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比較及我國相關
第三節 學校體育部分
學校體育在教育的範疇中,始終占有一席之地。伴隨著時代的變 遷及課程的改革,學校體育的內涵也不斷的被學者、專家及社會大眾 討論著。尤其是邁入二十一世紀以來,學校體育所扮演的角色不僅僅 是促進學童身體機能的發展而已,其更涵蓋了體適能的增進及運動習 慣的建立,並以追求健康為最終目的。以下將就日本、韓國、中國大 陸、美國及我國體育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觀察,並加以比較、分析。
第一項 各國規定之比較與說明
於日本方面,「體育振興法」中關於「學校體育」的條文有第八 條及第十三條114。其係就重視青少年體育的振興、致力使學校體育設 施供一般體育活動之用以及對學校設施及設備進行修繕、補充為規定。
於韓國方面,「國民體育振興法」中相關之規定係第九條115。其僅 規定學校對學生之體力增進及體育活動應採取必要措施,未就學校體 育設施之開放予以規定。
於美國方面,「業餘體育法」中僅對「美國奧委會」及各運動項 目的「全國管理機構」為規定,所以,並無此部分之相關規定。
於中國大陸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有關「學校體育」
之規定係第三章「學校體育」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116。與其他四國
114 日本體育振興法第八條及第十三條分別規定:「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必須特別重視青少 年體育的振興。」、「Ⅰ依學校教育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立的國立學校及公立學校,在
不妨礙擁有設施的學校之教育工作之情況下,必須盡力使該校的體育設施供一般體育活動 之用。Ⅱ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必須盡力採取適當措施,對該校的設施(包括設備)進行 修繕、補充。」條文翻譯內容參閱吳文忠著,前揭書(註 4),頁 741。
115 韓國國民體育振興法第九條規定,學校對學生之體力增進及體育活動,應採取必要的措施。
條文內容參閱前揭網站及網址(註 13),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分別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體 育作為學校教育的組成部分,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人才。」、「學校必須開
設體育課,並將體育課列為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科目。學校應當創造條件為病殘學生組織 適合其特點的體育活動。」、「學校必須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對學生在校期間每天用 於體育活動的時間給予保證。」、「學校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課外體育活動,開展課外訓 練和體育競賽,並根據條件每學年舉行一次全校性的體育運動會。」、「學校應當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學
之體育法相比較,其規範內容明顯較為廣泛,包括開設體育課、體育 課列為學業成績科目、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保證一定體育活動時 間、組織課外體育活動、每年舉行體育運動會、保障體育教師之待遇、
按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等。
於我國方面,「國民體育法」中有關「學校體育」之規定有第六條 及第七條117。其規範之內容主要係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 定推動體育活動,以及各級學校運動設施應配合開放,以提供社區內 民眾體育活動之用。並授權由行政院體委會訂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 辦法」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理」,以徹底 落實學校體育之教學、活動、選手培訓及開放運動設施之政策目標。
第二項 我國規定之檢討
一、對「學校體育法令」之檢討
學校體育法令是學校體育行政、教學與活動實施的指引方針,亦 是落實全民運動、養成終身運動的重要橋樑。我國現行體育行政運作 體系是採行社會體育及學校體育雙軌制118,亦即依行政院體委會與教 育部體育司權責之歸屬,社會體育類之相關法令由行政院體委會統 轄,而學校體育類之法令則由教育部體育司主導。惟自教育部體育司 於民國六十二年設置以來,除民國九十二年月六日立法院通過之「學
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學校體育場地必 須用於體育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體格健康檢查制度。教育、體 育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生體質的監測。」條文翻譯內容參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編 著,前揭書(註 34),頁 127、128。
117 我國國民體育法第六條及第七條分別規定:「Ⅰ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 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Ⅱ前項各級學校體育之目標、教學、活動、選手培
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Ⅰ各級學校運動設施,在不影響學 校教學及生活管理為原則下,應配合開放,提供社區內民眾體育活動之用。必要時,得向 使用者收取費用,以支應設施之維護及輔導人員所需費用,並予適當之輔導。Ⅱ前項運動 設施之開放時間、開放對象、使用方式、應收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除大專 校院由該校自行訂定外,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條文內容參閱行政院體育委員 會編著,前揭書(註 2),頁 1。
118 參閱王同茂著,制定學校體育法令的理念,學校體育雙月刊,教育部,第 73 期(第 12 卷 第 6 號),民國 91 年 12 月出版,頁 2。
校衛生法」119外,並未曾頒布屬於「法」位階之學校體育相關法律。
質言之,國內現階段公布施行之學校體育法令,均屬辦法、要點、準 則及原則等行政命令,於建構學校體育完善發展之法制面,明顯不夠 周延,對學校體育未來之發展仍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本文以下將 從「國內學校體育法令之現況」予以分析,再就「現行學校體育法令 之缺失」加以探討,最後再就「學校體育法令之未來發展」提出學校 體育法令之修正方向。
(一)國內學校體育法令之現況
本文以下將列舉國內現行重要之學校體育法令共計二十種120,並 說明其法源依據,詳如表二所示。其中僅「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全國大專校院 運動會舉辦準則」、「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係分別依據「國 民體育法」第六條、七條及第十九條訂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 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係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專科學校法」
第二十六條、「高級中學法」第三條之一及「職業學校法」第四條之 一訂定;「民間參與學校游泳池興建營運作業要點」係依據「促進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法」訂定,而其餘大部分之學校體育法令則均係教育部 體育司之職權命令。
表二 重要學校體育法令一覽表121
法 令 名 稱 法 源 依 據
1.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民國 95 年 4 月
4 日修正公布) 國民體育法第六條
119 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
Fcode=H0020050,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120 參閱教育部—法律及行政規則查詢網站,網址http://www.edu.tw/EDU_WEB/EDU_MGT/E00 01/EDUION001/private/law.htm?TYPE=1&UNITID=310&CATEGORYID=412&FILEID=1116 64,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教育部體育司編著,體育法規選輯,教育部體育 司,民國 79 年 6 月重編,頁 49~584。
121 我國重要學校體育法令之比較參閱洪嘉文著,學校體育法令擬定與審查過程之探討,學校 體育雙月刊,教育部,第 73 期(第 12 卷第 6 號),民國 91 年 12 月出版,頁 15;洪嘉文著,
擬定學校體育(教育)法之可行性分析,大專體育雙月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第 61 期,民國 91 年 8 月出版,頁 95;洪嘉文著,學校體育政策合法化之探討,體育學報,
中華民國體育學會,第 32 期,民國 91 年 3 月出版,頁 118。
2.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
公布)
17.教育部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
獎勵要點(民國 95 年 7 月 9 日公布) 教育部體育司職權命令 18.教育部補助學校新建修建整建運動場
地及購置體育器材設備審查原則(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修正公布)
教育部體育司職權命令 19.教育部推展學校體育績優團體及個人
獎勵評選要點(民國 95 年 7 月 10 日修 正公布)
教育部體育司職權命令 20.教育部補助體育教學活動及訓練案件
審查原則 (民國 96 年 1 月 11 日修正公 布)
教育部體育司職權命令
(二)現行學校體育法令之缺失 1.欠缺法律位階之母法為法源依據
由上述表二可知,本文所列舉之國內現行重要之二十種學校體育 法令,其中六種以「國民體育法」或其他法律為法源依據,三種以法規 命令為法源依據,十一種屬於教育部體育司之職權命令。所謂「職權 命令」是指行政機關不待法律的授權,依據其組織法上的職權,為執 行法律之需要或就法律對於機關本身主管事務未有規定之事項,為填 補法律之真空,補充法律的不足,所訂定對外發布的行政命令122。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一五五號解釋謂:「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得 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考試規則及決定考試方法,『六十三年特種考試台灣 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八條關於實習之規定暨『六十三年特種 考試台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習辦法』之核定,均未逾越 考試院職權之範圍,對人民應考試之權亦無侵害,與憲法並不牴觸。」
123其肯定職權命令得作為行政法之法源。
然而,行政機關得否基於「組織法」之規定訂定職權命令,直接
122 參閱翁岳生編,陳清秀著,行政法(上冊),翰廬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 年 3 月 2 版,頁
122 參閱翁岳生編,陳清秀著,行政法(上冊),翰廬圖書出版有限公司,2000 年 3 月 2 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