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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治理一體化:嘉慶至光緒新政前軍府制度的發展…

第四節 軍府制度下的漢人移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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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成之後,地方盜賊稍為斂跡,奈運會所趨地方終難平靖,百密或有一疏,彼賊 匪即不能斬草除根,萌芽不生也」,可見太平社僅有自保而無肅清剿匪之功能。88 既然太平社的作用有限,為何清廷仍強力推行呢?首先,這樣的組織不用花 到政府任何一分錢,當時的清朝自道光年間以後財政每況愈下,統治者實不可能 有多餘的經費用在熱河當地的治安上。其次,太平社這種鄉勇組織能與舊有的保 甲制度結合,熱河都統賡福就指出「各州縣向來設有太平社,每社公立社長巡緝 稽查與保甲之法相輔而行,緝捕尤為周密」,可見地方政府透過保甲制度在一定 的程度上控制太平社。89因此對於當時的清廷而言,太平社雖不能完全消滅熱河 當地的盜賊,但卻是最經濟實惠而有效的辦法,故太平社制度一直在當地發展。

如同治年間,熱河當地發生紅鬍子匪首施坤搶奪熱河某蒙古札薩克旗之財物、牲 畜並殺害台吉、披甲等十多人的案件,仍是靠太平社查拏匪徒。90

同時太平社也擴及一般蒙古盟旗制度中,珠颯指出咸豐四年(1854)喀喇沁右 旗就已經編入保甲並組成一個太平社的情況。同治四年(1865),喀喇沁中旗的村 屯、寺院均編入保甲,也組成一個太平社。91由此可見保甲制度與太平社互為表 裡的推行,完全破壞了清朝在當地原有的「旗民分治」與「蒙漢分治」政策,蒙 古人與旗人全部劃入保甲組織,並編入太平社鄉勇組織,與移民至當地的漢人移 民融為「一體」。

第四節 軍府制度下的漢人移墾

在軍府制度的建立與禁墾政策的推行下,清廷仍無法抑制漢人移墾的規模。

嘉慶皇帝於嘉慶十一年(1806)中的上諭就提到「據稱科爾沁該管旗界常突額勒克 等處自嘉慶七年奏准墾種閒荒地土,經今四載,流寓已有數萬」,而這些移民「均 有土著版籍,設地方閒遇災荒年歲,朕必優加撫卹,州縣官果能勤宣德意,勞來 安集,小民又何肯輕去其鄉?至出口墾荒者,動輒以千萬計」。92可見禁墾政策 無法阻止漢人往東部蒙古移民的腳步。因此在軍府制度下的漢人移墾社會所呈現 的景觀有二:一是移墾規模的再深入與集市的出現,二是木蘭圍場周邊的開墾與 圍場廳的建立。

一、移墾規模的再深入與集市的出現

在嘉慶十五年(1810),清朝官方就發現熱河迤北一帶,「民人集聚漸多,山 廠平原盡行開墾,均向蒙古輸租」。93以喀喇沁左旗為例,該旗在乾隆十七年(1752)

88 周鐵錚修、沈鳴詩等纂,《朝陽縣志》,卷 23,〈記事〉,頁 544。

89 《宮中檔咸豐朝奏摺》,文獻編號 406000665,〈熱河都統賡福‧奏為遵旨整頓保甲地方情形恭 摺具奏〉,咸豐元年五月二十八日。

90 《軍機處檔‧月摺包》,文獻編號 096672,〈稟呈王爺為派旂員太平社首人等查拏紅鬍子匪首 施坤等情具奏請旨〉,同治年間。

91 珠颯,《18-20 世紀初東部內蒙古農耕村落化研究》,頁 214-215

92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嘉慶道光朝上諭檔》,第 11 冊,頁 541-542,嘉慶十一年七月十四 日。

93 《清實錄‧仁宗睿皇帝實錄》,第 31 冊,卷 226,頁 35,嘉慶十五年二月下丁未條。

六月時,該旗開墾地畝 14,527.30 頃;但是到了嘉慶十八年(1813)時,該旗開墾 地畝僅剩8,884.07 頃,可能的原因應是乾隆以來的禁墾政策中規定漢人移民歸還

承德府 8,979 41,496 1:4.62 16,339 110,171 1:6.74 68,675 165%

灤平縣 5,230 106,630 1:20.39 6,914 45,769 1:6.62 -60,861 -57%

平泉州 29,315 154,308 1:5.26 20,449 158,055 1:7.73 3,747 2%

豐寧縣 20,871 72,079 1:3.45 22,198 115,973 1:5.22 43,894 61%

建昌縣 23,730 99,293 1:4.18 31,996 163,875 1:5.12 64,572 65%

赤峰縣 6,324 22,378 1:3.54 14,999 112,604 1:7.51 90,226 403%

朝陽縣 15,356 61,220 1:3.99 31,751 77,432 1:2.34 16,212 26%

總計 109,805 557,404 1:5.08 144,646 783,879 1:5.42 226,465 41%

資料來源:承德民族師範高等專科學校承德府志校點組點校,《光緖朝重訂承德府志校點本》,卷 23,〈田賦‧戶口〉,頁 727-728。

100 [俄]阿‧馬‧波兹德涅耶夫(Pozdneev, Aleksei Matveevich)著、張夢玲等譯,《蒙古及蒙古人 (二)》,頁 40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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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經商墾種漢人,清廷又於光緒十年(1884)將巡檢從白岔移治經棚。101

二、木蘭圍場周邊的開墾與圍場廳的建立

除了觀察漢人移民在蒙旗開墾外,更重要的的是漢人移民在木蘭圍場的移 墾,在這漫長的過程中處處顯示清廷與人民在封禁與開墾態度上的角力,下文將 對木蘭圍場開墾過程做分期敘述。

(一)、乾隆至咸豐時期木蘭圍場的偷砍、打牲與移墾

木蘭圍場一直是清朝皇家的禁地,但它豐富的資源一直吸引許多移民甘冒風 險去偷砍、打牲,除此之外還有許多移民也至圍場周圍開墾。早在乾隆六年 (1741),古北口至圍場一帶因其處土脈肥腴,水泉疏衍,內地之民願往墾種,而 科糧甚輕,當時開墾地畝已有 3,000 餘頃。102乾隆七年(1742),漢人的開墾已經 迫近圍場,最後乾隆皇帝處理的方式是從「六道河東至黑溝、西至畫皮溝,兩頭 接連,豎立號木,將六道河內居住民人俱令向外遷移,或在喀布齊路之外圍居住,

或回原籍,各聽其便」。但當地熱河同知又上奏稱「五十家子、六道河居住民人,

平日在彼,與公私均權其力,實屬有裨地方。況查六道河等處未開展邊界之前原 在圍場以外,今始議併入圍內,請仍留居,停止遷移」,可見當初這些漢人開墾 之土地是否侵犯到圍場劃界有很大的爭議,故清廷派出直隸總督高斌前往木蘭圍 場勘查。103同時間,古北口等站主事雙全上奏提到古北口外圍場周邊驛站蒙古,

諳習放牧馬匹,但往來當差與傳遞文書、搭橋墊道之事均需依賴漢人來完成。而 高斌勘查後認為當地驛站蒙古有599 人,蒙居之漢人有 500 餘口,現在如果要這 些漢人移居界外喀布齊路地,但該地地勢偏狹且無可耕之地;而且漢人移走後,

蒙古不諳墊道搭橋,將來有貽誤之虞。乾隆皇帝有鑑於此於乾隆九年(1744)六月 二十九日硃批道:「且不必遷移,但嚴禁其向內再墾。若有向內再墾者,必如前 議遷移,該管官亦有罪,將此諭彼處知之。欽此」,可見清廷已允許這些移民在 當地就地合法開墾。104

雖然清朝對於圍場有相當嚴格的保護,但仍有許多漢人持續在木蘭圍場周邊 聚集,或盜採、或盜獵、或種地,官方屢禁不止,防不慎防,究其原因就是這些 漢人難以追蹤管理。乾隆二十八年(1763),當時的熱河理事同知明山保就指出木 蘭圍場當地有三種人難以掌握:第一種是「外來無籍遊民」,他們「往來靡定,

並無生業,或乘隙潛赴圍內偷砍打牲」,「多係隻身流民,往來竄徙,稽查難周」。

第二種是「向有工程處做工即由京抬送什物之人」,該工係自口內帶出,不下數 千餘人。第三種是「聖駕巡幸而隨營生意之人」,人數上「亦復不少」。以上這三 種人並不受保甲制管轄,地方官難以稽查約束,導致木蘭圍場周邊偷砍打牲之事

101 康清源,《熱河經棚縣志》,卷 2,〈建置〉,頁 47。

102 《清實錄‧高宗純皇帝實錄》,第 10 冊,卷 155,頁 1217,乾隆六年十一月下辛卯條。

103 《清宮熱河檔案》,第 1 冊,頁 229-232。

104 《清宮熱河檔案》,第 1 冊,頁 229-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