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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

自從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王建民第一次登上大聯盟的比賽舞 台開始,國內就掀起了一股棒球風潮。從前年的八勝五敗,一直到去 年的十九勝六敗,王建民的進步幅度有目共睹,去年不僅打破亞洲投 手勝投場次紀錄,也成為第一位在季後賽拿下勝投的亞洲投手。於是,

國內無人不知王建民之名,每每有他上場的比賽,廣場轉播的大銀幕 前,就會聚集著大群的加油隊伍,而比賽的過程及結果,更是佔據了 新聞重要時段及焦點版面。然而,積極炒作王建民議題並非只有益處 而全然無劣處。根據國內球評對王建民熱潮所作的分析指出,他的優 異表現,雖然激起了青年人的愛國情緒,但是也排擠了國內具有相同 性質球賽的觀看率。在王建民出場美國洋基隊比賽的期間,國內職棒 比賽的現場觀眾就少了許多,此顯示王建民旋風對國內職棒發展造成 了不小的負面影響。因此,在王建民效應風行之際,我們亦不應忽略 了國內運動競技賽事以及基層體育運動的發展。質言之,王建民風潮 固然吸引了國內所有運動球迷的目光,然而,我們更應關注的是,在 這旅外球員光環之下,國內長期的體育發展政策,並藉由這股聚焦的 運動熱潮突顯長遠體育發展的價值,以培育出更多的王建民站上國際 舞台,讓我國成為具高度競爭實力的體育強國。

本文在撰寫期間正值二○○六年杜哈亞洲運動會舉辦中,比賽結 束後各國獎牌統計排行前三名者,正係與我國鄰近的三個國家,第一 名為中國大陸,第二名為南韓,第三名為日本,就連第三名之日本,

其獎牌總數亦足足比第四名之哈薩克多了一倍以上,而我國成績排名 第十名1,顯然無法和前三名國家相比,甚至遙遙落後。此結果值得我

1 第一名為中國大陸,共獲得 165 面金牌、88 面銀牌、63 面銅牌,獎牌總數 316 面;第二名 為南韓,共獲得 58 面金牌、53 面銀牌、82 面銅牌,獎牌總數 193 面;第三名為日本,共獲 得 50 面金牌、71 面銀牌、77 面銅牌,獎牌總數 198 面;第四名為哈薩克,共獲得 23 面金 牌、19 面銀牌、43 面銅牌,獎牌總數 85 面;我國為第十名,共獲得 9 面金牌、10 面銀牌、

27 面銅牌,獎牌總數 46 面。各國獎牌統計表參閱中國時報,杜哈雅運專刊版,民國 95 年 12 月 16 日出版,頁 D1;聯合報,多哈亞運版,民國 95 年 12 月 16 日出版,頁 D7。

們深思與檢討,仔細探究其原因,與我國重視體育之程度不足有重大 關係,就連我國有「國民體育法」的制定,大部分民眾可能都不清楚,

也不瞭解,由此顯示,我國民眾對體育相關法制之關注,明顯無法與 教育、經濟或交通等議題之立法相提並論。

近五十年以來,我國國際競技成績之牛步進展與台灣經濟之快速 成長,相互比較之下,不啻天壤之別,不成比例。如今我國在外交上 面臨困境,在國際舞台上能在比較不「政治」的影響下,有施展手腳 空間的,莫過於「體育」這塊園地了。因此,在極圖振衰起敝,力謀 發展之此刻,基於「為什麼他國能,而我國不能」之想法趨使下,在 與指導教授討論之後,使學生興起研究體育相關法制之念頭,希望能 藉由比較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規範內容,以 瞭解各國體育發展之特色,並進一步檢討、修正我國相關法制之缺失,

期待我國民眾在良善的立法下,積極參與體育活動,使人人都有健康 的體魄與活潑的生活,並培育優秀運動選手,為我國創造競技比賽之 優秀成績。

第二節 研究目的

世界先進國家紛紛將國家體育運動、休閒發展的程度視為該國人 民生活品質、生命素質,及國家競爭力的指標,而加強體育建設、發 展運動文化、強健國民體質、提昇運動競技實力,也逐漸成為各國競 合努力的風尚。因此,體育是國力的展現,而國民體能是國力的基礎,

體育產業不但是追求健康幸福的產業,而且國際體育競賽更可以激發 國人團結意識,擴大國際上的生存空間,進而行銷我國。

將我國政府機關的體育經費預算與國民生產毛額、國內生產毛 額、中央政府總預算進行比較,自九十年至九十三年度間,佔國民生 產毛額或國內生產毛額比例皆僅約百分之零點零八,佔中央政府總預 算比例皆僅約百分之零點五,至九十四年時則有增加,分別約佔百分 之零點零九及百分之零點六(見附件一)。此外,我國於歷屆世界運動 會之參賽種類、人數及成績亦均有成長(見附件二)。由此可知,我 國已逐步重視體育之發展。

當前我國正置身於新舊世紀交替、經濟復甦和政治改革的轉捩點 上,如果體育運動發展未能相隨振興,那麼國民生活品質與生活內涵 的富裕、人權的保障與生命素質的提昇均將喪失其根本的意義。而國 家體育法制之革新是健全體育制度、落實體育政策、促進體育發展之 重要基礎,因此,針對我國「國民體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制進行檢討 與修正,實有其必要性。

我國「國民體育法」於民國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公布施行,可謂是 我國體育發展政策的基本法案,當時條文有十二條。七十餘年來,該 法雖已修正過六次(分別為民國三十年九月九日、民國七十一年十一 月十九日、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2,但嚴格來說,

除第一次、第二次及第五次修正幅度較大外,其餘修正均為修正部分 條文內容,如第三次的修正,主要係因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 稱「行政院體委會」)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日掛牌成立,將該法的中 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調整為行政院體委會,使機關組織與行政作用取 得法源地位;第四次係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特將第 四條中的省級行政區域刪除;第六次係為修正第十三條有關專任運動 教練任用之規定而第五次修正則僅係為了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 而將原條文大幅修正為授權規定。因此,該法雖已歷經六次修正,惟 其規定內容實有若干值得檢討之處,例如缺乏保障殘障人士、原住民 等弱勢族群之運動權利以及獎勵各級學校開放運動設施的相關規定、

對「國民體育法」之適用範圍及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未加以明定、欠 缺設置體育發展基金的法源基礎、未完成專任運動教練法制化目標等 等。

體育之發展常受國內外環境因素的影響,其中國內政治、經濟的 發展與社會的變遷是影響體育發展的關鍵條件,而風行國際的體育思 潮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如我國「國民體育法」未能隨著時勢需要及 時配合修正,勢將嚴重影響今後我國體育事業之發展。因此,本文擬 從比較法之觀點,分析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相 關規定之差異,並就我國「國民體育法」予以檢討,最後提出可行的

2 條文修正沿革參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編著,體育法規彙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民國 93 年 12 月第 1 版,頁 1。

修正方向。簡言之,本文的具體目的如下:

一、瞭解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現況與特色。

二、比較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相關規定之差異。

三、檢討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令之缺失。

四、提出我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令之修正方向。

第三節 研究方法

第一項 文獻資料歸納分析法

為了瞭解日本「體育振興法」、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中國大 陸「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 體育法」及我國「國民體育法」之現況與特色,本文將歸納以往有關 上述五國體育法之立法沿革、條文內容、體育發展措施、體育管理機 構等文獻資料,並分析其研究結果,以作為撰寫本文之基礎。因此,

除了整理體育及法律之相關書籍資料外,亦蒐集體育及法律期刊、報 紙及網站新聞、評論文章等相關資料,以資研究分析。

第二項 各國法例比較研究法

本文擬比較日本「體育振興法」、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中國 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 餘體育法」及我國「國民體育法」中有關政府體育行政機構、立法目 的或適用範圍、職工體育休閒活動、體育指導員制度、國家支援弱勢 族群體育活動、學校體育、競技體育、體育團體、國家補助體育經費 及對企業之獎勵措施、發行運動彩劵、設立體育發展基金及罰則等方 面之規定,以觀察上述五國體育法規定內容之差異,並進一步檢討我 國「國民體育法」及相關法令之缺失,希望藉此擷長補短,提出日後 修法之方向,而使我國「國民體育法」更符合民眾需要及國際潮流。

第四節 研究範圍

本文研究範圍為各國體育法及相關法制,包括我國「國民體育法」

(修正前後之條文內容)、「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依「國民體育法」

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日本「體育振興法」、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

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及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 克和業餘體育法」。

第五節 文章架構說明

本文在章節的安排上,第一章為「緒論」,說明研究動機、研究目 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文章架構說明。

第二章為「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介紹」,

首先就日本、韓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及我國體育法之立法沿革 予以說明,其次,概述各該法律之內容和特色。

首先就日本、韓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美國及我國體育法之立法沿革 予以說明,其次,概述各該法律之內容和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