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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美 國 醫 學 研 究 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 Institute of Medicine;簡稱IOM)於1999年出版以醫療錯誤為主題的調查報告“To Err Is Human”指出:美國因可避免的醫療錯誤(avoidable medical errors),造成每年超過一百萬人的醫療傷害,以及不幸死亡人數4400 至9800人,於當年國民主要死因排名的第八位,遠高每年交通意外事 故 死 亡 人 數;醫 療 成 本 上 的 損 失 則 高 達170 至 290 億 美 金 (Kohn, Corrigan, & Donaldson, 2000)。這樣龐大的傷亡數字讓各國嘩然亦引 起各界對病人安全的重視而紛紛投入研究:澳洲在一萬四千份的病例 審查中有高達16.6%的不良事件(Wilson et al., 1995);而英國在一份病 例審查的前趨研究中,一千人中發現有11.7%的不良事件(Vincent, Neale, Woloshynowych, 2001)。自此之後,英國、澳洲、紐西蘭及加 拿 大 皆 認 為 醫 療 不 良 事 件 和 醫 療 錯 誤 是 重 要 的 健 康 照 護 問 題 (Gallagher et al., 2006b)。雖然台灣對於這方面研究資料難以取得,因 而較無法掌握現況,但丹麥醫學會會長Dr. Jesper A. Poulsen根據國外 發生率推估,認為台灣地區每年因醫療不良事件而死亡約為6千至2 萬人左右(張必正,2003)。從這些研究結果中可得知各國因為不良事 件而引起傷害之比例不盡相同,但皆具有相當高的比例。

「人非聖賢,孰能無過」,當醫療錯誤發生時醫師要如何因應,

選擇告知可能為自己或醫院帶來訴訟賠償;選擇不告知會受到良心與 倫理的譴責;告知與不告知之間還存在許多影響因素,例如:病人是 否可理性溝通、病人是否察覺醫療錯誤發生,在這抉擇之際受到醫 院、醫師本身、病人三方面複雜交錯影響。醫療錯誤若不當處理容易 破壞醫病關係,極可能演變至醫療糾紛,甚至醫療訴訟。根據行政院

衛生署醫療鑑定小組歷年受委託案件的統計資料,醫療糾紛爭議審議 案件數從民國76 年的 147 件竄升到 93 年的 434 件,並存在持續升高 的趨勢(林東龍,2004)。雖然判定無疏失的比例約 60%上下,但是龐 大的醫療訴訟申請案件,使醫療糾紛事件成為近年來醫療品質的熱門 議題。況且,每一個醫療糾紛案件對病家、醫師及醫院都是負面的,

對病家而言,醫療疏失或傷害既已造成,在生理上或心理上即有短暫 的、長期的、甚至永久性的損傷;對醫療人員而言,金錢及時間的損 失是暫時的、可調適的,但精神上的困擾卻可能時時引發出來,使自 己朦上一層陰影(楊哲彥、楊秀儀,2004);對醫院來說可能需賠償一 筆法律上或道義上的費用,以及賠上醫院長久以來建立的名聲。

國外發展以主動「告知醫療錯誤」來因應醫療不良事件與醫療錯 誤,許多先進國家明訂醫師有主動告知醫療錯誤之倫理義務,美國更 列入醫院評鑑基準中(Garbutt et al., 2007)。在國外,由於強烈的自我 意識,因此醫療訴訟官司層出不窮,有些國家開始探討告知醫療錯誤 的行為與醫療訴訟的數量及賠償金額的關係(邱淑媞,2007),例如:

美國 Lexington 榮民醫學中心與密西根大學醫療體系的實際經驗則顯 示在推動主動告知政策後,醫療訴訟支出、件數及成本大幅降低 (Clinton & Obama, 2006)。因此,主動告知不僅是醫師倫理義務的一 環,並可能有助於降低訴訟成本。根據最近的統計結果,醫病雙方對 於告知醫療錯誤的態度似乎異於既有的印象,研究顯示告知醫療錯誤 有助於改善醫病關係與增進彼此信任(Gallagher et al, 2006b)。顯示「告 知醫療錯誤」於不久的將來成為影響醫病雙方關係的重要因素。

美國對於主動告知議題的發展值得台灣借鏡,反觀國內情形,近 年來為了確認病人對於自身病情充分瞭解,醫界努力推動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現在已成為執行醫療行為前不可或缺的基本要

求。但這僅侷限於醫療執行前,對於醫療執行後發生醫療不良事件與 醫療錯誤的處理方式,特別是因為醫療錯誤所導致的不良結果仍然缺 乏清楚共識。目前只著重於預防層面-即以病人安全通報制度來建立 系統上的安全,通報中以「跡近錯失」或「無傷害」居多,病人安全 通報最主要是希望能夠透過這些錯誤來學習,將同樣錯誤降至最低,

但對於最重要、最應該被妥善處理及最應該被學習的醫療錯誤-「已 傷害到病人的醫療錯誤」,反而沒有一套因應對策。若能有效推行主 動告知醫療錯誤制度,預期將對醫院、醫師及病人及社會能帶來極大 的效益。

開放誠信地溝通醫療錯誤是病人安全活動的基礎。健康照護工作 者會對機構及同儕開放溝通,以便於事件可以被分析且預防其再度發 生(Garbutt et al., 2007)。但是對於向病人開放誠信地溝通醫療錯誤卻 存在許多的阻礙,雖然病人安全運動中強調大部分的醫療錯誤導因於 系統上的失誤遠大於個人的疏失,但傳統的醫療專業精神強調要對病 人負完全的責任與醫療固有沉默文化,醫師也可能因為畏懼訴訟或擔 心在同儕和病人間的專業名聲受到傷害而降低他們與病人討論醫療 錯誤的意願。事實上,根據研究亦發現醫師表示多重阻礙可能會影響 主動告知的意願(Gallagher et al., 2006b)。病家是主動告知的接收者,

病家,病家對於主動告知的態度及反應將會影響醫師主動告知的決 定。以病人角度來看溝通醫療錯誤,即使是沒有造成任何危險的傷 害,大部分的病人都會想要知道醫療錯誤是否發生。整體而言,病人、

家屬與大眾普遍認為當有醫療錯誤發生、特別是有造成傷害時,應該 要主動告知病人(87-100%)(邱淑媞,2007),另有研究指出:兒科急 診病人父母認為應立即主動告知(Hobgood, Tamayo-Sarver, Elms, &

Weiner, 2005)。研究發現不同種族、性別、年齡或保險狀況者,對主

動告知的看法相近(Hobgood et al.)。總而言之,病人期望醫療錯誤發 生,醫師能主動告知並提供訊息,但醫師或醫療人員認為應主動告知 的比率明顯比病人或大眾來的低(Robblee & Nicklin, 2003; Hingorani, Wong, & Vafidis, 1999)。

主動告知對醫療體系、醫師及病家皆可帶來效益。醫療體系可透 過主動告知達到預防醫療錯誤,醫師可透過主動告知維持倫理與信 用,病人可以透過主動告知來即時修正錯誤,將傷害降到最低。如果 想要成功減少醫療錯誤的發生,並且重建病人對健康照護體系的信 心,則有必要知道為什麼醫療錯誤的資訊無法有效的溝通,以及什麼 樣的狀況下醫師比較願意主動告知。

美國對於主動告知議題研究已趨成熟,對象包括醫師、病人、家 屬與大眾對主動告知醫療錯誤的看法,方法包括假設性調查、質性研 究、介入性案例報告、醫療訴訟或糾紛案件分析。相較之下,國內對 於台灣對於主動告知醫療錯誤的研究論文卻僅有寥寥數篇,利用「全 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索引」搜尋,關於醫界「揭露」的文章只有1 篇;

利用「中華民國期刊論文索引系統」關於醫界「揭露」的文章亦只有 1 篇,且是針對美國相關研究所作文獻回顧,透過這些文獻欲了解台 灣主動告知醫療錯誤現況十分有限,因此,國內現況的研究資料極需 建立。

本研究希望能透過結構式問卷,了解台灣醫師對於主動告知醫療 錯誤之阻礙因素、促進條件與告知及致歉意願,並分析阻礙因素、促 進條件對醫師主動告知及致歉意願的影響。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目的有四:

1.了解醫師對於主動告知醫療錯誤之阻礙因素 2.了解醫師對於主動告知醫療錯誤之促進條件

3.探討主動告知醫療錯誤之阻礙因素對告知及致歉醫療錯誤意願之 影響

4.探討主動告知醫療錯誤之促進條件對告知及致歉醫療錯誤意願之 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