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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競爭優勢之比較分析

6.2 五力分析

6.2.1 信託業之五力分析

以下將影響信託業經營共同信託基金之五項競爭力及其相關影響因素分別說明 如下:

1.潛在競爭者的進入風險

(1)資本需求:依據「信託業法」第二條及「信託業設立標準」第三條之規定,

申請設立信託公司,須經財政部許可,且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二十 億元。

(2)品牌忠誠度:由於「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才公 告施行,距離目前為止尚未滿三年,而在市場上也只有兩家信託公司發行共 同信託基金,因此在知名度尚未普及前,投資大眾對此項商品仍較陌生。

(3)取得配銷通路之難易:由於國內五十七家信託業,皆為以銀行兼營信託業務 的方式在從事經營,而又由於共同信託基金本身是具有為他人管理資產的性 質,受託人與委託人之信任關係較強,因此無須另選基金保管機構,兼營信 託業務之銀行本身即可對外銷售共同信託基金,這造成非銀行業的潛在競爭 者欲跨足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無形中添增了高度的進入障礙。

由上述之分析可知,雖然目前市場上共同信託基金的數量並不多,但經營 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信託業的資本需求較高,配銷通路及保管業務又皆為銀行 所獨有,因此造成潛在進入者高度的進入障礙。

2.產業內現存企業間敵對之競爭程度

(1)產業內競爭者家數:截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底止,國內信託業經財政部核准 經營金錢信託之家數共計五十七家〔2〕,亦即每家信託業者皆可經營共同信 託基金業務。但目前市場上卻只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推出的台新貨幣市場共 同信託基金,和復華商業銀行所推出的復華商業銀行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 等二種商品。可是預期在未來相關法令完備之後,共同信託基金商品之數目 將會大幅增加。

(2)產品差異性:依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共同信託基金財產之 運用可投資於現金、銀行存款、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上市上櫃公司所發行 之股票、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黃金、期貨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動產及不 動產等等,投資標的相當多元,因此預期未來在產品上的性質上將會有很大

(3)產業之退出障礙:依據「信託業法」第十五條之規定,銀行暫時停止或終止 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且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

解散、撤銷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 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由此可知相關法令之規定較為嚴 格。

由上述之分析可知,目前經營共同信託基金業務之家數並不多,且產品的 差異性也不大,但預期在未來相關法令齊備後,產業內的商品種類會愈來愈多,

企業間的競爭程度也將大幅上升。

3.購買者的力量

由於目前商品種類不多,且知名度並不高,一般大眾投資人很少會注意到 此類之商品,因此購買者之數目並不多,購買者對信託業者較無議價之能力。

4.供應商之議價力量

基金之銷售與保管皆由信託業者全權處理,惟在運用資金投資於標的物 時,需要證券經紀商或期貨經紀商等中介機構來協助交易,而信託業者可根據 本身之需求,選擇最適合的合作對象,因此供應商較無議價能力。

5.替代品的威脅

由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在市場上流通的時間較久,且其種類亦多,在知名 度上自然較共同信託基金來的高。且由於投信業者具有較長之投資經驗與研究 團隊,因此在投資有價證券的業務表現上自然較信託業者來的好。除此之外,

依據「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當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 證交法規定之有價證券占基金總額募集發行額度之百分之四十以上,或其投資 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由此可 知,共同信託基金不但須受財政部金融局之管轄,同時也須受證券暨期貨管理 委員會之監督。對於此雙重管理之規定,對於信託業者來說,易形成投資上之 阻礙。

6.2.2 投信業之五力分析

以下將影響投信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五項競爭力及其相關影響因素分別 說明如下:

1.潛在競爭者的進入風險

(1)資本需求: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經 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經證期會核准,並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為限,且其 實收資本總額不得少於新台幣三億元。由此可知,經營投信業並不需要龐大 的固定資產。

(2)品牌忠誠度:由於證券投資信託業是建立在與投資人相互信賴的關係基礎 上,因此投信公司在投資人心目中的品牌形象與是否有廣大的知名度等,都 會影響投資人在購買基金時的決定。而一般新設立的投資信託公司,由於知 名度較低且又缺乏長期績效可供檢視,因此一般投資大眾在做選擇時,可能 會持較保守之態度。

(3)取得配銷通路之難易:由於信託業法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須指定保管銀行負責保管資金,與投信業者合作之銀行通常也受委 託負責處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業務,而由於代銷基金之服務,銀行可從中賺 取利潤,故投信公司建構通路並不困難。

由以上分析可知,雖然品牌忠誠度較高,但經營信託業之固定資本支出不 高,與取得配銷通路容易等因素,綜合來說,不至於構成潛在競爭者進入此項 產業的進入障礙,因此潛在競爭者的進入風險較高。

2.產業內現存企業間敵對之競爭程度

(1)產業內競爭者家數:截至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底止,國內投信業經證期會核准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共計有四十三家〔1〕,而每家基金規模之市場佔 有率皆不超過6%,由此可見,競爭之激烈程度。

(2)產品差異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分類,根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 商業同業公會之劃分法,可分為五大類十種類型,但基金可投資之標的,只 限於證券及其相關商品,目前為止只包含上市股票、公司債、公債、金融債 券、國外有價證券等,因此基金產品間之差異不大。

(3)產業之退出障礙:由於投信業之成本大多為員工薪資之支出,固定成本所佔 比率並不高,而投信業停止營業需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綜合來說,因此退

由以上分析可知,由於在投信產業中之競爭家數多、產品差異性小、產業 之退出障礙低等因素,造成在企業間存在著強烈的敵對程度。

3.購買者的議價力量

(1)購買者數目:一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主要購買者,有一般的投資大眾、專 業投資人與法人機構等,購買者數目眾多,且分散投資於不同的基金商品。

(2)購買者的重要性程度:由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人,大多是較無時間從 事投資分析的一般大眾與法人,因此對投信業者來說集中度並不高,資金來 源較為分散,因此議價能力較低。

由上述分析可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購買者數目眾多,且分散投資於不 同的基金商品中,自然不容易形成強大的力量,因此對投信業者所賣之基金商 品的議價能力較低。

4.供應商之議價力量

本文將投信業之供應商定義為銀行業與證券商,因為銀行業提供基金保管 與代銷的服務,而證券商則提供證券交易經紀的服務。

(1)供應商集中度:除了具有券商集團背景的投信公司外,一般投信公司可以自 由指定與其合作之保管銀行與證券商,因此供應商集中度低。

(2)顧客之轉換成本:投信公司在更換與不同的券商合作時,會產生轉換成本,

但對投信業的影響程度並不大,因此投信業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適 合的合作對象。

由於供應商集中度低與顧客轉換成本低等兩要素可知,投信業者可針對本 身企業之需求,選擇適合的供應商,因此供應商對投信業較無議價能力。

5.替代品的威脅

由於「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通過,使得投信業者大為緊張,積極欲 在法令條文上限制其運用範圍。但不可否認地,共同信託基金除了在法律架構 的層面上不同之外,其在商品之性質與功能上,均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類似,

為投資大眾在選擇基金時提供了多一種的選擇。而又由於共同信託基金可投資 之標的物不僅限於證券相關商品,還包含黃金、動產、不動產…等相關標的物,

使得基金經理人在操作共同信託基金時有更多靈活運用的空間,因此對於投信 業者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來說,的確構成相當大的威脅。

6.2.3 小結

本小節將以上二節信託業與投信業之五力分析結果,製成表格並比較整理 如以下:

6-1 信託業與投信業之「五力分析」比較表 業別

競爭力 信託業 投信業

1.潛在競爭者的進入風險 中 資本需求↑

品牌忠誠度↓

取得配銷通路↑

高 資本需求↓

品牌忠誠度↑

取得配銷通路↓

2.現存企業間的競爭程度 中 產業內競爭家數↑

產品差異性↑

高 產業內競爭家數↑

產品差異性↓

3.購買者的議價力量

4.供應商的議價力量

5.替代品的威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