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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至光緒新政前熱河的禁墾政策與社會控制的強化

第四章 治理一體化:嘉慶至光緒新政前軍府制度的發展…

第三節 嘉慶至光緒新政前熱河的禁墾政策與社會控制的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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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行宮兵丁被裁撤,連熱河行宮也裁撤不少官兵。道光十八年(1838)一 月,清廷決定將熱河園庭內外廟歸併處所分別裁撤官兵,共裁去苑副4 員,六品 副千總2 員,七品副千總 11 員,八品副千總 12 員,兵 296 名。55因此,熱河總 管轄下官兵員額的縮小反映出重要性逐漸降低。

雖然道光年間行宮兵丁被裁撤,但熱河行宮與其周圍藏傳佛寺的經營尚可運 行。到了同治時期熱河行宮與周圍藏傳佛寺已經到了無法維持的地步。同治十三 年(1874)六月,熱河正副總管錫祉、福長的奏摺提到當時的熱河行宮之殿座及點 綴處所損壞情形越來越嚴重,到了無法修理的地步;而倉房存儲兵米,兵役房不 堪棲止,熱河行宮外圍城牆被大水沖壞。在經費不足的情況下,總管只能「擇要 修辦,其餘不能顧及」。56最後清廷於光緒二年(1876)從戶部撥款 1,000 兩,交予 熱河總管「擇要黏修」,可見熱河行宮到了清末已經完全不受重視,熱河總管更 顯得無足輕重。57

因此熱河都統設立後反而使熱河總管的重要性逐漸降低,到了同治、光緒年 間只管理熱河行宮與外八廟以及口外官莊事務的小官。到了光緒三十年(1904),

清廷鑑於「熱河設有苑丞、苑副、千總等官專司看守園庭及外廟等處差使,正總 管雖有兼管喇嘛、額魯特事務之責,事亦較簡。擬請將熱河正總管、副總管二缺 裁撤,所有園庭及各該處事務並所屬官兵等,統歸熱河都統管轄」,將熱河總管 予以裁撤。58

綜合上述,自道光八年(1828)屠之申為熱河府州縣官正名開始引發出一系列 對熱河軍府制度的再改革後,除了擴充了行政經費與典吏員額外,熱河兵備道庫 財政趨向獨立與管理方式從原本的四柱清冊改為每年呈報正襍錢糧數目。更重要 的是對直隸總督與熱河都統之間的權責更加釐清,並設立蒙古官學以解決各種控 案呈詞上的繙譯問題,這也讓熱河軍府制度更加完整。熱河都統的擴權在一定程 度上壓縮了熱河總管的權力,導致熱河總管被裁撤。

第三節 嘉慶至光緒新政前熱河的禁墾政策與社會控 制的強化

前文提到乾隆十三年(1748)頒佈禁墾政策後並沒有辦法完全阻擋前往熱河 的漢人移民潮,特別是發生嚴重天災時,清廷也只能讓禁墾政策流於形式。加上 蒙古王公不反對漢人移民至蒙古,他們希望藉此獲得經濟利益,故清廷的態度就 是自相矛盾,立場反覆。如嘉慶十一年(1806),嘉慶皇帝在其上諭就提到「蒙古 各部落,因有閒荒山場,懇請招民開墾;及墾種日久,民戶眾多,又懇請驅逐,

55 [清]文璧等纂,《欽定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卷4,〈都虞司‧熱河園庭裁撤弁兵〉,頁200-201。

56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承德市文物局合編,《清宮熱河檔案》,第 17 冊,頁 146-147。

57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承德市文物局合編,《清宮熱河檔案》,第 17 冊,頁 150-151。

58 劉錦藻,《清朝續文獻通考》(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0,據光緒二十五年(1899)石印本影 印),第 2 冊,卷 129,〈職官考十五‧京文職‧內務府〉,頁 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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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牘纍纍,殊非情理之平」。59這樣的現象使漢人移民潮禁而不止,連嘉慶皇帝 也深感無奈的說道:「流民出口,節經降旨查禁,各該管官總未實力奉行,以致 每查辦一次,輒增出新來流民數千戶之多,總以該流民等業已聚族相安驟難驅逐 為詞,仍予入冊安插,再屆查辦復然,是查辦流民一節,竟成具文」。60在這樣 的情況下,嘉慶、道光父子只能在現有的狀況下重新調整禁墾政策。

一、嘉道時期禁墾政策的延續

嘉、道時期在禁墾政策基本上是以乾隆時期為基礎,配合當下漢人在蒙古的 開墾狀況進行補強,其內容主要有下列三點:

(一)、命令蒙古地方官員對境內漢人開墾之土地進行丈量立界

嘉慶時期漢人移民的移墾以已經深入哲里木盟一帶,其開墾規模遠比乾隆時 期還大。如嘉慶五年(1800),郭爾羅斯長春堡(今吉林省長春市南)地方漢人已開 墾土地265,648 畝,已遠超過清廷控制,除設官治理並將居民造冊備查外,並令 當地不准多墾一畝、不准增居一戶。61嘉慶十六年(1811),清廷亦規定昌圖額爾 克(今遼寧省昌圖縣)地方「其已開四至之外,不准多開一畝,增居一民」。62道光 三年(1823),科爾沁卓哩克圖王旗與賓圖王旗私招流民開墾地畝,均經穵立地界 封堆,嚴諭各民戶毋得復行展占,並傳知蒙古,不准再為招墾。

(二)、加強各邊官員對欲出口的漢人移民進行查緝

嘉慶皇帝認為內地流民出口私墾,本干例禁,迨人數眾多,難以驅逐。每每 耗費數年查辦,最後地方官員仍懇請編丁入戶。朝廷屢次嚴禁不得再有私墾,但 各地將軍等亦視同具文,並不努力查辦,殊非清源節流之道。因此他於嘉慶十六 年(1811)十月,下令直隸、山東、山西各督撫轉飭各關隘,及登(州)萊(州)沿海一 帶地方,「嗣後內地民人有私行出口者,各關門務遵照定例,實力查禁,若有官 吏互相容隱,私行縱放,一經查出。即據實參處」;「該將軍仍督令該管官,隨時 嚴查保甲,互相稽考,俾得各專責成」。63

(三)、對熱河蒙漢人民制訂更嚴厲的處罰條例

除了加強對既有的私墾土地以及移民進行管理外,清廷還分別針對漢人、蒙 古人制訂非常嚴格的法律,希望以嚴刑峻法遏止私墾情況進一步惡化。相關法律 的制訂主要有三方面:

59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嘉慶道光朝上諭檔》,第 11 冊,頁 541-542,嘉慶十一年七月十四 日。

60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嘉慶道光朝上諭檔》,第15 冊,頁 515,嘉慶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

61 [清]崑岡等奉敕著,《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第 10 冊,卷 978,〈理藩院‧戶丁‧稽 查種地民人〉,頁1125。

62 [清]崑岡等奉敕著,《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第 10 冊,卷 978,〈理藩院‧耕牧‧耕 種地畝〉,頁1131-1132。

6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嘉慶道光朝上諭檔》,第 16 冊,頁 594,嘉慶十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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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封禁牧廠,私令民人墾種者,照私募開墾地畝例,分別曾否得受押荒銀錢,各 加一等治罪」。70這裡的「押荒銀錢」指的是「移民實邊」政策實行前,蒙古王 公貴族將土地私下租給流入當地的漢人農民耕種,收取一定數額的租金,墾熟後 每年收取地租,不向清政府交納田賦,而蒙古王公所受懲罰輕重即與是否收受地 租有關,並以原有的嘉慶十一年(1806)例為基礎加重懲罰。71

3.嚴禁漢人與蒙古婦女通婚

清廷於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規定嚴禁蒙漢通婚,但這樣的禁令並沒有達到 遏阻的效果。上一章提到乾隆十四年(1749)七月,直隸總督陳大受處理退還漢人 移民典種土默特等處蒙古地畝的情形時還須禁止蒙、漢雜居,可見當時蒙、漢雜 居甚至通婚的情況已經已經十分普遍可見乾隆時期的禁令已形同具文,故清廷於 嘉慶六年(1801)規定,「嗣後將民人娶蒙古婦女之處,嚴行禁止。其業經娶過,

任伊兩家情願,均令陸續帶回原籍。禁止後仍有私娶蒙古婦女者,一經旁人告發,

將所娶之婦離異,交還母家。將主聘婦女之人枷號三月,滿日鞭一百。將違例之 民亦枷號三月,滿日鞭一百,解回原籍。失察之該台吉罰三九牲畜,該札薩克罰 俸六月。儻該札薩克、台吉自行查出,免其議處」。72

在這樣的情況下,加強禁墾政策的確對漢人移墾展生了減緩作用,特別是對 於當時的蒙古王公私自招民開墾的行為產生嚇阻效果。如嘉慶五年(1800),當時 的敖漢札薩克郡王德沁私行招募漢人開墾地畝被理藩院查獲,被嘉慶皇帝革去札 薩克一職以示懲儆。73不過,嘉、道時期的禁墾政策與乾隆時期不同之處在於嘉 道的禁墾政策在內容上已經承認了既墾事實,允許已經進入蒙地的漢人給予安置 並墾荒,並同意少數幾個蒙旗有限度的開墾。可見嘉慶、道光兩位皇帝是的禁墾 政策多屬於被動的,與乾隆皇帝的積極管理政策並不相同。

二、社會控制的強化──保甲制度的完成與太平社的建立

(一)、保甲制度的完成

自乾隆十三年(1748)在熱河推行的保甲制後,最初的確有達到一定的成效,

但進入嘉慶年間以後保甲制已有鬆脫的現象。熱河地區之保甲屬於直隸總督管 轄,於每年秋收之後普律復查一次,並責成該管道府廳州親自到各處抽查。但嘉 慶十九年(1814)十二月,當時的直隸總督那彥成認為承德府及其所屬各州縣地方

「窵闊流寓之戶,遷徙無定,編查保甲,尤為緊要」,但因相距遙遠,鞭長莫及,

70 例如未受押荒銀錢,招墾一人至十人者,罰世職俸二年;失察之盟長等,改罰札薩克俸二年。

若是收受押荒銀錢者,「即以所得民人銀錢,照刑例詐欺取財律、計贓,擬以杖 枷徒流」。參

[清]崑岡等奉敕著,《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第 10 冊,卷 978,〈理藩院‧戶丁‧稽 查種地民人〉,頁1127。

71 金朝力,〈清末「移民實邊」政策對蒙古社會經濟的影響〉,《西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 版)》2007:4(蘭州,2007),頁 37。

72 [清]崑岡等奉敕著,《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光緒朝)》,第 10 冊,卷 978,〈理藩院‧戶丁‧婚 姻〉,頁1123。

73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嘉慶道光朝上諭檔》,第 15 冊,頁 275,嘉慶十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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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飭該州縣「嗣後屯居漢軍旗人,一切戶籍、田土事件,俱歸所隸州縣一體管理」, 自此直隸境內漢軍旗人歸入一般漢人移民保甲體系中。嘉慶十九年(1814)一月,

熱河地區的漢軍旗人歸入保甲制,惟有熱河五街并獅子溝等處行宮當差官兵向有 檔冊,並有領催經管,由熱河總管衙門自行清查,暫不編入保甲。

但不到一個月,熱河都統毓秀、熱河總管嵩年、俊山上奏,希望將熱河金溝 屯居住滿洲閑散,以及口外各屯蒙古、閑散漢軍、莊頭編入保甲,而各項雇工、

民人分別編查。他們認為熱河西北金溝屯居住之鷹狗手內有滿洲、漢軍兩項,舊 係內務府管轄。嗣於雍正年間將滿洲旗人改歸熱河副都統管轄;漢軍旗人內挑補 在巴克什營行宮當差者,於乾隆十二年(1747)改歸熱河總管管轄,其餘漢軍仍歸 內務府管轄。金溝屯距熱河一百二十餘里,距灤平八十餘里,僻處一隅,副都統 衙門雖有檔冊可查,但管理上實難周全。同時,熱河等地內務府三旗閑散人口并

民人分別編查。他們認為熱河西北金溝屯居住之鷹狗手內有滿洲、漢軍兩項,舊 係內務府管轄。嗣於雍正年間將滿洲旗人改歸熱河副都統管轄;漢軍旗人內挑補 在巴克什營行宮當差者,於乾隆十二年(1747)改歸熱河總管管轄,其餘漢軍仍歸 內務府管轄。金溝屯距熱河一百二十餘里,距灤平八十餘里,僻處一隅,副都統 衙門雖有檔冊可查,但管理上實難周全。同時,熱河等地內務府三旗閑散人口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