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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國檢察體系的運作模式

第三節 檢察機關組織與活動原則

檢察機關的組織原則和活動原則,係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檢察機 關如何設置和指導檢察機關履行法律及監督職權的基本準則,對於檢 察機關正確行使檢察權,維護法律正確統一的實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一項 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

一、檢察機關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根據憲法第 131 條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 9 條的規定,人民檢察 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 干涉。而且,檢察機關為維護法律正確統一的實施,必須排除一切非 法干涉,才能確實保障「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檢 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必須嚴格依法進行,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要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與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關係,以及要依法 獨立行使檢察權與接受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監督的關係。例如:憲法 第 41 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 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

公民依法行使批評權利,而不是非法干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 權125

再者,中國與前蘇聯以及東歐大多數現代建立的社會主義國家,

係採取由人民當家做主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按照現代法治理論,國

125 尹吉、倪培興,前揭註 50,第 66 頁。

家權力的取得必須經由民主程序來制定憲法,無論係成文法或者不成 文法,分權的原理和人權的原理,均旨在透過公正的法律程序來限制 國家的強制力126。惟反對者認為,從檢察機關的訴訟機制來探究,認 為承擔控訴職權的檢察機關,完全不具備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主體資 格127,這種論點的主要來自於現代西方的法治社會,然而法律監督的 使者,在古代西方社會中即已成型。在西元前 9 世紀希臘城邦國家斯 巴達,與古羅馬的監察官128便具備此種身份。而且,法國思想家盧梭

(Jean-Jacques Roussea)對監察官的評述:「正如公意的宣告是由法 律來體現的;同樣地,公共判斷的宣告就是由監察官制來展現的;公 共的意見就是一種法律,監察官就是這種法律的執行者129」。而中國 當代檢察機關產生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其產生的思想基礎是人民民 主的國家觀,並由於憲法將檢察機關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正是為實 現人民監督國家法律實施的權利,而具有「保民官」和「監察官」的 雙重意涵。

二、以地方領導為主的領導模式

按照憲法第 132 條及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 10 條規定,實行最高 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及上 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原則。此一原則表明檢察機 關組織系統係採取上下級的關係,為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係為從組 織上確保正確統一的行使檢察權。而且,依照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 級人民檢察院工作的原則,主要表現在以下事項:一是最高人民檢察 院對各級地方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部署工作,就如何適用法 律制定的司法解釋及檢察工作條例、規則等,均對各級地方人民檢察 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具有約束力。二是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導下級人民 檢察院的工作。三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全國檢察機關的人員編制、

檢察官的等級,各省級人民檢察院確立各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人員編制

126 季衛東,憲政新論-全球化時代的法與社會變遷,第 11 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年。

127 郝銀鐘,前揭註 68,第 74 頁。

128 羅馬的監察官(拉丁文 Censeu,即 Censor)根據慣例由人民大會從退職的執政官中選 出,屬於高級的行政官員。

129 (法)盧梭著,前揭註 38,第 165 頁。

及檢察官的等級130。雖然,有上述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 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的領導體制,惟 某些地方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要求並未貫徹執行,因而在 某種程度上影響檢察實務的正常運作,為避免此種情形一再發生,最 高人民檢察院因而發布「關於加強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 工作領導的意見」131,以加強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管控。

然而,從目前的領導模式觀察,主要係實行以「地方領導為主,

系統領導為輔」的方式。此種領導體制的形成,不僅與中國傳統的組 織領導形式有關,而且也是現行憲法和法律所明確規定的領導與被領 導關係。而以「地方領導為主」的方式,主要取決在下列兩個方面:

一、是共產黨在全國的核心領導地位,決定地方各級黨委對檢察機關 的領導作用;二、憲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檢 察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有權罷免;地方各級人 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而以「地方領導為主」模式 的產生原因,係因共產黨長期處於執政黨的地位,以致於黨對各項工 作的領導,已在政治領域形成一種長期的原則與理念。尤其,執政黨 長期以來對地方工作的領導下,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組織權和政治領 導權,亦係基本上控制在地方黨政領導之下,同時中國的人民代表大 會制度決定檢察機關的權力基礎,係來自於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檢 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而以「系統領導 為輔」,則主要表現為中國檢察機關的上下級領導關係。憲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 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檢 察機關的上下級領導關係,是由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權所決定的,此 即檢察一體132的領導模式。而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領導和 指揮權,表現在下列事項上:指揮領導權、監督權、事務調取權、事

130 尹吉、倪培興,前揭註 50,第 63-64 頁。

131

http://news3.xinhuanet.com/legal/2007-08/31/content_6637480.htm(最後點閱日期:

2009 年 2 月 13 日)

132 所謂「檢察一體」,係指檢察系統上下級之間不僅具有行政隸屬關係,而且檢察機 關內部在執行檢察職權過程中也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在此種模式下,檢察機關 如同行政機關一樣,可以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檢察官必須服從檢察長的領導和指 揮,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有命令權和指揮權。

務轉移權、職務承繼權,以及任免、懲戒權等133三、檢察權的行使係以法律監督為主

「檢察」一詞反映檢察機關工作的性質、內容及其特性的專門概 念,專門的法律監督就是檢察,法律監督是檢察制度的本質屬性134, 且中國檢察機關所行使的權利係為複合型的權利,是法律監督權與檢 察權的重合。原本,檢察權與法律監督權,在法學理論上係兩種完全 不同的概念,檢察權係指檢察機關依法行使的與其職權有關的權利,

此項權利的行使與訴訟有關;而法律監督權則指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 國家機關,對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行,進行監督的權利。

按照憲法第 129 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 監督機關」,即表明在憲政制度下,對於檢察制度的本質定位。法國 思想家孟德斯鳩(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Montesquieu)曾云:

「社會誕生時是共和國的首領在創設制度,此後便是由制度來塑造共 和國的首領」135來加以體會。而且,根據憲法對中國檢察權的制度設 計,促使中國檢察權努力實現法律監督的職權,所以有檢察界人士指 出:「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和作用,不僅表現在國家政 治體制中,而且表現在司法體制和各種訴訟程序中」、「新中國成立以 來的檢察實踐表明,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國家政治 生活和司法領域中發揮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檢察機關作為國 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地位和作用不但不能削弱,反而應當加強」136。 中國的檢察權,係以履行法律監督為己任,而且檢察機關在行使偵查 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時,其最終的目標均係為使審判機關、行政 機關、社會團體及公民正確執行法律與自覺地遵守法律,使國家法律 得到正確統一的實施。這種本質上的價值觀念,實際上已包含在檢察 權的具體職權中,只不過在不同的政治體制與法律制度下,透過不同

133 桑濤,「檢察一體制的現實追問與建構」,中國檢察-第 5 卷,第 514 頁,中國檢察 出版社,2004 年。

134 王桂五主編,前揭註 27,第 239 頁。

135 (法)盧梭著,前揭註 38,第 50 頁。

136 謝鵬程,「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檢察日報,2004 年 2 月 13 日。其係武漢大學法 學博士,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並享有國務院特殊 津貼的專家。

的方式而表現出來。所以亦有學者認為:「公訴權、法律監督權在這 些國家的權利結構中都必然存在,只不過在有些國家,公訴權係實施 法律監督權的手段,而在另一些國家實施法律監督權是公訴權實現的 形式」137

第二項 司法民主與民主集中原則

一、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創立民主集中制原則,並制定一系列規範黨內政治倫理及關係的 基本準則和具體制度,因此在中國建立後,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 建設和管理理論。而且,於 1954 年所制定的憲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 實行民主集中制」,而現行憲法第 3 條第 1 項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 實行民主集中制」,而現行憲法第 3 條第 1 項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