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適當期間內作成具體決定。本研究認為: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 中
之「應於發布後」,似應解為「應於發布之同時」或「發布後當日」,將自治規 則
函送地方立法機關備查或查照。
九、請願文書之審查
目前各級地方議會對於人民請願案之處理,除臺北市、高雄市、彰化縣分別訂 有
「臺北市議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201、「高雄市議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202
「彰化縣議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203外,各級地方議會之議事規則亦有相關之 規定204。於茲有問題,而有予以法制化之必要者,計有:其一民眾就同一事 件,
同時或先後向政府或議會請願時,孰應處理?其二對於民眾之請願,政府與議 會
意見不同時,應如何處理?其三如議會受理人民之請願,並作成決議,政府部 門
認窒礙難行時,應如何處理?
以上三個問題,除第三個問題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九條已有規定外205,就第一個
201 中華民國90年4月11日第8屆第5次定期大會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11條。
202 中華民國90年5月9日第5屆第5次定期大會第34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12條。
203 彰化縣議會編印,彰化縣議會有關法規彙編,頁317-320。
204 詳請參見臺北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5條至第19條;桃園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4條至第18條;新 竹市議會議事規則第14條至第18條;苗栗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4條至第18條;臺中縣議會議事規 則第15條至第19條;臺中市議會議事規則第13條及第14條;南投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4條至第18 條;雲林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4條至第18條;嘉義市縣議會議事規則第27條至第31條;臺南市議 會議事規則第14條至第18條;高雄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4條至第18條;澎湖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4 條至第18條;宜蘭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4條至第18條;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4條至第18條;臺 東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4條至第18條、基隆市議會議事規則第15條至第19條及金門縣議會議事規 則第14條至第18條。
205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1-3項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 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 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 會。
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
問
題言,前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事規則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請願案審查後 認非縣市議會所應受理者,由秘書室通知請願人。」、第十六條規定:「縣市議 會
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議長決定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一、毋須議會表示意見且有時間性者。 二、屬查詢性質或請求核轉者。
三、
屬行政職權範圍者。」、第十七條規定:「縣市議會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左 列
情形之一者,得由議長決定不予受理或查案答復: 一、有請願法第三條、第 四
條情事或與請願法第五條之規定不合者。 二、非縣市議會所應處理者。
三、
請願書類似傳單隨便散發者。 四、與曾經受理之人民請願案事由相同者。
五、
業經議員提案並經議決有案者。 縣市議會議長處理前條或前項人民請願案 件,
應於開會時提出報告。」臺北市議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人民請 願事項非屬本會職掌者,應將所當投遞之機關通知請願人,或逕移主管機關。
人
民請願案件基於安全原因有保密之必要者,本會應予保密」206,207。臺北縣議會 議事規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請願案審查後認非本會所應受理者,由行 政單位通知請願人」。第十七條規定:「本會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下列情形 之
一者,得由議長決定轉送有關機關處理:……三、屬行政職權範圍者」。第十八 條規定:「本會休會期間,人民請願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議長決定不予受 理或查案答復。 一、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情事或與請願法第五條之規定 不
合者。 二、非本會所應處理者。 三、請願書以傳單方式隨便散發者。
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 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鄉(鎮、市)公所對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
(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八款 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206 高雄市議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第4條內容同。
207 至於就同一案件,重複或一再請願者,依同辦法第9條第3款第4目,則予以退回或存查。高 雄市議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第9條第4款第6目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 復後,而仍一再請情者,逕行存查。
四、
與曾經受理之人民請願案事由相同者。 五、業經議員提案並經議決有案者。
本
會議長處理前條或前項人民請願案件,應於開會時提出報告。」208臺中市議會議 事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本會開會期間收受請願文書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 議長決定不予受理或查案答復。 一、有請願法第三條、第四條情事,依法不 得
請願者。 二、非本會職權所應處理者。 三、請願書類似傳單到處散發者。
四、
民請願案事由相同者。 五、業經議員提案並經議決有案者。 未有上列情 事,
由議事組簽請議長核可後,列入議程,送相關審查會審議。」另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
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之事 項,
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同法第一 百七十三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 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 答
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 由
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關於第二個問題,前臺灣省各縣市議會議事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縣市議會依第 十六條規定轉送有關機關之人民請願案,不得責成為一定之處理。其須縣市議 會
提出意見者,應留俟開會時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臺北縣議會議事 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本會依第十七條規定轉送有關機關之人民請願案,不得責
208 類似規定,詳請參見桃園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新竹市議會議事 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苗栗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臺 中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6條、第17條、第18條;南投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 17條;彰化縣議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第5條第2款第3目、第3款第7目;雲林縣議會議事規則 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嘉義市縣議會議事規則第29條、第30條;臺南市議會議事規 則第16條、第17條;高雄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澎湖縣議會議事規 則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宜蘭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花蓮 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臺東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6條、
第17條及金門縣議會議事規則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7條。
成為一定之處理。其須本會提出意見者,應留俟開會時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規
定辦理。」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