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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相關法規規範與實務案例

第四章 高齡者及弱勢者使用無障礙之避難逃生設備需求性評估

4.7 我國現行相關法規規範與實務案例

內政部消防署為提供各類場所中避難弱者避難之協助,以強化該場所之安全,特訂 定標示設備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裝置設置指導綱領,其主要內容如下說明:

1. 性能要求:

(1)緊急電源容量在 20 分鐘以上。

(2)燈光閃滅頻率每秒 1 次至 2 次。

(3)引導音響裝置之音色與音量有別於其他設備之音響或噪音。

(4)引導音響之組成包括:

a.警報音:結合基本頻率不同之 2 個週期性複合波聲音(Ping、Pong)反覆 2 次。

b.語音:女聲發音,語音內容為「緊急出口,這邊!」,發音清晰明確。

(5)引導音響裝置之音壓在 90 分貝以上。

(6)信號裝置與標示設備間之信號回路,不得連接其他機器。

2. 設置規定:

(1)設置位置應不妨礙通行,且其周圍不得設置影響視線之廣告招牌、裝潢、標示 等物品。

(2)設有緊急廣播設備之場所,得以透過調整出口標示燈之設置位置或引導音響裝 置之音壓方式,以免影響緊急廣播內容之清楚傳達,調整後音壓應在70 分貝以 上。但以緊急廣播設備連動遮斷引導音響者,不適用之。

(3)設置位置不得影響引導音響之方向指示。

(4)外接型燈光閃滅裝置或引導音響裝置,應設於距該標示設備 1 公尺範圍內。

(5)樓梯間應設置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停止專用之偵煙式探測器(第 2 種蓄積型或

第3 種蓄積型)。偵煙式探測器位置若為地上層,應設置在該標示設備之直下層 樓梯間;其設於地下層者,應設置在地下1 層樓梯間,並於偵煙式探測器上標明

「閃滅停止專用」字樣。但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偵煙式探測器連動者,不適用 之。

(6)前款使用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偵煙式探測器連動停止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者,應 設置信號裝置,並於適當位置標示下列事項:

a.標示設備專用信號裝置。

b.燈光閃滅或引導音響之操作要領。

(7)火警受信總機使用移報用裝置時與信號裝置之連接方法。

3. 動作及停止方式:

(1)燈光閃滅裝置及引導音響裝置動作方式:

a.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連動,能自動發出燈光閃滅或引導音響。

b.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13 條所定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鳴動方 式,連動鳴動層之標示設備發出燈光閃滅或引導音響。

(2)燈光閃滅裝置及引導音響裝置停止時機:

設置附加燈光閃滅及引導音響功能之標示設備場所,其直通樓梯樓梯間應設偵煙 式探測器,當樓梯間遭煙入侵時,該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功能應停止

,其時機如下。但設於通往戶外之防火門、通往安全梯及排煙室之防火門、通往 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居室通往走廊或通道之出入口之位置者,不適用之:

a.起火層為地上樓層時,其起火層直上層以上各樓層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 導音響應停止。

b.起火層為地下層時,地下層各層標示設備之燈光閃滅、引導音響應停止。

依交通部87 年 8 月 7 日交路 78 字第 006194 號函檢送之「運輸場站聽障者無障礙 通訊設施規範」。相關大眾運輸場站依據身心障礙保護法之規定參考設置聽障者緊急疏 散引導設備。其主要內容如下:

1. 規劃基本原則:因聽障者無法察覺以聲音方式警示之警報系統,發生緊急疏散狀況 時。需提供以閃光方式警示之警報器、避難方向指示燈、出口標示燈,幫助聽障者 察覺和掌握緊急狀況。

2. 設置位置:依相關法令設置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之位置,及聽障者可能獨 處之空間。

3. 設置規範:當一般警鈴動作時,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需配合警鈴同步發出 閃光訊號及聲音以警示聽障者。

臺北捷運系統配合設置原則如下:

1. 車站公共區之出口標示燈皆設置閃光設備及聲音設備。避難方向指示燈僅於樓梯/

電扶梯口、穿堂層往出口之通道口等動線重要轉折處加設閃光設備及聲音設備。

2. 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加設之閃光設備及聲音設備,其閃光訊號及聲音,因 尚無明確規範及毒品檢驗標準。

3. 當發生聚急疏散狀況時,需提供以閃光方式警示之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警報器以便 發出閃光訊號及誘導鈴之聲音。幫助聽障者察覺和掌握緊急狀況。

4. 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警報器之閃光警示燈及誘導鈴一般附設於車站聽障者緊急疏 散引導警報器之閃光警示燈及誘導鈴一般附設於出口標示燈,及樓梯或電扶梯口、

出入口等通道口之動線轉折處的懸吊式避難方向指示燈。

5. 聽障者緊急疏散引導警報器使用不燃/耐燃材料,亦備有緊急電源。閃光警示燈之閃 光強度除需符合法規規定外,另為避免與緊急廣播或火警警鈴聲音混淆,聽障者緊

急疏散引導設備之誘導鈴聲音音頻與緊急廣播或火警警鈴聲音音頻應有所不同,以 便區別。

6. 在車站內「旅客資訊顯示器」於緊急時亦可顯示緊急資訊提供聽障者緊急時疏散資 訊。另洗手間內也設有「火警閃光燈」可警示聽障者。

4.8 難弱勢者運用升降電梯避難問題

當一般電梯在火災避難中之使用安全性仍為一爭論的議題時,對於使用電梯來進行 避難之潛在需求,在911 紐約世貿大樓倒塌事件後已經呈現高度需求的趨勢;另一方面

,在高齡者人口比例呈現快速成長和殘障者無障礙空間的設置完善條件需求下,無法使 用樓梯來進行避難之避難弱者將會逐年增多。

避難弱者在高層建築物火災過程中必須先行獨自步行或以輪椅水平方式抵達避難 區域(據點),於此相對安全區域透過他人協助再進行垂直避難抵地面層,但是絕大多 數避難弱者是無法利用樓梯向下逃生,更何況步行距離冗長,以其權益言之,建築物應 該提供可及性進出建築各類場所中。因此,美國現行所屬的建築法規均要求3 層以上建 築物應設置可及性的電梯作為避難出口之一部分,此規範係引自美國無障礙空間法案

ADA(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Act 所授權研訂之手冊 ADA Accessibility Guidelines

(ADAAG);另外美國建築與無障礙運輸委員會委託研究案:殘障人士避難程序與通道 設計技術(Egress Procedures and Technologies For People With Disabilities),其中建議電 梯為避難逃生設計通道之一以提供避難弱者使用;此外,英國在建築相關法規BS 5588 Part5 已納入無障礙空間要求電梯作為避難弱勢者使用之規定。避難弱勢人員進行水平 避難至相對安全區或為避難區域(refuge area)之規劃與相關樓梯、電梯之設置要求,

本章第3 節中有詳細說明;日本建築防災計畫學者青木義次針對殘障人士所需電梯間暫 時之避難區域要求如圖4.9 所示,為讓等待後續救援之安全性不僅電梯間採增壓防煙設 計,更提供有線電話雙向通信裝置。

圖4.9 增壓防煙電梯間暫時避難區域例

電梯設備運用於避難疏散上,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SME)1995 年所召集研討會 結論,電梯梯廳和電梯必須被保護免受火和煙侵襲、可靠的電力的提供及電梯的控制必 須保證安全和高效率的避難疏散等。

具體在硬體上必需具備以下12 項的關鍵技術:[70]

1. 建築物必須全棟配置自動撒水設備。

2. 電梯豎道應具防煙(增壓)設計。

3. 電梯間(lobbies)在各層應採封閉區劃處理。

4. 電梯間應增壓(防煙)設計。

5. 電梯豎道及電梯間增壓系統空氣進入口應為無煙處所。

6. 所有電梯間應配置火警探測器。

7. 電梯設備應具防(排)水設計。

8. 當電源中斷時,所有電梯應呼返至原設計之樓層。

9. 所有電梯應連接緊急電源以緊急發電機操作。

10. 電梯間應有出入口連接安全樓梯,不須經由火災區域。

11. 電梯機廂內應配置有雙向語音通訊至防災中心。

12. 電梯間應配置介於電梯間與防災中心之間雙向通信設備。

軟體上應具備以下配合措施:

1. 考量避難時使用電梯人員限制及對象之優先順序設定程序之必要性(如針對高齡者 及避難弱者專用或不特定多數者全部對象等實施)。

2. 考量電梯之優先服務樓層,在縱方向(受災層與非受災層)之避難管理上優先順位 設定的管理對策。

3. 規劃電梯之操作模式,運轉與操作以及現場避難引導執行事項協調之必要程序。

4. 整合指揮管理執行機能之確保(防災中心設置等)。

5. 適當的電梯避難計畫及其實效性相關之必要檢證。

6. 建築物收容人員相應必要之教育及通報,並實施必要之定期避難訓練。

4.9 發展弱勢者避難管理計畫[73]

避難計畫總是建築物的一個重要操作特點。在NFPA 101-4,8.2 部分有闡明避難疏 散的要求規範,避難計畫內容應該包括緊急狀態通報的方法,明白解說居住者和職員反 應,包括火災演練,和建築物的法定之消防系統和其他項目的類型和有效防護範圍。人 命安全標準並且闡明避難計畫應被主管當局要求審核和更新。此計畫範圍必須能因應各 種事件的發生和足以考量到所有類型的居住者。其必須強調是能包含,順應變動和對居 住者的範圍可擴及適用於弱勢者。

Kevin 本身為肢障者且經營 ADA 顧問公司服務客戶開發弱勢者避難計畫(DEP),

認為應包括以下5 步驟:

1. 認識建築物

由仔細地學習它的佈局配置,特別記錄所有步行途徑出口和潛在的障礙。不是像辨 認出口一樣簡單。您必須看樓面配置圖和並且為弱勢者辨認潛在的問題範圍。根據弱勢 者不同類型更適當的避難路徑與出口。例如,某人是聾的或重聽能隨同正常人的避難路

由仔細地學習它的佈局配置,特別記錄所有步行途徑出口和潛在的障礙。不是像辨 認出口一樣簡單。您必須看樓面配置圖和並且為弱勢者辨認潛在的問題範圍。根據弱勢 者不同類型更適當的避難路徑與出口。例如,某人是聾的或重聽能隨同正常人的避難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