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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探討信託業與投信業競爭與合作關係之文獻,主要可分為三大部分:第一 部份為單獨探討有關信託業之發展與競爭態勢;第二部分為單獨探討投信業之發展 與競爭態勢;第三部分為綜合分析有關兩種產業在法令上與架構上之競爭態勢。將 分別簡述如下:

1.有關信託業之發展與競爭態勢之研究

(1)陳春山〔3〕於「提昇信託業長期競爭優勢之法制改造芻議」中,提及我國信 託業之發展欲形成長期競爭優勢的幾項要件:

c與政府建立策略伙伴關係。

d提升業務能力。

e與退休金管理制度相結合。

f建立信託業有價證券之管理能力與法制空間。

g廣泛運用信託制度達生公益目的與協助弱勢族群。

h排除信託業者之經營障礙。

i發展初期以商事信託為主,後期再漸漸加入個人信託。

j避免信託濫用而維持社會信賴度

(2)孫玉嬌〔4〕於「論金融資產證券化與利益衝突之監理—以共同信託基金為 中心」一文中,提及伴隨著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多項金融管制逐漸解除,

且大幅開放新銀行設立下,更加速銀行業者間的激烈競爭,再加上直接金融 管道的暢通,企業以間接籌資的比重不斷減少,銀行傳統存放業務的利潤也 急遽萎縮;又因國內房市景氣未見起色,部分企業傳出財務危機,地雷股陸 續引爆,造成銀行資產品質逐漸惡化。在上述種種不力之因素下,「金融資 產證券化條例」的頒佈施行,彷彿一場及時雨,不但可以提高金融資產的流 動性,也可協助金融機構改善資產負債管理,提高銀行自有資本比率及經營 績效。而「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中明文規定金融資產證券化將採行「信託 制度」,並明訂受託機構(Trustee),且又以「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為限。銀行將其金融資產信託於信託業者,信託業得以信託之資產為基礎,

選擇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Common Trust Fund)等金融工具進行資產 證券化。由此觀之,在進行金融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信託業若能掌握此項 利基,研究如何妥善運用共同信託基金來達成管理之目標,不但可在條例頒

2.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展與競爭態勢之研究

(1)張惠霖〔5〕於「我國證券投資信託業之競爭態勢與價值鏈分析之研究」一文 中,藉由問卷調查之方法,歸納出以下六項投信業之關鍵成功因素:

c旗下基金績效的整體表現。

d良好的企業形象與信譽。

e提供完善的服務與品質。

f綿密的行銷通路。

g完整的產品線。

h素質整齊且穩定性高的基金經理人。

(2)楊景評〔6〕於「影響共同基金規模之因素-以台灣市場為例」一文中,認為 基金是投信公司的產品,基金規模則代表投信公司的產出,基金規模的大小 則影響投資公司的獲利。因此利用OLS 等相關統計模型,為外資型、成長型、

國際型與平衡型共同基金,找出規模因素。實證結果發現影響共同基金之規 模因素包括:

c個體因素:基金之股票交易額、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d總體因素:投信市場價值、貨幣供給額、利率。

(3)宋文琪〔7〕於「股票開放型共同基金投資人投資行為研究--以怡富投信基金 投資人為例」一文中,利用怡富投信投資人的實際交易資料,作為分析國內 共同基金投資人投資行為的樣本。研究中結果發現了以下諸多與基金投資人 行為相關的事實:

c股市景氣的榮枯。

d投資人為自然人或法人。

e男性或女性。

f投資者的年齡層。

g特定期間內客戶持有基金之總市值。

(4)楊逸楓〔8〕於「由共同基金受益人的專業能力、自主性高低看共同基金差異 行銷的探討」一文中,將共同基金投資者分為,自主性高專業性低、自主性 高專業性高、自主性低專業性低與自主性低專業性高等四大集群,且對之分 別進行問卷調查,最後利用「非階層式集群分析法」(K-Means) ,分析投資 人對基金的自主性狀況與專業能力高低是否影響投資理財行為。研究結果發 現,各集群在以下幾項變數上存在顯著的差異性:

c性別 d年齡。

e教育程度。

f職業。

g風險承擔度。

h投資基金種類。

i基金持有時間。

j情報來源。

k情報內容。

l影響投資決策因素。

對行銷平台整合認同度。

由此可知,各投資集群之間存在相當顯著不同的投資行為現象,因此基金公 司與銀行不論是在客戶關係管理上,或是基金的行銷工作上,都必須根據不 同集群客戶屬性擬訂不同的服務策略與理財建議,方可有效的達到客戶滿意 與客戶服務的目的。然而,現在的市場誰能掌握客戶行為的意向,提供適合 不同集群客戶的產品與服務的企業,將會是市場未來的領導者。

(5)謝碧芳〔9〕於「英華投信之策略發展研究」一文中,藉由個案研究之方式並 輔以吳思華博士所著策略九說之架構,探討該公司在營運範疇、核心資源與 策略網路面之策略構面變化及各策略構面間作為之配合,另在價值/效率、能 耐/結構與實力/體系競技場之策略演進過程。研究結果發現其個案未來要保 有競爭優勢須掌握以下之要件:

c在法令許可的投資範圍內,應不斷以創新的概念發行類股型基金並提供完 整的國內基金產品線,擴大該公司的營運範疇。

d以盡力做好客戶的投資報酬率,積極降低客戶的交易風險和投資風險之經 營理念為出發點,形成與累積該公司之核心資源。

e以母公司集團關係及拓展銀行代銷通路,強化該公司之事業網路。

f以蓄積的核心資源實力發展多元化基金產品線之營運範疇並建構事業網 路。

g以發行基金商品及增設北中南營業據點擴大營運範疇,提供基金受益人價 值並以累積之核心資源提昇客戶服務效率,在價值與效率上二者相輔相乘

h管理資產規模及客戶受益人數增加之實力的強化來自於金融銷售體系的建 立,而企業體系的建構完整,來自於不斷擴展的資產規模之堅強實力。

i運用母公司資源以發展完整的海外基金產品線。

j基金績效提昇應具連續性效果較能維持長期競爭優勢。

k提昇股票型基金的銷售能力並與債券型基金共同成長,以強化管理資產規 模結構。

(6)Woerheide〔10〕以1972 年至 1976 年間 44 支基金作為研究對象,以探討共同 基金投資人投資基金時,是否會偏好特定的基金?結果發現:

c投資人不會因為基金收費與否、基金費用的多寡而影響其基金之選擇決策。

d基金規模大小、前期基金行銷,以及前期基金績效均是影響基金淨銷售率 的顯著原因。基金規模愈大銷售成長率愈小;基金當期的銷售與前期的銷 售成績有顯著的正相關;基金的銷售比率與基金績效有正相關,但顯著性 並不高。

(7)Goetzmann&Peles〔11〕以問卷調查的方式來探討投資人投資哪些基金,以及 這些投資人是否會相信這些基金過去的表現等相關資訊,研究結果發現:投 資在表現較差基金的投資人人數與基金資產總值整體而言的比例很小,此一 結果和「市場上有眾多非理性投資人的存在」並不一致,因此投資績效仍是 決定基金銷售率之關鍵因素。

(8)Harless&Peterson〔12〕利用 Partial-adjustment Process 並轉換成 Log Normal 之迴歸分析法,分析1980 至 1991 年之免費、成長型基金,討論是否投資人 行為與績效不佳基金有無持續性關係。結果顯示:投資人在選擇時只注重近 期績效,而會忽略系統性風險的調整,以及基金費用的不同。

(9)Alexande,Jones&Nigro〔13〕利用問卷調查的方法從六種不同銷售管道、隨機 抽樣 2000 位共同基金的投資者,希望能夠了解到共同基金投資人對成本、

投資風險認知的資訊和投資人的資訊來源。得到下列兩項與本研究相關之結 果:

c大部分投資人都不甚了解基金費用與績效間的關係。

d一般較具相關知識的投資人傾向於直接向發行公司購買基金。

3.有關信託業與投信業競爭與合作關係之研究

(1)王文宇〔14〕於「信託法制與資產管理業務之規範」一文中,就信託業者與 投信業者,在經營「全權委託」業務與「基金」業務時,產生之業務上競合 問題進行研究。就其見解認為,兩者業務規範上之爭議均應以「投資人保護」

為中心,其原因分述如下:

c就經營全權委託業務而言,依據現行法令之規定,由於信託業在兼營有價 證券全權委託業務時,係採取申請核發投顧執照之方式,造成受到雙重主 管機關(金融局、證期會)之管轄。而依作者之看法,倘若信託業主管機關 有能力針對全權委託業務進行有效監理,四無必要強制將信託業者納入針 對投顧業所設計之程序規範。

d而就經營基金業務規範之爭議而言,作者認為銀行如將不同信託帳戶之資 金彙總起來,一併運用或投資時,此種投資活動得不適用目前有關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之法規。因信託法律關係在本質上是以個人的信賴為基礎,因 此產生不當勸誘的可能性較低;此外,金融主管機關若得對從事此種業務 之信託業者施以適切監理,實無必要重複管制。當然,金融機構除了從信 託客戶收受信託基金外,應不得對一般大眾募集資金。

而在為文之最後也提及:應參考英國的金融服務暨市場法(The 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s Act 2000)採統合性立法,即該法將各種集合性投資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規範統一立法,因此不論集合投資或共同 信託基金,均為該集合投資之概念,實務上並無區分共同信託基金之必要。

而在為文之最後也提及:應參考英國的金融服務暨市場法(The 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s Act 2000)採統合性立法,即該法將各種集合性投資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規範統一立法,因此不論集合投資或共同 信託基金,均為該集合投資之概念,實務上並無區分共同信託基金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