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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代《狄公案》概述

高羅佩所著之《狄公案》(《Judge Dee Mysteries》),其原型是清代佚名共六 十四回的章回公案小說《武則天四大奇案》,又名《狄公案》、《狄梁公全傳》,《狄 公案》此名較為常見,與《包公案》(包拯)、《海公案》(海瑞)、《施公案》(施 世綸)並列中國四大公案小說62

黃岩伯的研究,將公案小說作了一番定義,並歸類了三大類型:

,故事背景為武則天專政之時,恰可一分為二,

前三十回以狄仁傑擔任昌平縣縣令時所辦理的數件奇案為始,後半部分則是狄仁 傑受貴人薦舉,入朝為相後,整肅朝廷、剷除寵臣等,力抗宮廷惡鬥之事,至力 保中宗還政李氏為終,與狄仁傑生平史實大致相符,但前三十回之經歷,實為民 間訛傳之斷案野史的再創作,也正是高羅佩作為推廣中國自身推理題材的重要內 容,這些內容的轉譯過程中,造就了《狄公案》推理系列巨作的靈感始源。

公案小說是中國古代小說的一種題材分類;它是并列描寫或側重描寫作案 、斷案的小說。就是說,并列描寫作案與斷案的;側重描寫作案,而斷案 只是一個結尾的;側重描寫斷案,作案的案情自然夾帶於其中的;這三種 大的類型,全是公案小說。63

公案小說是中國小說類體的其中一種,主要描寫封建社會中所發生的冤獄、訴訟 等案件,在案件上官府與民間相互往來的處理過程,而這些故事中又多為頌揚清 官為民請命、伸冤破案之政績。「清代的公案小說大多是章回體的中、長篇公案,

同時多以某公案為書名,書中也只陳述某一位官員的辦案故事。」64

61 〈梁公九諫〉雖歸於宋元平話的集刊之中,但內中記載了梁公狄仁傑之廟碑碑文以為事跡考 證,而序文中提及世有梁公九諫詞非載於正史僅有傳述,但傳述既久且舊本多謬或互有同異,故 重新考訂其訛所作,內容記述狄仁傑為護正統向武則天九次疏諫之事,動之以情說之以理,從民 心、國本、解夢、天象、元號、母子、祭祀等多方闡述分析、比較,不可立武三思為太子,須立 盧陵王為皇儲,武則天甚至以炸油酷刑相逼,狄仁傑依舊不動其心志,最終感動武則天改變心意,

讓李氏政權延續。參見楊家駱編:〈梁公九諫〉,《宋元平話四種》(臺北:世界書局,1965 年),

頁1-36。

,清代《狄 公案》的敘寫,整體而言,並非全然符合公案小說的體系,前三十回的內容確能 界定為公案小說,然而後半的主軸,卻已非公案小說所欲昌明教化之原意,而在 國家正統與朝綱紀律的國本議題,後半部分不如暫歸歷史小說較為妥切,這也就

62 目前中國四大公案小說為哪四大,未有明確定論,有《彭公案》(彭鵬)並列而無《狄公案》,

也有以《包公案》故事原型《七俠五義》、《小五義》及《彭公案》、《施公案》四部並列等說法。

63 參見黃岩伯:《中國公案小說史》(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 年),頁 18。

64 參見王琰玲:《明清公案小說研究》(新北市: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08 年),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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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高羅佩為何不全本翻譯的原因,就張萍所譯之《武則天四大奇案》英文譯本的 高羅佩前言裡便提及:

第一部分結構緊湊,布局精巧;第二部分則相反,囉嗦冗長,情節較為笨 拙,刻畫人物也不好。還有,第一部分寫得有節制,第二部分有些部分則 充滿色情,例如關於武則天和懷義的關係的描述。65

高羅佩本意是透過中國古代神探的斷案故事,讓西方讀者認識以及浸淫在中國古 代文化的氛圍,而不是反被錯誤的中國形象所誤導,況且前後文風不符,來源可 議,整體僅知成書清代,可能是野史拼湊又或多人創作,亦可能內容參雜警世清 朝外族政權,非漢族正統的複雜政治意涵,或以武則天影射慈禧太后垂簾聽政,

以及醒俗官民相安的社會型態寓意,易觸怒當局政權,所以作者為自保而佚名,

又文風迴異;故此高羅佩考據後,認為前三十回故事自成一體,結尾亦是典型中 國小說的形式,以升官作結;而後三十四回內容、寓意都與其寫作動機不符而大 膽捨棄。

《武則天四大奇案》共計有四宗奇案,而前三十回主要描述狄仁傑前半生的 故事,著重在他擔任昌平縣令時所解決的三宗案子,以建立入朝為官所需之政績 要件上的資歷。第一回內文便點出成書的目的寓意,在於官清則民安、官正則國 立,狄仁傑為官循吏、匡正唐室之功無庸置疑,但正史記載,後人易知,卻信服 不足,故以流傳野史補正,以供警世醒俗,至於狄仁傑是否任昌平縣縣令之事,

史載並無,有待考究,但通過明經科舉後,曾任職判佐、法曹之職,是其法律執 行的實務根據,而後更有斷滯獄一萬七千人,無冤訴者之事蹟,由此依據作為公 案斷獄的創作出發點。

前半部分故事的情節推進模式,是採取三案並進,且獨立發展,背景和人物 不相干涉的方式,第一個偵破的案件,是絲綢商人徐光啟於客棧被害,客棧主人 孔萬德被地甲66

65 參見張萍:《高羅佩:溝通中西文化的使者》(北京:中華書局,2010 年),頁 55。

冤枉,真凶為絲綢同行邵禮懷,謀財害命,狄公使之認供結案;

第二個案件是李王氏新娘在新婚之夜離奇死去,華氏新郎方一干人等都遭到懷 疑,最後真相是房樑上窩了一條毒蛇,毒液正巧滴到茶杯裡,新娘飲茶而亡;第

66 宋代戶籍管理開始實施保甲制度,歷代沿用,10 戶為「甲」10 甲為「保」,各設地甲、地保 之職,相當於今日村里長,具軍警政共體之功用,唐代則是鄉 丶里丶保丶鄰的四級管理體系,地 甲一詞於唐代時空出現,可知書中故事為後世編撰。參見韋慶遠、柏樺著:《中國官制史》(上海:

東方出版中心,2006 年),頁 319-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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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案件是鐵釘案67

狄公在故事中的原型,其實是相當的多疑與主觀,對於任何陳訴者,無論是 伸冤者或被告者,都不因單方說詞而任意判定,但對於嫌犯而言,都是主觀認定,

以嫌犯的言行舉止及外表面相等等去推定,例如第三件鐵釘案,狄公剛見周氏之 時:

,畢順之妻周氏與門生徐德泰通姦,殺死丈夫,狄仁傑為破 此案,與民對賭,以自身未來仕途官運為注,開棺驗屍,卻仍找不到傷口和死亡 原因,周氏又抵死不認,眼看案子即將成為懸案,狄仁傑想出利用百姓迷信心理,

假扮閻王套供的方法,終破此案。

但見那個媳婦,年紀也在三十以內,雖是素裝打扮,無奈那一副淫眼,露 出光芒,實在令人魂魄消散……。狄公見了這樣的神情,已是猜著八分:

「這女子必不是個好人……。」68

就現代觀點而言,以人面相斷其心志,是過於武斷,而且缺乏尊重,某種程度上 也反應了古時官尊民卑的心態,也因此狄公先有了主觀意識後,還會積極尋求不 利嫌犯的證據。就現代司法而言,這無異於陷罪於民,而當辦案環節遲無進展時,

甚至求神託夢,入廟求籤,以籤解案,追破案要證,於現代辦案技巧缺乏科學根 據,就故事情節的編排來看,此種手法,明顯是倒果為因,但就寓意而言,是為 了彰顯天理昭彰,疏而不漏,神魔共判。

與狄仁傑一同在此部小說中大放異彩的,還有四名親隨,得力隨扈馬榮、喬 泰二人以及忠僕洪亮和身懷奇術的陶干,人物間的對話、鬥智、喜怒哀樂情緒等 等,隨著情節的推進,都使這部小說與狄仁傑史實之處相較更添生動,前半部份 除了貼近民間的實際生活實況,而後半部份狄仁傑也在四人的合力協助之下,破 朝政醜聞、平突厥亂事、迎中宗回朝,高潮起伏,大快人心。這四名親隨人物在 高羅佩的創作裡一併沿用,除了在故事情節上有更多的發揮,還有更多各自的故 事背景與人物個性著墨,以及專屬的情節安排,讓《狄公案》整體的故事情節相 較於原著《武則天四大奇案》,有更合乎現代讀者口味的人性觀點,及貼近現實 面的合理性。

67 中國歷代便有以鐵釘貫腦殺人的故事記載,統稱為「勘釘」公案。先秦時就有婦人喪夫哭而 不哀而得知殺夫的傳說,於晉朝時有筆記小說《太平廣記》記載婦人以釘殺夫的事件,再經唐傳 奇、宋平話、元雜劇的故事流變,至明清公案小說《龍圖公案》、《武則天四大奇案》中包公、狄 公困於此類犯案手法的著名故事情節,後更有由單釘演變為雙釘案外案的複雜戲曲。高羅佩為寫 作而考察翻譯了宋代刑事訴訟、斷案、仵作驗屍參閱時的著作《棠陰比事》,內有記載此類鐵釘 殺人手法,融合《武則天四大奇案》周氏以釘殺夫而啟發寫作《鐵釘奇案》的靈感。參見張慧蘭:

〈中國歷代「勘釘」故事之源流概述〉,《世新中文研究集刊》第四期(2008 年 6 月),頁 241 及 張萍:《高羅佩:溝通中西文化的使者》(北京:中華書局,2010 年),頁 49、87。

68 參見佚名:《狄公案》(臺北:臺灣古籍出版社,2005 年),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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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參見林俊宏:《追尋舊中國:由 TheChineseMazeMurders 看翻譯的運作》(新北市: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碩士論文,2007 年),頁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