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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概況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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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概況之分析

綜觀國內探討公益彩券的文獻,很少針對臺灣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情形 做研究,因此,本文進一步分析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的概況。首先,計算 2002 年至 2010 年各縣市的可支配所得,藉由可支配所得高低,觀察各縣市購買 公益彩券家庭戶數比率、平均每戶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 配所得百分比、公益慈善捐款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並探討各縣市購買公益 彩券家庭平均每戶獲得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中「大樂透」與「威力彩」頭獎 之情形。

(一) 各縣市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

本節計算各縣市可支配所得的方式係承續前章的計算方法,參照行政院 主計總處的算法,以所得收入總計扣減非消費支出總計。表 5.2.1 顯示各縣 市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藉由觀察各縣市長期的平均值(計算年度自 2002 年至 2010 年止,五都改制前)可得知,平均每戶可支配所得較高的 5 個縣 市分別為:臺北市、新竹市、新竹縣、桃園縣及高雄市,平均每戶可支配所 得較低的 5 個縣市分別為:臺東縣、嘉義縣、雲林縣、澎湖縣及花蓮縣,由 上述說明發現可支配所得較高的縣市,除了高雄市以外,其餘多分布於北部 地區。

以長期資料來看,全體縣市可支配所得的平均值從 2002 年 873,693 元,

逐年緩慢上升,至 2006 年增加為 912,322 元,但 2007 年則減少為 851,729 元,2008 年更跌至谷底,縮減為 784,567 元,此後至 2012 年全體縣市可支 配所得的平均值雖偶有上升情形,但卻不復以往水平。

臺北市 1,231,860 1,232,135 1,225,187 1,236,341 1,262,058 1,287,740 1,271,264 1,246,601 1,299,236 1,251,887 1,278,024 1,254,714 高雄市 878,377 904,045 931,980 955,505 970,114 981,267 962,008 928,923 971,167 856,471 894,375 942,598 臺北縣 897,279 900,360 913,756 929,211 925,403 911,257 971,490 918,775 894,775 926,791 911,736 918,034 宜蘭縣 695,325 778,581 727,349 824,735 767,407 752,158 845,284 745,301 800,971 724,229 892,658 770,790 桃園縣 978,170 957,318 995,904 984,741 979,148 1,005,129 960,318 941,180 913,983 962,891 1,006,549 968,432 新竹縣 947,638 925,294 975,413 1,053,960 962,806 911,578 1,062,832 1,012,854 1,049,784 1,097,799 1,095,331 989,129 苗栗縣 756,639 776,828 731,277 767,082 850,308 825,789 760,617 758,919 790,679 831,451 822,499 779,793 新竹市 1,026,342 1,074,959 1,089,991 1,092,637 1,175,797 1,275,489 1,171,011 1,133,062 1,185,516 1,152,390 1,133,871 1,136,089 臺中市 893,208 959,431 855,607 881,330 969,936 1,050,272 927,728 858,907 948,407 915,728 886,507 927,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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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個別縣市長期可支配所得的變化,在高可支配所得縣市中,除了桃 園縣的可支配所得有逐漸下降的現象,其餘臺北市、新竹市、新竹縣及高雄 市的可支配所得呈現緩慢上升的趨勢;在低可支配所得縣市中,以澎湖縣及 嘉義縣可支配所得上升的情形較為明顯,花蓮縣則有消有長,成長幅度不大,

而臺東縣及雲林縣的可支配所得則呈現緩慢減少之趨勢。

(二) 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家庭戶數比率

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家庭戶數比率的計算方式係將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的 樣本家庭中,各縣市有購買公益彩券的家庭戶數除以各縣市總樣本數,結果 如表 5.2.2 所示,以各縣市長期的平均值(計算年度自 2002 年至 2010 年止,

五都改制前)觀察,購買公益彩券家庭戶數比率較高的 5 個縣市分別為:桃 園縣、臺北縣、臺中縣、臺北市及屏東縣,且比率均超過 50%,顯示這些縣 市有一半以上的家庭買過公益彩券,而其中桃園縣及臺北市屬可支配所得較 高的縣市。

購買公益彩券家庭戶數比率較低的 5 個縣市分別為:臺東縣、嘉義縣、

彰化縣、臺南縣及南投縣,其中臺東縣比率最低,平均值僅有 15.52%,而臺 東縣及嘉義縣是可支配所得較低的縣市;綜上所述,得知可支配所得高低是 影響購買公益彩券與否的重要因素之一。

綜觀長期資料,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家庭的戶數比率有逐年遞減的趨勢,

以桃園縣為例,歷年來購買公益彩券家庭戶數比率均為各縣市中最高者,在 彩券發行當年度比率為 72.29%,至 2010 年下降為 59.64%;而臺東縣歷年購 買公益彩券家庭戶數比率均為各縣市中較低者,在 2002 年比率為 16.28%,

至 2010 年減少為 6.43%;全體縣市的平均值在 2002 年比率為 51.20%,至 2010 年下滑為 29.73%,由此可知,社會大眾對公益彩券的新鮮感已逐漸退 去,現在民眾考量購買公益彩券與否是所得因素重於投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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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家庭平均每戶購買公益彩券支出

除了分析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家庭的戶數比率,進一步探討各縣市購買 公益彩券家庭平均每戶購買公益彩券支出金額,以瞭解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 的實際狀況,其計算方式是將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家庭的公益彩券支出總金 額除以購買公益彩券家庭的總戶數,結果如表 5.2.3 所示,觀察各縣市長期 的平均值(計算年度自 2002 年至 2010 年止,五都改制前),平均每戶購買 公益彩券支出金額最高的 5 個縣市分別為:花蓮縣、新竹縣、臺中市、臺北 市及屏東縣,其中花蓮縣平均每戶支出金額最高,高達 5,139 元,其餘 4 縣 市平均支出金額約在 3,970~4,800 元之間。在這 5 個縣市當中,新竹縣及臺 北市為可支配所得較高的縣市,其購買公益彩券支出金額也較高,而花蓮縣 的支出情形則較為特殊,因為該縣為可支配所得較低的縣市,但其購買公益 彩券支出金額卻是最高者。

此外,觀察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支出的平均值,支出金額最低的 5 個縣 市分別為:臺東縣、桃園縣、雲林縣、臺南市及南投縣,平均支出金額約在 2,000~2,800 元,其中臺東縣及雲林縣屬可支配所得較低的縣市,其購買公益 彩券支出也較低;而較為特別的現象是桃園縣,購買公益彩券支出為各縣市 中較低者,然而該縣購買公益彩券家庭戶數比率歷年來卻都是最高者(參表 5.2.2),探究其原因,應是該縣購買公益彩券家庭的總戶數相對較多,但購 買公益彩券總支出金額卻相對較少所致。

從長期的角度觀察,全體縣市購買公益彩券支出的平均值呈現逐年遞減 的趨勢,例如:在 2002 年全體縣市購買公益彩券支出的平均值為 4,437 元,

2006 年為 2,780 元,至 2010 年下滑為 2,579 元;觀察個別縣市歷年購買公益 彩券支出的變化,亦呈現逐漸減少的情形,以花蓮縣為例,在 2002 年購買 公益彩券支出為 7,192 元,至 2010 年下降為 2,624 元;以臺東縣而言,在 2002 年購買公益彩券支出為 4,002 元,至 2010 年減少為 67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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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家庭的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 分析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家庭購買公益彩券支出的絕對金額,雖可明瞭 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的概況,但卻無法探究其購買公益彩券情形的全貌,因 為購買公益彩券支出金額較高,並不代表購買公益彩券的意願較強,相同的 購買公益彩券支出金額,對高所得家庭而言,可能只占其家庭可支配所得的 一小部分,但對低所得家庭而言,卻可能是該家庭可支配所得的大部分,因 此,再深入探討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的百分比,以瞭解各 縣市對公益彩券的需求。

各縣市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的計算方式是將各縣市平 均每戶購買公益彩券支出金額除以該縣市平均每戶的可支配所得,即可得出 結果如表 5.2.4,由該表各縣市長期的平均值(計算年度自 2002 年至 2010 年 止,五都改制前)可知,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最高的 5 個 縣市分別為:花蓮縣、嘉義縣、屏東縣、新竹縣及臺中市,其中花蓮縣及嘉 義縣屬可支配所得較低的縣市,但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卻 相對較高,分別為 0.73%及 0.56%;新竹縣則屬可支配所得較高的縣市,購 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0.49%)也相對較高。

而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最低的 5 個縣市分別為:桃園 縣、臺南市、臺東縣、臺北市及臺北縣,其中臺北市及桃園縣為可支配所得 較高的縣市,臺東縣則屬可支配所得較低的縣市。綜上所述,可發現在可支 配所得較低的縣市中,花蓮縣及嘉義縣的民眾對公益彩券的需求較為強烈,

願意將較高的所得百分比用於購買公益彩券,而臺東縣的民眾則較不偏好購 買公益彩券,故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較低;在可支配所得較高 的縣市中,新竹縣民較喜愛購買公益彩券,而臺北市及桃園縣的民眾則對公 益彩券的需求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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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長期資料,歷年全體縣市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的 平均值有逐年遞減的趨勢,例如:在 2002 年平均值為 0.57%,2006 年為 0.33%,

至 2010 年下降為 0.31%;觀察個別縣市,發現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 得百分比亦呈現逐漸減少的情形,以花蓮縣為例,在 2002 年購買公益彩券 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為 1.04%,2006 年為 0.58%,到了 2010 年減少為 0.35%;而桃園縣在 2002 年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為 0.29%,

至 2010 年下降為 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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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縣市每戶家庭公益慈善捐款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

由於公益彩券及公益慈善捐款均具正面的「利他」意義,因此本節除了 觀察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更進一步分析各縣市公益慈善 捐款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其計算方式是將各縣市平均每戶公益慈善捐款金 額除以該縣市平均每戶的可支配所得,結果如表 5.2.5,由該表各縣市長期的 平均值(計算年度自 2002 年至 2010 年止,五都改制前)可知,公益慈善捐 款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最高 6 個縣市分別為:澎湖縣、新竹市、花蓮縣、臺 北市、臺東縣及嘉義市(第 5 名及第 6 名百分比相同)。

將表 5.2.4 與表 5.2.5 相互對照,可發現花蓮縣雖然可支配所得較低,但 公益慈善捐款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的平均值(1.27%)以及購買公益彩券支 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的平均值(0.73%)均很高,故可推論花蓮縣民眾樂 於從事公益慈善捐款活動,並且偏好購買公益彩券,因此花蓮縣民購買公益 彩券的理由除了期望藉此致富,改善目前經濟生活,可能還包括了可以做公 益,協助弱勢族群;而臺北市及臺東縣則是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 百分比較低,而公益慈善捐款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卻較高,屬於較偏好從事

將表 5.2.4 與表 5.2.5 相互對照,可發現花蓮縣雖然可支配所得較低,但 公益慈善捐款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的平均值(1.27%)以及購買公益彩券支 出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的平均值(0.73%)均很高,故可推論花蓮縣民眾樂 於從事公益慈善捐款活動,並且偏好購買公益彩券,因此花蓮縣民購買公益 彩券的理由除了期望藉此致富,改善目前經濟生活,可能還包括了可以做公 益,協助弱勢族群;而臺北市及臺東縣則是購買公益彩券支出占可支配所得 百分比較低,而公益慈善捐款占可支配所得百分比卻較高,屬於較偏好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