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國民體育法與相關法制問題之探討--兼論各國體育法之特色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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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要 我國「國民體育法」於民國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制定,迄今歷經六 次修訂。隨著時代的進步,國人的健康意識已普遍覺醒,對體育需求 亦不斷擴張,該法勢將再作全面檢討修正,始能更符合體育的發展現 況以及民眾的實際需要。 本文擬先由各國法制著手,介紹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美國及 我國體育法之立法沿革與特色,其次從「總則」、「社會體育」、「學校 體育」、「競技體育」、「體育團體」、「體育經費」及「罰則」等方面, 就各國法制予以比較,最後就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規之條文 內容加以檢討,並提出修正「國民體育法」之個人看法,作為日後修 法的參考方向,使我國「國民體育法」更符合民意、時代潮流,並進 而帶動我國體育的發展。. 關鍵詞:國民體育法、體育振興法、國民體育振興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體育法、業餘體育法、體育指導員、體育仲裁、國訓中心、 專任運動教練、體育團體、運動彩劵、體育發展基金.
(3) 目錄 第一章 緒論……………………………………………………………001 第一節 研究動機……………………………………………………001 第二節 研究目的……………………………………………………002 第三節 研究方法……………………………………………………004 第一項 文獻資料歸納分析法……………………………………004 第二項 各國法例比較研究法……………………………………004 第四節 研究範圍……………………………………………………005 第五節 文章架構說明………………………………………………005 第二章 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介紹………005 第一節 日本體育振興法……………………………………………006 第一項 立法沿革…………………………………………………006 第二項 內容概述…………………………………………………006 第三項 主要特色…………………………………………………007 一、專章明定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008 二、詳述體育振興計畫之訂定程序…………………………008 三、專章明定體育指導委員之設置…………………………009 第二節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010 第一項 立法沿革…………………………………………………010 第二項 內容概述…………………………………………………011 第三項 主要特色…………………………………………………012 一、詳列體育團體之設立與職責……………………………012 二、專章明定國民體育振興基金……………………………014 三、專章明定國民體育振興彩券……………………………014 第三節 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015 第一項 立法沿革…………………………………………………015 第二項 內容概述…………………………………………………016 第三項 主要特色…………………………………………………018 一、詳細規定美國奧委會之目的、組成及職責……………018. I.
(4) 二、詳細規定全國管理機構資格、認可及職權……………020 三、由美國仲裁協會以仲裁程序解決體育爭議……………020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022 第一項 立法沿革…………………………………………………022 第二項 內容概述…………………………………………………022 第三項 主要特色…………………………………………………023 一、法律規範體系明確………………………………………023 二、重視弱勢體育活動………………………………………024 三、競技體育內容廣泛………………………………………024 第五節 我國國民體育法……………………………………………025 第一項 立法沿革…………………………………………………025 第二項 內容概述…………………………………………………026 第三項 主要特色…………………………………………………028 一、不區分規範類型…………………………………………028 二、多數為授權規定…………………………………………028 第三章 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比較及我國相關 法制之檢討……………………………………………………029 第一節 總則部分……………………………………………………029 第一項 政府體育行政組織之規定………………………………030 一、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030 二、我國規定之檢討…………………………………………032 (一)對「體育審議委員會制度」之檢討……………032 (二)對「中央體育行政組織」之檢討………………033 1.中央體育行政組織之現況分析………………033 2.中央體育行政組織之未來走向………………034 第二項 立法目的或適用範圍之規定……………………………040 一、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040 二、我國規定之檢討…………………………………………041 第二節 社會體育部分………………………………………………042 第一項 職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規定………………………………043 一、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043. II.
(5) 二、我國規定之檢討…………………………………………044 第二項 體育指導員制度之規定…………………………………046 一、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046 二、我國規定之檢討…………………………………………052 (一)對「休閒健身俱樂部之管理」之檢討…………052 (二)對「體育專業人員證照制度」之檢討…………053 (三)對「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之檢討……………054 第三項 國家支援弱勢族群體育活動之規定……………………054 一、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054 二、我國規定之檢討…………………………………………056 第三節 學校體育部分………………………………………………057 第一項 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057 第二項 我國規定之檢討…………………………………………058 一、對「學校體育法令」之檢討……………………………058 (一)國內學校體育法令之現況………………………059 (二)現行學校體育法令之缺失………………………061 1.欠缺法律位階之母法為法源依據……………061 2.規範內容未盡周延……………………………062 (三)學校體育法令之未來發展………………………064 二、對「開放學校運動設施制度」之檢討…………………065 (一)開放學校運動設施之必要性……………………066 (二)開放學校運動設施之可行策略…………………068 第四節 競技體育部分………………………………………………069 第一項 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069 第二項 我國規定之檢討…………………………………………072 一、對「體育仲裁制度」之檢討……………………………072 二、對「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之檢討………………………075 (一)我國運動訓練中心之設立沿革…………………075 (二)我國運動訓練中心之立法缺失…………………076 (三)我國運動訓練中心之立法走向…………………077 三、對「優秀運動選手獎勵規定」之檢討…………………079 四、對「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之檢討……………………080. III.
(6) (一)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之過程說明………………080 (二)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之問題分析………………082 (三)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之解決方向………………083 五、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之檢討………………………086 (一)實施運動禁藥檢測無法律位階之依據…………087 (二)禁藥檢測之處罰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088 (三)禁藥檢測對象之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089 (四)禁藥檢測之保密義務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089 第五節 體育團體部分………………………………………………090 第一項 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090 第二項 我國人民團體法有關社會體育團體規定之檢討………095 一、組織體系無法釐清造成運作衝突………………………095 (一)體育團體上下無隸屬關係組織結構鬆散………095 (二)各種體育團體無具體區隔亦無領導中心………096 (三)平行關係體育團體誤成為團體會員關係………097 二、雙軌制之主管機關造成權責混淆………………………097 三、任期限制造成國際組織無人贊言………………………098 四、同性質之組織紊亂影響國際視聽………………………099 第六節 體育經費部分………………………………………………100 第一項 國家補助體育經費及對企業之獎勵措施之規定………101 一、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101 二、我國對企業給予租稅優惠措施之可行性檢討…………103 第二項 發行運動彩劵之規定……………………………………105 一、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106 二、我國規定之檢討…………………………………………109 (一)我國發行運動彩券所可能面臨的問題…………110 1.發行運動彩券產生極大之負面效應…………110 2.國內職業運動發展之困境亟待解決…………110 3.部分比賽種類無發行運動彩券之法源………111 (二)政府機關對發行運動彩券應有的作為…………111 第三項 設立體育發展基金之規定………………………………113 一、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113. IV.
(7) 二、我國規定之檢討…………………………………………114 第七節 罰則部分……………………………………………………115 第一項 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115 第二項 我國規定之檢討…………………………………………116 第四章 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令之修正方向……………………118 第一節 總則部分……………………………………………………118 第一項 增訂設立各級政府體育審議委員會之規定……………118 第二項 增訂國民體育法適用範圍之規定………………………118 第二節 社會體育部分………………………………………………119 第一項 制定休閒健身俱樂部(健身房)輔導管理辦法…………119 第二項 完成體育專業人員證照制度之立法……………………120 第三項 明文規範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122 第四項 增訂未聘請體育人員之處罰及員額配置規定…………125 第五項 增訂對弱勢族群體育活動之保障規定…………………125 第三節 學校體育部分………………………………………………125 第一項 制定學校體育(教育)法…………………………………126 第二項 增訂開放學校運動設施之獎勵規定……………………127 第四節 競技體育部分………………………………………………127 第一項 完成設置國訓中心之法源依據…………………………127 第二項 建議運動選手之獎勵類型宜多樣化……………………129 第三項 完成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目標…………………………130 第四項 修正運動禁藥管制辦法之相關規定……………………132 一、修正實施運動禁藥檢測之規定…………………………132 二、修正運動禁藥檢測之處罰規定…………………………133 三、修正運動禁藥檢測對象之規定…………………………134 四、修正運動禁藥之保密義務規定…………………………134 第五節 體育團體部分—訂定體育團體法…………………………134 第一項 界定體育團體法之法律位階……………………………135 第二項 確定國家體育政策及競技體育與全民體育之分野……135 第三項 釐清體育團體之主管機關………………………………136. V.
(8) 第四項 規劃體育團體之經費來源方式…………………………136 第五項 不得主張限制人民集會結社之自由……………………136 第六項 體現輔導、監督與管理並重之精神……………………137 第六節 體育經費部分………………………………………………137 第一項 完成運動彩劵發行之法制化……………………………137 第二項 增訂設立體育發展基金之規定…………………………138 第七節 罰則部分—增訂處罰之授權規定…………………………140 第八節 其他部分……………………………………………………141 第一項 完成相關配套法規之制定………………………………141 第二項 增訂體育安全保障之規定………………………………141 第五章 結論……………………………………………………………142 參考文獻 ………………………………………………………………144 附件一 …………………………………………………………………162 附件二 …………………………………………………………………163. VI.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自從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王建民第一次登上大聯盟的比賽舞 台開始,國內就掀起了一股棒球風潮。從前年的八勝五敗,一直到去 年的十九勝六敗,王建民的進步幅度有目共睹,去年不僅打破亞洲投 手勝投場次紀錄,也成為第一位在季後賽拿下勝投的亞洲投手。於是, 國內無人不知王建民之名,每每有他上場的比賽,廣場轉播的大銀幕 前,就會聚集著大群的加油隊伍,而比賽的過程及結果,更是佔據了 新聞重要時段及焦點版面。然而,積極炒作王建民議題並非只有益處 而全然無劣處。根據國內球評對王建民熱潮所作的分析指出,他的優 異表現,雖然激起了青年人的愛國情緒,但是也排擠了國內具有相同 性質球賽的觀看率。在王建民出場美國洋基隊比賽的期間,國內職棒 比賽的現場觀眾就少了許多,此顯示王建民旋風對國內職棒發展造成 了不小的負面影響。因此,在王建民效應風行之際,我們亦不應忽略 了國內運動競技賽事以及基層體育運動的發展。質言之,王建民風潮 固然吸引了國內所有運動球迷的目光,然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在 這旅外球員光環之下,國內長期的體育發展政策,並藉由這股聚焦的 運動熱潮突顯長遠體育發展的價值,以培育出更多的王建民站上國際 舞台,讓我國成為具高度競爭實力的體育強國。 本文在撰寫期間正值二○○六年杜哈亞洲運動會舉辦中,比賽結 束後各國獎牌統計排行前三名者,正係與我國鄰近的三個國家,第一 名為中國大陸,第二名為南韓,第三名為日本,就連第三名之日本, 其獎牌總數亦足足比第四名之哈薩克多了一倍以上,而我國成績排名 1 第十名 ,顯然無法和前三名國家相比,甚至遙遙落後。此結果值得我 1. 第一名為中國大陸,共獲得 165 面金牌、88 面銀牌、63 面銅牌,獎牌總數 316 面;第二名 為南韓,共獲得 58 面金牌、53 面銀牌、82 面銅牌,獎牌總數 193 面;第三名為日本,共獲 得 50 面金牌、71 面銀牌、77 面銅牌,獎牌總數 198 面;第四名為哈薩克,共獲得 23 面金 牌、19 面銀牌、43 面銅牌,獎牌總數 85 面;我國為第十名,共獲得 9 面金牌、10 面銀牌、 27 面銅牌,獎牌總數 46 面。各國獎牌統計表參閱中國時報,杜哈雅運專刊版,民國 95 年 12 月 16 日出版,頁 D1;聯合報,多哈亞運版,民國 95 年 12 月 16 日出版,頁 D7。. 1.
(10) 們深思與檢討,仔細探究其原因,與我國重視體育之程度不足有重大 關係,就連我國有「國民體育法」的制定,大部分民眾可能都不清楚, 也不瞭解,由此顯示,我國民眾對體育相關法制之關注,明顯無法與 教育、經濟或交通等議題之立法相提並論。 近五十年以來,我國國際競技成績之牛步進展與台灣經濟之快速 成長,相互比較之下,不啻天壤之別,不成比例。如今我國在外交上 面臨困境,在國際舞台上能在比較不「政治」的影響下,有施展手腳 空間的,莫過於「體育」這塊園地了。因此,在極圖振衰起敝,力謀 發展之此刻,基於「為什麼他國能,而我國不能」之想法趨使下,在 與指導教授討論之後,使學生興起研究體育相關法制之念頭,希望能 藉由比較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規範內容,以 瞭解各國體育發展之特色,並進一步檢討、修正我國相關法制之缺失, 期待我國民眾在良善的立法下,積極參與體育活動,使人人都有健康 的體魄與活潑的生活,並培育優秀運動選手,為我國創造競技比賽之 優秀成績。. 第二節 研究目的 世界先進國家紛紛將國家體育運動、休閒發展的程度視為該國人 民生活品質、生命素質,及國家競爭力的指標,而加強體育建設、發 展運動文化、強健國民體質、提昇運動競技實力,也逐漸成為各國競 合努力的風尚。因此,體育是國力的展現,而國民體能是國力的基礎, 體育產業不但是追求健康幸福的產業,而且國際體育競賽更可以激發 國人團結意識,擴大國際上的生存空間,進而行銷我國。 將我國政府機關的體育經費預算與國民生產毛額、國內生產毛 額、中央政府總預算進行比較,自九十年至九十三年度間,佔國民生 產毛額或國內生產毛額比例皆僅約百分之零點零八,佔中央政府總預 算比例皆僅約百分之零點五,至九十四年時則有增加,分別約佔百分 之零點零九及百分之零點六(見附件一) 。此外,我國於歷屆世界運動 會之參賽種類、人數及成績亦均有成長(見附件二)。由此可知,我 國已逐步重視體育之發展。. 2.
(11) 當前我國正置身於新舊世紀交替、經濟復甦和政治改革的轉捩點 上,如果體育運動發展未能相隨振興,那麼國民生活品質與生活內涵 的富裕、人權的保障與生命素質的提昇均將喪失其根本的意義。而國 家體育法制之革新是健全體育制度、落實體育政策、促進體育發展之 重要基礎,因此,針對我國「國民體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制進行檢討 與修正,實有其必要性。 我國「國民體育法」於民國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公布施行,可謂是 我國體育發展政策的基本法案,當時條文有十二條。七十餘年來,該 法雖已修正過六次(分別為民國三十年九月九日、民國七十一年十一 月十九日、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2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但嚴格來說, 除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五次修正幅度較大外,其餘修正均為修正部分 條文內容,如第三次的修正,主要係因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 稱「行政院體委會」 )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掛牌成立,將該法的中 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行政院體委會,使機關組織與行政作用取 得法源地位;第四次係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特將第 四條中的省級行政區域刪除;第六次係為修正第十三條有關專任運動 教練任用之規定而第五次修正則僅係為了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而將原條文大幅修正為授權規定。因此,該法雖已歷經六次修正,惟 其規定內容實有若干值得檢討之處,例如缺乏保障殘障人士、原住民 等弱勢族群之運動權利以及獎勵各級學校開放運動設施的相關規定、 對「國民體育法」之適用範圍及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未加以明定、欠 缺設置體育發展基金的法源基礎、未完成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目標等 等。 體育之發展常受國內外環境因素的影響,其中國內政治、經濟的 發展與社會的變遷是影響體育發展的關鍵條件,而風行國際的體育思 潮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如我國「國民體育法」未能隨著時勢需要及 時配合修正,勢將嚴重影響今後我國體育事業之發展。因此,本文擬 從比較法之觀點,分析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相 關規定之差異,並就我國「國民體育法」予以檢討,最後提出可行的 2. 條文修正沿革參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編著,體育法規彙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第 1 版,頁 1。. 3.
(12) 修正方向。簡言之,本文的具體目的如下: 一、瞭解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現況與特色。 二、比較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相關規定之差異。 三、檢討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令之缺失。 四、提出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令之修正方向。.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文獻資料歸納分析法 為了瞭解日本「體育振興法」、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中國大 陸「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 體育法」及我國「國民體育法」之現況與特色,本文將歸納以往有關 上述五國體育法之立法沿革、條文內容、體育發展措施、體育管理機 構等文獻資料,並分析其研究結果,以作為撰寫本文之基礎。因此, 除了整理體育及法律之相關書籍資料外,亦蒐集體育及法律期刊、報 紙及網站新聞、評論文章等相關資料,以資研究分析。. 第二項 各國法例比較研究法 本文擬比較日本「體育振興法」、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 、中國 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 餘體育法」及我國「國民體育法」中有關政府體育行政機構、立法目 的或適用範圍、職工體育休閒活動、體育指導員制度、國家支援弱勢 族群體育活動、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體育團體、國家補助體育經費 及對企業之獎勵措施、發行運動彩劵、設立體育發展基金及罰則等方 面之規定,以觀察上述五國體育法規定內容之差異,並進一步檢討我 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令之缺失,希望藉此擷長補短,提出日後 修法之方向,而使我國「國民體育法」更符合民眾需要及國際潮流。. 4.
(13) 第四節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範圍為各國體育法及相關法制,包括我國「國民體育法」 (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依「國民體育法」 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日本「體育振興法」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 克和業餘體育法」。. 第五節 文章架構說明 本文在章節的安排上,第一章為「緒論」 ,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目 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文章架構說明。 第二章為「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介紹」, 首先就日本、韓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及我國體育法之立法沿革 予以說明,其次,概述各該法律之內容和特色。 第三章為「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比較及 我國相關法制之檢討」 ,先從總則、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 體育團體、體育經費及罰則等方面就五個國家的體育法予以比較,再 就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令(如「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國 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等)之內容 加以檢討。 第四章為「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令之修正方向」 ,亦將分別從 總則、社會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體育團體、體育經費及其他 等方面,提出修正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令之個人看法,以提 供立法者參考。 第五章為「結論」 ,闡述本文對我國「國民體育法」和相關法令之 修正期待,以及我國體育發展之方向。. 第二章. 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 5.
(14) 體育法之介紹 世界各國體育的發展雖深受該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影 響,但卻有一個共通點,即是以全民體育的推展與競技體育的提升為 主要目標,並且以體育基礎設施之充實與完備為首要訴求,以期養成 國民運動習慣,建立優質運動環境,增強國民體能及提升生活品質。 因此,綜觀各國體育法,其立法宗旨大多雷同,但在具體推展的作法 上則各有特點,且有許多值得借鏡學習之處。 茲謹就與我國鄰近的日本、韓國、中國大陸以及世界體育強國之 美國,臚列其體育法之立法沿革、內容概述及主要特色,以供參考。. 第一節 日本體育振興法 第一項 立法沿革 日本「體育振興法」於一九六一年六月十六日公布施行,至二○○ 3 六年六月為止,總共修正九次 。其內容有「總則」 、 「為振興體育所採 取的措施」 、「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及體育指導委員」、「國家補助」等 四章,共二十四條。. 第二項 內容概述 日本「體育振興法」為業餘體育之基本法,其第一章「總則」, 說明了體育的目的、體育的定義、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對體育的政策 3. 修正歷程如下:昭和 58 第 78 法律、平成 10.5.20 第 65 法律、平成 11.7.16 第 87 號法律、平 成 11.12.22 第 160 法律、平成 14.2.8 第 1 號法律、平成 15.7.16 第 117 號法律、平成 17.3.31 第 23 法律、平成 18.3.31 第 18 號法律、平成 18.6.2 第 50 法律。條文修正沿革參閱法令デー タ提供システム網站,網址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4&H_NAME =&H_NAME_YOMI=%82%a0&H_NO_GENGO=H&H_NO_YEAR=&H_NO_TYPE=2&H_NO _NO=&H_FILE_NAME=S36HO141&H_RYAKU=1&H_CTG=26&H_YOMI_GUN=1&H_CTG _GUN=1,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6.
(15) 方向,並明白指出都、道、府、縣和市(包括特別區,下同) 、町、村 須設置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而第二章是為振興體育而採取的各項措 施,例如設立體育日、舉辦全國體育運動會、促進體育事業的基本計 畫、鼓勵舉辦體育賽事包括體育課和運動會、振興青年和職工的體育 運動、鼓勵戶外活動、培養體育指導員、擴建體育設施、合理利用學 校體育教育設施、提升國際體育運動競技水準、運動員身分、防止體 育活動事故、促進體育科技的研究等。第三章則係規定體育審議委員 會、體育教育委員會及體育指導委員。最後,第四章是國家及地方公 4 共團體之補助體育經費的規定 。 日本「體育振興法」之制定明確表明了振興日本體育的基本方針 以及促進體育活動、體育教育的政策方向,為日本體育事業的發展和 成功地舉辦東京奧運會提供了法律保障。於頒布「體育振興法」後, 日本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規,例如運動振興法施行令、學校體育設 施對外開放法、學校教育法、社會教育法等。這些法規之施行,迅速 擴展日本體育場地之利用率,並且促使日本民眾與學校對體育活動之 積極參與。 不過,儘管「體育振興法」扮演著促進日本體育發展的重要角色, 但該法仍有備受批評之處,因為該法中規定了太多指導性及計畫性規 定,例如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必須重視青少年體育的振興(第八條) 、 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使我國的體育活動達到國 際的高水準(第十四條)等,由於法律規定內容過於簡單,導致可操 作性降低。此外,其中許多條文,例如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必須盡 力使體育館、游泳池和其他體育設施,均達到法令規定的標準(第十 二條) 、國家必須綜合醫學、生理學、心理學、力學和其他各門科學, 盡力促進體育活動的實際研究和基礎研究工作(第十七條)等,均以 「…必須盡力…」之鼓勵方式加以規定,因此不具強行性,以致於政 5 府無須履行任何的義務 。. 第三項 主要特色 4 5. 條文翻譯內容參閱吳文忠著,比較體育,正中書局,民國 75 年 11 月初版,頁 740~742。 參閱黃世席.陳華棟合著,日本體育法及其對我國相關體育立法的借鏡,體育與科學,江蘇 省體育科學研究所,第 27 卷第 2 期,2006 年出版,頁 68;王宗吉著,體育運動社會學,銀 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2 年 1 月初版,頁 203。. 7.
(16) 一、專章明定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 日本體育行政系統,在中央為文部科學省(教育部) ,其下設有體 育.青少年局;而地方之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則設置教育 委員會,其下設有體育保健課,此一型態類似我國教育部體育司主導 體育政策時代的行政組織架構。根據日本「體育振興法」第三章「體 育振興審議委員會及體育指導委員」第十八條規定,都、道、府、縣 及市、町、村應設置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體育 振興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係由教育委員會從有體育學識經驗之人及相 關行政組織之職員中任命。關於體育振興之重要事項的調查或審議, 都、道、府、縣之教育委員會或首長或市、町、村之教育委員會應經 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之諮詢或建議。此外,依同 法第十九條規定,各市、町、村亦應設置體育指導委員,對居民進行 6 相關體育活動技術上的指導與建議 。由此可見,日本政府在制定政策 及實務推展上係採專家取向,且為使該諮詢或指導受到尊重,並將其 地位提高至法律層級。. 二、詳述體育振興計畫之訂定程序. 日本「體育振興法」第四條規定,由文部科學大臣訂定有關振興 體育的基本計畫,而在訂定基本計畫之前,必須依法聽取審議會的意 見;都、道、府、縣和市、町、村教育委員會,應參考文部科學大臣 訂定的基本計畫,訂定出適合該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的振興體育計畫, 7 而在訂定前述計畫之前,必須聽取振興體育審議委員會的意見 。由以 上可知,日本「體育振興法」著重訂定體育振興計畫之程序,希望藉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擬訂合宜的體育振興計畫,推動體育活動,使民眾 自動自發辦理運動大會,加強青少年、職工及野外活動,普設符合國 際標準的運動場館,促進科學研究及提升競技能力,以達到運動與休 6 7. 條文翻譯內容參閱吳文忠著,前揭書(註 4),頁 740~742。 同上註,頁 740。. 8.
(17) 閒結合的效果。 據調查,目前全日本四十七個都、道、府、縣,大部分均已分別 8 制定三年或十五年的體育振興計畫,並積極推動中 。另外,近十年來, 日本政府根據國家體育發展的需要及競技體育所面臨的國內外環境影 響與衝擊,對社會體育及競技體育兩個方面進行了大力改革。文部省 於二○○○年九月十三日頒布了「體育振興基本計畫」。該計畫是一 個發展終身體育和競技體育的中長期計畫。其內容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實現所有民眾,根據自己的體力、年齡、技術、興趣、目的, 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始終能夠參加體育活動的終身體育社會;(二) 為達成終身體育之政策目標,盡早實現每二個成年人中有一人(百分 之五十)每周參加一次以上體育活動;(三)將發展終身體育政策的 重心由過去的重視公共體育設施的完善轉移到重視培育綜合型社區體 育俱樂部上;(四)推動培養和提高日本運動員水準的各項政策,使 日本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上金牌的獲得率達到百分之三點五;(五)推 9 動終身體育及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運動的結合 。. 三、專章明定體育指導委員之設置. 根據日本「體育振興法」第三章「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及體育指 導委員」第十九條之規定, 「體育指導委員」係配置於各市、町、村之 非專職公務員。其係由市、町、村之教育委員會委託在社會上具有信 譽和備受尊敬之人士、對體育有較深的關心和理解之人、擁有達成體 10 育指導委員職務所必要的熱情和能力之人所擔任 。 「體育指導委員」擔負推展各地區居民所需體育活動的重要任 務,其廣泛從事關於體育振興之活動內容,例如有關各種運動項目之 指導和各種運動大會之規劃與營運、完成綜合型地區體育俱樂部的創 8. 參閱王小蓉著,對我國國民體育法之期待與展望---兼述日、韓、中共體育法之特點,大專體 育雙月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第 48 期,民國 89 年 4 月出版,頁 33。 9 計畫內容參閱文部科学省—スポーツ振興基本計画網站,網址http://www.mext.go.jp/a_menu/ sports/plan/06031014.htm,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崔穎波.何志林.李建國合 著,日本發展大眾體育的特點及趨勢—終身體育政策篇,體育與科學,江蘇省體育科學研究 所,第 141 期(第 24 卷第 2 期),2003 年 3 月出版,頁 7。 10 條文翻譯內容參閱吳文忠著,前揭書(註 4),頁 742。. 9.
(18) 辦等。另外,並擔任與地區體育俱樂部的協調角色,企圖產生與居民 之連繫作用。同時,為了提高體育指導委員各自的能力,積極致力於 11 各種進修 。 除了「體育指導委員」之外,於各都、道、府、縣及市、町、村 均設立「體育指導委員協議會」或「體育指導委員連絡協議會」 ,其係 以該地區市民的體力提高和健康的增進作為目標,並以振興該地區體 育活動、建立體育指導委員間相互連絡和合作之體制為目的。為達成 其設立目的,其負責之工作內容約有以下幾項:有關體育指導委員相 互連絡、合作、進修及調整之事務、進行有關體育活動的規劃與籌備、 收集與提供該地區體育活動的必要訊息與資料、促進學校、體育設施、 體育團體及其他行政機關體育活動的配合、發行有關介紹協議會活動 內容及該地區內體育指導委員表現之雜誌、為提高體育指導委員的能 力,舉辦各種進修會、為促進該地區體育的普及與振興,從事各種調 查與研究、表揚長年作為體育指導委員之人、振興該地區體育有功績 12 之人以及對該協議會事業有特別功績之人等 。. 第二節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 第一項 立法沿革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頒布於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七日,至二○○ 13 五年七月為止,該法總共修正十八次 。其內容有「總則」 、 「體育振興 11. 12. 13. 任務內容參閱三重県体育指導委員網站,網址http://www.pref.mie.jp/SPORTS/HP/taishi.htm, 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小田原市体育指導委員網站,網址 http://www.city.odaw ara.kanagawa.jp/field/sports/movement/taiikusidouin.html,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滕仁貴著,社會體育和體育社會學的研究,偉華體育出版社,民國 66 年 9 月初版,頁 49、 50。 工作內容參閱富山県体育指導委員協議会網站,網址http://www.sportsnet.pref.toyama.jp/mem ber/taishi/1.html,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東京都体育指導委員協議会網站網 站,網址 http://www18.ocn.ne.jp/~totaishi/,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修正歷程如下:1965.6.14、1971.1.22、1982.12.31 第 3612 號法律、1986.12.26 第 3869 號法 律、1988.12.31 第 4065 號法律、1989.3.31 第 4105 號法律、1991.3.8 第 4339 號法律、1993.3.6 第 4541 號法律、1993.12.31 第 4689 號法律、1995.12.30 第 5426 號法律、1997.12.13 第 5454 號法律、1998.12.31 第 5619 號法律、1999.8.31 第 6013 號法律、2000.1.12 第 6131 號法律、. 10.
(19) 之措施」 、 「國民體育振興基金」 、 「國民體育振興彩券」 、 「體育團體」、 「罰則」等六章,共五十六條。. 第二項 內容概述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是該國推展體育之依據,以下即簡要說 明其重要內容:. 一、體育的目的 依該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韓國體育的振興係以培養身心 14 健康的國民為目的,同時亦賦予體育提昇國家聲望及地位的任務 。. 二、振興體育的主體 韓國體育的振興係由國家及地方政府負責,一方面鼓勵、保護 及發展個人自願性的活動,提昇國民之體適能,一方面藉此提昇國 家之體育水準。在中央政府的權責上,其應負責制定並加強提昇體 育活動之政策,而地方政府則應規劃與執行中央之基本政策,即執 行由中央制定之體育振興計畫。此外,並由文化觀光部長官授權成 立「國家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 ,其組織與營運等重要事宜並應經總 統命令公布。地方政府則授權成立「地方體育振興協議會」 ,以提供 地方政府為振興體育訂定計畫及相關事宜之諮詢服務。. 三、振興體育的措施 韓國推展體育係分別從地方體育、職工體育、學校體育、休閒 體育、教練及選手之培訓、運動場地設施之設置、體育經費之補助 及運動員之保護等幾個層面訂定振興措施,例如訂定體育日及體育 週、舉辦運動比賽和職工體育比賽、由公司行號首長制定相關措施, 成立運動俱樂部,聘請運動指導員,推展職工體育活動、由國家訂 定體育指導員之訓練政策、學校制定必要之措施以增進學生的學術. 14. 2003.8.21 第 6968 號法律、2004.1.29 第 7159 號法律、2004.10.16 第 7234 號法律、2005.7.29 第 7630 號法律。條文修正沿革參閱韓國國會網站,網址 http://law2.naralaw.co.kr/history/hist ory.php?act=list_history_2&lawid=286,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條文內容參閱韓國國會網站,同上網址,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11.
(20) 能力及體能、發展自由車、賽馬和划船為國家休閒體育活動、運動 場地設施之設置由國家及地方政府設置為主,並鼓勵民間設置、地 方政府、學校或民間體育組織均由國家提供補助經費、由國家訂定 傑出運動員及運動教練獎勵制度等。. 四、振興體育的組織系統 韓國學校體育之振興由教育部統轄之各級學校實施,組織最明 確。而社會體育和競技體育則由文化觀光部負責,民間則以大韓體 育協會負責推動競技體育之相關事宜,其組織與權責類似我國之中 15 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此外,韓國亦成立「紀念漢城奧運會體育振 興基金會」 ,一方面紀念第二十四屆奧運會,一方面亦從事運動設施 之設置與營運等事宜,協助振興體育。. 五、振興體育的經費來源 韓國為求推展體育經費之穩定,乃成立了「紀念漢城奧運會體 育振興基金會」負責籌措推展體育之基金,其經費來源有政府及民 間之捐助、廣告收入、運動場館之經營收入、運動彩券收入及事業 投資。. 六、振興體育的監督方式 韓國負責振興體育發展之文化觀光部為落實「國民體育振興法」 而有強制執行之必要時,得視察各推展體育公、民營單位,命其依 該法之規定提出業務報告。如有過失時,得處以罰鍰。此項強制性 之監督條款,為振興體育添加許多助力。. 第三項 主要特色. 一、詳列體育團體之設立與職責. 15. 參閱曾瑞成.程瑞福.蘇瑞陽.王漢忠.于文正合著,第一次全國體育會議參考資料1-我 國體育政策發展與展望(初稿),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民國 88 年 5 月出版,頁 90、91。. 12.
(21)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第四章為「體育團體」之規定,其中就 「大韓體育協會」、 「殘障人士體育振興協會」、「紀念漢城奧運會體育 振興基金會」設立、組成、職責、體育團體之監督、禁止使用類似名 16 稱及對體育團體之租稅減免均有詳細之規定 。 「大韓體育協會」(Korea Sports Council,"KOC")係一個民間體 育機構,由四十七個單項聯合會所組成,主管所有業餘體育活動,此 協會以增強國民體質、增進國民健康為宗旨,透過大眾化體育運動, 營造健康向上的社會氣氛,透過體育交流謀求韓國文化的繼續發展和 保持國際友好關係。大韓體育協會研究、調查並制定涉及體育運動、 贊助體制、監督機構的各項基本原則。此外,大力支援召開各種國際 17 運動比賽和活動,致力以體育為媒介增進國際交流 。 「殘障人士體育振興協會」(Korea Sports Association for the Disabled,"KOSAD",以下簡稱「殘障體育協會」)係以推展肢障、視障、 聽障、智障及其他身心障礙者各項體育運動,激發其生理潛能,使能 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及國際運動競賽,以促進其身心健康、提昇其生活 18 層面為宗旨 。 「紀念漢城奧運會體育振興基金會」(Seoul Olympic Sports Promotion Foundation,"SOSFO",以下簡稱「體育振興基金會」)係設 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日,其為韓國政府以舉辦一九八八年漢城奧 運會之後留下的有形和無形資產為資本所建立的財團法人,並以基金 會形式經營。其設立目的在援助國民體育的振興、體育科學的研究、 青少年的培養等相關事業以及紀念漢城奧運會。在一九八九年至二 ○○二年的十四年間,共向國民體育振興事業、青少年健康培養事業、 漢城奧運會事業等領域援助了九千九百二十九億韓元的基金。並且計 劃繼續對國內體育及日常生活體育的振興、體育基礎設施的建設、專 項體育的扶持等所有體育領域開展科學而合理的援助事業,期許為韓 19 國國民健康福利作出貢獻,並實現韓國成為體育強國的目標 。 16 17. 18. 19. 條文內容參閱前揭網站及網址(註 13) ,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主要任務參閱大韓體育協會(Korea Sports Council)網站,網址http://www.sports.or.kr/ksckoc. sport,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主要任務參閱殘障人士體育振興協會(Korea Sports Association for the Disabled)網站,網址 http://www.kosad.or.kr/english/,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設立宗旨與沿革參閱紀念漢城奧運會體育振興基金會(Seoul Olympic Sports Promotion Foundation)網站,網址 http://www.sosfo.or.kr/chinese/main/default.asp,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13.
(22) 二、專章明定國民體育振興基金. 韓國政府為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體育事業,特別於「國民體育 振興法」第三章中專章明定「國民體育振興基金」之設置、經費來源 及補助範圍等事項,以求推展體育財源得以穩定。依該法第十九條規 定,基金之來源除了來自政府及民間的捐款、運用基金所獲得之收益 金、事業投資外,其最大宗的經費即為廣告收入、運動場館經營之門 票收入及體育振興彩券之收益等。 至於「國民體育振興基金」的運用,同法第二十條則規定,以振 興國民體育所為之硏究、開發或普及、體育設施之設置、運動員及教 練之培訓與福利、學校競技體育社團之設立、大韓體育協會、殘障人 士體育振興協會、與生活體育有關之體育團體、體育科學之硏究機關 之運作、贊助為範圍。此外,有關振興體育之經費並有減稅或免稅之 20 規定,以利經費之籌措 。. 三、專章明定國民體育振興彩券. 韓國以體育名義來發行彩券可追溯至在一九四七年,當時韓國為 了籌備參加第十六屆倫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經費來源,於是在一九四 七年十二月由大韓奧林匹克委員會(KOC)發行面值一百元韓幣的彩券 共一百四十萬張,使得韓國順利參與了第十六屆奧運會。於一九八三 年,漢城奧林匹克籌備委員會為了募集足夠資金來舉辦一九八八年的 第二十四屆奧運會以及興建國宅的基金,因此發行了面額五百元韓幣 的奧林匹克彩券(The Olympic Lottery),對於韓國舉辦奧運會以及興 建國宅提供相當大的幫助。於一九八八年漢城奧運之後,韓國人民開 始關注運動,韓國政府為鼓勵全民參與運動,於一九九四年開始發行 自由車運動彩券,並於二○○○年發行世界盃彩券,隨後於二○○一 年十月更有「國民體育振興彩劵」之發行,此種彩券即是為了籌措國 20. 年 7 月 5 日。 條文內容參閱前揭網站及網址(註 13) ,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14.
(23) 民體育振興基金,在募集二○○二年世界杯足球賽與釜山亞運會的經 21 費時,「國民體育振興彩劵」的收益資金提供相當大的支援作用 。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第三章之二中,專章規定「體育振興彩 券之發行」 ,該章共計有九條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至第二十二條之十 分別規定體育振興彩劵之發行、體育振興彩劵之委託經營、委託經營 之限制、體育振興彩劵銷售金額之分配、委託營運費用、體育振興彩 劵銷售盈餘之用途、禁止受託辦理體育振興彩券事業者、監督體育振 興彩券運作與執行者、體育振興彩券投注對象之運動比賽之選手、裁 判、比賽團體之成員以及舉辦單位之職員購買體育振興彩券、經營計 畫、預算書之許可、事業績效、決算報告書之審核與對受託辦理彩券 22 事業者之監督、強制執行以及銷售體育振興彩劵之無效情形 。. 第三節 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 第一項 立法沿革 在西方國家所頒布的體育法規中, 「美國業餘體育法」具有一定的 代表性。於一九七八年,美國第九十五屆國會通過「美國業餘體育法」 (United States Amateur Sports Act) 。當時,對國際體育組織和部 分國家來說,可能會感到有些奇怪,因為在印象中,美國是國家不干 涉體育的典範,但是對於研究美國體育的專家們來說,美國頒布業餘 體育法卻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因為從一九五○年以來,歷屆美國總統、 國會和參議院都多次參與體育事務。 於一九五六年,艾森豪總統舉行青少年體適能會議,會後成立「總 23 統青少年體適能諮詢委員會」 ,探討青少年體適能 發展的問題。至甘 21. 22 23. 韓國歷年發行運動彩券之情形參閱金兌妍、洪煌佳合著,韓國發行運動彩券收益利用之探討 ,大專體育雙月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第 63 期,民國 91 年 12 月出版,頁 148~150。 條文內容參閱前揭網站及網址(註 13) ,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體適能是指身體適應生活的能力,體適能可以分為健康體適能(Health-related Physical Fitness)和競技體適能(Sport-related Physical Fitness) ,競技體適能又叫運動體能,住住是體能 狀況優異者或運動員所追求的體能,並且期望在比賽競技中,能有顛峰之體能表現;健康體 適能則是一般人想要促進健康、預防預防疾病並增進日常生活工作效率所需的體能。體適能 之意義參閱陳美莉著,台大學生體適能之初探,臺大體育,國立臺灣大學訓導處體育組編,. 15.
(24) 迺迪總統時代,將其更名為「總統體適能促進諮詢委員會」,並增聘 體育、醫藥、生理等專家,以促進體適能之研究。於一九六八年,又 將其更名為「總統體適能與運動諮詢委員會」(The President's Council on Physical Fitness and Sports),其主要任務為促進國民 24 之健康及推展全民運動 。於一九七二年,尼克森總統簽署關於將十月 六日定為全國教練員日的決定,國會也通過決議,修訂一九六四年通 過的「公民權利法」的第九款,賦予美國婦女在各類學校中擁有與男 子同等的參加體育運動的權利。於一九七五年,根據福特總統的命令, 美國成立「奧林匹克項目總統委員會」 ,該委員會所制定的一些政策和 25 建議,許多都被列入後來的「美國業餘體育法」之中 。 於一九七八年,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制定了「美國業餘體育 法」 ,其旨在促進及協調美國的業餘體育活動,確認美國業餘運動員的 一定權利,以及解決有關全國管理機構的糾紛。之後,於一九九八年 再將「美國業餘體育法」予以修改,並重新命名為「泰德.斯泰文斯 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OASA") 。其內容有「美國奧委會」和「全國管理機構」二章,共 二十一條。. 第二項 內容概述 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的基本目標是鼓 勵公民更廣泛地參加業餘體育活動,擴大國家業餘體育活動的協調機 構-「美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 "USOC",以下簡稱「美國奧委會」)的權力,保護業餘運動員的權利, 建立管理機制,並且按照這一機制,將領導和組織某一運動項目發展 工作的權力賦予某些最有代表性的體育組織或單項協會。該法之內容. 24. 25. 第 36 期,民國 89 年 7 月 31 日出版,頁 1;鄭光慶著,推展學生體適能之理念與策略,學 校體育雙月刊,教育部,第 70 期(第 12 卷第 3 號) ,民國 91 年 6 月出版,頁 97、98。 參閱林貴福.盧淑雲合著,認識健康體能,師大書苑有限公司,民國 89 年 7 月修訂 1 版, 頁 14;詹德基著,第一次全國體育會議參考資料2-我國體育組織制度的現況及發展策略 (初稿),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民國 88 年 5 月出版,頁 73。 參閱SportsNT運動神網網站,國際上對體育立法概況,網址http://www.sportsnt.com.tw/sample /spo_sample/Sample_03.asp?struct_id=8012,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16.
(25) 主要可分成三大部份,第一部份為「定義」 ,其分別對該法的名稱、業 餘運動員、業餘體育比賽、業餘體育組織、社團法人、國際業餘體育 比賽、全國管理機構、殘障體育組織及批准作名詞解釋;第二部分為 「美國奧委會」 ,其係對美國奧委會之組織、目的、會員資格、職權、 名稱、印鑑、標誌及徽章的專有權、禁止行為、爭執解決途徑、設立 代理部門以及對總統和國會的報告為規定;第三部分為「全國管理機 構」 ,其規定美國奧委會對全國管理機構之認可情形、全國管理機構之 資格、職權、責任、全國管理機構對參加業餘運動比賽之認可、管轄、 對全國管理機構之控訴、替換現任全國管理機構的申請以及美國奧委 26 會之仲裁決定等內容 。 首先,根據關於美國奧委會目的與職權部份的條文規定,其強調 美國奧委會有權管轄所有美國業餘體育的協調、發展與參加國際比賽 之事項,尤其是涉及美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 動會時,應以美國奧委會來負責籌組代表團事宜。美國奧委會享有絕 對權力,去認可被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動會中 的業餘體育組織,以作為該運動項目的全國管轄機構。美國奧委會須 負起責任保護美國運動員參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 動會,或其他國際運動競賽時的權利,當發生糾紛時,美國奧委會亦 須維護運動員的權益。 再者,關於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徽章和名稱的條文方面,則係規 定了保護美國奧委會的徽章、標誌、商標,以及其他關於國際奧林匹 克委員會、國際殘障委員會、泛美體育組織的標誌,甚至名稱。使得 任何企業想要使用這些受保護的徽章、標誌、名稱和字句時,美國奧 委會的權利均能因此獲得充分的保障。 另外,依有關全國管理機構的責任、職權與責任方面的條文,其 規定一個全國管理機構經美國奧委會認可之後,成為管轄該一運動項 目的全國性權力機構,此一全國管理機構應向任一州登記為非營利的 合法團體。而該全國管理機構則有權代表美國加入國際運動總會,及 參加國際比賽,舉辦全國錦標賽,並向美國奧委會建議參加奧林匹克 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動會的選拔程序,以及選拔參加該項比 26. 條文內容參閱美國奧委會法令查詢網站,網址http://www.usoc.org/12699_12720.htm,最後查 詢日期:96 年 7 月 5 日。. 17.
(26) 賽的選手。 至於職業體育方面,在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 育法」中,正像該法的名稱一樣,並沒有涉及職業體育之相關規定。 但這並非表示美國不重視職業體育的問題。美國有近二十個職業體育 組織,其中棒球、籃球、美式足球、冰上曲棍球是發展最完備的職業 運動,為了規範為數龐大的運動員(包括外籍人士)與體育從業人員 所衍生的問題,美國國會亦通過許多與職業體育有關的法案,例如反 托拉斯法、版權法等。於反托拉斯法方面,美國政府為了保障職業體 育整體的發展與利益,對於職業體育給予「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權, 使職業體育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約束。這項「豁免權」讓職業體育 聯盟能決定是否讓新球隊加入,並且收取鉅額的入會費,同時也能根 據市場的需求,安排球隊在何地經營,確保職業體育的發展;於版權 法方面,美國於三○年代開始就開始出現有關電視轉播權的糾紛,例 如一九三八年,KQV廣播公司轉播匹茲堡海盜棒球隊的比賽,海盜隊的 所有者—匹茲堡運動公司要求賓夕法尼亞地方法院制止KQV轉播海盜 隊比賽,結果法院認為匹茲堡運動公司擁有轉播權而判決KQV應停止轉 播。七○年代以來,職業體育團體與電視機構的矛盾越來越嚴重。因 此,於一九七六年,美國眾議院臨時成立一個國會職業體育委員會, 其任務為協調職業體育的電視轉播問題。同年,美國國會通過「版權 法」 ,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保障職業體育聯盟的電視現場轉播節目的版 權,使得電視轉播問題得到改善。 「版權法」的誕生從根本上確定了保 27 護體育賽事電視轉播權的法律依據 。. 第三項 主要特色. 一、詳細規定美國奧委會之目的、組成及職責. 美國奧委會於十九世紀末成立後,到二十世紀中期都是個鬆散的 組織,這樣的組織雖獲得國際奧委會承認,可代表美國組團參加奧林 27. 參閱曾瑞成.程瑞福.蘇瑞陽.王漢忠.于文正合著,前揭書(註 15),頁 60、61、63。. 18.
(27) 匹克運動會,但是由於美國的競技運動的發展實際上一直是由遍及地 方、區域或全國性組織所推動,美國奧委會在徵召全國最優秀運動員 以組成代表團的工作上始終不順利,且於過程中受到許多單位的限 制,為了解美國奧委會無法發揮協調功能的問題,美國在一九八三年 設立隸屬於總統的「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Commission on Olympic Sport),以解決與奧林匹克相關活動的問題和糾紛,而其直接影響就 是促使一九七八年「業餘體育法」的通過,並確立美國奧委會為美國 28 業餘體育負責協調機構的地位 。 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第一章「美國奧 委會」中,詳細規定美國奧委會之目的、組成、權利、限制等內容, 是該法極具特色之部分。該法中規定,美國奧委會代表美國與國際奧 林匹克委員會及泛美體育組織發生關係;安排、資助並監督美國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動會各項比賽的事宜;直接或 委派適當的全國管理機構取得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 美運動會的業餘體育組織代表權;美國奧委會之主要任務就是設法盡 快地解決涉及業餘運動員、全國管理機構、業餘體育組織的爭執與糾 紛,保護每一個業餘運動員、教練員、訓練員、領隊、管理人員或裁 29 判員參加業餘體育比賽的機會 。 另外,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第一章「美 國奧委會」中,亦賦予美國奧委會管理有關使用美國奧委會的商標或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殘障委員會、泛美體育組織的商店名、招 牌、符號或標誌的專有權。依該法第 220526 條之規定,美國奧委會能 批准物品或服務的贊助商、供應商或其他為美國奧委會、美國奧林匹 克隊、殘障隊、泛美隊或隊員做廣告之廣告商,使用美國奧委會的商 標或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國際殘障委員會、泛美體育組織的商店名、 招牌、符號或標誌。如果美國奧委會未同意某人使用名稱、印鑑、標 誌及徽章,而以貿易之目的從事任何貨物或服務銷售,或進行任何陳 列、運動員活動或運動比賽時,美國奧委會能對其提起民事訴訟。但 如果有事先存在的權利和地理上考量因素存在,則不會被該條規定所 禁止。 28 29. 同上註,頁 58。 條文內容參閱前揭網站及網址(註 26) ,最後查詢日期:96 年 7 月 5 日。. 19.
(28) 二、詳細規定全國管理機構資格、認可及職權. 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中,第二章為「全 國管理機構」,共計九條條文。第 220521 條規定美國奧委會認可全國 管理機構之情形、實施聽證會之程序、向國際體育聯盟推薦之程序以 及對認可之重新審查情形;第 220522 條規定一般的認可資格以及對殘 障運動組織之認可資格;第 220523 條規定全國管理機構之職權以及替 換全國管理機構的仲裁情形;第 220524 條規定全國管理機構之責任, 例如提供關於運動訓練、裝備設計和性能分析的科技資訊、鼓勵和支 持研究、發展和普及關於運動醫學和運動安全領域之資訊、鼓勵和支 持傷殘人士參與業餘體育活動、及時公佈對業餘運動規則、協調業餘 組織間之衝突、允許業餘運動員在國際業餘運動比賽中參加比賽等; 第 220525 條規定認可參加業餘運動比賽之檢討與決定以及認可參加 業餘運動比賽之資格條件;第 220526 條規定業餘體育比賽之專屬管轄 權以及認可之國際比賽種類;第 220527 條規定不服全國管理機構決定 之告訴、用盡救濟程序之限制條件、實施聽證會之程序以及對告訴之 處理程序;第 220528 條規定對替換現任全國管理機構之申請、設立程 序、書面程序、實施聽證會之程序、許可申請之標準、申請之處理程 序以及在觀察期間後撤銷認可之情形;第 220529 條規定仲裁之權利、 30 仲裁之程序、仲裁之結束、仲裁決定的拘束性以及再開聽證會之情形 。. 三、由美國仲裁協會以仲裁程序解決體育爭議. 在美國,仲裁是解決體育爭議比較常用的非訴訟解決方法。在仲 裁機構方面,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是美國最大、最著名的仲裁機構,它有權利來仲裁包括體育 以及與體育有關的各種爭議。美國仲裁協會為了解決體育爭議而於二 ○○一年專門成立了體育仲裁小組。這個仲裁員小組由來自全美國的 30. 同上註,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20.
(29) 一百二十三名精選的中立仲裁員所組成,其中百分之二十是婦女,有 相當數量的仲裁員曾經參與處理過涉及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 或泛美運動會的案件,少數成員則是設在瑞士的國際體育仲裁院的仲 裁員。另外,還有部分人員係受美國仲裁協會的培養、訓練,並組成 專門仲裁小組,負責解決有關運動員合約、薪金以及其他運動領域的 31 特有問題 。 美國業餘體育爭議的仲裁依據主要有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 匹克和業餘體育法」 、美國奧委會章程以及美國仲裁協會的有關規定 等。依現行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第 220529 條之規定於以下二種情形時,可以提交仲裁: (一)依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第 220527 條 之規定,業餘運動員或業餘體育組織質疑全國管理機構未遵守 第 220522 條、第 220524 條和 220525 條之規定,得向美國奧委 會對全國管理機構提出控告,惟其前提要件必須用盡在全國管 理機構之內所有可利用的救濟程序。美國奧委會確定運動組織 或個人已用盡所有可利用的救濟程序後,在控告提出之後九十 天內將實施一次聽證會,接受證據以決定全國管理機構是否遵 守第 220522 條、第 220524 條和 220525 條之規定。如果聽證會 結果認為全國執行機構已遵守第 220522 條、第 220524 條和 220525 條之規定時,美國奧委會會通知運動組織或個人和全國 管理機構。此時,運動組織或個人如果不服此項決議,可以向 美國仲裁協會要求仲裁。 (二)依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第 220528 條 之規定,業餘體育組織得向美國奧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以替代 現任作為特定運動項目之全國管理機構。該申請必須在奧林匹 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動會最後一天的一年內提出。 在證明已依法提出申請之後的一百八十天內,美國奧委會將實 施一次正式、對公眾開放以決定各業餘體育組織之優點的聽證 會。之後,在實施聽證會的三十天內,美國奧委會須作出繼續 維持或撤銷全國管理機構對其運動項目職權之決議。此時,如 31. 美國仲裁協會之介紹參閱黃世席著,美國業餘體育仲裁制度的啟示,體育學刊,廣州華南師 範大學體育學刊編輯部,第 11 卷第 5 期,2004 年 9 月出版,頁 18、19。. 21.
(30) 果業餘體育組織或全國管理機構不服美國奧委會上述之決議 時,即可向美國仲裁協會提出仲裁之要求。.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第一項 立法沿革 中國大陸體育法制工作目標分為三步驟:第一步是制定「中華人 民共和國體育法」 ,以作為中國大陸體育工作的基本依據;第二步是加 快體育立法,強化體育執法,完善體育執法監督體系;第三步是爭取 在二○一○年前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以法治體的工作目標和法規 體系。因此,經過八年醞釀、準備,八年起草、修改,前後歷時十六 年的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終於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獲得全票通過,並由國家主席 32 江澤民簽署並頒布,從同年十月一日開始施行 。 該法的頒布施行填補了中國大陸在體育領域裡的立法空白,結束 了體育長期無體育基本法可以遵循的歷史。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 法」實施以來,中國大陸體育法制建設有了長足的發展,中央體育立 法和地方體育立法迅速增加,為依法治體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也為確 33 保體育改革和體育事業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證 。該法全文內 容有「總則」、「社會體育」、 「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體育社會團 體」、「保障條件」、 「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共五十六條。. 第二項 內容概述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之各章名稱即可知悉其推動體育事 32. 33. 立法沿革參閱曾瑞成.程瑞福.蘇瑞陽.王漢忠.于文正合著,前揭書(註 15) ,頁 11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編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編著,體育發展基金設置規劃,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民國 91 年 6 月出版,頁 10。 參閱李鵬.李紹成.韓佐生合著,中國與歐亞部分國家體育法比較研究,哈爾濱體育學院學 報,哈爾濱体育學院學報編輯部,第 77 期(第 21 卷第 2 期),2003 年出版,頁 2。.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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