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關於企業間合作關係的文獻研究關注的一個重點在於,如何採用特定的 管理策略以避免投機行為的風險,阻礙企業之間交易合作的進行。投機行為的產 生之所以特別令人關注在於,若特定的交易關係中存在很高投機主義的風險,相 當多資源便必須耗費在管理和監控上,無法以其他更有效率的方式配置、使用。
除此之外,投機行為的風險更可能造成大量潛在的機會成本的發生,亦即許多原 本具有相當經濟效益的交易關係,可能因為考量過大的投機風險而無法做成,造 成整體社會福利的損失。
雖然投機主義的重要性已如前述,不過,卻很少有人將注意力放在投機主義 的概念本身,缺乏認知到隱藏在此一般性的概念背後包含的不同類型之行為態 樣,以及針對這些不同種類的投機行為所應採取的管理策略,在不清楚不同形式 的投機行為之間存在的細微差異之情況下,發展出來抑制該行為的策略反而問題 叢生。一些研究便指出,許多被認為可以用來處理投機主義問題的管理機制,往 往卻可能破壞企業間的交易合作關係。252因此,發展一套觀念性架構對於不同形 式的投機行為建立適當的治理策略便有其必要。253
第二項 關於投機主義的理論觀點
以下本文將先以學者Williamson對於投機主義的定義出發,探討在傳統的交
252 See, e.g., George John, An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Some Antecedents of Opportunism in a Marketing Channel, 21 JOURNAL OF MARKETING RESEARCH 278 (1984); See also John P.
Murry & Jan B. Heide, Managing Promotion Program Participation Within Manufacturer–Retailer Relationships, 62 JOURNAL OF MARKETING 58 (1998).
253 See Kenneth H. Wathne & Jan B. Heide, Opportunism in Interfirm Relationships: Forms, Outcomes, and Solutions, 64 JOURNAL OF MARKETING 36, 36-7 (2000).
易關係中,合作雙方從最初的契約締結,一直到履行可能產生的投機行為態樣。
其次,本文進一步將交易雙方的合作關係放在關係契約的脈絡底下,觀察投機行 為產生的形式和結果。最後,總結上述的說明,提出一個包含不同類型投機行為 產生的方式及其結果之觀念性架構做為結束。
第一款 交易成本理論的觀點
關於投機主義最一般性的定義學者大多引用交易成本經濟學派中
Williamson的看法,其認為所謂的投機主義指的是「以奸巧的方式追求自身的利 益」(self-interest seeking with guile)。254和傳統經濟學中預設每個人都是追求 自我利益極大化的觀點有所不同的是,Williamson特別強調投機行為是透過奸 巧、欺瞞的手段來達成,並進一步補充所謂的奸巧、欺瞞指的包含:「說謊、偷 竊、欺騙以及經過精密的計算去誤導、扭曲、假裝、模糊或是其他種種擾亂他人 的行為」。255根據Williamson的看法此種投機主義可能透過以下兩種形式表現:
第一是在雙方關係建立之前,刻意做出各種虛偽的陳述;第二是在雙方交易關係 進行過程中,不同形式違反約定的行為,不論是上述那一種投機主義的表現形 式,都還可再進一步的區分為本質上是消極的(passive)或是積極的(active)
投機行為。
消極的投機行為可能牽涉到交易雙方資訊不對稱的問題,亦即一方擁有另一 方所不知道的關於該交易之某些訊息,這些訊息可能包含自己本身的能力、特 性、動機等等,此時擁有優勢資訊的一方往往會刻意隱匿這些相關重要的訊息,
使對方在欠缺認知之下做出不利於己的判斷。256另一種在交易關係進行過程中會
254 OLIVER E. WILLIAMSON, supra note 141, at 6.
255 原文如下:”lying, stealing, cheating, and calculated efforts to mislead, distort, disguise, obfuscate, or otherwise confuse.” OLIVER E. WILLIAMSON, supra note 27, 47.
256 在保險法中這也就是所謂的逆選擇問題(adverse selection)。See George A. Akerlof, 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ative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s, 84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488 (1970).
產生消極的投機行為是逃避自己原本應承擔的義務,舉例來說,加盟店業者有時 會未依照規定購買指定的原物料,或是未遵照加盟體系已建立的品質管理程序,
此種例子其實就是所謂道德風險問題(moral hazard)的表現,涉及到消極的投 機行為,也就是交易關係中的一方刻意地未盡到應有的努力,或是規避原本約定 好應該履行的義務。257
相反地,積極的投機行為則可能是在雙方交易關係建立之初,其中一方有意 的說謊,或是虛偽的陳述某些重要的事實,258也可能是在交易關係進行的過程中 發生。舉例來說,企業間的合作關係通常是透過契約來管理,其中往往會明文禁 止雙方採取特定的行為,像在經銷契約中通常會禁止銷售商在特定的地域範圍以 外銷售其物品,又或者是禁止其同時經銷其他敵對競爭廠商的產品,也就是所謂 的獨家交易契約(exclusive dealing contracts)。
第二款 關係契約觀點下的投機主義
從上述的說明中我們可以發現,傳統交易成本理論下所談論的投機主義,除 了一些是在雙方交易關係建立之前,刻意地隱瞞或欺騙行為之外,大部份是涉及 到契約明文約定的違反,然而,在現今的商業社會中,正式的契約約款在企業間 合作關係中所扮演的已不是主要且惟一的角色,更多時候,決定交易關係進行的 往往是其他內部或外部規範以及非正式的約定等,這些規範或約款也就是學者 Macneil所謂「關係契約」(relational contracts)-也有人將其稱作社會契約(social contracts),這種契約被認為僅是型塑交易關係的外部框架(frameworks),259在 本質上並不是完全的治理工具,不過,大部份的法律學家均主張,在正式的司法
257 相關案例:See, e.g., Gillian K. Hadfield, Problematic Relations: Franchising and the Law of Incomplete Contracts, 42 STAN. L. REV. 927 (1990); John P. Murry & Jan B. Heide, supra note 252, at 58 (1998).
258 相關案例:See Richard G. Shell, Opportunism and Trust in the Negotiation of Commercial Contracts: Toward a New Cause of Action, 44 VAND. L. REV. 221, 238 (1991).
259 See Karl N. Llewellyn, What Price Contract? An Essay in Perspective, 40 YALE L. J. 704, 737 (1931).
制度中應該協助實現此種關係契約,例如,學者Hadfield便認為:「法院應該要 判斷締約雙方明示或默示的依賴關係性規範藉以補充彼此間無法明文寫下的契 約約定之可能性。」260
隨著關係契約理論逐漸開展並廣泛讓人接受,交易成本經濟學派和相關的文 獻研究也開始慢慢的將投機主義的概念放在關係契約的脈絡底下來觀察。
Williamson曾經用「合法的投機主義」(lawful opportunism)此一名詞來描述不 屬於違反雙方正式締結契約的投機行為,261Macneil則認為要了解投機主義的概 念,正確的起點應該是闡明奸巧(guile)一詞的意涵為何,而他將其定義為「不 在乎原則或結果的利用機會」。262當然,下一個問題是所謂的原則和結果
(principles and consequences)究竟所指為何?關於此點,不同分支的理論提出 了一些分歧的觀點,例如:經濟學家通常會比較強調該行為的結果;相反地,法 律學者則往往會將關注的焦點放在行為所違反的原則。
第一目 經濟學的觀點
首先,從經濟理論的觀點來看,假如契約約定條款不完全,交易的一方便可 以利用這中間存在的漏洞消極的規避非正式的義務,或是積極的從事單方面增加 自己利益的行為。以前者為例,一間加盟業者可以利用加盟契約中程序規定的不 完全之處,生產、販賣、品質較低的產品或是維持低劣的開店標準,透過此行為 大幅的縮減成本支出。
260 原文如下:“the courts should determine the likelihood that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themselves implicitly or explicitly relied on the relational norms to supply the commitments they could not reduce to written form.” Gillian K. Hadfield, supra note 257, at 930.
261 Oliver E. Williamson, supra note 209, at 273.
262 原文如下:”taking advantage of opportunities with little regard for principles or consequences.” See Ian R. Macneil, Economic Analysis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 Its Shortfalls and the Need for a ‘Rich Classificatory Apparatus,’ 75 NW. U. L. REV. 1018, 1023 (1981).
1. 套牢(hold up)問題
至於後者,我們可以以一般經濟生活中常見的套牢(hold up)問題為例-也 就是交易關係中的一方投資了相當的資本在一些特定性資產(specific assets),
該資產只有在雙方的交易關係中才能發揮效用、價值,無法移作他用,或轉移到 其他用途後價值、效用會大幅下降,在此情況下,投資於特定資產的一方等於被 鎖入(lock in)該交易關係中。正如學者 Klein, Crawford & Alchian 所提出的,
此等特定性資產所伴隨的準租值263(quasi rent)會容易受到交易他方的侵占掠 奪,264因此,一些經濟學者便將此種準租值受到侵占掠奪的結果認為是一種投機 行為的態樣。他們的理由多半是奠基於經濟效率的考量,因為想要在雙方正式的 契約締結之前,便先明確規範所有可能產生侵占掠奪風險的行為耗費過大的成 本,實際上不可能也無法做到,除此之外,事先預期準租值的產生並進行談判協 商成本一樣過高,同時,更可能造成雙方特定性資產投資不足的問題
(underinvestment)。265
2. 租值(rents)和準租值(quasi rent)
要了解套牢問題產生之原因,不能不提到租值與準租值之概念,以下提出一 個簡單的例子闡述之。266
假設M是製造商,專門負責供應生產電腦所需之某些零組件給下游的廠商 X,為了生產出數量Q的零組件,除了支出每單位產品V元的變動成本外,還必 須額外支付F元的固定成本(例如:購置生產設備、擴充興建廠房或是承租倉儲 空間等),這筆固定成本的支出和是否繼續供應生產電腦零組件給X無關,即便
263 租值和準租值的概念,詳見本文下述說明。
264 See Benjamin Klein, Robert A. Crawford & Arman A. Alchian, Vertical Integration, Appropriable Rents, and the Competitive Contracting Process, 21 J. L. & ECON. 297, 298-302 (1978).
265 See Robert Gibbons, Four Formal(izable) Theories of the Firm? 58 J. ECON. BEHAV. & ORG.
200, 204-5 (2005).
266 其他例子可以參考:DAVID BESANKO, DAVID DRANOVE & MARK SHANLEY, ECONOMICS OF STRATEGY, 153-4 (2nd, 2000).
雙方停止交易關係,這個成本仍舊無法避免。因此,生產這些產品所需的成本總 共為F+V*Q元,而將產品出售給X每單位價格為P1元。假如M和X間的交易順利 進行,雙方當然便可各取所需,相安無事,即便最後M無法如預期將這些產品出 售給X,他也可以再轉賣給其他的電腦廠商,當然有可能必須再針對個別廠商不 同的需求,進行產品的重新設計、改良。假設出售產品給其他廠商每單位的價格
雙方停止交易關係,這個成本仍舊無法避免。因此,生產這些產品所需的成本總 共為F+V*Q元,而將產品出售給X每單位價格為P1元。假如M和X間的交易順利 進行,雙方當然便可各取所需,相安無事,即便最後M無法如預期將這些產品出 售給X,他也可以再轉賣給其他的電腦廠商,當然有可能必須再針對個別廠商不 同的需求,進行產品的重新設計、改良。假設出售產品給其他廠商每單位的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