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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檢察體系的反思與期許

第二節 兩岸檢察機關交流互助

第一項 兩岸檢察機關的性質

檢察機關的定位是檢察制度中的核心內容,檢察機關的定位涉及 的主要問題是有關檢察權的本質、檢察機關的性質和地位,以及檢察 機關在整個國家權利分配體系中的位置等。同樣受到大陸法系法律制 度影響的我國與中國,在有效打擊犯罪和完成追訴犯罪任務,以實現 司法正義的檢察目的上,兩岸之間雖無根本性的差異,但由於兩岸檢 察制度的演變歷程有著重大的差異,可以說兩套檢察制度分別是在不 同的理論指導下發展起來的,因此在對檢察機關的定位以及機構設置 等問題上存在著重大的區別,而成為兩岸檢察制度比較的基本前提。

一、中國檢察機關的定位

中國的檢察制度建立,係以前蘇聯為藍本的革命法制,而理論基 礎來自人民民主專政理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民主集中制理 論,以及列寧關於檢察制度的論述。而中國對於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 也集中在法律監督機關上,並在 1982 年修正的憲法中得到確認。

(一)檢察權本質的爭論

檢察權的本質問題,雖然有著行政權、司法權、行政權兼司法權 及法律監督權等的理論爭論,惟在實然的層面,只要憲法相關條文沒

351 朱孝清,前揭註 67,第 130-131 頁。

有修改,可以說中國已經在立法上解決檢察機關的定位問題,那就是 檢察機關在大陸被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而存在,這是檢察機關的根本性 質。

(二)檢察機關的職權

運轉在檢察體系內的權利,也可以稱作檢察機關的職權。在大陸 地區一般認為檢察機關享有以下幾項職權:(1)法律監督權,包括偵 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2)職務犯罪偵查權,檢察機關享有 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權 利和民主權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權。(3)公訴權,即出庭支持起訴等。

二、我國檢察機關的定位

我國檢察機關的定位,基本上沿襲清末和民國時期的發展思路,

並於 1980 年實行審檢分隸制度,使得法院和檢察署不再合署辦公352

(一)檢察官的角色和定位

在我國,由於憲法並未對於檢察官角色和定位有明確的規定,亦 無獨立的「檢察院組織法」,關於檢察機關的內容係規定在我國的

(2008 年)「法院組織法」內。再者,從我國刑事訴訟法以觀,檢察 官並非刑事訴訟程序上純粹之當事人,其代表國家對犯罪行使追訴 權,並作為法律守護者之性質,應定位為司法官及公益代表人,而且 各級檢察署雖對應配置在各級法院,但於法院之外獨立行使職權,與 實行審判權之法院並無隸屬關係353。因此,對於檢察官或者說檢察機 關的身份,目前通說的論點認為係廣義的司法機關354

352 鄭正忠,兩岸司法制度之比較與評析,第 102 頁,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9 年。

353 在我國,按照法院組織法第 61 條規定:「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參鄭 雅芳,前揭註 64,第 156 頁。

354 在我國,按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 392 號解釋:「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追訴、執行 之檢察機關,其行使職權目的,既亦在於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 國家作用當屬廣義司法權之一」「憲法第 8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自非僅指 同法第 77 條所規定之司法機關而言,而係包括檢察機關在內之廣義司法機關」。

(二)檢察官的職權

由於我國沒有專門的規範檢察官或檢察機關的法律,關於檢察官 的職權,係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規定:「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

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 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一般而言,根據該組織 法的規定,檢察機關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就是這六種。與中國檢察機關 的明顯對比的為,我國的檢察機關並無類似中國法律所明定的法律監 督權,因此偵查與起訴等權利,成為我國檢察機關定位的基本依據所 在。以下就我國檢察官主要的職權,進行探討之:

1、偵查權

在我國,其檢察機關和警察機關實際上處於一體化的狀態,偵查 機關就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僅處於輔助的地位,協助檢 察官或受檢察官之命令實施偵查,但無終結偵查案件、提起公訴或為 不起訴處分的權利。惟司法警察的偵查結果,重在發現事實,而檢察 官則兼及於起訴之可能性與必要性,故兩者之間並非對立,而應相互 聯繫355。由此可見,在偵查一體的模式下,實際上給予檢察官充分的 偵查指揮權,因此偵查權的行使,在我國的檢察機關看來是應然的職 權,此與中國相對照觀之,我國的檢察機關實際上主要係擔負著主要 偵查機關的角色。此點上與中國的檢察官存在較大的差異,在中國的 檢察官雖然在某程度上享有偵查權,但是其偵查範圍是有法律明確加 以限制的,而且在法理上大家也普遍的沒有把檢察機關當作主要偵查 機關來看,主要係將之看做在處理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時,為 方便偵查而享有受有諸多限制的偵查權利。

2、提起公訴

兩岸的刑事訴訟法,在追訴方式上均兼採國家追訴和被害人追訴 主義,使得公訴制度和自訴制度兩者並存。在公訴案件中,由檢察機 關擔當原告,代表國家對被告提起公訴。在我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30 條的規定,檢察官還須負起協助自訴的職權,即法院應將自訴案

355 鄭正忠,前揭註 352,第 478 頁。

件的審判日期通知檢察官,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可以於審判時出庭 陳述意見,這種協助當事人進行自訴的職權,在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中 並無此種規定,其用意在於彌補一般人民對法律不精通的缺陷356

3、檢察監督權

雖然在我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具有法律「監督」的職 權,但是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功能係客觀存在的,其主要包括對員警 的監督、對法院的監督、對監所機關的監督,以及執行刑事判決的職 權。

三、兩岸檢察機關改革的比較

由上開分析和比較,得知兩岸的檢察機關具有些許不同的定位,

兩者亦均有改革的浪潮。

(一)檢察改革的定調

在我國,對檢察改革的關注,幾乎和中國處於同一時期,但是我 國的研究更加成熟與深入,並且在立法上已經把達成共識的一些觀 點,並納入立法審議的程序中,但是由於檢察官定位的變化而牽連甚 廣,所以在制定法律過程中也引發較大的反對聲浪。在我國的「司法 官法」草案中,由於欲將檢察官排除在司法官之外,導致 1998 年 5 月檢察改革的風潮,隨後並成立的「檢察官改革協會」357,積極主張 檢察官應該具有司法官的屬性。而在中國,由於檢察官的定位在憲法 中已明確規定,所以雖然學術界的討論很激烈,也存在著對檢察官法 律監督者身份的強烈質疑,但是由於涉及到修改憲法的問題,如此的 討論尚未達到修憲所要求的共識程度。因為,在有人質疑的同時,也 有人贊成維持現制,而不希望對檢察官的定位做根本性的變動,而此

356 在我國,由於檢察官的工作繁重,使得此條的良法美意並未具體落實,即檢察官幾 乎從未收過來自法院自訴案件之審判期日通知,而且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亦幾乎 從未於審判期日出庭陳述意見。

357 於 1998 年 5 月 16 日高等法院檢察署在新竹市召開轄區一、二審檢察官業務座談會 時,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瑞仁等檢察官發表改革聲明,發地成立「檢察官改革協 會」,啟動基層檢察官的改革運動。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編印,中華民國檢察制 度大事記,第 306 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2007 年。

種觀點亦得到立法者的默許。所以,可以說中國的學術界對檢察官的 定位,目前仍舊維繫在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上,雖然有些質疑與反對的 聲音,但是如試圖在短期內就要修改檢察官的定位,似乎是不可能實 現問題。

(二)我國檢察改革對中國檢察改革的啟發

兩岸檢察機關的改革出發點,雖然均係對於檢察體系進行變革,

但是在我國係從「審檢分離」開始改革,強調檢察官的獨立性,使檢 察機關逐步脫離依附於法院的現狀;在中國的檢察體系,則不存在對 法院的依賴問題,在體系上、組織上均係完全獨立的。而且,在我國 完成審檢分離後,就指向關於檢察官的定位的改革上,相關的討論很 快就排入立法的程序中358;相反地,中國的學術界雖然也對此問題進 行廣泛的討論,但是尚未進入立法程序。之所以兩岸檢察機關對同一 問題的討論,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究其原因可能如下:第一,由於我 國的檢察機關在審檢分棣前,並沒有獨立的地位,其體系和組織係完 全依附於法院之下,如此的體制已落後於時代與司法實務的要求,在 這點在社會與學術界極容易達成共識,因此在檢察改革審檢分棣時的 阻力較小。第二,由於我國並未在憲法層面,對於檢察官定位的問題 加以規定,也不存在規範檢察官體系和組織獨立的「檢察官組織法」, 所以在對檢察官進行改革的時候既有法律的制約相對較小,在改革時 自然相對順利;反觀中國,由於憲法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均有規定 檢察機關的法律規定,一個獨立相對完備理論體系的檢察制度,在中

但是在我國係從「審檢分離」開始改革,強調檢察官的獨立性,使檢 察機關逐步脫離依附於法院的現狀;在中國的檢察體系,則不存在對 法院的依賴問題,在體系上、組織上均係完全獨立的。而且,在我國 完成審檢分離後,就指向關於檢察官的定位的改革上,相關的討論很 快就排入立法的程序中358;相反地,中國的學術界雖然也對此問題進 行廣泛的討論,但是尚未進入立法程序。之所以兩岸檢察機關對同一 問題的討論,會出現不同的結果,究其原因可能如下:第一,由於我 國的檢察機關在審檢分棣前,並沒有獨立的地位,其體系和組織係完 全依附於法院之下,如此的體制已落後於時代與司法實務的要求,在 這點在社會與學術界極容易達成共識,因此在檢察改革審檢分棣時的 阻力較小。第二,由於我國並未在憲法層面,對於檢察官定位的問題 加以規定,也不存在規範檢察官體系和組織獨立的「檢察官組織法」, 所以在對檢察官進行改革的時候既有法律的制約相對較小,在改革時 自然相對順利;反觀中國,由於憲法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均有規定 檢察機關的法律規定,一個獨立相對完備理論體系的檢察制度,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