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罪責理論與我國刑事理論現狀
第一節 罪責理論概述
行為人之罪責要素作為犯罪構成結構中必要條件,多為我國學者所採納,認 為行為人之行為縱然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以及違法性,但若不具備罪責者則該行 為欠缺犯罪之本質。且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決定於行為人之行為非價以及結果非 價,罪責的內涵意義則決定於行為人之良知非價,實施犯罪行為之行為人若欠缺 良知非價則無罪責可言9。於此,罪責要素應要討論者,既然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 良知上可非議性,則此一評價標準之選擇,以及被評價之行為人意志構成結構為 何,均係需要被討論之部分,則構成評價標準之罪責內涵理論發展過程以及理論 選擇即為本章節所要討論之部分。
圍繞責任本質議論向來以「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心理責任 論」與「規範責任論」,「(個別)行為責任論」、「性格責任論」與「人格責 任論」三組對立模式組成基本論述。大致上爭議的重心在於,第一組「道義責任 論」與「社會責任論」是以自由意志存在於否為中心,對於責任之本質進行討 論;第二組「心理責任論」與「規範責任論」則是由兩者的對照闡明了責任的實 質以及責任之構造;第三組之對立則是就行為人之哪一部份係責任理論所要探究 者,對於責任之對象進行議論10。
第一項 道義責任論與社會責任論 第一款 道義責任論
道義責任論是由Kant以及Hegel之絕對應報刑理論為源頭,是後期舊派刑法理 論所採之責任理論,並且以意思自由作為基礎之應報刑理論為特徵11,在此一責 任理論之下,意思自由係具有責任能力之前提12,換言之亦即當行為人無自由意 志時,即無責任能力可言,不具刑法上之罪責亦不構成犯罪。在道義責任論下,
9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2003 年 11 月八版二刷,頁 323。
10 淺田和茂,〈刑法総論〉[補正版],2007 年 3 月,頁 267。
11 淺田和茂,〈刑法総論〉[補正版],2007 年 3 月,頁 268。
12 淺田和茂,〈刑事責任能力の研究〉下卷,1999 年 12,頁 80。
學者依據行為人具有之自由意志是否絕對而將之區分為古典的道義責任論以及近 代的道義責任論,兩者之歧異在於古典之道義責任論認為行為人具有絕對之自由 意志,而近代道義責任論僅認為因行為人之生物學上素質與社會學上環境不同,
僅具備相對之自由意志,並認為古典之道義責任論因人之意思決定不可能絕對自 由而逐漸被捨棄13。
第二款 社會責任論
社會責任論則係由19世紀末義大利Lombroso(1835-1909)發端之新派刑法 學採取之責任理論,其特徵係以意思決定論作為基礎14。並自個人應為全體存在 之社會本位主義所主張之責任理論,謂責任之根據在於行為人對社會之危險性,
利用刑罰的手段使具有危險性格者處於受社會防衛的地位15。社會責任論認為責 任的根據在於人類生活於社會之中,就自己的行為負責時必須依據社會規範亦即 法律規範之要求做出意思決定,若行為人未依據此一要求為意思決定之時,此時 的社會非難即為其刑事責任,則刑事責任之本質應解釋為社會的責任較為妥當,
再者探究義大利學者Ferri的本意,可以認為社會責任論並非是以形而上之個人自 由為中心的個人道義上的責任,而是以社會的道義作為其基礎,刑事責任則奠基 於以社會道義為中心的社會責任論上16。又有學者認為社會責任論是以防衛社會 為目的,在此一意義上責任毋寧解釋為「必須承擔的義務」,所以處罰犯罪者乃 因行為人表徵其犯罪的性格而危及社會之故,而非因基於自由意志而於道義上追 問其責任,欠缺倫理的非難性並認為不能謂係本來意義的「責任」17。
第二項 心理責任論與規範責任論 第一款 心理責任論
心理責任理論是自古代結果責任開始奠基,將故意與過失作為責任的內容,
構成犯罪結構中的主觀面。在心理責任論之中,心理的事實包含故意過失的總和
13 洪福增,〈刑事責任之理論〉,1982 年 12 月,頁 53。
14 淺田和茂,〈刑法総論〉[補正版],2007 年 3,頁 268。
15 洪福增,〈刑事責任之理論〉,1982 年 12 月,頁 13。
16 木村亀二著,阿部純二增補〈刑法総論〉[增補版],平成 6 年 9 月增補版初版 10 刷,頁 324。
17 洪福增,〈刑事責任之理論〉,1982 年 12 月,頁 53。
亦即責任,在此一概念之下責任能力係責任之前提,故意過失是為責任之種類
18。有學者論之心理責任理論係將行為與行為者內部之心理狀態理解為責任之實 體,並依據心理狀態之差異將之區別為故意以及過失,當行為人認識自己行為之 反社會性卻決意將之付諸時現實即為故意,當可能認識自己行為之反社會性卻未 加注意而輕率做出行為時即為過失,且認為當具備責任能力時若存有故意或過失 時即可追究行為人之責任,亦即將責任之內容認為係行為人之心理因素,其中不 包含「非難」之要素。該論者並對於心理責任理論提出兩點批評,其一在於無認 識過失時因對於結果之心理關係完全不存在,故應認為無責任可言與今日過失觀 念不符;其二在於心理責任理論欠缺規範之要素,認為雖有與行為或結果相對之 心理因素存在時,仍有因規範要素而否定可責性之可能19。日本學者木村龜二氏 亦對於心理責任論提出以下三者批判,其一為之所以將故意以及過失種類認為是 責任的根據,在於與故意或過失結果相對應的心理關係之存在,但在無認識過失 的狀況下因認識根本不存在而心理的狀態亦不可能存在,要據此說明責任係不可 能的;其二在於不同於故意,過失並非單純的心理狀態而含有注意義務違反此一 規範要素,且規範要素是過失之本質所在,故不包含規範要素的狀況下將故意過 失統一視為責任種類之概念是錯誤的;第三在於故意過失係單純存在之心理事 實,並不具有價值性,在無價值判斷下是無法得到將之解釋為責任之結論20。 第二款 規範責任論
相對於此規範責任論以「期待可能性理論」為中心發展,以非難可能性作為 故意以及過失上位概念,此一非難可能性同時即為責任的實質概念21。對於規範 責任論學者提出兩個特點,其一在於故意的內涵中必須包含對於違法性的認識,
此一意涵在於行為人之心理對於構成要件的認識應解釋為責任要素中「心理的或 是存在論上的責任要素」,而對於違法論的認識應該解釋為「倫理的或規範的責
18 淺田和茂,〈刑法総論〉[補正版],2007 年 3 月,頁 268、272。
19 洪福增,〈刑事責任之理論〉,1982 年 12 月,頁 24。
20 木村亀二著,阿部純二增補〈刑法総論〉[增補版],平成 6 年 9 月增補版初版 10 刷,頁 298。
21 淺田和茂,〈刑法総論〉[補正版],2007 年 3 月,頁 268。
任要素」;其二規範責任論根本思想在於責任的非難或苛責係與行為的無價值性 或者無價值判斷相關連,必須是行為人決意為違反刑法規範之行為,換言之係因 為行為人不為適法行為之決意而為違法行為之決意,義務之違反始對於行為人之 非難成為可能。據此適法行為之「期待可能性」即為責任非難之界限,當期待不 可能時即可認為是阻卻責任之事由,而此處之期待可能或不可能並非以行為人本 身作為標準,而係以社會之一般人作為平均標準處於行為人的地位以及場合時作 為判斷標準22。
惟有論者對於規範責任理論提出兩點批判,其一在於以期待可能性作為責任 成立要素之一時,因外部存在有特殊情事時固無期待可能性無疑,惟當不存有特 殊情事時因無期待可能性問題,則認為此與心理責任理論僅以故意過失等心理事 實作為責任要素無差異。其二在於以期待可能性者作為責任規範要素時,其與故 意過失作為責任之心理要素間之關係為何,若為規範要素包含在心理要素之中則 與新道義責任論無異,若兩者為併行關係則發生故意過失的心理事實係被評價之 對象,與期待可能性的規範要素做為評價兩者不可能共存於責任要素之中23。 第三項 個別行為責任論、性格責任論與人格責任論
第一款 個別行為責任論
個別行為責任論主張將責任非難的對象限定於個別的犯罪行為之中,是基於 近代刑法以行為原理作為基本原則之要求。在此一概念之下,行為人的思想以及 其他行為並非責任所要非難的對象24。亦即行為人在為犯罪行為之過程中,該犯 罪行為係出於行為人之特定具體決意,從而將行為者之特定行為與意思立於不可 分割之地位,故將個別之具體行為以及該具體行為之決意作為責任評價之對象,
此說係以客觀主義之犯罪理論為基礎,為古典學派之責任論中心,有學者認為個
22 木村亀二著,阿部純二增補〈刑法総論〉[增補版],平成 6 年 9 月增補版初版 10 刷,頁 299 以 下。
23 洪福增,〈刑事責任之理論〉,1982 年 12 月,頁 29 以下。
24 淺田和茂,〈刑法総論〉[補正版],2007 年 3 月,頁 272。
別行為責任論亦即道義責任理論25。 第二款 性格責任論
性格責任論是以主觀主義犯罪理論為基礎所建立之責任理論,認為所要非難 的對象在於行為人之危險性,亦即其危險之性格,認為具有此侵害社會之危險性 格者,為防衛社會之目的必須加以處分,此即所謂之責任。惟若僅因具有對於社 會之危險即立刻加以處分時,即出現嚴酷非難之情形,是故此一學說主張者以犯
性格責任論是以主觀主義犯罪理論為基礎所建立之責任理論,認為所要非難 的對象在於行為人之危險性,亦即其危險之性格,認為具有此侵害社會之危險性 格者,為防衛社會之目的必須加以處分,此即所謂之責任。惟若僅因具有對於社 會之危險即立刻加以處分時,即出現嚴酷非難之情形,是故此一學說主張者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