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殷虛文字乙編》 組背甲刻辭內容研究
第一節 《乙編》 組背甲內容概述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三章 《殷虛文字乙編》 組背甲刻辭內容研究
第一節 《乙編》 組背甲內容概述
《殷虛文字乙編》所收背甲以 組卜辭為最大宗,其內容無論是刻辭文例 或是事類人物都較其他組別來得更加完整、豐富,加上近年來 組背甲的綴合 獲得了很大的成果,讓不少背甲刻辭內容得以還原,本文將藉以這些綴合成果 為基礎,進一步探討 組背甲刻辭的內容事類以及各色人物。在進行內容研究 之前,本節先釐清 組背甲的材料與斷代,同時分析 組字體分類與特色,為 組背甲材料來源與相關資訊作全面性的整理與爬梳。
壹、《乙編》 組背甲的材料來源與斷代
最早提出 組卜辭概念者為陳夢家,其根據貞人、出土坑層與稱謂系統三 大方面的資訊,將第一次發掘的A 區 16 坑、F 區 36 坑,第二次發掘的村南 36 坑,第三次發掘的A、B、E 三區,第四次發掘的 E 區 16 坑,第五次發掘的 E 和F1-4 坑,第八次發掘的 D 區以及第十三次發掘的 YH036 坑、B 區 119 坑、
B 區 006 坑、B 區 YH044 坑出土並記有卜人「 」、「扶」、「勺」的甲骨稱為「
組卜辭」。1陳氏之後,對於殷墟這批 組卜辭出土坑位問題論證比較詳盡的還 有方述鑫,方先生主要以字體為分類標準,同時配合考慮貞人、文例特色與鑽 鑿型態,指出第一次發掘的A26、A33、F24、F36、F37 坑,第二次發掘的村 南36 坑,第三次發掘的 A、B、E 三區,第四次發掘的 A、B、E 三區,第五次 發掘的F1-F4 以及 E57、E59、E60 坑,第七次發掘的村北 B、E 區,第八次、
第九次發掘的村北D 區,第十三次發掘的 B119、YH006、YH044、B125、YH005、
YH36、C75、YH127 坑,第十四次發掘的村北 C 區以及第十五次發掘的 YH253、
H330、H362、H427、H344、H423、H359、H364、H347、H393 諸坑均有出土 組卜辭。2整體而言,方述鑫是在陳夢家劃分的 組卜辭基礎下進行更細膩的 分類,並在貞人之外更加強調以字體作為分類標準的重要性,但同時方先生也 列舉出不少十五次發掘中未能以字體精準判別的甲骨,而這些甲骨的分類也只 能暫時存疑待考。
根據董作賓的《乙編‧序》可知收錄於《乙編》的甲骨為第十三次至第十 五次的發掘成果,而 組背甲的出土登記號主要為13.0.1-13.0.596 左右,藉此 大約可以推知這批背甲出土坑位以B119、B112、B123、B125、B126、B130、
B136、YH005 與 YH006 為主。大抵而言,《乙編》 組背甲的材料範圍認定是 比較沒有爭議的,經過統計《乙編》所見的 組背甲大約250 片左右,約占 組 卜辭總數量的十分之一。
1 陳夢家:《殷墟卜辭綜述》(北京:中華書局,2004 年),頁 145-150。
2 詳見方述鑫:《殷墟卜辭斷代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 年),頁 134-149。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與武丁晚期的典型賓組以及祖庚早期的賓出組較為密切,反而與過渡關係中接 續 組小字發展的 賓兼組關係較為疏遠。
黃天樹鑑於林澐說法的不足,根據 組與賓組卜辭的內容事類,重新在林 說的基礎上提出 組小字類發展成兩系的說法,其曰:
我們認為 組卜辭很可能自 組小字類開始,一部分沿著「 組小字類-
賓間類-典賓類-賓出類」的途徑演變下去;一部分 組小字類繼續 存在,並一直延伸到武丁晚期,與 賓間類、典賓類、賓出類同時並存。
11
根據黃說可知, 組卜辭從 組大字發展至 組小字之後,字體呈現兩條路 徑演變,一者朝賓組字體發展;一者繼續維持 組字體的特色。此說不但關照 了 組卜辭早於賓組卜辭的看法,同時也指出 組小字類的下限可能晚至祖庚 之時,解決了部份 組小字既有早期特徵又有晚期跡象的問題。本文認為黃天 樹的看法頗能關照 組卜辭各方面的斷代問題,尤其通過內容事類與人物的相 互印證,比起其他各家說法較無矛盾的問題。
整體而言, 組卜辭是目前所見時代最早的殷墟甲骨,主要屬於武丁時代。
其斷代上限約為武丁早期,下限則晚至祖庚時期,因此發展過程中與賓組卜辭 有相互重疊的部份,進行內容事類與人物研究時則需特別關注與賓組卜辭之間 的聯繫。
貳、《乙編》 組背甲的分類與特色
關於 組卜辭的時代,目前學界大多已經獲得一致的意見。但是關於 組 卜辭的分類仍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在探討各分類以前必須先釐清甲骨分類的標 準。甲骨的分組與分類屬於兩個不同的系統,分組是依據貞人名為標準進行劃 分,分類則是依據字體進行劃分,早先學者尚未意識到這點不同時,往往將貞 人與字體視為同樣層次的分類標準進行討論。
1982 年林澐〈小屯南地發掘與甲骨斷代〉便把貞人和字體並列為甲骨分類 的標準,並且利用這個標準為 組卜辭進行分類,將 組卜辭分為 組大字以及 組小字,並且提出 組至賓組的過渡型-「 賓間組」。12同樣使用卜人名和 字體作為分類標準的還有彭裕商,其在〈 組卜辭分類研究及其他〉中藉此更 進一步將 組小字類劃分出三個類別:小字(1)類字體較清秀,稍帶長形,且 較規整,多有背甲;小字(2)類還可細分(2)A 類和(2)B 類,A 類字體小,
折筆多,特色字是作方耳的「貞」,B 類特徵字形與 A 類基本一致,不同的只 是字體較大,筆劃粗獷,似歷組卜辭;小字(3)類字體接近 歷間組,也可細 分A、B 兩類,A 類筆劃較細,字體較長,有時稍顯凌亂,B 類字體秀潤,字
11 黃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北京:科學出版社,2007 年),頁 127。
12 同註 1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窄長,書體風格比A 類更近似 歷間組。13彭先生處理了 組小字類複雜的字體 問題,分類可謂相當細膩嚴謹,但是其所根據的分類標準卻存在著很大的缺陷。
這個分類標準的缺陷,林澐早在1984 年在〈無名組卜辭中父丁稱謂的研究〉
中指出,並且重新修正了分類的標準,其曰:
無論是有卜人名的卜辭還是無卜人名的卜辭,科學分類的唯一標準是字 體。我在〈小屯南地發掘與殷墟甲骨斷代〉中把卜人和字體並列為有卜 人名卜辭分類的依據,顯然是不夠周密的。因為我在分析 組和賓組的 關係時,已經舉出了同一卜人所卜之辭,在字體上可能分屬於不同類別。
可見細緻的分類只能根據字體,並不能因為有同一卜人就劃歸一類。這 跟不能因為有同一稱謂就劃歸一類是同一道理。所以卜人名和祭祀稱謂 只能作為聯繫同一種字體對比研究的重要線索,分類只能依據字體。14 林澐這段話背後包含著一個重要的認識,即卜人不必是契刻者。此概念早在20 世紀初期金祖同、饒宗頤等人就已提出,但是一直未被視為甲骨分類時應當注 意的問題,但現今看來,這個概念是不容輕易忽視的。既然卜人不一定是契刻 者,那麼卜人與字體就無法作為同一層次的分類標準,而林澐與彭裕商對於 組 卜辭的分類就有再檢討的空間。
自從林澐提出甲骨科學分類的唯一標準是字體之後,依據這個標準為 組 卜辭進行分類的有方述鑫、李學勤、彭裕商、黃天樹等人。方述鑫根據 組卜 辭的字體分成A、B、C 三大群,A 群卜辭又分 A1、A2、A3 三類,B 群卜辭 分作B1、B2 兩類,C 群卜辭分作 C1、C2 兩類。15根據本文考察,方先生分出 的A 群卜辭就是林澐分類中的 組大字,而 B 群卜辭的對應即是 組小字,C 群卜辭則是 歷間組。方述鑫的分類單從字體著手,並且採用特徵字作為細膩 分類的依據,但是整體來看卻顯得瑣碎支蔓,甚至有的組別分類依據稍嫌模糊。
例如方氏將A 群卜辭細分三類,但 A1、A2 類風格相似,特徵字也幾乎相同,
唯一的差別只在於字體大小,本文認為似乎沒有必要特別分作兩類。至於A3 類不但自有書體風格,特徵字也與前兩類不同,唯一相同處只在於A3 與 A1 都是字體較大且多用骨,故方先生將A3 類被歸入 A 群卜辭的理由頗令人費解。
此外方述鑫所分出的C 大群其實就是所謂的 歷間組,但這類卜辭一律不記貞 人名,黃天樹已指出這類卜辭無法通過貞人聯繫而劃歸 組。16可見這類卜辭應 該單獨討論,不應歸入 組卜辭的分類之中。
李學勤和彭裕商合著的〈殷墟甲骨分期新論〉提出殷墟甲骨文發展的村北、
13 彭裕商:〈 組卜辭分類研究及其他〉,《古文字研究》第18 輯(北京:中華書局,1992 年),
頁98-101。
14 林澐:〈無名組卜辭中父丁稱謂的研究〉,《古文字研究》第 13 輯(北京:中華書局,2005 年),頁30-31。
15 方述鑫:《殷墟卜辭斷代研究》,頁 125-128。
16 黃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頁 206。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村南兩系說,並重新強調字體是分類的唯一標準。李、彭二氏認為 組卜辭是 村北、村南的共同起點,並將 組分成大字類、小字類和小字二類。大字類字 體圓潤,多用胛骨,除王之外只有扶這一卜人;小字類風格迥異,多見甲尾署 辭,辭末有特殊疑問助詞乎、抑、執等;小字二類字體規整,多折筆,王親卜 較多,貞字均作方耳,字形多近於賓組,還有若干習語同於賓組,因其 組特 點較多,故歸於 組之下。17
黃天樹也是以字體為標準進行分類,其將 組卜辭分為兩類: 組肥筆類、
組小字類以及 類卜辭。黃先生所謂的 組肥筆類即其他學者分類中的 組大 字類,約有250 多片,字形稍大,筆道多呈肥筆,渾圓流暢,轉折處多呈圓轉 角,有如墨書; 組小字類則可依字體分為A、B 兩類,小字 A 類約有 250 片,
書體風格清秀,筆劃細勁;小字B 類約有 300 多片,字形較小而多作方筆,稍 顯呆板,但有的卜辭(約30 多片)字形較大,筆道較粗,但字形結構上與上述 較小者相同; 類卜辭書體風格是字形較大且多曲筆,有些字體刻得比較草 率。18 黃氏的分類標準明確,各類特色簡單明瞭,既能解決卜人與字體的分類 標準矛盾,也不致流於繁瑣。
字體作為唯一標準的分類方式,發展至黃說可為稱為代表作。然而完全依 據字體分類也有瑕疵存在,黃天樹在緒論中也曾談到分類的困難之處,其曰:
字體作為唯一標準的分類方式,發展至黃說可為稱為代表作。然而完全依 據字體分類也有瑕疵存在,黃天樹在緒論中也曾談到分類的困難之處,其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