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架構、法令與市場概況介紹
4.2 外國證券投資信託架構
美國大多數的投資公司並不自己管理基金資產或參與投資操作〔15〕,而係依契 約委託投資顧問公司代為管理,但投資公司董事會對投資顧問公司基本方針與投資 決策,負有監督與指導的義務,同時由於投資公司之資產多由其所持有之證券組成,
但畢竟證券權利本質上屬於無體財產,故為了維護投資公司之資產免於被盜、遺失 或被侵占的風險,共同基金之資產依法必須由合格之美國銀行或在符合證管會規則 下,由國家證券交易所會員之證券商加以保管(Custody Rules),然保管機構的職 責僅止於保管資產與辦理股務,並未負積極監督投資顧問公司的責任。
此等投資顧問公司須依投資顧問法辦理登記註冊,且投資顧問契約內容應受投 資顧問法所規範,然而,實務上投資顧問公司不但負責基金的操作,而且多係背後 推動共同基金之投資公司發起人,因此對於投資公司之人事與營運多有舉足輕重的 影響力。「投資公司」雖具有一般股份有限公司的外觀,但由於投資顧問公司多在 幕後掌控投資公司運作(包括發起設立投資公司、選任投資公司董事等),然後再 與投資公司簽訂投資顧問契約以負責基金的實際運作,使投資公司獨立性大受影 響,故加重對經營階層的監控機制就成為美國證券投資信託法制的特色,茲簡述如 后:
1.要求一定比例以上的獨立董事:
已註冊之投資公司,其董事會成員至少須有百分之四十以上由與投資公司 不具利害關係者擔任。按此處所指的利害關係乃指對該投資公司,存在某些直 接或間接利益(例如擁有證券或擔任重要職員之職務)之關係人。根據 1999 年訂定及2001 年 5 月 12 日生效之修正案更明白指出,所謂利害關係人包括,
在之前六個月期間與該投資公司,或具有相同或相關投資顧問之其他投資公 司,有某些交易往來之公司的關係人。
2.股東選任投資公司董事:
一般而言,投資公司由股東選任董事。在某些情況下,現任獨立董事必須 提名可供選任之新任獨立董事名單。由上可知,因為投資公司董事會每年負責 審核並批准投資公司所締結的主要契約及投資顧問公司的任命,故法規規範投 資公司的董事須由股東選舉,並必須設置獨立董事,其目的在於期待獨立董事 能在批准任命投資顧問時,扮演關鍵性的重要角色,儘可能維護投資公司決策
4.2.2 日本證券投資信託架構
日本原採契約型證券投資信託〔15〕,但1998 年修訂之「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 投資法人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的定義為:本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者,
基於委託人之指示(含將指示權限之全部或一部委託於政令所定之人之情形下,該 政令所定之人所為之指示),以信託財產投資於特定有價證券之運用為目的而成立 之信託,並以分割其受益權於複數之人取得為目的者。同條第十一項將證券投資法 人定義為:將資產主要運用於有價證券投資為目的,依本法設立之社團。即為將法 人所得利益分配與構成員(投資人)為目的之營利社團法人,與前述美國公司型證 券投資信託模式相當。故日本之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制度係兼採公司型及契約型二種 架構,茲因前項內容已論及公司型證券投資信託架構,本項僅針對契約型證券投資 信託作一簡述:
1.契約型證券投資信託特色:
(1)組織型態採契約型:日本之證券投資信託係由委託會社和受託會社(或是同 時兼辦信託業務之銀行)簽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始,而以此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為中心,規範委託會社(相當於我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託會社
(相當於我國之基金保管機構)以及受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受益人則藉由 購買受益憑證進入證券投資信託關係中,取得受益分配請求權、本金返還請 求權等權利。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證券投資信託後,則為證券投資信託運作 之開始:
c證券投資信託財產因而設立;
d委託人得為信託財產運用之指示;
e受託人應為信託財產之保管及運用;
f受益憑證之應募人因而取得受益人之地位。
(2)特殊之二元構造:日本證券投資信託之契約關係實為一種特殊之二元構造:
就形式而言,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係存在於委託會社和受託會社間,由委託會 社擔任委託人之角色、受託會社擔任受託人之角色;惟實質上,受益人多因 信賴委託會社之經營、投資能力始投資於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將金錢交其 為專業上之投資管理,而委託會社亦依此信賴原則而為信託財產之運用指 示,故實際上,受益人與委託會社間,亦存在一種信託關係,委託會社在此 則具實質之受託人之角色,加上受託會社管理、執行投資行為之任務,委託 會社和受託會社實際上係共同為受益人之利益為基金之運用管理。茲以簡圖
圖4-1 日本之特殊二元構造之信託關係
資料來源:王育慧,「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法律關係之研究」,〔15〕。
(3)證券投資信託為特定金錢信託:金錢信託即以金錢為信託財產的信託,如其 運用方法亦特定者(如購買特定證券),即為特定金錢信託。證券投資信託 其所募集者為金錢,故為以金錢為信託財產之金錢信託,又委託會社應詳細 指示運用之方式,故證券投資信託為特定金錢信託。
(4)兼具他益信託與自益信託性質:自益信託乃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他益信 託乃為第三人所設立之信託。委託會社得運用其指示權,而使不特定之多數 人取得受益權及表彰受益權之受益憑證,此方式較能保障受益人,此為他益 信託。惟實務運作上,在追加發行受益憑證時,通常會先使委託會社取得受 益憑證,再將之出售於投資人,此乃以自益信託方式設定證券投資信託,故 其實兼具二者之性質。
2.契約型證券投資信託分類:
(1)以其可否追加作一分類:
c單位型投資信託(unit type):稱單位型投資信託者,即一旦設定之後,
即不允許有新的資金追加之情形。此種基金型態係將募集而來之基金當成 一獨立之單位為投資運用,其多有一定信託期間之規定,通常為數年,雖 不得追加設定,但可以中途解約。此種基金類似一種長期之儲蓄,也因其 固定性,基金通常可以為有計畫之長期投資,以上為此種基金之特色。
d追加型投資信託(open type):追加型投資信託者,係指在募集信託基 金後,在當初契約約款所設定之額度之內,尚可以繼續追加設定資金者。
追加者所申購受益憑證之價格,則依申購當時之市價為之。此種基金通常 不會設有信託期間。
形式信託關係
(簽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實質信託關係
受託會社 受益人
委託會社
4.3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概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