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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介紹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一項 立法沿革

中國大陸體育法制工作目標分為三步驟:第一步是制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作為中國大陸體育工作的基本依據;第二步是加 快體育立法,強化體育執法,完善體育執法監督體系;第三步是爭取 在二○一○年前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工作目標和法規 體系。因此,經過八年醞釀、準備,八年起草、修改,前後歷時十六 年的努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終於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並由國家主席 江澤民簽署並頒布,從同年十月一日開始施行32

該法的頒布施行填補了中國大陸在體育領域裡的立法空白,結束 了體育長期無體育基本法可以遵循的歷史。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 法」實施以來,中國大陸體育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中央體育立 法和地方體育立法迅速增加,為依法治體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也為確 保體育改革和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證33。該法全文內 容有「總則」、「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社會團 體」、「保障條件」、「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共五十六條。

第二項 內容概述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之各章名稱即可知悉其推動體育事

32 立法沿革參閱曾瑞成.程瑞福.蘇瑞陽.王漢忠.于文正合著,前揭書(註 15),頁 11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編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編著,體育發展基金設置規劃,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民國 91 年 6 月出版,頁 10。

33 參閱李鵬.李紹成.韓佐生合著,中國與歐亞部分國家體育法比較研究,哈爾濱體育學院學 報,哈爾濱体育學院學報編輯部,第 77 期(第 21 卷第 2 期),2003 年出版,頁 2。

業的範圍及重點,大致亦與其他國家相同。其中「總則」部分,係說 明該法之制定目的與國家對體育事業的支援等;「社會體育」部分,

係規範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及國家對傳統體育、

殘疾人體育活動之支援等;「學校體育」部分,係就重視學校體育課、

組織課外體育活動、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等予以規範;「競技體 育」部分,係對運動選手之管理、訓練、獎勵及實行運動員、裁判員 和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等詳細規定;「體育社會團體」部分,

係對體育總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體育科學社會團體及單項體育 協會之組成及任務予以規範;「保障條件」部分,係就公共體育設施之 開放、體育事業經費之投入及體育器材用品的審定等方面為規定;「法 律責任」,則係就使用禁藥、違反體育規則、從事賭博活動及破壞公共 體育設施等方面的處罰規定34

然而,該法自一九九五年頒布以來已有十一年了,隨著中國大陸 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加快了由計畫經濟 向市場經濟轉軌以及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十一年來中國大陸體育事業 發生了巨大變化,需要法律調整的體育社會關係日益增多,愈來愈不 能滿足體育事業發展對法律之具體需求,因此適當予以修改已是必然。

第三項 主要特色

一、法律規範體系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作為一部體育基本法,不僅涉及的內 容廣泛,而且構成該法的八個章節(總則、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 技體育、體育社會團體、保障條件、法律責任、附則),在內容分類上 清楚、明確,為今後中國大陸制定體育法的配套法規或施行細則奠定 了基本的框架。

與其他國家之體育法內容相比較,「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 規定內容範圍最廣,也最為全面,這與該法制定的時代發展相吻合。

34 條文翻譯內容參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著,兩岸體育交流手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85 年 9 月出版,頁 123~134。

因為其制定的時間遠遠落後於其他各國,條文內容所涉及的體育發展 措施乃繼承及借鏡他國體育法規定後所得之結果。

二、重視弱勢體育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較具特色的是,中國大陸對於中國 固有傳統運動及少數民族、青少年、兒童、老年人、身心障礙或疾病 者的運動權利特別加以重視。例如,該法中規定,國家對青年、少年、

兒童的體育活動給予特別保障,增進青年、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第 五條);國家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體育事業,培養少數民族體育人才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援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 提高(第十五條);全社會應當關心、支援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 動。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老年人、殘疾人參加體育活動 提供方便(第十六條)35

三、競技體育內容廣泛

近半世紀以來中國大陸之競技體育快速發展,取得不少耀眼的國 際佳績,在世界體壇上已位居主要地位。究其原因,在國家體制方面,

應是其向有的「舉國體制」競技體育發展模式之成果,在這種體制之 下,不論是體育主管機關、體育政策、法令、科學研究等均有一體之 連貫性,展現出不同於其他國家地區的體育發展模式。而此種「舉國 體制」的競技體育發展體制,本質上來說就是社會主義式的制度加諸 於體育政策之上,運用強勢的政治力量,一體地推動各項相關體育政 策(尤其是競技體育)36

至於法制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章「競技體育」

中對優秀運動員在就業和升學、運動員技術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和

35 條文翻譯內容參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著,前揭書(註 34),頁 125、126。

36 參閱詹德基著,前揭書(註 24),頁 27;吳興強編,歐陽金樹著,中國大陸體育運動研究專 輯㈠,「中國大陸優勢競技運動重點項目布局的依據與決策之研究」,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民國 92 年 10 月出版,頁 87~89。

教練員專業技術職務等級制度、體育競賽全國紀錄審核批示制度、培 養優秀的體育後備人才、建立運動員註冊管理制度、設置競技體育活 動仲裁機構,以及嚴禁競技運動中使用禁藥和賭博行為等內容均有明 確且廣泛的規定,亦為促進中國大陸競技體育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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