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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二合一公益彩券時期

實施全民健保(1995 年 3 月開辦)後,國庫負擔日益沉重,且開辦國 民年金制度,需龐大資金支應,政府欲增稅卻恐民意反彈,因此意圖藉由 聯合發行彩券以開拓財源,化解財政窘境。1999 年 6 月「公益彩券發行條 例」修正版正式施行,彩券發行權由地方政府重回中央,財政部依據公益 彩券發行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指定臺灣銀行為中華民國公益彩券(二 合一公益彩券)發行機構,發行期間為 1999 年 12 月至 2001 年 11 月。1999 年 9 月 21 日臺灣發生嚴重的地震,所有災區建設百廢待舉,惟當時政府 財源不足以支應各項災後重建工作,為籌集資金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中央 政府適度調整部分政策,以資因應,其中包括了國民年金延後開辦及公益 彩券盈餘的分配。財政部以專案方式將公益彩券盈餘原先預劃支應國民年 金的財源,部分移轉予受災的縣(市)政府,進行救災作業,故二合一公 益彩券第 1 期圖案以九二一大地震國軍英勇救災和災後家園重建為主題,

發行 3,000 萬張。

1999 年 12 月 1 日二合一公益彩券在全臺發售,每張 100 元。顧名思 義,此種彩券之型態結合「立即型刮刮樂」和「傳統型對對樂」於同一張 彩券,考量立即型彩券被刮開後即遭丟棄,造成環境髒亂或遭變造再出售 等問題,故合併立即型及傳統型彩券,亦即每張公益彩券有兩次中獎機會,

中獎機率高達 40%,號稱是當時全世界中獎機率最高的彩券。「立即型彩 券」俗稱刮刮樂彩券,透過刮開兌獎區之薄膜,即可辨別是否中獎,獎金 最高為 200 萬元,最低 100 元;「傳統型彩券」之對獎號碼係印製於彩券 上,由臺灣銀行定期透過開獎機搖獎並公布中獎號碼後,始得確定中獎與 否,獎金最高 50 萬元、最低 100 元。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 5 條規定:「公益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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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彩券券面總金額之 75%」,以及第 6 條規定:「本法所稱盈餘,指售出彩券 券面總金額扣除應發獎金總額及發行彩券銷管費用或為發行彩券而舉辦之活動 費用後之餘額。但發行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彩券券面總金額 15%。發行機 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社 會福利支出之用,其中社會福利支出,應以政府辦理社會保險、福利服務、社會

救助、國民就業、醫療保健之業務為限…」;而實際上二合一公益彩券銷售收

入分配之作法為:65%為獎金支出、15%為銷管費用、20%屬政府之盈餘 收入,其中彩券盈餘收入之分配比例,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 成辦法」第 3 條規定:45%供國民年金、5%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及 50%供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社會福利支出之用。4 而為配合九二一大 地震的協助救災任務,財政部將前 3 期彩券銷售收入之 1%分配予國民年 金、44%分配給地震災區地方政府、5%供全民健保準備、50%依人口數、

銷售金額分配給各縣市政府,亦即將原預劃挹注予國民年金的財源,大部 分先移轉予九二一賑災的相關用途。

二合一公益彩券中獎機率高,發行初期銷售成績相當良好,但由於頭 獎獎金不高,且小獎獎項太多,無法滿足消費者「一夕致富」的夢想,為 順應民眾對於最高獎額的要求,財政部於第 4 期開始大幅修改獎金結構:

提高大獎獎額(「立即型彩券」頭獎獎金由原本的 200 萬元增為 300 萬元;

「傳統型彩券」頭獎獎金由原本的 50 萬元增為 500 萬元),並減少小獎 中獎數量(「立即型刮刮樂」和「傳統型對對樂」均取消 100 元普獎獎項,

最小獎獎金均改為 200 元)。然而這種獎金結構改變不但未能增加銷售量,

卻造成反效果,因為中獎機率變低,導致銷售量不增反減,於是第 9 期以 後之「立即型刮刮樂」及「傳統型對對樂」頭獎獎金均修改為 300 萬元,

4 分配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盈餘計算方式:先提撥其中之 15%,平均分配予各直轄市 政府、縣(市)政府;其餘 85%,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數比例及公益彩券銷售金額比例 各占 50%權數分配之。

(資料來源:台灣彩券網站 http://www.taiwanlottery.com.tw/index_new.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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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提高總中獎機率,但已無法挽回民眾對彩券的購買興趣,彩券之銷售成 績仍不見起色,因此財政部規劃發行電腦型彩券,以提升買氣。當時有數 家銀行表明將爭取發行電腦型公益彩券,加上國內外相關電腦彩券公司,

均表態有意願與發行電腦彩券之銀行進行合作,財政部考量若逕行指定某 家銀行發行電腦型彩券,恐遭質疑,故表示將以公開徵求方式,經由甄選 程序,選出最適合之銀行擔任公益彩券發行機構,辦理公益彩券之發行,

因此,財政部於 2000 年 8 月請臺灣銀行依規定發行二合一公益彩券至 2001 年 11 月底止(徐長芳,2005)。

二合一公益彩券共發行 24 期,銷售金額為 339 億餘元(2000 年銷售 金額約 249 億元;2001 年銷售金額約 90 億元),累計盈餘約 82 億 6 千餘 萬元,其中分配內政部 28 億 7 千餘萬元,地方政府 49 億 7 千餘萬元,中 央健保局 4 億 1 千餘萬元,5 由此可知,二合一公益彩券之發行除了初期 對九二一賑災貢獻良多外,後續對於中央健康保險局安全準備及各地方政 府社會福利經費之挹注,亦有所助益。

5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庫署 http://www.nta.gov.tw/default.aspx?isComput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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