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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醫療保障體制改革

第三章 中國大陸醫療改革史

第二節、 中國醫療保障體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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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中國醫療保障體制改革

中國的醫療保險制度自 1950 年代起,即採城鄉分離的制度,各自有不同的 特點和發展過程。62在城鎮,先後經歷了公費、勞保醫療制度,城鎮醫療保險改 革和試點階段,全國範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確立,以及多層次醫療 保障體系的探索等階段;在農村,伴隨著合作醫療制度的興衰,努力開展新型農 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建設工作,進而對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多樣化進行探索與完善。

(一)城鎮醫療保障體制:

1950 年代,中國即建立公費醫療與勞保醫療的制度,行政機關與事業機關的 成員參加公費醫療,企業的職工則參加勞保醫療。文革以後,由於總工會的解體,

醫療保險費用改由企業支出。改革以前,國有企業自然可以依賴政府,非國有企 業職工與不屬行政組織及各項「單位」的農民工,可想而知,也就享受不到醫療 保險的好處。80 年代改革開放以後,隨著人口老化、國有企業脫離政府羽翼保 護,經營績效不佳的企業就難以再負擔職工醫保費用;逐漸增加流往非國有企業 的農民工,也大聲疾呼爭取政府的醫療保障等現象浮現,各式有關醫療保險的需 求,及相應的改革措施也就隨之展開。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逐漸正視醫療保險問題,由地方政府開始,介入醫 療保險制度的建立1993 年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決議確立了以「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 互相結合」為原則的社會保障制度,此制度的最大特色即為,同時混合了強調個 人責任的新自由主義與社會統籌分配的集體主義色彩。隨後,中國政府並依此制 度,建立起一套包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殤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五        

62  狄巨海,「關於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分析研究」,商場現代化,2010 年第 609 期,頁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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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以社會保險為主體的保障體制。

1994 年,中國政府選擇江蘇省鎮江市和江西省九江市進行醫療保險制度試 點,隨後,在“兩江試點”的基礎上,1996 年 4 月,中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 家體改委、財政部、勞動部、衛生部四部委《關於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改革擴大試 點的意見》,進行更大範圍的試點,1997 年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擴展到中國 58 個 城市。63

1998 年 12 月,國務院頒佈「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 決定」,醫療保險制度仍遵循十四屆三中全會決議:個人責任與社會統籌分配的 原則。以北京市為例,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64個人繳 納的保險費用和用人單位繳納的部分費用(約佔其繳納費用的 30%),構成醫療 保險個人帳戶的主要來源,用於支付個人門診、急診醫療費用與藥費。社會統籌 基金則主要用來支付住院費用與大病報銷。但是,統籌基金只給予一定比例的報 銷,個人仍須負擔相當程度的醫療費用。因此,即便中國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 度,衛生管理體制作了大幅度改革,醫療領域的高度市場化、各項醫療支出缺乏 政府有效監督,醫療體制不夠健全等因素,使得「看病難、看病貴」仍存在中國 各處。尤其許多績效不佳的公有企業並沒有加入醫保、非公有企業、非正式部門 就業人員、農民工等參保率更是普遍偏低。

這段期間,中國國務院不斷擴大城鎮多層次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率,除頒佈中 國解放軍、鐵路系統工人等醫療保險辦法、陸續出台《關於城鎮職工靈活就業人

       

63 截至 1998 年底,全國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改革的職工達 401.7 萬人,離 退休人員 107.6 萬人,該年的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達 19.5 億元。到 1999 年被確定為試點地區的 58 個城市已全部開展了試點工作。

64 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的 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繳費工資基 數之合的 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但此比例並非適用全國,例如上海市就規定用人單位的繳費 比例是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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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 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意見》等,還首度創建全國性醫療救助體系。65

2005 年 7 月,中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 2005 年 4 月民政部、衛生部、勞動 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發佈的《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的意見》,

將於 2005 年起,以兩年為限,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縣(市、區)進行試 點,之後再用二至三年時間,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規範化的城 市醫療救助制度。

除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外,《意見》還規定救助對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2006 年 3 月,國務院《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出爐,醫療 保險制度首度納入農民工。

同年 5 月,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佈了《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 項擴面行動的通知》,提出「以省會城市和大中城市為重點,以農民工比較集中 的加工製造業、建築業、採掘業和服務業等行業為重點,以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為重點,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全面推進農民工參 加醫療保險工作」。

2007 年至今,中國政府大力推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試點,逐漸建立以

「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並優先選擇有條件省分的其中一兩 個市鎮,進行試點。中國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見圖 3),截至 2007 年年底,

       

65 2005 年之前,中國尚未實施全國範圍內的醫療救助制度。參見中國衛生部網站,

http://www.moh.gov.cn/,2010 年 6 月 3 日。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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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官方統計,1993 年,農村合作醫療的覆蓋率為 9.8%;1996 年,農村實行合作 醫療的行政村占全國行政村總數的 17.1%,覆蓋率為 9.6% ,且發展極不平衡,

主要集中在經濟比較發達的沿海省市,如上海、江蘇、廣東、浙江、山東等省份,

而且大部分地區的農村合作醫療難以持續;1998 年為 6.6%,雖然比最低時的 4.8%

有所上升,但是整體情況並不理想。中國衛生部第三次衛生服務調查更顯示,2002 年,中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覆蓋率為 9.5%,仍有 79.1%的農村人口沒有任何 醫療保險 。

因此,舊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不再能滿足農村居民的醫療要求,建立「新 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成為官方與民間的共識。2003 年,中國衛生部、財政部、

農業部下發了「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意見」,指出新型農村醫療制度是 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則多方籌資,以大 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在財政補貼上,中國政府也逐漸向新型農 村醫療制度投以注視,66並要求地方財政對參與新型農村醫療制度的補助不得少 於人均 10 元人民幣。(見表 1)

「新農合」參保人數在近年有極大突破。中國衛生部統計,2007 年底共計有 2451 個縣(區、市)實施新型農業合作醫療制度,參保人數達到 7.3 億人,佔整 體農民人數 86.2%。

表 1:2006~2008 年,以市轄區為例,中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籌資比例說明

年份 人均籌資額

(人民幣:元)

中央補助 地方財政 個人繳費

       

66 2008 年,中國中央財政對新農合制度的補助資金為 246.97 億元。喬希玲、馬姣,「對新型農 村合作醫療籌資問題的思考」,中共太原市委黨校學報,2009 年第 4 期,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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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30 0 20 10

2007 72.5 0 62.5 10

2008 100 40 40 20

資料來源:喬希玲、馬姣(2009),「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問題的思考」。

由表 1 看出,2006~2007 年,中央未補助地方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籌資,直到 2008 年才提高補助金額,參保農民個人繳費也增加一倍。表一除顯示隨著醫療 領域市場化帶來的醫療費用提高外,也展現了中共中央對於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 度的重視。另外,從 2006 年起,中共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 醫療的農民由每人每年補助 10 元提高到 20 元,地方財政也要相應增加 10 元。

地方財政增加的合作醫療補助經費,並無明確規定省、市、縣(區)籌資比例,

造成籌資彈性極大。中共中央認為,主要應由省級財政承擔,「原則上不由省、

市、縣按比例平均分攤,不能增加困難縣的財政負擔」。另外,補助原則也有所 調整,新增中央和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應主要用於大病統籌基金,但也可適當用於 小額醫療費用補助,提高合作醫療的補助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