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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十三年至乾隆六十年府、州、縣的建立

第三章 行政一體化:漢人的移入與府州縣廳制的推行

第四節 乾隆十三年至乾隆六十年府、州、縣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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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雜蘇台」、「那拉散溝」、「八什漢溝」、「吐門爾」、「塘吐溝」等幾個村囤與蒙古 地名有關外,其餘皆與漢人在蒙地的居住狀況有關。比如「三家」、「十家」可能 表示該村落剛形成時可能只有三家或十家,「平房」、「瓦房」則表示其居住結構 特點,「茶棚」、「銅匠溝」、「鷹手營子」可能表示其居住者從事的職業。108 除此之外,乾隆三十八年(1773)成書的《塔子溝紀略》也記載了當時塔子溝 廳的村落分布狀況。其中喀喇沁左旗有49 個村落,土默特右旗有 70 個村落,土 默特左旗有21 個村落,敖漢旗有 24 個村落,奈曼旗有 14 個村落。109而乾隆四 十七年(1782)成書的《欽定熱河志》也記載熱河各地大量的村落名稱與位置,顯 示出乾隆中期後當地的農耕村落已經相當發達。110

第四節 乾隆十三年至乾隆六十年府、州、縣的建立

乾隆十三年(1748),清朝開始進行一系列的禁墾政策,其目的應該是為了降 低漢人移民對蒙古人民在經濟、文化上的衝擊,恢復蒙古原有的社會秩序。但是 對於已經移民至熱河的漢人移民,他們已經在此生根繁衍數十年,乾隆皇帝也不 可能逼迫它們放棄在熱河積累的開墾事業回去故鄉,最好的方式就是加強對這些 漢人移民的治理。因此除了乾隆十三年(1748)開始禁墾政策外,對當地增加新的 稅收制度與熱河兵備道的財政建立,完成了地方財政體系。在行政區劃上,於乾 隆三十九年(1774)新設三座塔廳與烏蘭哈達廳,最重要的是乾隆四十三(1778)年 將原有的七廳升格為一府、一州、五縣的格局。在社會控制上,將直省的保甲制 引入熱河當地,以下將對這段過程加以敘述。

一、廳級地方財政的建立

上文提到雍正年間熱河地區的稅收種類只有課徵落地稅,能徵收的稅額相當 有限,同時徵稅制度的不全導致弊端層出不窮。乾隆十三年(1748)八月,直隸總 督那蘇圖就指出直隸古北口外八溝地方,從前不過是外來開墾之人在此居住,戶 口不多,而且並設官管理,雖曾設立牙帖雜稅,旋即裁撤。但自從派駐同知以來 居民日眾,所出米糧煙酒及一應內地雜貨並外藩貿易牲畜咸聚於此,較熱河之商 販更多。因該地未設牙行,導致無稽之徒乘機把持,商民、蒙古人往往受騙,滋 生事端。當地的地方官並非查禁不嚴,但沒有稽查立法,漏洞百出。111可見當時 八溝廳雖然貿易興盛,但因未設牙行無法對當地的商業貿易進行有效管理。他認 為熱河地方從前亦有此弊,開始設牙行徵稅給票查驗以後,奸徒咸知斂跡,商民 互兮稱便,八溝廳、塔子溝廳應照熱河廳之例設立五行牙帖來解決當地商貿弊 端。112那什麼是「五行牙帖」呢?所謂的「五行牙帖」就是「五行額定稅則」,

108 珠颯,《18-20 世紀初東部內蒙古農耕村落化研究》,頁 123。

109 [清]哈達淸格,《塔子溝紀略》,卷 2,〈疆域〉,頁 890-894。

110 [清]和珅、梁國治等奉敕撰,《欽定熱河志》,卷 50-54,〈疆域〉,頁 827-869。

111 《軍機處檔‧月摺包》,文獻編號 002776,〈直隸總督那蘇圖‧奏請在八溝等處設牙徵稅事〉,

乾隆十三年八月一日。

112 《軍機處檔‧月摺包》,文獻編號 002776,〈直隸總督那蘇圖‧奏請在八溝等處設牙徵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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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詳細內容參表3-4-1。

表 3-4-1 熱河廳之五行稅則

項目 徵收對象 按價抽稅 每年稅收(銀) 應增項目

斗行 米豆雜糧 每斗抽制錢3 文 2,000 餘兩銀

牛馬行 牛馬驢騾羊 每兩銀3 分 700 餘兩銀 此條應增豬稅

烟行 烟葉 每兩銀3 分 300 餘兩銀

烟麵 每兩銀1.5 分

酒行 每兩銀3 分 800 餘兩銀

雜貨行 粗布 每駄銀5 錢 900 餘兩銀 應增紬緞細布、

茶葉、紙張、線 貨、銅鐵、器皿、

估衣、藥材等稅 棉花 每百觔銀2.1 錢

老羊皮、羔皮、驢皮 每百張銀2.1 錢 騾馬皮 每百張銀4.2 錢 牛皮 每百張銀1.05 兩

※本檔案具奏時間為乾隆年間,但那蘇圖在乾隆十三年(1748)的奏提提到「五行牙帖」來研判,

五行稅在熱河廳的實施應是在乾隆初年。

資料來源:《軍機處檔‧月摺包》,文獻編號004839,〈熱河廳五行額定稅則〉,乾隆年間。

根據上文那蘇圖的奏摺以及由表3-4-1 似乎可以推測出,乾隆初年於熱河廳 設立五行稅的原因有二:一是為了對當地的商業發展進行有效的管理,二是為當 地開闢財源,增加財政收入。而五行稅在熱河廳成功的案例也使那蘇圖想要將此 模式複製在八溝廳上。不只是那蘇圖有這樣的構想,一年後新上任的直隸總督陳 大受也提出相同看法,他認為「應請援照熱河五行落地稅之例,量增條款核定稅 則,分地設局,稽察抽取」;「此外如四旗、喀喇河屯、塔子溝三廳廳治地方均為 米穀雜糧彙集之所,應亦各設斗稅以杜私抽」。113不過,後來八溝廳擬定實行的 五行稅是以熱河廳實施的版本為基礎加以修改添加的(參表 3-4-2 與表 3-4-3),這 似乎是針對八溝廳的商貿結構而有所調整。

乾隆十三年八月一日。

113 《軍機處檔‧月摺包》,文獻編號 004688,〈署直隸總督陳大受‧奏請酌覆八溝廳稅額等目〉,

乾隆十四年八月六日。又,《軍機處檔‧月摺包》004828 號與該檔案內文部分重複,其內容 應該是004688 的畧節(簡要的書面報告)本。而下文使用的《軍機處檔‧月摺包》004826、004827 004688 號具奏者均不詳,但連 3 件檔案內容連貫。個人認為此 3 件檔案應是乾隆十四年(1749) 八月直隸總督陳大受上奏的相關檔案。

年(1761)、三十五年(1770)與三十六年(1771)的稅收狀況(參表 3-4-4)。

表 3-4-4 乾隆時期熱河、四旗、喀拉河屯等三廳徵稅狀況

定大清會典事例》中記載乾隆十九年(1754)額定每年徵稅銀分別為 11,512 兩與 5,982 兩。乾隆二十四年(1759)又額定八溝附近之龍鬚門每年徵稅銀 117 兩、大城 子每年235.1 兩、烏蘭哈達每年 1,837.9 兩、固爾板蘇巴爾漢每年 1,447 兩、小子 溝每年175.8 兩、木頭城子每年 374.3 兩。所收稅銀報理藩院請旨分賞蒙古札薩 克外,餘賸解戶部。115因此若將《欽定大清會典事例》中的額定徵稅銀加上《明 清檔案》所記載乾隆三十五年(1770)的徵稅銀,熱河地區一年的稅收最多是 27,344.47 兩,可見乾隆時期熱河地區的稅收雖較雍正十三年(1735)的 11,633 兩 增加頗多。但是八溝廳與塔子溝廳等地的稅收是由理藩院徵收轉交戶部,只有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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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乾隆朝上諭檔》指出熱河兵備道庫貯銀經常由戶部、內務府撥入龐大經費,

是皇帝的「行在銀庫」。每當熱河兵備道庫貯銀不足,即要求戶部、內務府撥入 經費,但熱河兵備道庫貯銀大部分是由戶部撥入,內務府撥入較少。116賴惠敏則 透過《清宮熱河檔案》、乾隆朝〈內務府銀庫用項月摺檔〉指出內務府自乾隆三 十三年(1768)以後大量撥款至戶部,再由戶部撥入熱河兵備道庫。同時根據賴惠 敏的整理,乾隆時期由戶部撥經費入熱河兵備道庫一共是7 次,由內務府廣儲司 撥經費入熱河兵備道庫也是7 次,推翻了彭嘉楨的論點。賴惠敏根據《清宮熱河 檔案》的四柱清冊財政資料(表 3-4-5)指出乾隆年間修建熱河寺廟工程,有時先動 用道庫銀兩,內務府庫銀在如數撥還。117根據她的估計,乾隆年間內務府共撥熱 河兵備道270 萬兩,這就呼應了劉翠溶教授所指出戶部和內務府兩者權限並未絕 對的劃分,經費也互有往來。因此熱河兵備道的經費來源是由內務府和戶部挹注 地方財政經費,與關內以火耗為來源的經費有別,並沒有增加地方財政負擔。118 至於熱河兵備道庫的支出的項目種類繁多,包含皇帝巡幸、興建寺廟、賞賜 王公、官兵俸餉等項。以乾隆二十八年(1763)為例,當時的支出項目為:「戶部 劄行賞給隨圍兵丁並找領路費銀」44,862.2 兩、「灤河引河工料銀」2,629.61 兩、

「賞給看守行宮太監并厄魯特兵丁及恭接內廷主官兵路費銀」7,050.19 兩、「支 取看守行宮官兵等銀」893 兩。119由此可見內務府和戶部挹注大量經費給熱河兵 備道,清廷才有能力經營熱河,將這個彈丸之地經營成長城外的政治與宗教中心。

116 彭嘉楨,〈清代熱河地區之巡幸活動與區域發展關係之研究〉,頁 71-73。

117 「四柱清冊」是清代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案按「四柱」(算盤上的四柱)格式會計記帳之用 的會計報告表冊,清廷藉此對各地財政收支預算實行有效的監控。根據烏仁其其格的研究,

清代的四柱奏銷於崇德三年(1638)已有雛形,後經過順治八年(1651)的整頓,至順至十一年 (1654)有了對奏銷冊的核實摸算等的形式,到康熙、雍正時期達到完備。所謂的「四柱」包 含「舊管」(期出餘額或上期結存)、「新收」(本期增加額)、「開除」(本期減少額)、「實在」(期 末餘額),其計算公式為「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參烏仁其其格,〈清代四柱 清冊檔案中的盟旗經濟與管理──以歸化城土默特為例〉2015 中央研究院明清研究國際學術 研討會會議論文,2015 年 12 月 10 日-11 日。不過,將四柱清冊的資料按照計算公式進行計 算,但是得到的數字卻不見得與檔案上記載的數字完全相同,但是在檔案資料中卻找不到產 生誤差的原因,仍待將來蒐集資料進行加以釐清。

118 賴惠敏,《乾隆皇帝的荷包》,頁 360-366。

119 《清宮熱河檔案》,第 1 冊,頁 51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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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4-5 乾隆年間熱河兵備道庫之四柱清冊

年代(乾隆) 舊管 新收 開除 實在 資料來源:《清宮熱河檔案》

二十五年 100,000.00 ― 冊 1,頁 403

二十九年 129,760.00 冊 1,頁 528

三十年 129,375.15 400,496.28 167,914.17 361,957.25 冊 1,頁 569 三十一年 361,957.25 200,635.48 20,678.67 541,914.05 冊 2,頁 4 三十二年 541,914.05 6,643.05 22,942.98 525,614.13 冊 2,頁 44-45 三十三年 525,614.13 3,727.93 38,464.45 490,678.61 冊 2,頁 97-97 三十五年 457,870.73 507,963.80 36,707.62 929,126.90 冊 2,頁 215-217 三十六年 929,126.90 303,446.21 441,500.38 791,072.74 冊 2,頁 404-406 三十七年 791,072.74 504,693.79 188,789.87 1,073,976.66 冊 2,頁 530-532 三十八年 1,073,966.66 1,617.96 213,284.16 862,310.46 冊 3,頁 405 三十九年 862,310.46 245,303.1400 84,778.60 1,022,835.01 冊 3,頁 298~299 四十年 1,022,835.01 1,427.41 121,731.01 902,531.41 冊 3,頁 450-451 四十一年 902,531.41 0.00 63,848.40 838,683.01 冊 4,頁 77-74 四十二年 860,429.57 330,983.60 114,450.71 1,076,962.46 冊 4,頁 117-118 四十三年 1,076,962.46 1,035,275.91 183,156.01 1,929,082.35 冊 4,頁 210-211

四十四年 1,929,082.35 711.78 121,342.73 1,808,451.41 《乾隆朝上諭檔》,冊9,頁 907-908

四十五年 1,808,451.41 100,416.54 197,523.47 1,711,344.48 冊 4,頁 470-471 四十六年 1,711,344.48 4,952.82 124,034.09 1,592,262.20 冊 5,頁 10-12 四十七年 1,592,263.20 904.49 74,197.26 1,518,970.43 冊 5,頁 135-136 四十八年 1,518,970.43 500,795.74 1,019,871.05 冊 5,頁 167-165 四十九年 1,019,871.05 106,820.89 1,069,285.71 57,406.23 冊 5,頁 229-231 五十年 57,406.23 300,820.50 68,242.24 289,984.50 冊 5,頁 272-273 五十一年 289,984.50 23 149,044.07 140,963.43 冊 5,頁 396-399 五十二年 140963.43 225,000.00 68448.28 297515.15 冊 6,頁 78-80 五十三年 297,515.15 30.80 87,321.32 210,224.63 冊 6,頁 236-239 五十四年 210,224.63 335.00 65923.24 144,626.39 冊 6,頁 332-336 五十五年 144,626.39 336.00 78,572.14 66,390.25 冊 6,頁 506-510 五十六年 66,390.25 300,312.00 96,837.23 269,865.02 冊 7,頁 70-71 五十七年 269,865.02 1,867.35 93,119.93 178,649.34 冊 7,頁 177-182 五十八年 178,649.34 6,822.00 50,418.10 135,053.24 冊 7,頁 339-341 五十九年 135,053.24 6,312.02 54,306.46 87,058.79 冊 7,頁 498-500 六十年 87,058.79 208,312.00 65,300.15 230,070.64 冊 7,頁 57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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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會控制的一體化:保甲制的推行

保甲制度是清廷對府州縣進行社會控制的一項重要制度,保甲制度的基本內 容是「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一張,

備書姓名丁數,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每夜宿客 姓名、人數、行李、牲口幾何,作何生理,往來何處,逐一登記明白」。120保甲 制不僅適用於城市,也適用於廣大鄉村。保甲首領不僅管理其轄下居民,還需每

備書姓名丁數,出則註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每夜宿客 姓名、人數、行李、牲口幾何,作何生理,往來何處,逐一登記明白」。120保甲 制不僅適用於城市,也適用於廣大鄉村。保甲首領不僅管理其轄下居民,還需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