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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展甚早,從七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發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後,發展至今已有二十餘年的歷史。

依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統計資料〔1〕,截至九十三年二月底為止,國 內共有四十三家證券投資信託業者,總計募集四百二十七支基金,基金規模合計新 台幣29,762 餘億元。

在信託業方面,我國「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已分別於民國八十五年元月及 八十九年七月頒布施行,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統計資料,截至九十二 年底為止,國內共有五十七家信託業者,其中均以銀行業兼營信託業務為主,依據 公會民國九十二年年報〔2〕,國內信託資金餘額達16,242 餘億元。

「信託業法」在立法初期,原無規定信託業者得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信託業除 經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外,並不得投資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 有價證券。惟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立法院三讀立法通過前,在朝野之運作下,增 加信託業得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信託財產於「證券交 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

由於信託業發行之「共同信託基金」如投資運用於有價證券,實質上與證券投 資信託業者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並無不同;而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信託 財產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實質上與投信投顧業之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並無差異。為保障投資大眾權益及避免造成一國兩制之不公平競爭現象,讓 信託業、投信及投顧業三個行業能於同一法令規範之下,以良性之自由競爭一同發 展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因此於「信託業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共同信託基金以投 資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為目的者,應依證券交易法有關規定辦理。並於第 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信託業…將信託財產全權決定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 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並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 券投顧業務。

前述規定在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公布施行後,由於金融局及信託業公會對 於上開法條之適用仍有爭議。經財政部邀集證期會、金融局、信託業公會及投信投 顧公會協商後,決議由投信投顧公會協調信託業公會意見,向證期會提出修正之建 議。此外,為使信託業能儘快上路,更協議先依「信託業法」第十七條第十二款: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之規定,請證期會就信託業已依「信託業法」

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案件,依投信投顧公司申請 經營全權委託之管理規範進行准駁,使得經營信託業務之信託業者亦得以委任關係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信託業法」自施行以來,信託業者推出的信託商品規模已達一兆餘元,大多 數係投資運用於有價證券,對於證券市場的影響不亞於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 問業者。因此由於法令上業務範圍的規定,使得原本業務上涇渭分明的證券投資信 託業者與信託業者產生了業務屬性上的重疊與直接競爭關係。

本文的研究動機在於探討前述二業者產業上的特性與主要差異,期能從中歸 納、尋找出二業者業務發展的均衡之道。

1.2 研究目的

國內四十三家證券投資信託業者及五十七家信託業者所管理的資產多達3 兆餘 元,而證券投資信託業與信託業又分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與「信託業 法」所規範,但二者間卻產生相互可經營對方業務的重疊與競爭關係,由於二者管 理的資產規模與金額鉅大,對整體金融環境生態的發展與國民財富的運用與保管之 影響甚為深遠,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於希望能從對此二產業的研究分析中,利用 相關的科學研究方法,分析歸納二者業務經營上之優劣,並探討二者之競爭可否為 消費大眾帶來利益及法令的設計上是否合宜,最後提出相關研究建議,以供日後財 產管理業務規劃及後續相關研究之參考。

1.3 研究流程

本文內容茲分為以下章節:

第一章 緒論;簡介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及各章節之研究流程。

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探討國內學者相關研究文獻。

第三章 信託業之架構、法令與市場概況之介紹。

第四章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經營架構、法令與市場概況之介紹研究方法。

第五章 研究方法與相關理論;說明本文之研究設計、限制,並介紹本文所採 用之相關理論工具。

第六章 競爭優勢之比較分析;比較信託業經營之「共同信託基金」與投信業 經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不同。再分別藉由五力模型、價值鏈 模型與SWOT 模型,分析兩種產業在經營類似業務上之競爭態勢,與 提出相關之因應競爭策略。最後總結出兩種產業未來可能發展之方向。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將本文之研究結果及發現做總結說明,並建議未來相關 研究可著重探討之方向。

1-1 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研究動機和目的

相關文獻回顧

信託業之架構、法令 與市場概況之探討

投資信託事業之架構、

法令與市場概況之探討

研究方法與比較分析

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