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及展望
2. 爭點
綜觀本案事實,雙方當事人的爭點主要有以下二點:
第一,雙方簽訂之合作備忘錄性質上應屬何種契約類型?以及備忘錄所定之 最低承銷量,究係以該數量為買賣契約之標的,又或者如倚天公司所主張僅是當 其銷售數額未達合約約定時,賦予瑩圃公司得否解除契約之權利而已?
第二,倚天公司主張縱認其有受領遲延之情事,對造瑩圃公司並未按月交付 各該月應承銷之產品,故其亦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此項爭議涉及雙方備忘錄 第三條之約定應如何解釋,若依瑩圃公司之主張,當倚天公司未履行每月最低承 銷量之義務時,其便得行使自動送貨權並向倚天公司請款;相對地,倚天公司則 主張該條約定並非僅單方面賦予瑩圃公司自動送貨權,同時亦係課予瑩圃公司應 為給付貨品之義務。此項約款究竟真意為何,有待透過契約解釋及考量雙方簽訂 此一備忘錄背後所隱含的經濟意義。
第二目 案件分析及評釋
本案中,最高法院認為,社會上常稱之「經銷商契約」(或稱代理店契約、
代理商契約),係指商品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將其製造或進口之商品,經由經銷
商(或代理店或代理商),為商品之販賣,以維持或擴張其商品之銷路,而由製 造商或進口商與經銷商所簽訂之契約。至於其法律性質,依其契約之具體內容,
可能有三種類型:買賣、行紀,或代辦商,而契約性質之不同,攸關當事人間權 利義務之內涵。本案之備忘錄雖然在第一條載有「代理經銷」之用語,惟由其後 各條之規定觀之,該備忘錄究竟性質為何,並不確定,故尚有探究之必要。原審
(即高等法院)認該備忘錄為買賣與代理承銷混合之契約,稍嫌速斷。因此最高 法院認為當事人上訴有理由,而將原判決廢棄發回。
深入探究雙方當事人糾紛的起源,即為何雙方會在備忘錄中約定每月之最低 承銷數額,此背後究竟隱含何種經濟意義,雙方欲藉此達成之目的為何,或許是 在本案相關法律爭議之外更值得我們去仔細思考的。如同本文之前所述,現代社 會中上存在著各式各樣的經銷、代理契約,最單純的情況下,應是由一方負責商 品的生產製造,而將後續產品的行銷、配送交由代理商(或稱經銷商)負責。然 本案中特殊之處在於,當事人間不僅存在一代理銷售之備忘錄,同時更約定課予 一方某最低承銷數額之義務,此項約定的存在更成為本案的爭點所在,使原審法 院必須絞盡腦汁地將此一備忘錄之約款套入現行民法相當之有名契約之性質 內,而稱該備忘錄具有代理承銷契約與補充買賣契約混合契約的性質。事實上,
現代商業交易追求的是「效率」與「彈性」,和傳統民法典注重的是當事人意思 的「自由」和「平等」有相當大的不同,尤其隨著經濟快速的發展,各式各樣、
形形色色的商事契約更是令人目不暇給,想要將這些不斷推陳出新的契約條款套 入民法中為了社會上常見的典型契約所設之僵化的框架中,不免產生許多窒礙難 行之處。在最糟的情況下,可能因為法院生硬刻板的解釋適用法條的結果,完全 扭曲了當事人原先的交易規劃安排和風險義務的分擔,使得商業交易的運作產生 極大的不確定性,這絕非整體經濟、社會之福。
回到對於本案此一備忘錄最低承銷量約定的解讀,依筆者初步之猜想,應是
瑩圃公司為了確保倚天公司能夠盡最大的努力去推廣、銷售其產品,藉由此項約 款來解決存在於製造商與經銷商之間的代理問題(Principal - Agent Theory)。同 時,此一最低承銷量的約定也可發揮一種風險轉嫁機制的功能,讓瑩圃公司能夠 事先預測到其每月最低至少有多少之銷售收入,作為後續現金支出規畫的基礎,
此外,也使倚天負有一定的業績壓力,若其無法達到每月的最低承銷數額,即須 負擔該部份支出的風險。由此可知,此項約款對於雙方當事人在商事交易的運作 安排上均具有重大之意義,也突顯出法院在處理此類商事契約之個案時,應抱持 更為審慎之態度,去思考、探尋當事人約定背後所存在的經濟意義與商業考量,
而非僅機械性的解釋適用法條,如此,方不致於破壞了商業世界運作的秩序。
本案中,最高法院執著於當事人所簽訂之備忘錄契約性質的認定,實際上對 於兩造爭議之解決,並無任何實質的幫助。蓋契約類型判定之目的,在於糾紛發 生時選擇適用正確之法律條文,然在本案中,當事人之間明顯地在事前已藉由最 低承銷量之約款作為雙方風險分配的機制,同時確保因經銷關係中代理問題之存 在所導致的投機行為風險能降到最低。因此當倚天未能盡到其應負之契約義務 時,瑩圃當可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要求終止契約及損害賠償,兩造爭議至此便 可完全解決。至於雙方所簽訂之合作備忘錄其契約性質究竟應該定性為買賣、行 紀或代辦商,其實已經無關宏旨。
第四節 介於市場和層級組織之間的交易型態-以混合模式組織(網絡型態組 織)290的產生為例
第一項 混合模式組織(網絡型態組織)產生背景
所謂的混合模式組織(或稱網絡型態組織)是指透過組織間的安排,共用一 個企業組織以上的資源和治理架構,這樣的定義可以包含非常廣泛不同規模、型 態和目標間組織的結合,包含正式的組織形式(例如併購),以及其他非組織方
290 關於介於市場和層級組織之間的交易型態,學者使用之名稱不盡相同,其中混合模式組織以
及網絡型態組織是較為常見的名詞。以下本文為了行文之便利,如無特別區分,將交互使用此二 名詞。
式但有正式關係的建立(例如授權契約)。291最近數十年間隨著這些不同性質、
型態的混合模式組織大量興起,使得許多學者均認為,在追求效率和彈性的壓力 下,會迫使越來越多的企業必須去嘗試這種混合模式的架構,292同時,更多的研 究者和經營階層也需要建構一套分析性的架構以闡述和利用這些混合模式。
一個關於混合治理模式的簡單例子就是獨家交易契約(exclusive dealing contracts)。學者Gallick曾對美國鮪魚產業中的契約條款進行觀察,293其認為,
在早期獨家交易條款是一種可以有效率的阻止漁船船長進行投機行為的治理方 法,因為當時大部份在美國販賣的鮪魚均製成罐頭,對於鮪魚處理廠來說,直接 以一個可反映平均品質的特定價格來購買一整艘船的所有漁貨,是最便宜的方 法,可以降低重複地檢查、搜尋以及分級等交易成本。同時,透過獨家交易條款 也可以防範漁船船長事後將高品質的鮪魚以高價賣給敵對的加工業者。一直到 1960年代中期,此種契約約款在廠商重視自身信譽(reputation)的維護下均能維 持其強制履行的效果,另一方面,當時頻繁而少量的鮪魚捕撈技術,也足以防範 加工業者在事後想重新協商契約條款的意圖。然而,隨著捕撈技術的改變,每次 的漁貨數量相較以往高出許多,增加了這些加工廠商事後對於契約條款爭執反悔 所能得到的短期報酬,在這樣的情況下,信譽已經無法作為一種有效率的強制履 行機制,因此也就產生了另一個新的制度運作方式,也就是由船長和廠商共同擁 有(co-ownership)漁船的所有權,藉由風險和利潤的共同分享,防範投機行為 的產生。294
另外,學者Heide & John曾對製造商和銷售代理人員之間的行銷關係做研
291 See Claude Ménard, The Economics of Hybrid Organizations, 160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345, 347-50 (2004).
292 See W. W. Powell, Hybrid Organizational Arrangements: New Form or Transitional Development?
30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67, 67-85 (1987).
293 See Edward C. Gallick, Exclusive Dealing and Vertical Integration: The Efficiency of Contracts in the Tuna Industry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Bureau of Economics Staff Report,1984).
294 See Howard A. Shelanski & Peter G. Klein, Empirical Research in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A Review and Assessment, 11 J. L. ECON. & ORG. 335, 345 (1995).
究。295為了對特定的製造商提供服務,銷售代理業者通常必須做出許多特定性投 資,最常見的就是必須花費人力資源為製造商的產品發展特定的銷售區域。因為 銷售代理業者相對於製造商而言,其規模通常較小,使他們無法透過向後整合
(backward integration)的方式來保護已作出的特定性投資,而且他們也缺少足 夠的談判力量可以向製造商要求一份長期性的契約。因此,取而代之的是這些銷 售代理業者透過作出其他的特定性投資藉以保護其相對於製造廠商已經投入的 特定資產。這些所謂其他的特定性投資其實指的不外乎就是:和下游客戶建立起 個人的關係,在製造廠商的產品之外發展自己的識別標誌,或是創造出特殊化的 程序來訂購、運送、進行產品服務。藉由這樣的方式,銷售代理業者將其原本對 於製造廠商的依賴和下游客戶間對於他們的依賴作出平衡(dependence
balancing)。296
為了理論分析的必要,對於企業為何會採取這些混合模式架構安排其背後的 動機有所了解,乃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步,雖然不同之架構安排形成之理由可能包 羅萬象,但這些混合模式一個共同的目標不外乎在於避免傳統單一、集中式的企 業組織下所產生之缺點,例如:在經營運作上的無效率、資源的缺少性、缺少足 夠的設備的能力以達到規模經濟,或是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中面臨單一企業所
為了理論分析的必要,對於企業為何會採取這些混合模式架構安排其背後的 動機有所了解,乃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步,雖然不同之架構安排形成之理由可能包 羅萬象,但這些混合模式一個共同的目標不外乎在於避免傳統單一、集中式的企 業組織下所產生之缺點,例如:在經營運作上的無效率、資源的缺少性、缺少足 夠的設備的能力以達到規模經濟,或是在瞬息萬變的商業環境中面臨單一企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