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日本、韓國、美國、中國大陸及我國體育法之介紹
第三節 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
第一項 立法沿革
在西方國家所頒布的體育法規中,「美國業餘體育法」具有一定的 代表性。於一九七八年,美國第九十五屆國會通過「美國業餘體育法」
(United States Amateur Sports Act)。當時,對國際體育組織和部 分國家來說,可能會感到有些奇怪,因為在印象中,美國是國家不干 涉體育的典範,但是對於研究美國體育的專家們來說,美國頒布業餘 體育法卻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因為從一九五○年以來,歷屆美國總統、
國會和參議院都多次參與體育事務。
於一九五六年,艾森豪總統舉行青少年體適能會議,會後成立「總 統青少年體適能諮詢委員會」,探討青少年體適能23發展的問題。至甘
21 韓國歷年發行運動彩券之情形參閱金兌妍、洪煌佳合著,韓國發行運動彩券收益利用之探討
,大專體育雙月刊,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第 63 期,民國 91 年 12 月出版,頁 148~150。
22 條文內容參閱前揭網站及網址(註 13),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23 體適能是指身體適應生活的能力,體適能可以分為健康體適能(Health-related Physical Fitn- ess)和競技體適能(Sport-related Physical Fitness),競技體適能又叫運動體能,住住是體能 狀況優異者或運動員所追求的體能,並且期望在比賽競技中,能有顛峰之體能表現;健康體 適能則是一般人想要促進健康、預防預防疾病並增進日常生活工作效率所需的體能。體適能 之意義參閱陳美莉著,台大學生體適能之初探,臺大體育,國立臺灣大學訓導處體育組編,
迺迪總統時代,將其更名為「總統體適能促進諮詢委員會」,並增聘 體育、醫藥、生理等專家,以促進體適能之研究。於一九六八年,又 將其更名為「總統體適能與運動諮詢委員會」(The President's Council on Physical Fitness and Sports),其主要任務為促進國民 之健康及推展全民運動24。於一九七二年,尼克森總統簽署關於將十月 六日定為全國教練員日的決定,國會也通過決議,修訂一九六四年通 過的「公民權利法」的第九款,賦予美國婦女在各類學校中擁有與男 子同等的參加體育運動的權利。於一九七五年,根據福特總統的命令,
美國成立「奧林匹克項目總統委員會」,該委員會所制定的一些政策和 建議,許多都被列入後來的「美國業餘體育法」之中25。
於一九七八年,美國國會參議院和眾議院制定了「美國業餘體育 法」,其旨在促進及協調美國的業餘體育活動,確認美國業餘運動員的 一定權利,以及解決有關全國管理機構的糾紛。之後,於一九九八年 再將「美國業餘體育法」予以修改,並重新命名為「泰德.斯泰文斯 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Ted Stevens Olympic and Amateur Sports Act,"OASA")。其內容有「美國奧委會」和「全國管理機構」二章,共 二十一條。
第二項 內容概述
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的基本目標是鼓 勵公民更廣泛地參加業餘體育活動,擴大國家業餘體育活動的協調機 構-「美國奧林匹克委員會」(United States Olympic Committee,
"USOC",以下簡稱「美國奧委會」)的權力,保護業餘運動員的權利,
建立管理機制,並且按照這一機制,將領導和組織某一運動項目發展 工作的權力賦予某些最有代表性的體育組織或單項協會。該法之內容
第 36 期,民國 89 年 7 月 31 日出版,頁 1;鄭光慶著,推展學生體適能之理念與策略,學 校體育雙月刊,教育部,第 70 期(第 12 卷第 3 號),民國 91 年 6 月出版,頁 97、98。
24 參閱林貴福.盧淑雲合著,認識健康體能,師大書苑有限公司,民國 89 年 7 月修訂 1 版,
頁 14;詹德基著,第一次全國體育會議參考資料2-我國體育組織制度的現況及發展策略
(初稿),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民國 88 年 5 月出版,頁 73。
25 參閱SportsNT運動神網網站,國際上對體育立法概況,網址http://www.sportsnt.com.tw/sample /spo_sample/Sample_03.asp?struct_id=8012,最後查詢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5 日。
主要可分成三大部份,第一部份為「定義」,其分別對該法的名稱、業 餘運動員、業餘體育比賽、業餘體育組織、社團法人、國際業餘體育 比賽、全國管理機構、殘障體育組織及批准作名詞解釋;第二部分為
「美國奧委會」,其係對美國奧委會之組織、目的、會員資格、職權、
名稱、印鑑、標誌及徽章的專有權、禁止行為、爭執解決途徑、設立 代理部門以及對總統和國會的報告為規定;第三部分為「全國管理機 構」,其規定美國奧委會對全國管理機構之認可情形、全國管理機構之 資格、職權、責任、全國管理機構對參加業餘運動比賽之認可、管轄、
對全國管理機構之控訴、替換現任全國管理機構的申請以及美國奧委 會之仲裁決定等內容26。
首先,根據關於美國奧委會目的與職權部份的條文規定,其強調 美國奧委會有權管轄所有美國業餘體育的協調、發展與參加國際比賽 之事項,尤其是涉及美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 動會時,應以美國奧委會來負責籌組代表團事宜。美國奧委會享有絕 對權力,去認可被列入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動會中 的業餘體育組織,以作為該運動項目的全國管轄機構。美國奧委會須 負起責任保護美國運動員參與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 動會,或其他國際運動競賽時的權利,當發生糾紛時,美國奧委會亦 須維護運動員的權益。
再者,關於保護奧林匹克標誌、徽章和名稱的條文方面,則係規 定了保護美國奧委會的徽章、標誌、商標,以及其他關於國際奧林匹 克委員會、國際殘障委員會、泛美體育組織的標誌,甚至名稱。使得 任何企業想要使用這些受保護的徽章、標誌、名稱和字句時,美國奧 委會的權利均能因此獲得充分的保障。
另外,依有關全國管理機構的責任、職權與責任方面的條文,其 規定一個全國管理機構經美國奧委會認可之後,成為管轄該一運動項 目的全國性權力機構,此一全國管理機構應向任一州登記為非營利的 合法團體。而該全國管理機構則有權代表美國加入國際運動總會,及 參加國際比賽,舉辦全國錦標賽,並向美國奧委會建議參加奧林匹克 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動會的選拔程序,以及選拔參加該項比
26 條文內容參閱美國奧委會法令查詢網站,網址http://www.usoc.org/12699_12720.htm,最後查 詢日期:96 年 7 月 5 日。
賽的選手。
至於職業體育方面,在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 育法」中,正像該法的名稱一樣,並沒有涉及職業體育之相關規定。
但這並非表示美國不重視職業體育的問題。美國有近二十個職業體育 組織,其中棒球、籃球、美式足球、冰上曲棍球是發展最完備的職業 運動,為了規範為數龐大的運動員(包括外籍人士)與體育從業人員 所衍生的問題,美國國會亦通過許多與職業體育有關的法案,例如反 托拉斯法、版權法等。於反托拉斯法方面,美國政府為了保障職業體 育整體的發展與利益,對於職業體育給予「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權,
使職業體育不受「反托拉斯法」的約束。這項「豁免權」讓職業體育 聯盟能決定是否讓新球隊加入,並且收取鉅額的入會費,同時也能根 據市場的需求,安排球隊在何地經營,確保職業體育的發展;於版權 法方面,美國於三○年代開始就開始出現有關電視轉播權的糾紛,例 如一九三八年,KQV廣播公司轉播匹茲堡海盜棒球隊的比賽,海盜隊的 所有者—匹茲堡運動公司要求賓夕法尼亞地方法院制止KQV轉播海盜 隊比賽,結果法院認為匹茲堡運動公司擁有轉播權而判決KQV應停止轉 播。七○年代以來,職業體育團體與電視機構的矛盾越來越嚴重。因 此,於一九七六年,美國眾議院臨時成立一個國會職業體育委員會,
其任務為協調職業體育的電視轉播問題。同年,美國國會通過「版權 法」,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保障職業體育聯盟的電視現場轉播節目的版 權,使得電視轉播問題得到改善。「版權法」的誕生從根本上確定了保 護體育賽事電視轉播權的法律依據27。
第三項 主要特色
一、詳細規定美國奧委會之目的、組成及職責
美國奧委會於十九世紀末成立後,到二十世紀中期都是個鬆散的 組織,這樣的組織雖獲得國際奧委會承認,可代表美國組團參加奧林
27 參閱曾瑞成.程瑞福.蘇瑞陽.王漢忠.于文正合著,前揭書(註 15),頁 60、61、63。
匹克運動會,但是由於美國的競技運動的發展實際上一直是由遍及地 方、區域或全國性組織所推動,美國奧委會在徵召全國最優秀運動員 以組成代表團的工作上始終不順利,且於過程中受到許多單位的限 制,為了解美國奧委會無法發揮協調功能的問題,美國在一九八三年 設立隸屬於總統的「奧林匹克運動委員會」(Commission on Olympic Sport),以解決與奧林匹克相關活動的問題和糾紛,而其直接影響就 是促使一九七八年「業餘體育法」的通過,並確立美國奧委會為美國 業餘體育負責協調機構的地位28。
美國「泰德.斯泰文斯奧林匹克和業餘體育法」第一章「美國奧 委會」中,詳細規定美國奧委會之目的、組成、權利、限制等內容,
是該法極具特色之部分。該法中規定,美國奧委會代表美國與國際奧 林匹克委員會及泛美體育組織發生關係;安排、資助並監督美國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動會各項比賽的事宜;直接或 委派適當的全國管理機構取得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
是該法極具特色之部分。該法中規定,美國奧委會代表美國與國際奧 林匹克委員會及泛美體育組織發生關係;安排、資助並監督美國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美運動會各項比賽的事宜;直接或 委派適當的全國管理機構取得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殘障運動會或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