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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格疾患簡介

第二節 人格疾患之歷史與發展

目前精神醫學上所謂之人格障礙或者說人格疾患(personality disorder)在精 神醫學使上曾經被命名為變質、性格異常、精神病質等,在十九世紀中亦曾經被 稱為類精神病性低人格、精神變質狀態、精神病性中間狀態等。在精神醫學史上 對於此疾病的描述、分類以及病因論因過去瞭解不確實,故過去曾在精神醫學中 受到輕視。在記述性精神醫學發展過程中,德國學者關於其多次提出此疾病的內 涵以及分類,最早應溯及至1891年的J. L. A. Koch所提出的L. A. Koch所提出的精

神病性低人格。其認為此類病人係因先天或後天性因素,使個人生活上產生較大 障礙的精神異常者,但尚未達於精神病程度。之後於1904年Kraepelin更提出所謂 精神病質人格一詞,認定此病是因為遺傳性變質、胚種損毀、或胎兒其間之疾患 引起之發育障礙,部分為精神病之先行過程,但此病中並不帶有智能的障礙143。 後在1923年Sihneider更對於精神病質人格提出較清楚的定義與分類,在其關於精 神病質人格分類之中,認為有十種無體系的分類模式,包括有144

一、情緒高昂型(Hyperthymishe):其顯著特徵在於個人具有活潑爽快的根 本氣質,多為多血氣質者,樂天而富活動性。好爭訟、輕挑或缺乏安定 性或鎮定性,不足信賴。在侮辱、詐欺、竊盜等財產犯罪及小犯罪中多 見,在大犯罪中少有情緒高昂型者。Stumpfl曾報告累犯者約30%屬於此 類型。

二、抑鬱型(Depressive):其特徵與情緒高昂型剛好相反,具有持續的憂 鬱感情,對人生抱持悲觀厭世及懷疑的態度,此種類型與犯罪之關連較 少。

三、缺乏自信型(Selbstunsichere):其特徵為極度敏感,對自己缺乏自信 心,其與犯罪之關係亦較少。

四、狂信型(Fanatishe):容易執迷於一定的思想並受其支配,具有積極的 熱誠,不惜為其主張而犧牲自己或家屬的利益,固執的認為自身是正確 而其他人皆是錯誤,於兇惡犯與好鬥的政治犯中多見。

五、炫耀型(Geltungsbedürftige):自誇感、虛榮心特強,對自我價值認知 超越現實,故誇大或隱瞞現實而空想虛言,喜歡惹起他人注意以抬高自 己身價,在詐欺犯中多見。

六、情緒起伏型(Stimmungslabile):突然出現或消逝之不悅情緒,易驅使

143 林憲,〈臨床精神醫學〉,1985 年,頁 217-218。

144 關於本文介紹 Sihneider 之精神病質人格分類,其中文翻譯名稱係採取林憲教授〈臨床精神醫 學〉之翻譯名稱,但由於該書中並未對於各分類特徵加以描述,故對於各分類特徵參照張甘妹 教授〈論精神病質人格與犯罪之關係〉刊載於刑事法雜誌第 13 卷第 6 期,頁 22-24。

其做出各種衝動行為,社會行動上缺乏安定性及穩定性。在縱火、傷 害、竊盜等罪中多見。

七、爆發型(Explosive):對於刺激產生不相等反應,因細小動機而引起病 態的興奮而失去自制力,產生衝動暴行。在傷害、侮辱、毀損、公務妨 害等暴力犯中多見。根據Stumpfl的調查,累犯中有14%屬於此種類型。

八、無人性型(Gemütlose):缺乏同情、憐憫、良心、後悔名譽感等道德感 情為特徵。因感情遲鈍而有冷淡殘忍等情形,以往稱為生來性犯人或悖 德狂均屬此類,被認為最危險又無法改善。在粗暴犯罪、危險的風俗犯 罪、原始性犯罪及狡猾的財產犯罪中多見,職業犯以及習慣犯之危險性 型者亦屬於此類。

九、缺乏意志型(Willenlose):意志欠缺持續性以及獨立性,易受他人或環 境之影響。無恆心或耐力,頻頻更換職業,易沈溺於賭博或酗酒。在監 獄中可成為模範受刑人,但離開監獄後在社會上卻難以持續自己的意 志,立即又陷於犯罪。根據Stumpfl的調查累犯中58%屬此類型,初犯者 中有30%。日本學者植松正則報告一般累犯中60%屬此類型。

十、無力型(Asthenishe):有習慣性神經質、神經衰弱等現象,亦稱體質 性神經質或體質性神經衰弱,神經敏感心情纖細而無力,與犯罪之關係 不大。

按照我國精神醫學領域的說法,此種精神病質人格分類方式所受有的批評,

包括有:一、其分類方式與心理學觀點中性格學的觀點不完全相符。二、在犯罪 學和刑法觀點上,精神病質人格一詞已具有「病態」之意涵。三、從精神分析學 派觀點認為,精神病質與精神官能症均是在個人發展過程中對其經驗所形成之障 礙。無論如何,此種分類方式按我國精神醫學學者的描述,於1985年時僅剩下義 大利、日本、蘇聯仍在使用外,其餘各國均已廢除精神病質人格的概念145。日本 方面於1937年將Psychopathie一詞翻譯為精神病質,其學者對其解釋認為異常性格

145 林憲,〈臨床精神醫學〉,1985 年,頁 218。

是一種對於正常性格的變異與脫逸,此種變異與脫逸尚未達到精神病之程度。性 格異常與精神病質係同義語,不過對於性格異常中有妨礙社會之舉者可固定冠以 精神病質,此用法是方便司法精神醫學使用。性格異常與精神病質之原因尚未能 確定,故既不採取變質論,亦不偏向分析論之說法,僅將異常性格以及精神病質 視為一種狀態146。美國方面的論述則由Meyer首次提出體質性精神病質低人格,

但其所謂體質仍包含幼兒期的環境因素。美國精神醫學界以往未將人格疾患視為 一種特殊的疾病單元,僅是作為一種無法分類的人格異常或行為問題集合。直至 1952年DSM第一版中才出現所謂社會病質性人格疾患,1968年的DSM第二版中改 以人格違常稱之,並且將性心理變態、藥物或酒精成癮自人格違常中各自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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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我國對於人格疾患或人格違常之論述究竟為何,則依據精神醫學領域學 者所採取理論可能有所不同,但可以確定的一點在於,依據我國現在以ICD-10與 DSM-IV並用的精神醫學診斷模式之中,均是屬於精神醫學領域可以診斷分類的 精神疾病一種。至於是否如在司法精神鑑定中,仍採取將人格違常與精神官能症 視為一種非精神病性精神疾病,則尚不可知。以下就IDC-10以及DSM-IV-TR中關 於人格疾患之症狀以及分類,分別簡介之。

第一項 ICD-10定義下之人格疾患

關於ICD-10中對於人格疾患基本定義,本文前述關於ICD-10之精神障礙簡介 中已經簡述過,亦即在ICD-10的第五章F60-F69這個部分。必須注意的一個特點 在於ICD-10的分類中,將人格疾患或謂人格障礙限定在於成人之人格及行為障礙 部分,換言之未成年人在ICD-10關於精神障礙的分類中,出現人格或行為上障礙 時,會被分類至第十關於青少年、幼兒的情緒以及行為障礙之分類中。按ICD-10 關於成人行為及人障礙之分類,將其下又區分為數個種類,以下簡述之148

146 林憲,〈臨床精神醫學〉,1985 年,頁 219。

147 林憲,〈臨床精神醫學〉,1985 年,頁 220-221。

148 本文關於 ICD-10 之內容,請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線上 ICD-10 分類網站 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apps/icd/icd10online/

一、特定人格疾患(F60 Specific personality disorders):特定人格疾患係非 因於腦部損傷,或其他生理上疾病影響所產生之人格疾患,對於行為人 之人格以及行為傾向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常與人格中複數區域相關,並 且可在個人的痛苦壓力以及社會關係不良找尋到關連性。通常被認定為 特定人格疾患的患者,常在青少年時期或者兒童時期就顯現病徵,並會 持續至成年之後。此一分類下又可以區分為十個子類,包括有:

㈠、妄想型人格疾患(F60.0 Paranoid personality disorder):妄想型人格 呈現對於挫折以及不被原諒過於敏感,具有對認為是敵人者中立或 友好行為慣於曲解之傾向,或經常性陷於不具正當性的多疑,對於 性伴侶或配偶無忠貞,對於個人權利過度強調並捍衛,且常過於自 我強調。

㈡、分裂型人格疾患(F60.1 Schizoid personality disorder):分裂性人格 相較於情感、社會或與他人接觸而言,較喜於沈溺於幻想、獨自活 動或者內心活動,在表現感覺以及體驗快樂的能力上受限制。

㈢、反社會型人格疾患(F60.2 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反社會 型人格之特徵是忽視社會道義、對於他人的感受極度的冷漠,其行 為與社會一般規範具有極大的差異存在,且行為模式難以藉由相對 的經驗改變,甚至包括懲罰在內。對於挫折的難以容忍,並且容易 採取侵略性的行為,例如暴力;具有責怪他人的傾向,或者藉由似 是而非的方式合理化病患自身與社會的衝突行為。

㈣ 、 情 緒 不 穩 定 型 人 格 疾 患 (F60.3 Emotionally unstable personality disorder):情緒不穩定型人格明顯的依據衝動行為,同時不考慮後 果之傾向,且心情是出乎意料並善變的。容易出現情緒的爆炸,而 且對於行為爆發無控制能力。具有好爭吵並與他人發生衝突之傾 向,特別是在病患衝動的行為被阻撓或被他人審查時。情緒不穩定 人格有兩種明顯的典型:衝動型以情緒不穩定以及缺乏對衝動的控

制為特徵。邊緣型則會加上自我形象、目標或內心喜好的混淆,長 期的感到空虛無意義,具有劇烈且不穩定的人際關係,並且具有自 我毀滅行為之傾向,諸如自殺行為的態勢或企圖。

㈤、戲劇型人格疾患(F60.4 Histrionic personality disorder):戲劇性人 格具有膚淺且善變的情感作用、自吹自擂、戲劇性或誇大的情感表 現,易受暗示、自我中心、自我放縱、欠缺對於他人的考慮、感覺 方面易受傷害,以及不斷的尋求刺激或他人的欣賞或注意。

㈥、強制型人格疾患(F60.5 Anankastic personality disorder):強制型人 格的特點為易於感到懷疑、完美主義、過度的責任心、對於細節反 覆檢查並專注、固執、小心以及過於死板。可能有迫切和令人不愉 快想法或者衝動,但尚未達到強迫症的程度。

㈥、強制型人格疾患(F60.5 Anankastic personality disorder):強制型人 格的特點為易於感到懷疑、完美主義、過度的責任心、對於細節反 覆檢查並專注、固執、小心以及過於死板。可能有迫切和令人不愉 快想法或者衝動,但尚未達到強迫症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