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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

第四章 高齡者及弱勢者使用無障礙之避難逃生設備需求性評估

4.6 主動式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

老人及身心障礙中如聽覺障礙者、部分視覺障礙者對於需輔以避難誘導的設計,一 般於火災發生時,若由熟知建築物內部結構特色的從業人員來從事避難誘導工作是最有 效的。然而在缺乏人員誘導的情況下,藉由避難誘導設備來誘導避難弱試勢者至緊急出 口處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此誘導燈設備藉由自動火警探測設備警報訊號所啟動之「閃滅 動向光源避難誘導系統」及利用高頻效果的語音「語音避難誘導系統」,此一系統特別 針對是聽覺障及視覺礙者之設計,分述如下:

4.6.1 避難誘導燈設計

考量老人及身心障礙因視力愈減少、複視、視力喪失方向威、遠近且距離無法判斷

、畏懼炫光、光度變化適應力減弱、色感降低等視覺障礙,建議增加空間的開闊性、採 光亮度、標示符號設置數量。地面標示、牆面標示、標示的字體大小、開口面積大小;

門扇安全玻璃,色彩邊緣區分、照明溫和度、照明位置。色彩對比性等,另可依以下方 式設計:

1. 誘導燈的大型化

2. 閃滅型誘導燈附設語音之誘導燈

燈的大型化雖可改善其在設置場所的能見度,但一般火災產生的煙,在達到一定濃 度時,卻使得誘導燈的功能降低,因此,如何研發能於火場之煙層中仍可清晰看見的誘 導燈,則改善其表面亮度是亟待解決的。所以,有閃滅型誘導燈的出現,其閃滅的光源 係利用如照相機閃光燈的原理衍生,對於聽覺障礙者,可透過訓練使其知道當閃滅時即 為火警發生。

依據日本消防相關法規地下建築物考量行動遲緩之弱勢老人等高齡人員應依下列 規定設置緊急閃滅型誘導燈[71],如圖4.5,圖 4.6,圖 4.7 等例。

(1)有出口標示燈之處所,應於標示燈四周 50 公分範圍內設置緊急閃滅燈,並採內 藏式(置於出口標示燈內)或外置式(不與出口標示燈同一裝置)2 種。

(2)須與受信總機連線,當收到火警信號時,即可立即連動其燈光之閃滅。

4.6.2 導盲音響裝置

參考日本消防相關法規地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設置導盲音響裝置。

1. 設置處所與前條第 A 項同,並能與受信總機之火警信號連動,得置於出口標示燈 內。

2. 導盲音響裝置之音量不得高於緊急廣播設備之音量。並得於防災中心設音響控制開 關,俾緊急廣播時,可視狀況予以切換。

為使誘導燈能火災之煙層中具有一定的能見度,採用大型誘導燈,然而當火場之濃 煙量大、煙層厚時,則內部避難人員仍可能看不見誘導燈之光源,因此,進而使用附設 有語音引導之誘導燈,因為聲音的強度並不會在濃煙中衰減,且對於視覺障礙者,可透 過語音的指示而達到避難的效果。

4.6.3 標示設備

1. 通往避難空間之路徑應設置避難方向指示燈。避難方面指示標誌,並依現行步行距 離規定設置。

2. 在廁所。會議室等特定空閒,應為聽障者提供明滅式指示燈之標示設備。

3. 視障者使用之場所,應為全盲者之出口標示燈增設音響設備,並提供連續性可觸摸 式而符合無障礙條件之引導標示。

4. 視障者使用之場所,應為弱視者提供具明滅式、音響式之標示外,並應加強標示設 備之色彩、光度及大小。

5. 智障者使用之場所,應提供更清楚、簡單、易辨識之文字或訊號性標示設備。

圖4.5 緊急閃滅燈及導盲音響裝置例[71]

圖4.6 閃滅型避難誘導燈例(日本松下電工)

圖4.7 閃滅型避難方向指示燈或光行走式誘導燈例 4.6.4 螢光式引導標示[72]

1. 本項設備係依據臺北市政府於 2003 年 2 月派員赴韓國大邱市考察其捷運系統遭縱 火攻擊事件後,經召集相關人員與專家學者會議研議後。所建議於地下車站內增設 之避難逃生引導設備,主要目的在於設置低矮且不需電源供應之螢光標示以便於火 災且濃煙瀰漫之狀況下誘導人員逃生。

2. 設置原則如下:

(1)設置高度:為考量設置於地面易因人群踩踏及清潔地面致遭受破壞,增加維護之 困難,因此螢光誘導標示以設置於牆面踢腳為優先考量,如無適當牆面再 設置於地面。

(2)設置間距:配合牆板模距,每間隔 6m 設置 1 面螢光標示;地面型亦比照此間距 設置。

(3)型式:設於牆面踢腳,採每間隔 6m 張貼 1 面長 1.2 m 之螢光標示;地面型示則 配合地磚尺寸30X30cm 設置,每 6m 設置 1 處;設於樓梯/電扶梯外側包 板,採連續性之貼紙。

(4)材質:設置於牆面以採用貼紙式,地面型則採鑲嵌於強化玻璃之處理方式為原則

(5)各樓層及相關設施之螢光誘導配置:

a.穿堂層:主要利用牆面之踢腳板處張貼。必要時自動售票機下方亦予以標示。

非付費區與付費區之間之柵欄兩側,可供利用設置螢光誘導標示,而相鄰 非付費區1 側之牆面,則考量近距離內不再重複設置。驗票閘門前方往非 付費區方向亦應有螢光誘導標示。

b.月台層:樓梯/電扶梯外側包板踢腳處,圍繞設置連續性之螢光誘導標示;另 電梯、柱子之踢腳處亦予以設置。無適當牆面可供設置範圍,以梯口為起 點每6m 設置一面地面型之螢光誘導標示。

c.各樓層樓梯/電扶梯(含緊急逃生梯):樓梯內側包板及平台以連續性貼紙式螢 光誘導標示。樓梯之第1 階及最後 1 階之階梯垂直面,設置與樓梯同寬之 螢光誘導標示。

4.6.5 警報與緊急廣播系統

1. 大部分的人都會認為有聽障的人對於火警警報訊號的反應有困難,但實際上聽障的 人並非對於聲音完全無法感受到,許多有聽障的人可以在沒有特殊輔助下辨認出一 些型態的警報聲音,可利用警示閃光燈取代警鈴。增加門鈴音量等,以矯正老人及 身心障礙無法察覺高頻率聲音或分辨混合聲音等聽覺障礙。 Proulx 指出,假使警 報器設置於公共走廊上或樓梯間,並不能確保屋內人員能夠清晰的聽見警鈴。另外

,警報器裝設於上述位置時,由於警鈴分貝太高反而會對此區域人員之口頭資訊交 換或討論避難行動計畫時產生反效果。因此,警報器之設置位置需加以詳細考量並 且根據設置位置考量警鈴分貝聲響設定。

2. 即時廣播通訊系統之設置

當老人與身心障礙者選擇暫時安全避難區時,由於該位置與出口距離過遠之因素,

恐造成避難人員並未能聽見避難引導或救災人員口頭指引。所以當人員位於暫時避 難據點或暫時避難安全區時,如果沒有即時的避難指示或資訊,避難弱勢者於心理 上會產生更大的焦慮感。因此,提供即時廣播系統能有效的給予人員即時正確的避 難指示;並且提供雙向通訊系統於暫時安全避難區。能使後來之消防救難人員確認等 待救援人員之正確樓層位置及所需要的協助。

表4.7 為視聽障礙者避難資訊傳遞方式選擇之整理:

表4.7 視聽障礙者避難資訊傳遞方式選擇

單價分析:

1. 一體成型之誘導聲音點滅燈型:(¥115200~121200 丹) NT33,400~35,150 元 2. 避難標示燈及點滅燈型:(¥95300 丹) NT27,640 元

3. 誘導音附點滅燈型(燈+音):(¥105000 丹) NT30,450 元 4. 點滅燈裝置(燈):(¥69000 丹) NT20,010 元 5. 回轉燈:(¥3600~4000 丹) NT1,050~1,160 元 6. 誘導燈用信號裝置:(¥153300~219450 丹) NT44,460~63,64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