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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參章 文獻回顧

國內外發行彩券歷史已久,因此研究彩券議題之文獻為數甚多,探討 面向亦極為廣泛,從政府為開拓財源發行彩券,到民眾為實現個人的發財 夢想及公益理念購買彩券等議題。本章將彩券相關文獻歸納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介紹發行彩券的目的;第二部分係彩券盈餘分配對地方政府社會 福利支出之影響;第三部分則為民眾購買彩券之影響因素。

第一節 發行彩券之目的

世界各國發行彩券之主要目的係為增加政府財源,而彩券盈餘之用途 則視各國情勢及國情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美國各州彩券盈餘用途不 盡相同,部分州政府未指定彩券盈餘用途,而大多數州政府指定彩券盈餘 運用至教育用途;英國彩券盈餘用途以運動、娛樂、藝術及文化為主,其 次為慈善與福利補助;而我國發行彩券初期之盈餘收入以協助國家建設為 主,後因經濟情況改變,且為辦理社會福利事業,將彩券盈餘用途改為社 會福利相關支出。以下就我國發行公益彩券的主要目的「增加政府財源」

及「提升社會福利」作說明:

一、 增加政府財源

當政府財政支出增加,欲積極開源,若提高稅率、增加稅目,勢必引 起民眾反彈,但此時若發行彩券,則可解決這種窘境,因彩券能提供娛樂 性及發財夢想,較為社會大眾喜愛,且購買彩券係民眾出於自願之交易行 為,不會感受到加稅或另立新稅目的痛苦感。Garrett and Sobel(2004)認 為,彩券不僅提供民眾娛樂,最主要的發行目的在於增加國家稅收,因此

運的隱含稅(implicit tax);劉代洋(2011)亦指出彩券收入扣除獎金支 出及銷管費用即是彩券盈餘,其重要性如同稅收,屬國家財政收入,但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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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階層間分配情形等方法,分析彩券隱含稅歸宿之性質(羅詩婷,2004), 多數研究結果顯示,彩券購買者主要集中在低所得階層,而非中、高所得 者,表示彩券具有累退性質(regressive),因為無論所得高或低,彩券購 買者均以相同的價格購買彩券,即是對彩券之購買課予相同額度的稅,相 對於中、高所得者而言,低所得者購買彩券支出占其所得百分比較高,而 中、高所得者購買彩券支出占所得百分比較低,其負擔的隱含稅率相對較 低,此點違背了累進稅制-較有支付能力者,應承受較多租稅負擔的原則,

故以量能原則衡量時,政府彩券盈餘收入的取得並不公平,因此有人認為 這是「劫貧濟貧」或「劫貧濟富」。

Clotfelter and Cook(1987)針對 1984 年 Maryland 州家庭支出調查,

結果顯示每周彩券支出金額最多者是所得最低階層,且支出的絕對金額隨 所得增加而呈現遞減的趨勢,意味著彩券隱含稅具有累退性質;Borg and Mason(1988)隨機選出 Illinois 州 518 個彩券中獎家庭(中獎金額超過 600 美金)研究,結果彩券支出呈現累退性;Oster(2004)亦認為彩券的隱含 稅具有累退性,但累退的程度與頭獎金額多寡有關,當頭獎金額累積愈高 時,累退程度愈小,這可能與高所得階層受過良好教育有關,其對於彩券 的期望值與投注的賠率有較深入的了解,故僅在有高額的頭獎獎金時才下 注,而此舉也會造成頭獎獎金持續的增加。

國內學者劉代洋與張雅婷(2004)指出家庭月收入在 35,000 到 55,000 元者,對彩券的需求較多,但是以各所得階層的平均支出水準分析,隨所 得增加,消費者購買彩券支出占所得百分比有下降的趨勢,且計算舒茲指 數(Suits Index)為-0.2948 及所得彈性為 0.102,故認為彩券的隱含稅呈現 累退現象;羅詩婷(2004)計算彩券支出之所得彈性,介於 0 與 1 之間,

顯示彩券支出具有累退性質,而隱含稅的舒茲指數(Suits Index)則為 -0.1589,表示隱含稅具有累退性質;上述國內外文獻研究結果均認為彩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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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隱含稅具累退性質,故以發行彩券做為國家財政收入來源不符合公 平原則,且不利於所得分配的改善。

二、 提升社會福利

各國之彩券盈餘用途因國情及文化不同而有所差異,以美國而言,因 彩券發行由各州自行決定,故各州之彩券盈餘用途不盡相同,然多數州政 府將盈餘收入指定運用至教育用途,顯見美國對教育的重視,其次為經濟 發展與賦稅減免;歐洲國家包括英國、德國等,其彩券盈餘運用較為廣泛,

以運動、娛樂、藝術、文化等休閒方面的用途最多,其次則為慈善及福利 補助(陳香樺,2005);日本的彩券盈餘以交通安全及道路改良為主,其 次為教育用途(王建程,2003)。反觀我國之公益彩券,顧名思義,以「公 益」為發行目的,主要是「提升社會福利」及「提供弱勢族群就業機會」, 故「公益彩券發行條例」、「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及「公 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等相關法規均規範公益彩券盈餘之運用及 分配比例,其中 5%挹注全民健康保險準備,45%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50%

供地方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障礙福利、

社會救助及其他社會福利等慈善活動。自 2002 年發行公益彩券至 2013 年,

共創造公益彩券盈餘 2,818 億餘元,其中分配予國民年金 1,268 億餘元,

供全民健康保險準備之用 140 億餘元,分配予地方政府供社會福利項目之 用 1,409 億餘元。此外,劉代洋(2011)指出彩券之經銷並非屬於具有發 展潛力之行業,且銷售業績易受景氣波動影響,然而彩券產業提供的實質 就業機會,將原本屬於非勞動人口的弱勢族群,重新納入勞動市場,截至 2011 年 9 月底止,已有 2 萬 6 千多位弱勢族群因彩券之經銷,使生計獲得 改善,故發行彩券對於弱勢族群就業之促進具有正面意義。

而有關政府運用公益彩券盈餘推行社會福利政策,對支出受益歸宿的 影響及對所得分配的影響,一直是學者熱衷探討的議題,但是國內外學者

研究結果卻不一致。Rubenstein and Benjamin(2002)針對 Georgia 州彩券 盈餘專款專用於公立教育作研究,結果顯示低所得及非白人家庭彩券支出 金額較多,然而由彩券盈餘獲得的收益卻較少;高所得及白人家庭購買彩 券相對較少,但獲益較多,因此認為彩券盈餘分配有利於高所得者,彩券 之租稅歸宿以及彩券盈餘之支出歸宿均呈累退性;Stranahan and Borg(2004)

研究 Florida 州家庭彩券支出及受益情形,實證結果指出高社經地位家庭得 到的淨利(獲得 Florida Bright Futures 獎學金減去購買彩券繳納之稅捐的淨 效果)約美金 2,248 元,但是低社經地位家庭反而淨損美金 701 元,此乃

18 相對比例調整係數(Relative Share Adjustment, RSA)可衡量政府支出的所得分配效果。RSA 大於 1,表示此為累進政策,會改善貧富差距;RSA 小於 1,意味此為累退政策,會使貧富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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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中所得家庭;而彩券盈餘受益占家庭可支配所得百分比是隨家庭可支配 所得上升而遞減,因此認為政府若能徹底實施彩券盈餘分配之政策,將有 助於改善貧富差距。林恭正與羅詩婷(2005)指出各所得階層(該研究依 所得高低分 20 個所得階層)購買彩券支出占所得的百分比,隨所得增加 而有下降的趨勢,顯示彩券隱含稅之累退性質,但考量政府移轉性收入後,

整體的累退程度有下降的情況,且最低 15%所得階層的淨稅負呈現累進的 情形;此外,以 RSA 指標衡量時,顯示最低 2 個所得階層的所得占有率因 彩券盈餘分配而提升。綜整前述文獻可知,國內學者研究結果均顯示彩券 盈餘支出政策有助於低所得階層改善生計,並得以縮減貧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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