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競爭優勢之比較分析
6.5 專家訪談之意見
為了明瞭目前經營「共同信託基金」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在實務上產生之 爭議,本文特別專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的盧鳳美組長以及「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的劉錦龍組長,試圖想從兩方業者的角度上 來探討此項議題。本文皆訪談公會之原因,是因為公會成立之最重要目的即為扮演 政府主管機關與其公會會員之聯繫與協調管道,當業者對於所經營之業務在法令上 產生疑義或業務上產生衝突時,可將相關之問題向公會提出,而公會將會整合類似 之問題請示主管機關給予解釋或調處。以下將本文所設計之問題,及兩位組長所給 予之寶貴意見,分別整理如下。
6.5.1 訪談信託業公會盧組長
1.目前「共同信託基金」是以信託的架構來設計,而信託主要是為他人管理資產 的性質,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以類似信託的架構來設計,主要是獲取資 本利得或股利為目的,兩者在實務的操作上有沒有什麼界線在?
盧組長答覆:由於「共同基金」(Mutual Fund)的起源於歐美,而其最早是採 取信託的架構來從事經營,一般投資人為委託人,委託人將資金交由受託機構,
再由受託機構獨立保管且運用投資於核准之各項商品,而保管機構之內部控制 和會計等皆是獨立運作。但發展至後來,演變成基金之運用權單獨獨立出來由 另一機構負責,但仍須選任保管機構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如此基金運用權與保 管權分別獨立之設計,即為目前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目前「共同信託基 金」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除了在法規架構上之不同和可運用投資標的種類 之不同外,當基金都投資運用於有價證券上時,並無明顯之差異存在。
2.「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超過一定門檻,就必須向證期會申請核准,這 樣造成有兩個主管機關,受雙重的管制,是不是對同樣是經營基金業務的信託 業者來說,不太公平。請問當初的考量點為何?
盧組長答覆:由國外之相關經驗可知,外國法律對於基金之業務是採取「功能 性管理」的方式,只要是有相同之商業行為,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而我國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是信託業與投信業兩方協調 下之結果,由於共同信託基金在我國是採取行業別管理,法律制訂當局為了保 護投資人及在投資有價證券時能有一致性之規範,因此「共同信託基金」在投 資有價證券時超過一定門檻,必須要向證期會申請核准。
3.由貴公會的網站資料中得知截至三月底,目前信託業者經營的「集合管理帳戶」
有四十四支,而「共同信託基金」只有兩支,是不是因為限制太多,而一般信 託業者缺乏發行的意願?
盧組長答覆:目前市場上有兩個共同信託基金,但其皆為貨幣市場共同基金,
其能在市場中流通是由於央行出面整合下的結果,由於貨幣相關的事物,金融 局較熟悉,因此為共同信託基金之特例。
4.未來兩種基金之間的競爭會更加激烈,有沒有解決的方法,或是有什麼因應之 道?
盧組長答覆:未來應採行合作的方式,投信業者不應有害怕業務被瓜分的觀念,
因為基金產品愈多樣化,投資人之選擇愈多,貨幣愈能流通,對信託業與投信 業者都有利,市場將更加擴大,因此未來應加強彼此間之合作,共創雙贏之局 面。
5.未來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相關議題上,是否又 會產生類似的問題?
盧組長答覆:機會很小,由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下之不動產證券化基金,
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其皆由信託之架構來出發,非 投信之業務範圍,除非將來法令有所修正,不然不至於產生類似之問題。
6.5.2 訪談投信公會劉組長
1.目前「共同信託基金」是以信託的架構來設計,而信託主要是為他人管理資產 的性質,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以類似信託的架構來設計,主要是獲取資 本利得或股利為目的,兩者在實務的操作上有沒有什麼界線在?
劉組長答覆:關於此項問題可以從三種角度來談
(1)由法令架構上來說:「共同信託基金」是以信託的架構來設計,委託人為一 般投資大眾,受託人是信託業(銀行),委託人將資金信託給銀行,供銀行全 權管理運用;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以類似信託的架構來設計,委託人 也為一般投資大眾,投信業委託銀行擔任受託人並負責基金保管之業務,但 基金之實際運用權仍為投信業所擁有。
(2)投資運用的範圍來說:「共同信託基金」可以投資的標的物眾多,除了有價 證券外尚有黃金、期貨、不動產…等等;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據法令
(3)產品的設計上:「共同信託基金」若投資有價證券超過一定門檻,就必須向 證期會申請核准。
而由於「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占 80%到 90%,因此在性質上已與「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無太大之不同。
2.「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有價證券超過一定門檻,就必須向證期會申請核准,這 樣造成有兩個主管機關,受雙重的管制,是不是對同樣是經營基金業務的信託 業者來說,不太公平。請問當初的考量點為何?
劉組長答覆:投信業者是認為在從事相同商業行為時,應該要有相同的法令規 範。我國是因為採取行業別之管理,所以才有這種問題產生。而參考美國、香 港、日本的法令設計,他們對於相同的商業行為給予適用相同的規範,這可讓 主管機關易於監督及保護投資人,因此投信業者認為將基金投資於有價證券,
應取得立足點之平等,以建立公平的交易制度。
3.目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有,而「共同信託基金」只有兩支,短期之內不至 於構成威脅,但長期之下,會不會擔心,但在未來是否仍具有優勢存在?
劉組長答覆:投信業者長期之下競爭優勢將不保,由於可投資標的之型態不多、
彼此間之差異不大,且由於長久以來,投信業者對外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的通路不外乎是透過銀行或是證券商,而由於銀行之資本額大,全省之分行數 很多,行銷通路廣大,但投信資本額較小,所能成立之家數也較少,此方面明 顯弱勢。而目前如果客戶要向銀行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銀行會告知投資 人可以購買其所發行的「指定用途信託基金」,而銀行再將資金投資於「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如此一來,銀行掌握了大量的客戶,但投信業者的客戶只有 銀行,長久下來,投信業者無法掌握重要客源,經營能力大受影響。
4.未來兩種基金之間的競爭會更加激烈,有沒有解決的方法,或是有什麼因應之 道?
劉組長答覆:投信業者只希望能在競爭之立足點上能與信託業者達成平等,未 來直接競爭的態勢是更加激烈,只能希望在績效的表現上或是對投資人的服務 上超越信託業者,這將是他們的因應之道。
5.未來在「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相關議題上,是否又 會產生類似的問題?
劉組長答覆:由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主要是針
七、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