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 產生合資企業的特定條件-以契約、合資和併購三種企業合作類型 作為比較分析
企業間合作關係的類型其程度從鬆散到緊密可以包含:從最單純的短期契約 到企業間的收購或合併,形成完全單一所有權的層級組織。關於企業間合作關係 形成之動機,雖然存在著許多理論文獻說明各類型之企業結盟,背後所欲追求達 成之經濟目的,但這些討論普遍存在的一個共同問題卻是,即便企業間的合作確 實可以發揮這些學者所提出之目的、功能,但是否只有透過企業間合作結盟的方 式才是追求此些目的的最佳手段,特別是當企業面臨不同合作類型的選擇之時,
究竟有哪些情況是構成企業合作結盟充分而必要的條件?假若企業在面臨單純 契約締結、合資或併購整合等三個不同選項時,那些因素決定了最後合作關係的 類型為何?針對這些疑問,以下本文將採用交易成本學派之理論架構,針對各種 不同影響企業間交易架構選擇之因素、條件進行分析和研究,試著以統一的架構 來解釋各種合作類型產生之原因所在。
第一款 區分標準
關於企業間合作關係類型之區分,有一種方式是以涉及股權投資之有無作為 標準。涉及股權投資的企業合作可能包含合作夥伴之一取得其他成員之部分或全 部股份,或是由所有成員共同出資成立一法律上獨立的經濟個體(即所謂合資),
所有股份由參與企業共享並依照彼此的貢獻度高低分配賺取之利潤。相反地,不 涉及股權投資的企業合作所包含的範圍相較之下較為多樣,從授權協議、產品行 銷、原料供應,或技術協助和管理契約等等,主要是包含一系列形形色色的契約
341 Joel M. Podolny & Karen L. Page, supra note 298, at 73.
約定,時間從短期到長期、關係從鬆散到緊密不等。簡單來說,我們可以將所有 不涉及股權投資的企業間合作統稱為「契約」。而以下之說明則將以契約、涉及 股權投資中的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s, JV)和企業間的併購及整合三者作為比 較對象。
第二款 合資企業的類型與特性
首先,為了後述討論的便利,我們在此將合資企業區分為二種不同之類型:
「規模合資」(Scale JV)指的是二家或二家以上的企業共同進入一個新的市場、
或是產品製造、行銷的鄰接階段。這類合資企業的主要特色在於它們是由企業間 相同或類似的行動所構成,例如向前、或向後的垂直整合、水平擴張或多角化經 營等。至於「連結合資」(Link JV)通常則是由參與企業間追求不同的營運策 略所構成,例如,此類合資企業可能對於成員之一代表的是垂直性的投資,但對 於其他成員而言可能是為了追求多角化的經營。342
不論是規模合資或連結合資都具有以下二個主要特性,做為和契約或單一所 有權的層級組織之區別:第一,參與合作的企業夥伴和合資企業間之關係是以股 權為連結,二者存在上下的階層關係。此種股權投資暗示著透過監督、命令制的 協調整合方式,相較於純粹的市場機制或契約締結,更能符合企業間相互協調之 需求。因此,合資企業在某程度上代表了一種內部化整合的形式。第二,對於合 資企業的控制權掌握是由二家以上的企業所共同分享,此點形成和單一企業持有 全部股份之層級組織最大的不同。343
本文接下來的說明便在於闡述這二大特性在哪些條件、情況下會使得合資相 對於市場機制或契約協議更受到企業在進行合作結盟時的青睞,同時,是哪些因
342 See Jean-Francois Hennart, A transaction costs theory of equity joint ventures, 9 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 361, 362 (1988).
343 See id, at 363.
素讓企業選擇共同分享股權而非採取單一所有權之形式?藉由交易成本學派的 理論架構分析,或許可以讓我們更加清楚形成企業間合作、結盟真正的條件、因 素為何。
第二項 合資企業與契約之比較-以市場失靈為核心
基本上,所有合資企業的形成都可以將其解釋為是一種用來克服中間投入要 素市場缺乏效率之機制,換句話說,市場的無效率性(或稱市場失靈)是構成合 資企業出現的必要條件。要判斷一個市場失靈與否取決於很多因素,其中包含技 術性、政治性和社會性的原因等,而要分析特定市場的交易成本特質為何,需要 完整、仔細的研究其上游和下游階段所使用的技術,以及其對於每一個階段潛在 市場參與者的影響,其中包含企業層級(firm-level)的分析344以及整體產業面
(industry-levell)的分析345等。然而,以下這個說法應該是可以普遍地被接受-
即包含一些原料和零組件、特定形態的知識、財務資本以及行銷服務等,這些投 入要素大多是存在不完全競爭且參與者有限的市場中,正因如此,使得企業必須 選擇內部化這些交易過程,同時,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更因此等高交易成本的 存在,使得企業會選擇合資勝過完全所有權的企業組織。346以下將分別舉例說明 之。
第一款 原物料和零組件
某些原物料及投入要素之市場特徵,可以用來解釋為什麼在特定的產業中,
合資企業會受到廣泛的採用。本文以下的討論將以製鋁和製錫業以及它們各自的 中間投入要素市場-即鋁礬土礦和錫礦為例。
344 See, e.g., G. Walker & D. Weber, supra note 26, at 373; See also K. Monteverde & D. Teece, Supplier Switching Costs and Vertical Integration in the Automobile Industry, 13 BELL JOURNAL OF ECONOMICS 206 (1982).
345 See, e.g., S. Globerman & R. Schwindt, The Organization of Vertically Related Transactions in the Canadian Forest Products Industries, 7 J. L. ECON. & ORG. 199 (1986); See also P. L. Joskow, Vertical Integration and Long-term Contracts, 1 J. L. ECON. & ORG. 33 (1985).
346 Jean-Francois Hennart, supra note 342, at 364.
首先要說明的是,因為科技的進步使得現代商業社會中許多經濟活動的最小 效率規模(Minimum Efficient Scale, MES)不斷增加,因此許多學者主張越來越 多企業間合作結盟之形成,便是為了透過規模經濟達到降低成本的效果,例如許 多汽車組裝廠必須共同合作從事汽車零組件的生產,才能達到最適的規模經濟。
但是不同生產階段所存在之最小效率規模的差異,並不必然構成企業結盟的必要 條件,此點我們可從製鋁和製錫這兩個相似的冶礦產業中得之。
在今日不論是鋁礬土礦或鋁精煉廠的最小效率規模產量都遠大於下游從事 鋁冶煉的廠商,即便是規模最大的鋁工廠也缺乏足夠的容量,吸收上游廠商最適 效率的產出。因此,今日許多鋁礬土礦以及鋁精煉廠事實上都是由一群鋁業製造 者所共同合作投資興建,其中合資企業更佔世界上超過一半鋁礬土礦和鋁的生產 量。但相對地,在冶錫產業中雖然生產過程中的每一階段最小效率規模產量都存 在極大的差異,錫精煉廠之最小效率規模產量遠大於錫礦的產出,然而錫精煉廠 並未因此而由錫礦挖掘企業所共同出資營運。究竟是什麼因素導致了二者間存在 如此重大的差異?347
這背後原因在於,要有效率地進行鋁礬土的精鍊,必須要求鋁精煉廠針對特 定來源礦石的主要特性加以設計,因此使得鋁礬土的買賣在市場上並不容易。正 因為每一鋁礬土礦都有其異質性,而每一個精煉廠都是從特定的礦區取得鋁礦 石,轉換成本(switching cost)相形之下便很高。由於鋁精煉廠對於鋁礦來源存 在依賴關係,欲透過市場機制來處理此等雙邊關係存在極大風險,不論是任何一 方進行投資後,另一方都可藉由片面要求改變鋁礬土的價格,使他方陷入套牢
(hold-up)的困境。當然,買賣雙方或許可以嘗試締結長期性的契約,在一定 時間內固定鋁礬土的價格以保護自己,但問題是不論是鋁礬土礦的挖掘或精煉,
都涉及到金額龐大的投資,必須要相當長的時間才能回收,在這段期間內,當事
347 Jean-Francois Hennart, supra note 342, at 363.
人很難預測到外在環境會發生如何的變化,並在事前針對各種可能的情況明確約 定,亦即,在這種長期契約中,契約約款大多是不完整的,348使得雙方當事人都 暴露在投機行為的風險當中。因此,鋁生產商必須使用股權投資的方式,來控制 鋁礦供應的穩定性,透過股權的投資可以協調買賣雙方的誘因,降低投機行為發 生之問題。
相反地,在製錫產業中各生產階段的整合可以很有效率的藉由市場機制來達 成。因為挖掘出的錫礦實際上已十分接近純錫,並且可以提供給任何錫冶煉廠來 處理。同時,錫屬於半貴重金屬,相對於其價值,運輸成本實際上並不高,這些 特性都使得錫礦的交易存在活躍、有效率的市場,錫冶煉廠不需擔心賣方會有何 投機、掠奪之行為。因此,從事錫礦挖掘的企業和錫冶煉廠之間也就不存在強烈 合作結盟的動機。
總結來說,當某些原料或零組件的最小效率規模產量遠大於單一廠商的需 求,同時,對於買方來說該原料或零組件具有獨特性,難以在市場上輕易購得,
此時,企業間的結盟便容易發生。例如汽車裝配廠商針對專屬其個別模型的零組 件,會透過合資等方式來穩定供應源,但針對標準配件部分則直接從市場上獨立 的供應商處購得。349
348 對於所謂「不完全契約」的定義為何,經濟學家和法律學家有不同的看法。經濟學家認為不
完全契約,是指「資訊上的不完全契約」(informational incomplete contract,或稱 contingently incomplete contract),但法律學者所說的不完全契約,則是「權利義務上的不完全契約」
完全契約,是指「資訊上的不完全契約」(informational incomplete contract,或稱 contingently incomplete contract),但法律學者所說的不完全契約,則是「權利義務上的不完全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