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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劃旗定界:清初熱河的行政區劃

第一節 盟旗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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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明正德十二年(1517),一度統一蒙古的達延汗逝世,蒙古當地又陷入分裂割 據的局面。答言汗長子鐵力擺戶(圖魯伯特)後裔繼承汗位,統轄左翼三萬戶,駐 帳於察哈爾(察罕兒)萬戶。後傳位至打來孫汗(又稱達賚遜庫登汗,1520-1557) 時,因害怕被強大的右翼勢力俺答汗(又稱阿勒坦汗)兼併,率眾從山西省的宣 府、大同塞外東遷至西拉木倫河流域,並併吞了兀良哈的泰寧、福餘二衛。1明 萬曆三十二年(1604),打來孫汗玄孫林丹汗繼承蒙古大汗位。由於蒙古各部長期 以來割據,各部紛紛稱汗,雖林丹汗在位期間強化其汗權,並試圖以武力統一蒙 古,但反而促使蒙古各部離心,故林丹汗實際上只是控制察哈爾一部的「蒙古大 汗」。2

明萬曆四十四年(1616),以努爾哈齊為首的建州女真崛起於中國東北,建立 金國(滿文 aisin gurun)。他對漠南東部蒙古採取滿蒙聯姻政策,與科爾沁部長奧 巴結盟。後皇太極繼位,敖漢、巴林、奈曼等諸部相繼脫離林丹汗歸附後金。天 聰六年 (1632)清太宗皇太極親征察哈爾,林丹汗不戰向西逃亡,二年後病死於 大草灘。天聰九年(1635),林丹汗子額哲率領其餘下一千餘戶投降。在此之前,

位於西喇木倫河一帶的翁牛特、克什克騰、阿魯科爾沁、茂明安、烏珠穆沁、阿 巴噶、蘇尼特、浩齊特等部相繼歸入清朝。至此,整個漠南蒙古完全進入清朝的 統治範圍。

但是,屬於漠南蒙古的熱河地區在清初時期如何被治理?清朝在當地設立哪 些職官?用什麼樣的方式治理當地?在論述清代熱河地區行政區劃與地方財政 的「一體化」問題之前,須對清初熱河地區的治理方式做深入的探討。

第一節 盟旗制度的產生

清朝在蒙古地區設有許多的「盟」與「旗」,它是一種集基層政權組織、軍 事組織與社會組織三者合一的一種特殊制度,而清朝透過理藩院加以管理。在論 述清代熱河地區的盟旗制度沿革之前,必須先瞭解漠南蒙古盟旗制度設立的背 景、發展及其功能。

一、盟旗制度設立的背景

清代蒙古盟旗制度設立的背景,主要是蒙古舊有的社會組織,並結合清太祖 努爾哈齊建立的八旗制度而形成的。

1 周清澍,《內蒙古歷史地理》(呼和浩特:內蒙古大學出版社,1994),頁 156。

2 郝維民、齊木德道爾吉主編,《內蒙古通史(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冊 1,頁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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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蒙古舊有之社會組織

明清交替之際蒙古地區的各部族實際上就是各個大小不一的部落集團,各部 落的領主都有其領地和「阿寅勒」(蒙文 ayil,牧戶)。大的領地叫做「兀魯思」(蒙ulus)或「土綿」(蒙文 tümen,萬戶),由大的部落集團構成,以該集團較強大 部落名稱為該兀魯思的名稱,較著名的如察哈爾、土默特等部。而每個兀魯思又 可以劃分成若干互相聯合的阿寅勒,這些阿寅勒均在一塊共同的草場上游牧,由 這塊土地的世襲領主為首領,而該首領隸屬於兀魯思領主。而蒙古人稱這種阿寅 勒聯合群為「鄂托克」(蒙文 otoγ)。鄂托克是以一塊小領地為單位的經濟社會組 織,所有的蒙古人都必須加入,身處於鄂托克中的蒙古牧民必須要繳稅。同時,

鄂托克也是一種軍事單位,蒙古牧民中的壯丁必需服兵役,其組成的軍團稱為「和 碩」(蒙文 qosiγu)。3每個鄂托克根據其人口多寡,組成大小不一的和碩。

兀魯思除了可劃分為大小不一的鄂托克外,還可以劃分為若干的「愛馬克」

(蒙文 ayimaγ)。趙雲田認為愛馬克與鄂托克的差異之處在於:愛馬克不僅以地緣 關係為基礎,而且必須屬於一個親族集團;鄂托克則單單以地緣關係為基礎,阿 寅勒(牧戶)彼此之間不一定存在著親族關係。而且愛馬克彼此之間的規模大小可 以相差十分懸殊,有時候一個愛馬克就是一個鄂托克,但有時數個愛馬克才可組 成一個鄂托克。由於鄂托克經常以處於支配地位的愛馬克命名,所以在實際情況 上愛馬克與鄂托克兩個詞常互為使用。4

另外在這些大小不一的部落集團之間,還存在一種集會稱為「丘爾幹」(滿 文culga

n

,蒙文čiγulγan,盟)。這種集會並非固定、常設的性質,集會地點與參 加人員的規模都不固定,而是參加的部落首領們根據本此之間的關係互相商訂。

集會的規模大小也不全然相同,有時候在一個兀魯思內部舉行,有時在幾個兀魯 思之間召開。召開丘爾幹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外乎調解彼此之間的爭端,或是商討 重要的行政、立法事項,或是建立軍事或貿易方面的盟約。

在當時的蒙古部族階層中,汗與濟農(蒙文 ǰinong,「儲君」或「副汗」)是統 治階層中的最上層。汗與濟農管理直屬於他們的大兀魯思。在汗與濟農之下,由 擁有成吉思汗世系血統的王子們組成統治階層中的中層,他們被稱為洪台吉、台 吉、塔布囊,是各個兀魯思、鄂托克的領主。統治階層中的最下層是世襲的職官 貴族,掌管戰爭、防衛、行政、司法與徵稅等事務,一般被被稱為札薩固勒(蒙 文ǰasaγul,執事官)、達爾罕(蒙文 darqan,匠戶)、德木齊(蒙文 demči,協理)、

收楞格(蒙文 šüülengge,收稅官)、額勒赤(蒙文 elči,使臣)。而愛馬克的首領也 是屬於統治階層中的中層,他們既是領主又是屬於大領主的藩屬,一般稱為阿合 (首領)、札薩克(統領)、圖錫墨爾(蒙文 tüšimel,官員)。另外,藏傳佛教中的黃 教(格魯派)傳入蒙古各部後,由於大多數的上層喇嘛出身於統治階級,因此也擁

3 日本學者田山茂認為「和碩」在蒙古各部族出現的時間不一,漠西蒙古約出現於十五世紀中期,

漠北蒙古約出現於十六世紀前半。而漠南蒙古因為長期使用元代的千戶制度至十七世紀,故 建立時間最晚。參[日]田山茂著、潘世憲譯,《淸代蒙古社會制度》,頁22。

4 趙雲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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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定的領地和屬民。

各級統治階層均管理該領地的一切事務,包含行政、軍事、司法以及徵稅的

權力,由汗支配大領主,大領主再支配小領主,層層分工。汗與領主的關係體現 於阿勒巴(蒙文 alba),其內容包括:領主必須參加行政與軍事會議並共同參與司 法案件審理,提供給汗武裝軍隊及物質上的支援。

在當時蒙古社會中,平民(蒙文 arad)與奴隸屬於被統治階級。平民對於領主 的關係,主要體現於人身隸屬與賦稅勞役等方面。就人身隸屬關係而言:一、領 主可以任意處置平民,但平民不得離開領主,離開則視為逃亡,要立即追捕交由 領主處置;二、領主可以將平民出讓或贈與他人,生活上的一切(包含婚事、出 家為僧)均需受到領主的控制。就賦稅勞役而言:一、平民要向領主繳納牲畜以 及畜產品;二、平民必須在領主帳幕裡服役,拾取燃料;三、平民必須在領主的 軍隊中服役並參加圍獵,若是在驛站當差則必須提供馬匹以及糧食;四、當領主 受到罰款時,平民必須以其牲畜代替領主賠償;五、在領主花費的所有場合,平 民必須向領主提供牲畜與勞役。而奴隸主要有三種來源:一種是世襲的,一種是 哈喇庫蒙(蒙文 qara kümün,平民)階層淪落下來的,一種則是從戰爭或是其他部 落或民族中劫掠而來的人口。他們一般充作家庭僕役,一般而言沒有財產,他們 永遠必須對他們的主人提供賦稅與勞役。5

因此阿拉特與奴隸在蒙古社會中受到極大的壓迫,反抗之事屢見不鮮;加上 統治階層子弟因為分封越來越多,領地逐漸縮小,故各領主為了擴大自己的領地 和屬民,經常挑起戰爭,使明末清初的蒙古社會處於動盪之中。

(二)、努爾哈齊建立的八旗制度

八旗制度其實繼承金代女真人十進位軍事制度的傳統,金代的猛安、謀克制 度中,以兵十人為一組,十組設謀克(百夫長),千戶設猛安(千戶長),並以三百 戶為謀克,十謀克為猛安,而這種十進位的傳統也被滿人所繼承。6明萬曆二十 九年(1601),清太祖努爾哈齊「將所聚之眾每三百人內立一牛彔額真管屬,前此 凡遇行師出獵,不論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滿洲人出獵、開圍之際,各出箭 一 枝,十人中立一總領,屬九人而行,各照方向不許錯亂」,自此牛彔編制已經 初步形成。7儘管努爾哈齊沿用牛彔之名稱,但是其內容卻發生了改變。劉小萌 認為萬曆二十九年(1601)的牛彔編制的意義在於:一、牛彔的性質由過去的部落 時代出兵行圍實在族寨內自願結合的臨時性組織轉變為軍政合一的常設性組 織;二、牛彔由以往的10 人之制改為編丁 300 人,不僅規模擴大,努爾哈齊的 統治地位也因此加強了。8

5 趙雲田,《清代蒙古政教制度》,頁 5-6。

6 [元]脫脫,《金史》(北京:中華書局,1975),第 5 冊,卷 44,〈志第二十五‧兵‧兵制〉,

992。又,陶晉生認為「謀克」一詞除了有「百夫長」之意外,更確切的意義應是「族長」。

參陶晉生,《女真史論》(臺北:稻香出版社,2003),頁 24。

7 《清實錄‧滿洲實錄》,第 1 冊,卷 3,頁 117-118,辛丑歲(萬曆四十一年)正月條。

8 劉小萌,《滿族從部落到國家的發展》(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7),頁 127-128。

janggin),牛彔章京(滿文 niru i janggin)漢語為佐領,甲喇章京(滿文 jalan i janggin) 為參領,梅楞章京(滿文 meiren i janggin)為副都統,固山章京(滿文 gūsa i janggin) 為都統。因此八旗制度即以300 人為 1 佐領,5 佐領設 1 參領,5 參領設 1 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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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1-1 明代後期內蒙古諸部分佈圖

圖片來源:周清澍,《內蒙古歷史地理》,「內蒙古地區明代後期蒙古諸部分佈圖」。

對八旗各機構進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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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盟旗制度推行於漠南蒙古的經過

雖然滿人與蒙人在社會制度與文化上有許多相似之處,為後來盟旗制度的推 行提供一個良好的背景。但是,若漠南蒙古沒有進入清朝的勢力範圍,盟旗制度 便不可能推行。因此清朝或透過聯姻、同盟的外交途徑(如科爾沁部、內喀爾喀 部),或以軍事力量征服手段(如察哈爾部),將漠南蒙古納入其勢力範圍,才將盟 旗制度推行於當地。但清朝剛開始盟旗制度時並不順利,最後仍使用強力的行政 措施才得以順利推行,具體來說主要有三方面:

(一)、將清朝法律推行於漠南蒙古

天聰三年(1629)正月,清太宗皇太極「頒敕諭於科爾沁、敖漢、奈曼、喀爾 喀、喀喇沁五部落,令悉遵我朝制度」。16同年三月,遣國舅阿什達爾漢、同尼 堪等齎敕,諭歸順各部落蒙古諸貝勒,申定軍令。「若征察哈爾,凡管旗事務諸 貝勒。年七十以下、十三以上俱從征,違者罰馬百、駝十。遲三日不至約會之地

天聰三年(1629)正月,清太宗皇太極「頒敕諭於科爾沁、敖漢、奈曼、喀爾 喀、喀喇沁五部落,令悉遵我朝制度」。16同年三月,遣國舅阿什達爾漢、同尼 堪等齎敕,諭歸順各部落蒙古諸貝勒,申定軍令。「若征察哈爾,凡管旗事務諸 貝勒。年七十以下、十三以上俱從征,違者罰馬百、駝十。遲三日不至約會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