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介紹
第一節 日本體育振興法
第一項 立法沿革
日本「體育振興法」於一九六一年六月十六日公布施行,至二○○
六年六月為止,總共修正九次3。其內容有「總則」、「為振興體育所採 取的措施」、「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及體育指導委員」、「國家補助」等 四章,共二十四條。
第二項 內容概述
日本「體育振興法」為業餘體育之基本法,其第一章「總則」,
說明了體育的目的、體育的定義、國家與地方公共團體對體育的政策
3 修正歷程如下:昭和 58 第 78 法律、平成 10.5.20 第 65 法律、平成 11.7.16 第 87 號法律、平 成 11.12.22 第 160 法律、平成 14.2.8 第 1 號法律、平成 15.7.16 第 117 號法律、平成 17.3.31 第 23 法律、平成 18.3.31 第 18 號法律、平成 18.6.2 第 50 法律。條文修正沿革參閱法令デー タ提供システム網站,網址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4&H_NAME
=&H_NAME_YOMI=%82%a0&H_NO_GENGO=H&H_NO_YEAR=&H_NO_TYPE=2&H_NO _NO=&H_FILE_NAME=S36HO141&H_RYAKU=1&H_CTG=26&H_YOMI_GUN=1&H_CTG _GUN=1,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方向,並明白指出都、道、府、縣和市(包括特別區,下同)、町、村 須設置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而第二章是為振興體育而採取的各項措 施,例如設立體育日、舉辦全國體育運動會、促進體育事業的基本計 畫、鼓勵舉辦體育賽事包括體育課和運動會、振興青年和職工的體育 運動、鼓勵戶外活動、培養體育指導員、擴建體育設施、合理利用學 校體育教育設施、提升國際體育運動競技水準、運動員身分、防止體 育活動事故、促進體育科技的研究等。第三章則係規定體育審議委員 會、體育教育委員會及體育指導委員。最後,第四章是國家及地方公 共團體之補助體育經費的規定4。
日本「體育振興法」之制定明確表明了振興日本體育的基本方針 以及促進體育活動、體育教育的政策方向,為日本體育事業的發展和 成功地舉辦東京奧運會提供了法律保障。於頒布「體育振興法」後,
日本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規,例如運動振興法施行令、學校體育設 施對外開放法、學校教育法、社會教育法等。這些法規之施行,迅速 擴展日本體育場地之利用率,並且促使日本民眾與學校對體育活動之 積極參與。
不過,儘管「體育振興法」扮演著促進日本體育發展的重要角色,
但該法仍有備受批評之處,因為該法中規定了太多指導性及計畫性規 定,例如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必須重視青少年體育的振興(第八條)、 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使我國的體育活動達到國 際的高水準(第十四條)等,由於法律規定內容過於簡單,導致可操 作性降低。此外,其中許多條文,例如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必須盡 力使體育館、游泳池和其他體育設施,均達到法令規定的標準(第十 二條)、國家必須綜合醫學、生理學、心理學、力學和其他各門科學,
盡力促進體育活動的實際研究和基礎研究工作(第十七條)等,均以
「…必須盡力…」之鼓勵方式加以規定,因此不具強行性,以致於政 府無須履行任何的義務5。
第三項 主要特色
4 條文翻譯內容參閱吳文忠著,比較體育,正中書局,民國 75 年 11 月初版,頁 740~742。
5 參閱黃世席.陳華棟合著,日本體育法及其對我國相關體育立法的借鏡,體育與科學,江蘇 省體育科學研究所,第 27 卷第 2 期,2006 年出版,頁 68;王宗吉著,體育運動社會學,銀 禾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992 年 1 月初版,頁 203。
一、專章明定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
日本體育行政系統,在中央為文部科學省(教育部),其下設有體 育.青少年局;而地方之都、道、府、縣及市、町、村,則設置教育 委員會,其下設有體育保健課,此一型態類似我國教育部體育司主導 體育政策時代的行政組織架構。根據日本「體育振興法」第三章「體 育振興審議委員會及體育指導委員」第十八條規定,都、道、府、縣 及市、町、村應設置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體育 振興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係由教育委員會從有體育學識經驗之人及相 關行政組織之職員中任命。關於體育振興之重要事項的調查或審議,
都、道、府、縣之教育委員會或首長或市、町、村之教育委員會應經 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的合議制組織之諮詢或建議。此外,依同 法第十九條規定,各市、町、村亦應設置體育指導委員,對居民進行 相關體育活動技術上的指導與建議6。由此可見,日本政府在制定政策 及實務推展上係採專家取向,且為使該諮詢或指導受到尊重,並將其 地位提高至法律層級。
二、詳述體育振興計畫之訂定程序
日本「體育振興法」第四條規定,由文部科學大臣訂定有關振興 體育的基本計畫,而在訂定基本計畫之前,必須依法聽取審議會的意 見;都、道、府、縣和市、町、村教育委員會,應參考文部科學大臣 訂定的基本計畫,訂定出適合該行政區域實際情況的振興體育計畫,
而在訂定前述計畫之前,必須聽取振興體育審議委員會的意見7。由以 上可知,日本「體育振興法」著重訂定體育振興計畫之程序,希望藉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擬訂合宜的體育振興計畫,推動體育活動,使民眾 自動自發辦理運動大會,加強青少年、職工及野外活動,普設符合國 際標準的運動場館,促進科學研究及提升競技能力,以達到運動與休
6 條文翻譯內容參閱吳文忠著,前揭書(註 4),頁 740~742。
7 同上註,頁 740。
閒結合的效果。
據調查,目前全日本四十七個都、道、府、縣,大部分均已分別 制定三年或十五年的體育振興計畫,並積極推動中8。另外,近十年來,
日本政府根據國家體育發展的需要及競技體育所面臨的國內外環境影 響與衝擊,對社會體育及競技體育兩個方面進行了大力改革。文部省 於二○○○年九月十三日頒布了「體育振興基本計畫」。該計畫是一 個發展終身體育和競技體育的中長期計畫。其內容有以下幾個要點:
(一)實現所有民眾,根據自己的體力、年齡、技術、興趣、目的,
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始終能夠參加體育活動的終身體育社會;(二)
為達成終身體育之政策目標,盡早實現每二個成年人中有一人(百分 之五十)每周參加一次以上體育活動;(三)將發展終身體育政策的 重心由過去的重視公共體育設施的完善轉移到重視培育綜合型社區體 育俱樂部上;(四)推動培養和提高日本運動員水準的各項政策,使 日本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上金牌的獲得率達到百分之三點五;(五)推 動終身體育及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運動的結合9。
三、專章明定體育指導委員之設置
根據日本「體育振興法」第三章「體育振興審議委員會及體育指 導委員」第十九條之規定,「體育指導委員」係配置於各市、町、村之 非專職公務員。其係由市、町、村之教育委員會委託在社會上具有信 譽和備受尊敬之人士、對體育有較深的關心和理解之人、擁有達成體 育指導委員職務所必要的熱情和能力之人所擔任10。
「體育指導委員」擔負推展各地區居民所需體育活動的重要任 務,其廣泛從事關於體育振興之活動內容,例如有關各種運動項目之 指導和各種運動大會之規劃與營運、完成綜合型地區體育俱樂部的創
8 參閱王小蓉著,對我國國民體育法之期待與展望---兼述日、韓、中共體育法之特點,大專體 育雙月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第 48 期,民國 89 年 4 月出版,頁 33。
9 計畫內容參閱文部科学省—スポーツ振興基本計画網站,網址http://www.mext.go.jp/a_menu/
sports/plan/06031014.htm,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崔穎波.何志林.李建國合 著,日本發展大眾體育的特點及趨勢—終身體育政策篇,體育與科學,江蘇省體育科學研究 所,第 141 期(第 24 卷第 2 期),2003 年 3 月出版,頁 7。
10 條文翻譯內容參閱吳文忠著,前揭書(註 4),頁 742。
辦等。另外,並擔任與地區體育俱樂部的協調角色,企圖產生與居民 之連繫作用。同時,為了提高體育指導委員各自的能力,積極致力於 各種進修11。
除了「體育指導委員」之外,於各都、道、府、縣及市、町、村 均設立「體育指導委員協議會」或「體育指導委員連絡協議會」,其係 以該地區市民的體力提高和健康的增進作為目標,並以振興該地區體 育活動、建立體育指導委員間相互連絡和合作之體制為目的。為達成 其設立目的,其負責之工作內容約有以下幾項:有關體育指導委員相 互連絡、合作、進修及調整之事務、進行有關體育活動的規劃與籌備、
收集與提供該地區體育活動的必要訊息與資料、促進學校、體育設施、
體育團體及其他行政機關體育活動的配合、發行有關介紹協議會活動 內容及該地區內體育指導委員表現之雜誌、為提高體育指導委員的能 力,舉辦各種進修會、為促進該地區體育的普及與振興,從事各種調 查與研究、表揚長年作為體育指導委員之人、振興該地區體育有功績 之人以及對該協議會事業有特別功績之人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