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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狀態,而心統性情,心因此成為工夫的樞紐,由此確立其「靜養動察,敬貫動靜」的 工夫論;在理氣論上,則性屬理,情屬氣,二者在存有論與知識論上並有「然」與「所以 然」的超越區分與推證之關係9。在朱子確立其新說之後,雖然朱子依然與湖湘學者有所論 辯,如與張南軒(栻,1133-1180)有〈仁說〉之辯,與胡廣仲(實)、胡伯逢(大原)有
「知覺」之辯,與吳晦叔(翌,1129-1177)有「觀過知仁」之辯,但他沒有實際參與上述 湖湘學派內部的「天命」――人物性同異――之辯;但這不意謂人物性同異的問題在他的 新系統中不再是一問題,相反地,在其新系統中,他依然必須面對人物性同異的證成問題,
甚至這個證成問題對其哲學系統之完成至關重要。此時期,朱子所面對的有關人性、物性 論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爭議大抵有二:一是其「枯槁有性」說;一是其註《中庸》首章「天 命之謂性」與《孟子•告子上》「生之謂性」章所產生的爭議。筆者以下即就此二爭議討論 朱子對人物性同異的證成。
二、「枯槁有性」說之爭議
(一)朱子「存有論解析」說「性」的方式
「枯槁有性」之爭議發生在朱子與其門人余方叔(大猷)、徐子融(昭然)、與陳才卿
(文蔚,1154-1239)之間,其時約在朱子晚年 65-66 歲左右。此可視為朱子理氣論本身所 產生議論。因為朱子在「中和新說」後,轉由「存有論的解析」說「性」,即由存在之「然」
來推證存在之所以存在的超越的「所以然」以為其「性」10。此超越的所以然即存在之所以 存在的理由(reason)或「存在之理」(principle of existence)。因為朱子認為凡天下所有的 物與事11,即凡天下所有的存在,「必各有所以然之故,與所當然之則,所謂理也。」12他 舉例:
如事親當孝,事兄當弟之類,便是當然之則。然事親如何却須要孝,從兄如何却須 要弟,此即所以然之故。〔……〕13
以「事親當孝,事兄當弟」,即孝悌,作為「當然之則」,則此當然之則指的是道德法則或
情,所謂『心統性情』也。」(同上,頁93)
9 林月惠:《異曲同調――朱子學與朝鮮性理學》,頁 198。有關性與情在存有論上「然」與「所以然」的超越區分,
如朱子說:「性是心之道理,心是主宰於身者。四端便是情,是心之發見處。四者之萌皆出於心,而其所以然者,
則是此性之理所在也。」(《朱子語類》,第1 冊,卷 5,頁 90)有關性與情在知識論上「然」與「所以然」的推 證,如朱子說:「性不可言。所以言性善者,只看他惻隱、辭遜四端之善則可以見其性之善,如見水流之清,則知 源頭必清矣。四端,情也,性則理也。發者,情也,其本則性也,如見影知形之意。」(同上,頁89)」
10 這裡要注意的是「所以然」是有歧義的,即有就存在之然說的所以然、有就內容之然說的所以然。就前者而言,「其 所以然之理是存在之理,是超越的、整全的,非類名的」;就後者而言,其所以然之理,為「形構之理」(principle of formation)「是內在的(現象的),定多的,類名概念的」,換言之,即「本質」(essence)。參牟宗三:《心 體與性體》,第3 冊,頁 508 與《心體與性體》,第 1 冊(臺北:正中書局,1996 年),頁 87-91。
11 朱子對「物」的界定極寬泛,舉凡人的存在(包含感官與臟器),感官所接的存在與事(五倫等人際關係),他都 稱之為物。此如朱子說:「言天生眾民,有是物必有是則。蓋自百骸、九竅、五臟,而達之君臣、父子、夫婦、長 幼、朋友,無非物也,而莫不有法焉。如視之明,聽之聰,貌之恭,言之順,君臣有義,父子有親之類是也。」(朱 熹:《詩集傳》,卷18;《朱子全書》,第 1 冊,頁 708)又如:「凡天地之間,眼前所接之事,皆是物。」(《朱 子語類》,第4 冊,卷 57,頁 1348)
12 朱熹:《大學或問》,卷上;《朱子全書》,第 6 冊,頁 512。
13 朱熹:《朱子語類》,第 2 冊,卷 18,頁 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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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之理;以「事親如何却須要孝,從兄如何却須要弟」作為「所以然之故」,則此所以然 之故指的是之所以要服從道德法則的理由。「所當然之則」就是「天理」,朱子說:
人之性本無不善,而其日用之間莫不有當然之則。則,所謂天理也。人若每事做得 是,則便合天理。14
同時,「所當然之則」也是「性」:
只是理所當然者便是性,只是人合當如此做底便是性。15
換言之,即道德法則或道德之理是「天理」,同時也是吾人的「性」。然而如上述,朱子的 解釋並不限於人這個存在,還包含天下所有的存在。朱子說:
天道流行,造化發育,凡有聲色貌象而盈於天地之間者,皆物也。既有是物,則其 所以為物者,莫不各有當然之則,而自不容己,是皆得於天之所賦,而非人之所能 為也。16
凡存在便有當然之則,這不啻說凡存在皆有「(天)理」或「性」。換言之,「(天)理」或
「性」包含了道德法則與自然法則。而此「理」或「性」,(1)並非人為,而是有其客觀的 存在根據的(「得於天之所賦」),因此朱子還要追問我們之所以有此「性」的「所以然之故」
或「原頭」17,換言之,朱子還要追問我們之所以有此「性」終極原理;(2)此「理」或「性」
必表現於存在之中,因此朱子還有「所當然而不容己」的概念;而「理」或「性」的終極 原理,因為其已為最終的理由,因此朱子還有「所以然而不可易」的概念。朱子說:
身心性情之德、人倫日用之常,以至天地鬼神之變,鳥獸草木之宜,自其一物之中,
莫不有見其所當然而不容己,與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18 對此,朱子解釋道:
《或問》:「莫不有以見其所當然而不容已,與其所以然而不可易者。」〔……〕廣曰:
「『所以然而不可易者』,是指理而言;『所當然而不容已』者,是指人心而言。」〔朱 子〕曰:「下句只是指事而言,凡事固有『所當然而不容已』者,然又當求其所以然 者何故。其所以然者,理也。理如此,固不可易。又如人見赤子入井,皆有怵惕、
惻隱之心,此其事『所當然而不容已』者也。然其所以如此者何故,必有箇道理之 不可易者。〔……〕廣曰:「大至於陰陽造化,皆是『所當然而不容已』者。所謂太 極,則是『所以然而不可易者』。」〔朱子〕曰:「固是。〔……〕」19
朱子解釋「所當然而不容己」指的是吾人的表現在事上的性分之不容已,即所當然之則不 得不如此的必然性,故他舉「赤子入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為例來說明在倫理學中所
14 同上書,卷 17,頁 378。
15 同上書,第 4 冊,卷 60,頁 1426。
16 朱熹:《大學或問》,卷下;《朱子全書》,第 6 冊,頁 526。
17 朱子說:「天下萬物當然之則,便是理;所以然底,便是原頭處。」《朱子語類》,第 7 冊,卷 117,頁 2825。
18 朱熹:《大學或問》,卷下;《朱子全書》,第 6 冊,頁 527-528。
19 朱熹:《朱子語類》,第 2 冊,卷 18,頁 41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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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之則的必然性。然而朱子既認為凡天下所有的存在皆有「理」或「性」,則當然之則的 必然性並不只限於倫理學,還包含有關宇宙論中「陰陽造化」20。同時他認為不論是在倫理 學還是宇宙論中的所當然之則,其之所以具有此必然性,必有其在存有論上必定如此不會 不如此的理由(「其所以然者,理也。理如此,固不可易」、「必有箇道理之不可易者」),此 終極原理即是「太極」。朱子的這個解釋,與他在〈太極圖說〉「五行之生也,各一其性」
的註解中所說的意思相同。朱子說:
天下豈有性外之物哉!然五行之生,隨其氣質而所稟不同,所謂「各一其性」也。
各一其性,則渾然太極之全體,無不各具於一物之中,而性之無所不在,又可見矣。21 就此而言,「所當然之則」(「理」或「性」)與「所以然之故」(「太極」)雖然有不同的內涵
(intension),即「所當然之則」指的是在人物中的太極,「所以然之故」指的是太極自身;
但卻有相同的外延(extension),即二者皆指謂太極。這個關係,朱子則以「合而言之,萬 物統體一太極也;分而言之,一物各具一太極也」22表示;換言之,即「理一分殊」23。因 為「理」、「性」與「太極」有這個關係,因此朱子也說「『性』字蓋指天地萬物之理而言,
是乃所謂太極者」24、「太極只是一箇『理』字」25。不過,朱子這個論性的方式,不啻是 將應然的道德法則與實然的自然法則混為一談,都視為是同一個形上原則――「存在之理」
在世界的表現。對此,牟宗三有一段談論朱子理氣關係的文字頗可表示箇中關係:
朱子所常說以及黃勉齋〈朱子行狀〉中所說的「皆有以見其所當然而不容己,與所 以然而不可易」,「不可易」固是定然義,即「當然而不容己」亦是定然義。「所以然」
是就「然」向後推說。有所以然之理使之如此,即是有理使之為定然而不可易地如 此。「當然」是就理向前看說。以理觀存在之然,則存在之然皆是合下定須如此,必 須如此(形而上地必然的),此即所謂「當然而不容己」也。「當然」者「合下自是 如此」義,並無別的可說。「不容己」者「非如此不可」義,此即是必須如此也。(如 說「仁心之不容己」,則是理不容己,亦是心不容己,此是心理是一。朱子說「不容 已」單就理說,並無心義。)必須如此、定須如此,此兩者合起來即是定然如此。26 牟宗三即認為朱子對「所當然而不容己」與「所以然而不可易」的理解所表示的形而上的 必然性,正是理氣關係的正面表述,即「此理在氣之存在之然背後靜態而超越地、同時亦 即存有論地主宰而定然之」;其反面表述即是理氣「不離不雜」。朱子這個論性的方式,其 導致的理論後果有三:(1)由於朱子將應然的道德法則與實然的自然法則混為一談,都視 為是同一個形上的「存在之理」在世界的表現,因此「實然」(is)與「應然」(ought)的
20 《朱子語類》載:「問:『《或問》云:「天地鬼神之變,鳥獸草木之宜,莫不有以見其所當然而不容已。」所謂
「不容已」,是如何?』曰:『春生了便秋殺,他住不得。陰極了,陽便生。如人在背後,只管來相趲,如何住得!』」
(同上註,頁414-415)
21 〔宋〕周敦頤:《周敦頤集》(北京:中華書局,1990 年),頁 4。
22 同上註,頁 5。
23 如《朱子語類》載:「問理與氣。曰:『伊川說得好,曰:「理一分殊。」合天地萬物而言,只是一箇理;及在人,
則又各自有一箇理。』」朱熹:《朱子語類》,第1 冊,卷 1,頁 2。
24 朱熹:〈答汪長孺德輔〉第1 書,《文集》,卷 52;《朱子全書》,第 22 冊,頁 2463。
24 朱熹:〈答汪長孺德輔〉第1 書,《文集》,卷 52;《朱子全書》,第 22 冊,頁 2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