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介紹
第二節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
第一項 立法沿革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頒布於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七日,至二○○
五年七月為止,該法總共修正十八次13。其內容有「總則」、「體育振興
11 任務內容參閱三重県体育指導委員網站,網址http://www.pref.mie.jp/SPORTS/HP/taishi.htm,
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小田原市体育指導委員網站,網址 http://www.city.odaw ara.kanagawa.jp/field/sports/movement/taiikusidouin.html,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滕仁貴著,社會體育和體育社會學的研究,偉華體育出版社,民國 66 年 9 月初版,頁 49、
50。
12 工作內容參閱富山県体育指導委員協議会網站,網址http://www.sportsnet.pref.toyama.jp/mem ber/taishi/1.html,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東京都体育指導委員協議会網站網 站,網址 http://www18.ocn.ne.jp/~totaishi/,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13 修正歷程如下:1965.6.14、1971.1.22、1982.12.31 第 3612 號法律、1986.12.26 第 3869 號法 律、1988.12.31 第 4065 號法律、1989.3.31 第 4105 號法律、1991.3.8 第 4339 號法律、1993.3.6 第 4541 號法律、1993.12.31 第 4689 號法律、1995.12.30 第 5426 號法律、1997.12.13 第 5454 號法律、1998.12.31 第 5619 號法律、1999.8.31 第 6013 號法律、2000.1.12 第 6131 號法律、
之措施」、「國民體育振興基金」、「國民體育振興彩券」、「體育團體」、
「罰則」等六章,共五十六條。
第二項 內容概述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是該國推展體育之依據,以下即簡要說 明其重要內容:
一、體育的目的
依該法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韓國體育的振興係以培養身心 健康的國民為目的,同時亦賦予體育提昇國家聲望及地位的任務14。 二、振興體育的主體
韓國體育的振興係由國家及地方政府負責,一方面鼓勵、保護 及發展個人自願性的活動,提昇國民之體適能,一方面藉此提昇國 家之體育水準。在中央政府的權責上,其應負責制定並加強提昇體 育活動之政策,而地方政府則應規劃與執行中央之基本政策,即執 行由中央制定之體育振興計畫。此外,並由文化觀光部長官授權成 立「國家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其組織與營運等重要事宜並應經總 統命令公布。地方政府則授權成立「地方體育振興協議會」,以提供 地方政府為振興體育訂定計畫及相關事宜之諮詢服務。
三、振興體育的措施
韓國推展體育係分別從地方體育、職工體育、學校體育、休閒 體育、教練及選手之培訓、運動場地設施之設置、體育經費之補助 及運動員之保護等幾個層面訂定振興措施,例如訂定體育日及體育 週、舉辦運動比賽和職工體育比賽、由公司行號首長制定相關措施,
成立運動俱樂部,聘請運動指導員,推展職工體育活動、由國家訂 定體育指導員之訓練政策、學校制定必要之措施以增進學生的學術
2003.8.21 第 6968 號法律、2004.1.29 第 7159 號法律、2004.10.16 第 7234 號法律、2005.7.29 第 7630 號法律。條文修正沿革參閱韓國國會網站,網址 http://law2.naralaw.co.kr/history/hist ory.php?act=list_history_2&lawid=286,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14 條文內容參閱韓國國會網站,同上網址,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能力及體能、發展自由車、賽馬和划船為國家休閒體育活動、運動 場地設施之設置由國家及地方政府設置為主,並鼓勵民間設置、地 方政府、學校或民間體育組織均由國家提供補助經費、由國家訂定 傑出運動員及運動教練獎勵制度等。
四、振興體育的組織系統
韓國學校體育之振興由教育部統轄之各級學校實施,組織最明 確。而社會體育和競技體育則由文化觀光部負責,民間則以大韓體 育協會負責推動競技體育之相關事宜,其組織與權責類似我國之中 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15。此外,韓國亦成立「紀念漢城奧運會體育振 興基金會」,一方面紀念第二十四屆奧運會,一方面亦從事運動設施 之設置與營運等事宜,協助振興體育。
五、振興體育的經費來源
韓國為求推展體育經費之穩定,乃成立了「紀念漢城奧運會體 育振興基金會」負責籌措推展體育之基金,其經費來源有政府及民 間之捐助、廣告收入、運動場館之經營收入、運動彩券收入及事業 投資。
六、振興體育的監督方式
韓國負責振興體育發展之文化觀光部為落實「國民體育振興法」
而有強制執行之必要時,得視察各推展體育公、民營單位,命其依 該法之規定提出業務報告。如有過失時,得處以罰鍰。此項強制性 之監督條款,為振興體育添加許多助力。
第三項 主要特色
一、詳列體育團體之設立與職責
15 參閱曾瑞成.程瑞福.蘇瑞陽.王漢忠.于文正合著,第一次全國體育會議參考資料1-我 國體育政策發展與展望(初稿),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民國 88 年 5 月出版,頁 90、91。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第四章為「體育團體」之規定,其中就
「大韓體育協會」、「殘障人士體育振興協會」、「紀念漢城奧運會體育 振興基金會」設立、組成、職責、體育團體之監督、禁止使用類似名 稱及對體育團體之租稅減免均有詳細之規定16。
「大韓體育協會」(Korea Sports Council,"KOC")係一個民間體 育機構,由四十七個單項聯合會所組成,主管所有業餘體育活動,此 協會以增強國民體質、增進國民健康為宗旨,透過大眾化體育運動,
營造健康向上的社會氣氛,透過體育交流謀求韓國文化的繼續發展和 保持國際友好關係。大韓體育協會研究、調查並制定涉及體育運動、
贊助體制、監督機構的各項基本原則。此外,大力支援召開各種國際 運動比賽和活動,致力以體育為媒介增進國際交流17。
「殘障人士體育振興協會」(Korea Sports Association for the Disabled,"KOSAD",以下簡稱「殘障體育協會」)係以推展肢障、視障、
聽障、智障及其他身心障礙者各項體育運動,激發其生理潛能,使能 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及國際運動競賽,以促進其身心健康、提昇其生活 層面為宗旨18。
「紀念漢城奧運會體育振興基金會」(Seoul Olympic Sports Promotion Foundation,"SOSFO",以下簡稱「體育振興基金會」)係設 立於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日,其為韓國政府以舉辦一九八八年漢城奧 運會之後留下的有形和無形資產為資本所建立的財團法人,並以基金 會形式經營。其設立目的在援助國民體育的振興、體育科學的研究、
青少年的培養等相關事業以及紀念漢城奧運會。在一九八九年至二
○○二年的十四年間,共向國民體育振興事業、青少年健康培養事業、
漢城奧運會事業等領域援助了九千九百二十九億韓元的基金。並且計 劃繼續對國內體育及日常生活體育的振興、體育基礎設施的建設、專 項體育的扶持等所有體育領域開展科學而合理的援助事業,期許為韓 國國民健康福利作出貢獻,並實現韓國成為體育強國的目標19。
16 條文內容參閱前揭網站及網址(註 13),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17 主要任務參閱大韓體育協會(Korea Sports Council)網站,網址http://www.sports.or.kr/ksckoc.
sport,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18 主要任務參閱殘障人士體育振興協會(Korea Sports Association for the Disabled)網站,網址 http://www.kosad.or.kr/english/,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19 設立宗旨與沿革參閱紀念漢城奧運會體育振興基金會(Seoul Olympic Sports Promotion Foun- dation)網站,網址 http://www.sosfo.or.kr/chinese/main/default.asp,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二、專章明定國民體育振興基金
韓國政府為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體育事業,特別於「國民體育 振興法」第三章中專章明定「國民體育振興基金」之設置、經費來源 及補助範圍等事項,以求推展體育財源得以穩定。依該法第十九條規 定,基金之來源除了來自政府及民間的捐款、運用基金所獲得之收益 金、事業投資外,其最大宗的經費即為廣告收入、運動場館經營之門 票收入及體育振興彩券之收益等。
至於「國民體育振興基金」的運用,同法第二十條則規定,以振 興國民體育所為之硏究、開發或普及、體育設施之設置、運動員及教 練之培訓與福利、學校競技體育社團之設立、大韓體育協會、殘障人 士體育振興協會、與生活體育有關之體育團體、體育科學之硏究機關 之運作、贊助為範圍。此外,有關振興體育之經費並有減稅或免稅之 規定,以利經費之籌措20。
三、專章明定國民體育振興彩券
韓國以體育名義來發行彩券可追溯至在一九四七年,當時韓國為 了籌備參加第十六屆倫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經費來源,於是在一九四 七年十二月由大韓奧林匹克委員會(KOC)發行面值一百元韓幣的彩券 共一百四十萬張,使得韓國順利參與了第十六屆奧運會。於一九八三 年,漢城奧林匹克籌備委員會為了募集足夠資金來舉辦一九八八年的 第二十四屆奧運會以及興建國宅的基金,因此發行了面額五百元韓幣 的奧林匹克彩券(The Olympic Lottery),對於韓國舉辦奧運會以及興 建國宅提供相當大的幫助。於一九八八年漢城奧運之後,韓國人民開 始關注運動,韓國政府為鼓勵全民參與運動,於一九九四年開始發行 自由車運動彩券,並於二○○○年發行世界盃彩券,隨後於二○○一 年十月更有「國民體育振興彩劵」之發行,此種彩券即是為了籌措國
年 7 月 5 日。
20 條文內容參閱前揭網站及網址(註 13),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民體育振興基金,在募集二○○二年世界杯足球賽與釜山亞運會的經 費時,「國民體育振興彩劵」的收益資金提供相當大的支援作用21。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第三章之二中,專章規定「體育振興彩 券之發行」,該章共計有九條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至第二十二條之十 分別規定體育振興彩劵之發行、體育振興彩劵之委託經營、委託經營 之限制、體育振興彩劵銷售金額之分配、委託營運費用、體育振興彩 劵銷售盈餘之用途、禁止受託辦理體育振興彩券事業者、監督體育振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第三章之二中,專章規定「體育振興彩 券之發行」,該章共計有九條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二至第二十二條之十 分別規定體育振興彩劵之發行、體育振興彩劵之委託經營、委託經營 之限制、體育振興彩劵銷售金額之分配、委託營運費用、體育振興彩 劵銷售盈餘之用途、禁止受託辦理體育振興彩券事業者、監督體育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