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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及展望

3. 交易頻率

當事人之間交易頻率的大小,會影響到雙方為了回收該特定交易關係所投入 成本所需時間的長短。若當事人需求繼續維持彼此的交易關係,才足以完全回收

39 Michael J. Leiblein, supra note 30, at 942.

40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Credible Commitments: Using Hostages to Support Exchange, 73 AM.

ECON. REV. 519, 526 (1983); See also Oliver E. Williamson, Strategizing, Economizing,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12 (Special Issue)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75 (1991).

41 See C. Young-Ybarra & M. Wiersema, Strategic Flexibility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lliances:

The Influence of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and Social Exchange Theory, 10 ORG. SCI. 439 (1999).

42 Oliver E. Williamson, supra note 40, at 519.

其所投入的資產,則交易雙方均會有足夠的誘因,去設計出一套特殊的監控機 制,以監督、管理彼此間的關係,因為繼續交易關係對於當事人而言能創造出最 大的利益;反之,若當事人之間的交易關係僅是偶一為之,則關係的維持對雙方 而言並不重要,設計特殊的治理架構來管理、監督當事人間關係的成本,會遠超 過雙方所能獲得的利益。此時,使用最一般、普遍性的治理機制(例如市場的價 格機能)便足以符合交易當事人的需求。

因此,探討當事人之間交易頻率的大小,很重要的一點,是必須同時結合雙 方為了該特定交易關係,所投入之資產專屬性的程度加以觀察。43當交易關係中 涉及的資產專屬性程度較高,繼續維持彼此的關係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說是有利可 圖的,當事人才有足夠的誘因和需求,採取特殊的治理機制以管理、監督該交易 關係;而當交易關係中涉及的資產專屬性程度不高,當事人也就不會太在意和特 定交易對象關係的維持,因為不論買賣對象是誰,進行交易所能得到的利益和價 值均不會有太大的差異,因此,也就無須再額外耗費成本設計特殊的治理機制來 管理交易雙方的關係。

在對於特定交易關係所具有的三個特性進行說明之後,以下本文將接續討論 Williamson是如何依照這些交易特性的不同,提出相對應的治理機制。

第二目 治理機制

不同治理機制的產生是新制度經濟學派所探討的主題之一,不同於古典經濟 學者將廠商視為一單純的生產函數,新制度經濟學特別關注人類社會生活中制度 的建立,對於經濟活動產生的影響,並且嘗試透過組織效率的觀點,檢視市場上 所存在的不同組織型態。關於組織治理機制的討論,在過去幾年最為大家所耳熟 能詳的莫過於「公司治理」的議題。所謂的公司治理,簡單來說,便是探討如何

43 Oliver E. Williamson, supra note 35, at 239.

藉由公司內部以及外部監控機制的設計,以保障和公司利害相關之人(如股東、

債權人或員工等人)的利益,並確保公司的運作順暢。事實上,所謂的「治理」

(Governance),無非是指對於某項事務的監督管理。因此,不僅組織的運作需 求治理機制的存在,包括組織之間、個人之間以及組織和個人間在從事經濟交換 關係之時,均有必要設計特定的治理機制,以降低外在環境的不確定性和風險的 產生,不致於影響到當事人的交易關係。44

其實,不只是經濟關係中存在所謂的治理機制,學者Brinig甚至將交易成本 理論應用來闡述人際關係,試圖藉由「治理機制」以解釋美國在1930年代中期對 於鑽戒需求大幅增加的原因。45其認為,鑽戒需求的激增,可以歸因於當時許多 州廢除了違反婚約承諾的訴訟(breach of promise to marry action)。因為在此之 前,為了婦女名譽的保護,若有違反婚約承諾的情形是可以提起訴訟,而一旦這 樣的「訴因」被廢除之後,便需要依靠另一種安排來確保婚姻承諾的神聖性,此 時,訂婚鑽戒便扮演著這樣一個角色。在這種理解脈絡之下,鑽戒或許也可以看 做是一種另類的「治理機制」,保護了未來新娘必須作出的特殊關係性投資-也 就是她的名聲。46

第三目 交易特性與治理機制

本文之前曾提及,Williamson認為個別交易關係所具有不同的交易特性,是 影響到交易成本大小不同的主因,因此,其進一步按照不同交易關係之特性,提 出了相對應的治理模式,47主張交易當事人採取最適於管理其交易關係的治理機 制,才足以達成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目標。針對Williamson提出的治理架構,可以

44 對治理機制更深入之討論可參考:OLIVER E. WILLIAMSON, THE MECHANISMS OF GOVERNANCE (1996).

45 See Margaret Brinig, Rings and Promises, 6 J. L. ECON. & ORG. 203-15 (1990).

46 See Howard A. Shelanski & Peter G. Klein, Empirical Research in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A Review and Assessment, 11 J. L. ECON. & ORG. 335, 349 (1995).

47 See Oliver E. Williamson, The Economics of Governance, 95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 11-4 (2005).

下表說明之:

表 3 交易特性、治理架構與契約理論對照48

投資專屬性

非專屬 混合 專屬

交易發生頻率 偶而 市場治理

(古典契約)

三邊治理(新古典契約)

重複發生 雙邊對等治理

(關係契約)

統一治理

(關係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