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文 說 明
員提議,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經
尚 未 議 決 之 議 案 , 下 屆 不 予 繼 續 審
黨團或政團質詢先於個人質詢進行。
口頭質詢經質詢人同意或未及答復
審計處﹙室﹚所提總決算審核報告之
機關首長列席說明。
第三十九條﹙無法於期限內提供之函復﹚
地方立法機關之專案小組或經指定
單位應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
該自治規則失效。
人。
席得裁決進行協商。
第七十條﹙經協商之議案討論時發言之限制﹚
該機關以書面載明下列各款,通知
法機關另定之,並分別報行政院、
內政部、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地方 行政機關。
第八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立法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七條。
○○○議會職權行使自治條例﹙草案﹚
(一)總說明
○○○議會﹙以下簡稱本議會﹚為提昇職權行使之效率、建立府會良好互動關係
,特別制定本議會職權行使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現代議會職權之 行使,須符合民主原則、法治原則、效能原則、自律原則與權限尊重原則,本 自
治條例爰根據此五大原則,就本議會職權之行使與政府行政部門具有密切互動 關
係者,參考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現有之議會自治規範與各國立法例,予以明文 規
範,俾府會雙方均有所遵循。
(二)條文要旨說明
本自治條例計十四章,共八十一條條文,茲就各條規定要旨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規定本自治條例共通適用之事項,凡四條。各條規定要點如下:
第一條規定本自治條例之性質及地位。
第二條規定本議會行使職權之基本原則。
第三條規定本○行政機關之定義。
第四條規定本議會職權之行使主體。
第二章議案審議,規定本議會審議議案之範圍與程序,凡八條。各條規定要點如下:
第五條規定議案之議決程序-讀會與○政府之參與權。
第六條規定第一讀會程序。
第七條規定第二讀會程序。
第八條規定對立法原旨有異議之補救程序。
第九條規定二讀會針對議案逕依委員會審查意見處理之要件。
第十條規定第三讀會之時機、限制與處理。
第十一條規定議案撤回、合併之條件與處理程序。
第十二條規定屆次任務區隔原則與例外。
第三章聽取報告與質詢,規定本議會對○政府質詢之制度,凡十六條。各條規定要點如下:
第十三條規定書面施政報告與質詢。
第十四條規定緊急事項之報告與接受質詢。
第十五條規定口頭報告與接受質詢。
第十六條規定口頭質詢次數與每次質問時間之預定。
第十七條規定口頭質詢之方式與主體。
第十八條規定黨團或政團之詢答時間與人數限制、參加名單之提出、質詢範圍之限制與應 備詢者之範圍。
第十九條規定議員個人質詢之分組。
第二十條規定施政報告質詢之登記與質詢要旨之送交及其例外、口頭質詢之登記限制。
第二十一條規定書面答詢之時間。
第二十二條規定書面質詢之答詢時間。
第二十三條規定提出質詢內容之限制與違反時之處理。
第二十四條規定答詢之範圍與限制及違反時之處理。
第二十五條規定被質詢人親自出席原則與請假程序。
第二十六條規定質詢與議題分離原則。
第二十七條規定預算與決算事項之質詢。
第二十八條規定質詢辦法之另定。
第四章同意權之行使,規定○政府依法應送請○議會同意事項之處理方式,凡三條。各條規定 要點如下:
第二十九條規定○財產處分案之同意。
第三十條規定○代理公庫之同意。
第三十一條規定○與外國地方自治團體結盟之同意。
第五章覆議案之處理,規定覆議案之處理程序,凡三條。各條規定要點如下:
第三十二條規定送請覆議案之方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覆議案審議之程序。
第三十四條規定覆議案表決之時限與方式。
第六章文件調閱之處理,規定本議會調閱文件時之處理,凡十條。各條規定要點如下:
第三十五條規定調閱機關文件之主體與條件。
第三十六條規定本議會議員請求提供機關文件之條件與限制。
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提供之時間與得拒絕調閱或提供資料之範圍。
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法於期限內提供之函復。
第三十九條規定調閱文件之送閱與保管及提供影本資料之加註。
第四十條規定違反本法拒絕提供資料之處理。
第四十一條規定得閱覽調閱文件之人員。
第四十二條規定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之製作。
第四十三條規定調閱人員之保密義務。
第四十四條規定調閱報告書及處理意見製作前作成決議之限制與例外。
第七章公聽會或聽證會之舉行,規定本議會及委員會舉行公聽會或聽證會應遵循之程序,凡七 條。各條規定要點如下:
第四十五條規定公聽會或聽證會之舉行時機。
第四十六條規定召開公聽會或聽證會之條件。
第四十七條規定公聽會或聽證會之主席及參加人員。
第四十八條規定公聽會或聽證會之通知及有關資料之送達。
第四十九條規定公聽會或聽證會報告。
第五十條規定公聽會或聽證會報告之作用。
第五十一條規定公聽會或聽證會辦法之授權另定。
第八章自治規則之審查,規定本議會對於○政府訂定之自治規則之審查,凡四條。各條規定要 點如下:
第五十二條規定自治規則之查照。
第五十三條規定自治規則審查之期限及其延長。
第五十四條規定自治規則牴觸與無牴處上位階規範時之處理。
第五十五條規定審查自治規則之程序準用自治條例案之規定。
第九章請願文書之審查,規定本議會收受人民請願文書之審查與處理,凡七條。各條規定要點 如下:
第五十六條規定請願文書收受後之處理。
第五十七條規定請願文書之形式審查。
第五十八條規定請願案能否成為議案之審查及請願之撤回 第五十九條規定請願案成立議案之處理程序。
第六十條規定同時或先後向○政府或所屬機關與本議會請願之處理。
第六十一條規定地本議會與○政府對請願案意見不同時之處理。
第六十二條規定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之授權另定。
第十章黨團或政團協商,規定黨團或政團之協商機制,以促進政黨政治於地方自治之發展與議 事效率之提昇,凡八條。各條規定要點如下:
第六十三條規定黨團或政團協商之時機。
第六十四條規定黨團或政團協商會議之參與人員、主持人與協商時間。
第六十五條規定議案協商參與人與召集人、輔助人員。
第六十六條規定協商達成共識時之處理。
第六十七條規定協商逾時未達成共識之處理。
第六十八條規定協商結論大會有異議時之處理及再異議之限制。
第六十九條規定經協商之議案討論時發言之限制。
第七十條規定交付黨團或政團協商之順序及優先處理之情形。
第十一章協調會,規定協調會之處理原則與程序,凡三條。各條規定要點如下:
第七十一條規定協調會舉行之時機、主持人及其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