主要包括對 偵查機關的專門調查活動,以及採取的強制措施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而檢察機關對偵查過程,以下列方式為之:

1、糾正偵查程序的違法行為

檢察機關在批准逮捕、審查起訴、受理有關控告申訴以及提前介 入偵查過程中,應當側重發現及糾正發現違法的偵查行為,例如有對 犯罪嫌疑人嚴刑逼供,以及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 法手段收集證據等。如有發現違法的偵查作為時,檢察機關都可以對 其進行口頭通知糾正、發出違法通知書或追究其刑事責任。

2、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

對於羈押的期限,係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24 條至第 127 條規定

159 王新環,「司法公正應當從規制偵查開始」,檢察日報,2005 年 12 月 19 日。

160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 372 條規定的內容:「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 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 實有關証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要求 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 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 安機關立案」

內。而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係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 准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立案偵查的案件,因特 殊情況,在原法定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依法將原有偵查時間予以 順延的情事。對於偵查過程的監督,是檢察機關保障人權和維護程序 公正的一個重要面向,在目前運作實務中,仍然有發生對犯罪嫌疑人 有違法偵查行為的情形,例如,有些地方的偵查機關,在辦案中建立 專門監視居住場所,將監視居住演變為變相羈押161,為此特別在(1998 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 98 條作出限制性的規定162

內。而審查批准延長羈押期限,係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 准延長羈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立案偵查的案件,因特 殊情況,在原法定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的,依法將原有偵查時間予以 順延的情事。對於偵查過程的監督,是檢察機關保障人權和維護程序 公正的一個重要面向,在目前運作實務中,仍然有發生對犯罪嫌疑人 有違法偵查行為的情形,例如,有些地方的偵查機關,在辦案中建立 專門監視居住場所,將監視居住演變為變相羈押161,為此特別在(1998 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 98 條作出限制性的規定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