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國檢察體系的重新塑造
第三節 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制度建構
從現行獨立行使檢察權所面臨的困境,檢察權獨立行使存在著很 多障礙,這些障礙制約檢察權的獨立,導致檢察機關雖在憲法制度有 獨立的地位,但在政治地位上卻側無法獨立,雖在理論上獨立,但在 司法活動中卻無法獨立,因此要排除這些障礙,並建構保障檢察權的 獨立性,凡此種種均須靠檢察改革始能完成。而檢察改革的內容,包 含理念、權力結構、組織機構和制度模式等諸多方面;檢察改革為系 統化轉型的過程,在此系統中,以理念的轉變和革新為先導,以權力 結構的優化配置和組織機構的重組為核心,並以相應制度模式的確立 為載體244。
第一項 優化檢察人事體制
一、改革檢察業務管理模式
如要檢察改革的成效良好,即須改變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並設計 出符合檢察工作需求的改革措施。因此,中國共產黨在第十六次全國 代表大會政治報告中談到司法體制改革時245,即指出:「改革司法機
244 傅達林,「憲政視野下的『大司法改革觀』」,法學雜誌,第 87 頁,2006 年第 6 期。
245 此項意見,係江澤民於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的第(六)點內提出:
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按照公 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 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審判 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完善訴訟程式,保障公民和
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管理體制,逐步實現審判和檢察同司法行政事 務相分離」的觀念。此不僅對宏觀的司法體制改革具有指導意義,亦 對於檢察機關內部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檢察業務與檢察機 關的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的核心,須按照檢察業務的特性為之,以突 顯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的特殊性,並確保檢察機關 能夠有效行使檢察權246。惟目前檢察機關由於承繼行政體系的管理模 式,以致於產生許多置礙難行之處,所以須按照下列方式改革行政化 的管理模式:
(一)按照檢察業務特性管理檢察業務
對檢察業務的管理,應當遵循司法規律,充分按照檢察業務的特 性為之。從內部業務管理的角度觀察,檢察機關目前主要的問題,係 以整體素質不高及案件繁重為主。由於目前檢察官的整體素質不高,
以致於在辦案過程中,設置多重的監督機制以防止錯案發生。雖然此 種辦案模式,有利於防止辦案人員以案謀私或辦錯案件的情形,但此 種模式增加辦案的流程,而更加劇辦案人力不足及案件繁重的問題。
而要解決問題的根本方式,即要改革對檢察業務的行政化管理方式,
包括改革案件管理模式與案件監控機制,尤其應根據不同案件類型的 特性,實行不同的案件管理流程,以逐漸淡化檢察業務管理的行政色 彩。
(二)按照檢察業務特性改革內部監督機制
由於現行的監督機制,係以喪失檢察效率為代價,來確保檢察權 正確行使。而且,紀檢監察人員通常對於辦案流程並非熟稔,無法充 分發揮對案件的監督職責,亦難以保障檢察權行使的正確性,因此有 必要對現行的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機制進行改革。因此要改革監督的模
法人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管理體 制,逐步實現司法審判和檢察同司法行政事務相分離。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 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 隊伍。
http://www.bdpf.org.cn:82/gate/big5/www.bdpf.org.cn/ztbd/sywghzt/ckzl/2551.htm(最
後點閱日期:2009 年 2 月 23 日)。246 張智輝,前揭註 154,第 353 頁。
式,即要改變案件的督察制度,並設立案件督察部門247,作為負責處 理案件督察與違法亂紀行為的工作。其主要負責受理與查處對於檢察 人員的各種申訴事項、對辦案過程的檢查督促,以及對辦案人員辦案 品質的考核評定等工作,並實行案件品質考核、跟蹤監督與申訴審查 相結合的監督機制,以防止檢察權的不當行使和濫用。其次,案件督 察部門的主要職責,係對行使檢察權的情況進行監督,即對辦案行為 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所以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本身應具有豐富經驗的 檢察人員,瞭解檢察業務的內容,並熟悉相關的法律規定,才得以瞭 解辦案過程中容易出錯的環節。再者,案件督察部門須與辦案部門互 不隸屬,才能有效地發揮監督的職責,且督察部門有權瞭解辦案部門 所辦理案件的情況,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並有配合的義務,並如實提 供之。最後,使案件督察部門為唯一對檢察業務人員進行考評的單 位,並使檢察業務人員將所有精力放在案件處理上,而不會因接受其 他任務而怠惰主要業務,也無須時時顧及其他部門成員對自身的觀 感,使得辦案人員可以排除其他干擾,不致於因其他人員利用考評的 影響力,而干預所偵辦案件的結果。
(三)實行檢察業務與行政事務相分離的制度
檢察機關的主要業務係檢察業務,檢察機關唯有確實履行法律賦 予的職責,作好檢察業務的工作,才符合人民對檢察機關所應盡法律 監督的期待。但在現今情況,檢察機關的行政事務管理部門較為分 散,並經常性地向業務部門交辦事務工作,使得檢察業務部門在行政 管理事務方面耗費諸多時間,以致難以集中精力進行檢察業務的活 動。因此,檢察機關的工作部署及人力物力的運用,應該集中在檢察 業務上,其他事項均應以檢察業務為中心而運作,而非將業務部門及 其他檢察人員,以行政管理部門為基準點而工作,讓行政管理事務永 遠成為檢察機關的重心所在。
247 有學者認為此種部門,可以從改革現有紀檢監察部門的職責範圍和人員結構來實 現,也可從簡化業務管理部門後,空出的機構人員來擔任。參張智輝,前揭註 154,
第 357 頁。
(四)確立檢察業務為最優先的目標
實行檢察業務與檢察機關行政管理事務相分離的宗旨,係保障檢 察機關能夠集中精力以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因此,檢察機關的行政管 理事務和行政管理工作內容,應以檢察業務和檢察機關發展的需要,
而非淩駕於檢察業務之上。行政管理部門及人員應調整自己的定位,
避免讓行政管理成為檢察業務推展的阻力,使檢察機關的行政管理事 務,真正為檢察業務與檢察機關的發展而服務。總言之,要把檢察院 定位在不同於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即須把改革行政化管理 模式作為檢察改革的切入點,確實按照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 要求及其特性來設置檢察機關。
二、效率配置檢察人力制度
現行檢察機關的人事制度,採用行政級別管理的方式,此種體制 導致檢察官管理的法治化程度較低,使檢察官的管理難以形成穩定的 管理體制。所以,如要以符合檢察特性的方式,對檢察機關進行科學 的管理,則應改變統一適用行政級別的管理模式,建立以職位分類為 基礎的檢察人員分類管理制度,以解決檢察人員管理過度行政化的問 題248。
(一)以職位分類為基礎的檢察人事制度
檢察官的主要業務係辦理案件,因此對檢察官的管理和考評,應 透過檢察業務考核,包括對其的專業知識、辦案能力、辦案數量和品 質等方式來進行,而非對其平日的言行舉止,經由政治性的考評和民 主評議的方式為之249。而且,要實現檢察官的科學分類管理,必須從 體制上突破套用行政級別管理檢察官的模式,合理設定獨立於行政級 別的檢察官等級序列,使之真正符合科學管理檢察官組織的實際需 要。再者,檢察官的晉升和待遇,應當經由檢察官等級來解決,而非 透過行政職務的方式解決,且應設置獨立的檢察官薪資職級表。在實
248 王正海、張曉,「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改革之思考與建議」,人民檢察,第 54 頁,
2007 年第 20 期。
249 張智輝,前揭註 154,第 359-360 頁。
行職位分類、檢察官的等級與職位相對應的制度下,檢察官的資歷與 貢獻度,應當表現在薪資等級和職級的晉升上,而非檢察官的職位和 等級的晉升,因此,每個檢察官等級應當對應相當的薪資等級和職級 上,使得檢察官在同一職位和等級上待遇能夠逐步提高250,把優秀的 辦案人員吸引到辦案的第一線工作。
(二)對檢察人員進行分類管理
按照檢察官第 2 條規定,檢察機關中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 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及助理檢察員,均屬於檢察官,惟這種配置情況 不利於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並阻礙檢察改革的進程。而且,龐大良 莠不齊的檢察官人力,既不便於檢察機關的管理,也不利於檢察官獨 立行使職權。所以,檢察官人力必須保持量少質優,盡力培養品學優 良的精英化檢察官,並在此基礎上充分授權,讓檢察官行使法律所賦 予的職權。再者,檢察權係一種融合司法性和行政性屬性的混合性質 的權利,因此在具體運用的過程中,必須滿足司法權和行政權運行機 制的內在要求,效率地配置檢察機關人力。因此,應當按照檢察機關
按照檢察官第 2 條規定,檢察機關中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 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及助理檢察員,均屬於檢察官,惟這種配置情況 不利於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並阻礙檢察改革的進程。而且,龐大良 莠不齊的檢察官人力,既不便於檢察機關的管理,也不利於檢察官獨 立行使職權。所以,檢察官人力必須保持量少質優,盡力培養品學優 良的精英化檢察官,並在此基礎上充分授權,讓檢察官行使法律所賦 予的職權。再者,檢察權係一種融合司法性和行政性屬性的混合性質 的權利,因此在具體運用的過程中,必須滿足司法權和行政權運行機 制的內在要求,效率地配置檢察機關人力。因此,應當按照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