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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

第二節 主動告知醫療錯誤之促進條件

在本研究中,主動告知醫療錯誤之促進條件以「病人及家屬可理 性溝通時」為首要,其次依序為「病人及家屬對病情了解度高時」、「與 病人及家屬熟悉度高時」、「醫療錯誤嚴重度高時時」、「病人疾病嚴重 度高時」、「病人教育程度高時」、「病人社經地位高時」、「病人年齡高 時」。顯示當醫病關係良好時,醫師較傾向主動告知醫療錯誤,而病 人特質在抉擇主動告知時影響較小。

國外一篇分析 59 位醫師對於主動告知之內容分析研究指出:與 病人存有良好的醫病關係時可以保護自己遠離法律行動(Fischer et al, 2006),而本研究中主動告知醫療錯誤之促進條件前三高皆與病人及 家屬有關。國內外研究結果雷同,當與病人及家屬關係良好時溝通不 存在障礙,雙方也不會預設立場,在雙方迅速達成共識後,對於降低 醫療錯誤傷害的措施可立即執行,可將醫療錯誤傷害降到最低。

關於促進醫師主動告知相關研究甚少,病人與其家屬是影響醫師 是否主動告知因素之一,因此,將本研究結果與國外研究探討病人對 於醫療錯誤、訴訟與主動告知反應作比較。

美國學者Hobgood 等(2005)研究指出:499 位兒科急診的父母,

醫療錯誤嚴重度越高時,父母越希望在錯誤事件被認定時盡早被告 知。而 Hobgood 等(2008)探討 394 位病人對於發生醫療錯誤後之行為 結果亦指出:病人錯誤嚴重度越高越希望醫師告知錯誤發生。醫師看 法為發生輕微醫療錯誤可能會主動告高達97%;而發生嚴重醫療錯誤 可能會主動告知亦達95%(Kaldjian et al., 2007)。與本研究當病人錯誤 嚴重度高時,醫師傾向主動告知結果相同,且病人與醫師想法可達成 共識。但是 Hobgood 等學者(2005 與 2008)研究指出:發生中度醫療 錯誤並經醫師主動告知後,病人可能減少法律行動,但嚴重醫療錯誤

告知後不會減少法律行動。對醫師而言,當醫療錯誤嚴重度越高,醫 師越認為應該告知,且被病人及家屬發現的可能性越高,但是擔心被 告程度亦相對越高,造成醫師內心的拉鋸戰,因此在本研究中「醫療 錯誤嚴重度高時」,醫師傾向告知醫療錯誤的程度比「病人及家屬可 理性溝通時」、「病人及家屬對病情了解度高時」、「與病人及家屬熟悉 度高時」來得低。

本研究結果顯示病人特質(「病人教育程度高時」、「病人社經地 位高時」、「病人年齡高時」)促進程度較低,其中病人年齡對醫師抉 擇主動告知醫療錯誤之際沒有影響。而Hobgood 等學者(2005 與 2008) 研究中指出:病人年齡、教育程度與告知後可能減少採取法律行動沒 有相關。本研究結果與Hobgood 等學者所作之研究有某些程度相符,

病人不因特質不同對主動告知後採取法律行動而有所不同,醫師也不 因病人特質不同而促進主動告知程度有所不同。可能原因為醫師認為 高教育程度及高社經地位病人比較容易溝通,但另一方面此類病人有 能力蒐集相關資料,甚至獲取相關人脈來對抗醫師,兩種因素可能導 致相互抵消的結果,因而「病人教育程度高」與「病人社經地位高」

促進效果較「病人及家屬可理性溝通時」、「病人及家屬對病情了解度 高時」、「與病人及家屬熟悉度高時」、「醫療錯誤嚴重度高時時」、「病 人疾病嚴重度高時」來得低。

研究結果顯示,有告知經驗的醫師普遍促進條件較高,亦即曾經 有告知經驗之醫師主動告知促進程度較高,換言之,曾經告知過的醫 師比較會主動告知醫療錯誤。在「病人疾病嚴重度高時」(5.48 vs 6.06, p<0.05)、「病人及家屬可理性溝通時」(6.90 vs 7.47, p<0.05)與「病人 及家屬對病情了解度高時」(6.77 vs 7.32, p<0.05)達顯著差異。表示醫 師告知後獲得良好的回應,可能是心理獲得緩解,也無出現負面衝

擊,使得醫師願意繼續主動告知。有訴訟經驗者普遍促進條件較低,

亦即曾經有訴訟經驗之醫師主動告知促進程度較低,換言之,曾經訴 訟過的醫師比較不會主動告知醫療錯誤。在「病人疾病嚴重度高時」

(6.06 vs 4.88, p<0.01)、「病人年齡高時」(5.37 vs 4.34, p<0.01)與「病 人及家屬可理性溝通時」(7.42 vs 6.62, p<0.05)達顯著差異。當醫師經 歷過訴訟,了解訴訟不僅造成醫師財務損失,更造成心理壓力,甚至 影響日常作業,不願意再將自己陷入可能訴訟的危機當中,因此願意 主動告知意願較低。內科醫師的阻礙因素普遍高於外科醫師,相對 地,外科醫師促進條件普遍高於內科醫師,但皆未達顯著差異;而主 治醫師阻礙因素普遍高於住院醫師,相對地,住院醫師促進條件普遍 高於主治醫師,在「病人年齡高時」(5.54 vs 4.96, p<0.05)達顯著差異。

特別的是,公立醫院促進條件高於非公立醫院,在「病人及家屬熟悉 度高時」(7.17 vs 6.50, p<0.01)、「病人及家屬可理性溝通時」(7.54 vs 7.02, p<0.05)與「病人及家屬對病情了解度高時」(7.39 vs 6.88, p<0.05) 達顯著差異。可能原因為本研究三家公立醫院樣本當中,有兩家為榮 民醫院體系,榮民醫院有較穩定之病人來源(榮民),醫師與病人已建 立長久之醫病關係,醫師為持續保有良好的關係,當「與病人及家屬 熟悉度高時」、「病人及家屬可理性溝通時」與「病人及家屬病情了解 度高時」,醫師傾向主動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