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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比較及我國相關

第一節 總則部分

日本、韓國、中國大陸三國體育法的第一章均為「總則」。「總 則」是體育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其指導思想、立法目的和任務。

美國「業餘體育法」並無「總則」一章;而我國「國民體育法」雖亦 無「總則」一章,但仍有相關之規定,如立法目的、主管機關等。以 下將就日本、韓國、中國大陸三國體育法的「總則」予以觀察,並且

辦法」、「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及「國民體能指導員授證辦法」、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訂定「全 國性民間體育活動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及「全國性亞奧運運動競賽種類團體經費補助及輔導 考核辦法」、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訂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依第十三條 第三項訂定「專任運動教練輔導與管理辦法」、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訂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精英獎獎勵辦法」、「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暨教練獎 勵辦法」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有功教練獎勵辦法」、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訂定「績優運動選 手就業輔導辦法」、依第十五條訂定「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獎勵辦法」、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訂 定「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辦法」、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訂定「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 訓及參賽處理辦法」及「各種運動賽會參賽選手重疊問題處理辦法」、依第十七條訂定「運 動禁藥管制辦法」、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訂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參加集訓或比賽致身心障 礙或死亡發給慰問金辦法」、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訂定「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全國原住民 運動會舉辦準則」及「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依第二十條訂定「國民體能檢 測實施辦法」。條文內容參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編著,前揭書(註 2),頁 27~270;行政院體 育委員會法令規章網站,網址http://www.ncpfs.gov.tw/law/law.aspx,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就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美國「業餘體育法」之相關規定,分為數個 子項目予以比較。

第一項 「政府體育行政組織」之規定

一、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

於日本方面,「體育振興法」中有關「政府體育行政組織」之規定 有第四條及第十八條44。依其規定可知,在中央方面,日本最高的政府 體育管理部門是「文部科學省」(文部科学省),其下設有「體育.青 少年局」(スポーツ.青少年局),負責創造國民體育的環境、致力培 養在奧林匹克運動會等國際比賽的選手並提高競爭力、提升青少年的 體力、振興學校體育、為了確保青少年的健康和安全,推展有關學校 青少年安全保障、健康教育、飲食教育的政策等事務45。在地方方面,

日本政府於全國四十七個都、道、府、縣和大約三千四百個市、區、

町、村設置「教育委員會」(教育委員会),其負責體育指導員之培養、

體育館、田徑賽場等體育設施之設置、體育活動之實施以及體育資訊 之提供46。另外,於都、道、府、縣及市、町、村並設置有體育振興審

44 日本體育振興法第四條及第十八條分別規定:「Ⅰ有關振興體育的基本計畫,由文部科學大 臣訂定。Ⅱ文部科學大臣在訂定上述基本計畫前,必須依法聽取審議會(國家行政組織法第 八條規定所稱之機關,在第二十三條中亦同)的意見。Ⅲ都、道、府、縣和市(包括特別區,

下同)、町、村教育委員會,參考本條第一款的基本計畫,訂定出適合該行政區域實際情況 的振興體育計畫。Ⅳ都、道、府、縣和設有第十八條第二項審議會及其他的合議制機關的市、

町、村教育委員會,在訂定上述計畫前,必須聽取振興體育審議委員會的意見。」、「Ⅰ都、

道、府、縣設置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Ⅱ市、町、村設置體育振興審議 委員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Ⅲ前二項的審議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除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外,關於體育振興之重要事項的調查或審議,必須依照都、道、府、縣之教育委員會或首長 或市、町、村之教育委員會之諮詢或建議。Ⅳ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教育委員會從 有體育學識經驗之人及相關行政組織之職員中任命。市、町、村之教育委員會必須聽取都、

道、府、縣之教育委員會首長之意見。Ⅴ第一項至前項規定關於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委員之 定額、任期,及其他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之必要事項,以條例定之。」條文翻譯內容參閱吳 文忠著,前揭書(註 4),頁 740~742。

45 主要業務參閱文部科学省—スポーツ.青少年局網站,網址http://www.mext.go.jp/b_menu/sos hiki2/002/007.htm,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46 主要業務參閱文部科学省—教育委員会制度について網站,網址http://www.mext.go.jp/a_men u/chihou/05071301.htm,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議委員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負責於都、道、府、縣和市、町、村 教育委員會訂定體育計畫前提供意見。

於韓國方面,「國民體育振興法」中相關之規定有第四條、第五條 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條47。韓國體育行政系統,在中央方面,於一九 八二年,首次成立了有關體育的政府機構—「體育部」,並下設奧林匹 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於一九九一年,將體育部改為「體育青少年部」。 於一九九三年,決定解散體育青少年部,由

文化部

接管體育部的 工作,並把文化部改為「文化體育部」。最後,於一九九八年,政府機 構改革中,把文化體育部又改成「文化觀光部」(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MCT"),體育由文化觀光部中的一個「體育局」來管理48, 開始逐漸削弱體育的政府職能,逐步向民間社團法人化過渡,其負責 全國的社會體育和競技體育的宏觀調控49。在地方方面,地方政府得成 立「地方體育振興協議會」,以提供行政部門建議及諮詢。

於美國方面,「業餘體育法」中並無相關之規定。美國雖是體育 大國,但體育發展卻完全由民間各種體育團體與企業來經營,政府並 不主導其發展和負責實際管理,與體育活動有關的政策分別分散在各 個相關部會中制定與推動,所以沒有「體育部」這樣的統籌單位,而 隸屬於美國總統之「體能與運動諮詢委員會」(The President's Council on Physical Fitness and Sport),其角色也僅屬於顧問性 質,旨在提升國民的運動意識。不過美國卻有不少與體育發展有關的 法律規範,如職業和業餘體育保護法、業餘體育法等,這些法律的執 行,再加上國會的質詢和行政部門的調查,成為美國政府干預體育發 展的主要機制,就這個角度而言,這些法條的制定與修正正可視為美 國在體育發展上的「政策」50

47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項、第四條及第六條分別規定,文化觀光部長官應 訂定振興國民體育之基本政策方針,並予以施行。且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亦應依第一項所定

之基本政策方針確定地方自治團體之體育振興計劃,並予以施行。而地方自治團體確定之體 育振興計劃中有關振興體育之重要事項,應經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體育振興協議會協議後通 過。另外,基本政策方針、體育振興計劃,應由文化觀光部長官、地方自治團體首長邀請有 關機關及團體進行協調後加以訂定及施行。條文內容參閱前揭網站及網址(註 13),最後查 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48 韓國政府體育行政組織之演變參閱詹德基著,前揭書(註 24),頁 63、64。

49 主要任務參閱文化觀光部體育局(Ministry of Culture and Tourism)網站,網址http://www.mc t.go.kr/china/post_introduction/c_post09.htm,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50 參閱詹德基著,前揭書(註 24),頁 72~74;曾瑞成.程瑞福.蘇瑞陽.王漢忠.于文正合 著,前揭書(註 15),頁 57、58。

於中國大陸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相關之規定係第 四條51。由該條規定可知,中國大陸體育行政系統,在縱向關係方面,

在中央為「國家體育總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Sport),其 係於一九九八年七月由「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體委」)

改制而來,並由國務院之組成部門改變為國務院之直屬機構,營運機 制也從政府「辦」體育逐步向政府「管」體育轉變,主要發揮其領導、

協調、監督和服務的功能;在地方的省、市、區及縣、市均有其相對 應的專屬體育單位。在橫向關係方面,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如「中 央軍委」、「教育部」、「農業部」、「民政部」、「國家民委」,應在各自的 職權範圍內,分別負責軍中體育、學校體育、農村體育、職工體育、

固有傳統體育、殘障體育、少數民族體育等事務,並依「中華人民共 和國體育法」各自制定及推動相關體育實施計畫52。由上可知,由於中 國大陸的體育行政體系在橫向與縱向關係上均有明確分工及權責,故 在推動體育事務上較容易執行。

於我國方面,「國民體育法」中相關之規定係第四條53。由該條規 定可知,在中央方面,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委會;在地方方面,台北 市於教育局內設有體育處,高雄市於教育局內設有第五科,縣(市)

政府於教育局內設有體育保健課(社教課、科)、體育場,鄉(鎮、市、

區)公所則設置體育行政人員。

二、我國規定之檢討

(一)對「體育審議委員會制度」之檢討

日本「體育振興法」中有關於「體育審議委員會制度」之規定,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四條規定:「Ⅰ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體育工作。國務院其 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管理體育工作。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

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條文翻譯內容參閱行政院大

或者本級人民政府授權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體育工作。」條文翻譯內容參閱行政院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