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比較及我國相關
第一節 總則部分
日本、韓國、中國大陸三國體育法的第一章均為「總則」。「總 則」是體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其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任務。
美國「業餘體育法」並無「總則」一章;而我國「國民體育法」雖亦 無「總則」一章,但仍有相關之規定,如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等。以 下將就日本、韓國、中國大陸三國體育法的「總則」予以觀察,並且
辦法」、「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及「國民體能指導員授證辦法」、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全 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 考核辦法」、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訂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依第十三條 第三項訂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精英獎獎勵辦法」、「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暨教練獎 勵辦法」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績優運動選 手就業輔導辦法」、依第十五條訂定「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訂 定「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辦法」、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 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依第十七條訂定「運 動禁藥管制辦法」、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訂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 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訂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全國原住民 運動會舉辦準則」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依第二十條訂定「國民體能檢 測實施辦法」。條文內容參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編著,前揭書(註 2),頁 27~270;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法令規章網站,網址http://www.ncpfs.gov.tw/law/law.aspx,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就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美國「業餘體育法」之相關規定,分為數個 子項目予以比較。
第一項 「政府體育行政組織」之規定
一、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
於日本方面,「體育振興法」中有關「政府體育行政組織」之規定 有第四條及第十八條44。依其規定可知,在中央方面,日本最高的政府 體育管理部門是「文部科學省」(文部科学省),其下設有「體育.青 少年局」(スポーツ.青少年局),負責創造國民體育的環境、致力培 養在奧林匹克運動會等國際比賽的選手並提高競爭力、提升青少年的 體力、振興學校體育、為了確保青少年的健康和安全,推展有關學校 青少年安全保障、健康教育、飲食教育的政策等事務45。在地方方面,
日本政府於全國四十七個都、道、府、縣和大約三千四百個市、區、
町、村設置「教育委員會」(教育委員会),其負責體育指導員之培養、
體育館、田徑賽場等體育設施之設置、體育活動之實施以及體育資訊 之提供46。另外,於都、道、府、縣及市、町、村並設置有體育振興審
44 日本體育振興法第四條及第十八條分別規定:「Ⅰ有關振興體育的基本計畫,由文部科學大 臣訂定。Ⅱ文部科學大臣在訂定上述基本計畫前,必須依法聽取審議會(國家行政組織法第 八條規定所稱之機關,在第二十三條中亦同)的意見。Ⅲ都、道、府、縣和市(包括特別區,
下同)、町、村教育委員會,參考本條第一款的基本計畫,訂定出適合該行政區域實際情況 的振興體育計畫。Ⅳ都、道、府、縣和設有第十八條第二項審議會及其他的合議制機關的市、
町、村教育委員會,在訂定上述計畫前,必須聽取振興體育審議委員會的意見。」、「Ⅰ都、
道、府、縣設置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Ⅱ市、町、村設置體育振興審議 委員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Ⅲ前二項的審議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除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外,關於體育振興之重要事項的調查或審議,必須依照都、道、府、縣之教育委員會或首長 或市、町、村之教育委員會之諮詢或建議。Ⅳ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教育委員會從 有體育學識經驗之人及相關行政組織之職員中任命。市、町、村之教育委員會必須聽取都、
道、府、縣之教育委員會首長之意見。Ⅴ第一項至前項規定關於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委員之 定額、任期,及其他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之必要事項,以條例定之。」條文翻譯內容參閱吳 文忠著,前揭書(註 4),頁 740~742。
45 主要業務參閱文部科学省—スポーツ.青少年局網站,網址http://www.mext.go.jp/b_menu/sos hiki2/002/007.htm,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46 主要業務參閱文部科学省—教育委員会制度について網站,網址http://www.mext.go.jp/a_men u/chihou/05071301.htm,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議委員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負責於都、道、府、縣和市、町、村 教育委員會訂定體育計畫前提供意見。
於韓國方面,「國民體育振興法」中相關之規定有第四條、第五條 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條47。韓國體育行政系統,在中央方面,於一九 八二年,首次成立了有關體育的政府機構—「體育部」,並下設奧林匹 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於一九九一年,將體育部改為「體育青少年部」。 於一九九三年,決定解散體育青少年部,由
「
文化部」
接管體育部的 工作,並把文化部改為「文化體育部」。最後,於一九九八年,政府機 構改革中,把文化體育部又改成「文化觀光部」(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MCT"),體育由文化觀光部中的一個「體育局」來管理48, 開始逐漸削弱體育的政府職能,逐步向民間社團法人化過渡,其負責 全國的社會體育和競技體育的宏觀調控49。在地方方面,地方政府得成 立「地方體育振興協議會」,以提供行政部門建議及諮詢。於美國方面,「業餘體育法」中並無相關之規定。美國雖是體育 大國,但體育發展卻完全由民間各種體育團體與企業來經營,政府並 不主導其發展和負責實際管理,與體育活動有關的政策分別分散在各 個相關部會中制定與推動,所以沒有「體育部」這樣的統籌單位,而 隸屬於美國總統之「體能與運動諮詢委員會」(The President's Council on Physical Fitness and Sport),其角色也僅屬於顧問性 質,旨在提升國民的運動意識。不過美國卻有不少與體育發展有關的 法律規範,如職業和業餘體育保護法、業餘體育法等,這些法律的執 行,再加上國會的質詢和行政部門的調查,成為美國政府干預體育發 展的主要機制,就這個角度而言,這些法條的制定與修正正可視為美 國在體育發展上的「政策」50。
47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規定,文化觀光部長官應 訂定振興國民體育之基本政策方針,並予以施行。且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亦應依第一項所定
之基本政策方針確定地方自治團體之體育振興計劃,並予以施行。而地方自治團體確定之體 育振興計劃中有關振興體育之重要事項,應經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體育振興協議會協議後通 過。另外,基本政策方針、體育振興計劃,應由文化觀光部長官、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邀請有 關機關及團體進行協調後加以訂定及施行。條文內容參閱前揭網站及網址(註 13),最後查 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48 韓國政府體育行政組織之演變參閱詹德基著,前揭書(註 24),頁 63、64。
49 主要任務參閱文化觀光部體育局(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網站,網址http://www.mc t.go.kr/china/post_introduction/c_post09.htm,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50 參閱詹德基著,前揭書(註 24),頁 72~74;曾瑞成.程瑞福.蘇瑞陽.王漢忠.于文正合 著,前揭書(註 15),頁 57、58。
於中國大陸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相關之規定係第 四條51。由該條規定可知,中國大陸體育行政系統,在縱向關係方面,
在中央為「國家體育總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其 係於一九九八年七月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
改制而來,並由國務院之組成部門改變為國務院之直屬機構,營運機 制也從政府「辦」體育逐步向政府「管」體育轉變,主要發揮其領導、
協調、監督和服務的功能;在地方的省、市、區及縣、市均有其相對 應的專屬體育單位。在橫向關係方面,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如「中 央軍委」、「教育部」、「農業部」、「民政部」、「國家民委」,應在各自的 職權範圍內,分別負責軍中體育、學校體育、農村體育、職工體育、
固有傳統體育、殘障體育、少數民族體育等事務,並依「中華人民共 和國體育法」各自制定及推動相關體育實施計畫52。由上可知,由於中 國大陸的體育行政體系在橫向與縱向關係上均有明確分工及權責,故 在推動體育事務上較容易執行。
於我國方面,「國民體育法」中相關之規定係第四條53。由該條規 定可知,在中央方面,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委會;在地方方面,台北 市於教育局內設有體育處,高雄市於教育局內設有第五科,縣(市)
政府於教育局內設有體育保健課(社教課、科)、體育場,鄉(鎮、市、
區)公所則設置體育行政人員。
二、我國規定之檢討
(一)對「體育審議委員會制度」之檢討
日本「體育振興法」中有關於「體育審議委員會制度」之規定,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條規定:「Ⅰ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 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
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條文翻譯內容參閱行政院大
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條文翻譯內容參閱行政院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