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精神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不法行為責任問題
第二節 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責任判定
依我國修正前後學說以及實務運作方式之對照,採取混合模式的立法方式作 為刑法修正後,關於精神障礙行為人不法行為責任判定模式故應無爭議,有爭議 者應該在於所要判斷的對象以及判斷之標準。亦即位於混合模式中生物學要件以 及心理學要件的範圍或內容,以及如何對之進行判斷。首要釐清的問題在於,法 學領域所認為的「精神障礙」,與精神醫學領域所認定的「精神疾患」,兩者是 否可以被為是同一概念。學者認為「精神障礙」一詞應該是法學所判定之結果,
其與精神醫學上所使用「精神疾患」並非具有相同意義86。換言之「精神障礙」
一詞應該被理解為司法審判領域中,經由生理學以及心理學之判斷後,認為不具 有責任能力或僅有部分責任能力之狀態,與「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等價,
而「精神疾患」則應該純粹指精神醫學領域上所判定之結果。若按此見解,則我 國2005年刑法第19條條文所使用「精神障礙」一語,是否應該更改為如同精神衛 生法第5條所使用之「精神疾病」或者「精神疾患」則尚值得加以討論之。
第一項 精神觀點—精神疾病及心智缺陷
在採取混合模式立法方式下,首先要加以判斷者,即在於行為人生理上是否 具有病態之狀況,亦即包括有行為人精神上的疾病狀態,以及心智上的障礙狀 態,此一部份有賴於精神醫學加以診斷之。精神醫學對於精神疾病的發展歷史相 當長,現代精神醫學主要由Wilhelm Griesinger(1817-1869)所開始。其將精神病
(psychosis)與精神官能症(neurosis)加以區分,認為精神病係因為器質性所造 成,根據其「精神疾患為腦病」之基本概念,致力於使精神醫學之研究成為現代
86 吳建昌,〈刑事責任能力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2000 年 6 月,頁 18。
科學研究之對象87。綜觀整體德國精神醫學之發展,以記述性精神醫學為其發展 主軸,強調其與先天遺傳因素以及腦部病變相關88。並且於1890年代由精神醫學 家Emil Kraepelin(1856-1928)建立了13種主要的身體組織性方面的精神疾病,
包括有傳染性精神病、中毒性精神病、甲狀腺性精神病、麻痺性痴呆、腦疾患性 精神病、疲憊性精神病、早發性痴呆、躁鬱性精神病、退行性精神病、妄想狂、
一般精神官能症、精神病質狀態以及精神發展停止等89。相對於此,美國地區則 於Adolf Meyer(1866-1950)的精神生物學以及Freud的心理分析理論為骨幹,出 現不同於記述性精神醫學的動力精神醫學,Meyer認為生物體、物質及其機能乃 不可分之整合體,人格除生物與醫學因素之外,亦包含有心理、社會、文化各因 素存在90。
整體而言在二次世界大戰前精神醫學界並無統一的診斷分類,且即便各國診 斷分類亦時常變動修改。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衛生組織成立,開始修訂國際疾病 分類,並且推動各國統一的疾病診斷分類標準,直至1973年時方提出國際疾病分 類第九版(ICD-9),並建議各國基於此繼續加以研討。相對美國於1952年提出 第一版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DSM-I),我國於次年及採用此手冊標準以代替 傳統記述性學派的診斷模式,1969年中華民國神經精神醫學會更出版DSM的第二 版,希望藉此使國內精神醫學界使用統一的診斷名詞91。
據此,在我國精神醫學界由於對精神疾病之診斷依其標準不同,其分類及內 容上具有相當多差異,由於疾病之成因不甚明確下,主要依據臨床之症狀以及可 分析之成因作為分類標準。目前在精神醫學診斷系統中,實際操作方式係採取負 面定義,亦即定義負面的特徵作為精神疾病確診之要件,而當不存在有此等負面 要件時即為無精神疾患92。目前我國精神醫學臨床上診斷所使用之標準,主要是
87 林憲,〈臨床精神醫學〉,1985 年,頁 8-9。
88 林憲,〈臨床精神醫學〉,1985 年,頁 9-13 參照。
89 林憲,〈臨床精神醫學〉,1985 年,頁 71-72。
90 林憲,〈臨床精神醫學〉,1985 年,頁 10、14。
91 林憲,〈臨床精神醫學〉,1985 年,頁 72-73。
92 吳建昌,〈刑事責任能力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碩士論文,2000 年 6 月,頁 118。
ICD-10以及DSM-IV兩套標準併行93。ICD-10是由世界衛生組織於1992年通過之國 際疾病分類第十版,歐洲國家主要採取此類診斷標準,其中關於精神疾患在第五 章(F分類)中。DSM-IV是美國精神醫學會於1994年公布的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 冊第四版,而更於2000年就DSM-IV進行修正後公布內文更新版本之DSM-IV-TR 版本,以下就兩診斷系統關於精神疾病部分分別簡述如下。
第一款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ICD-10)
國際疾病分類第十版第五章中,將精神疾患首先區分為十一大類,每大類中 又有數種疾病,分別就其名稱及定義概述如下94:
一、包含症狀性之器質性精神障礙(F00-F09 Organic, including symptomatic, mental disorders):此分類中大多可於病理學上發現明顯的腦部病變、
大腦傷害,或其他原因導致腦部功能不良,諸如阿茲海默症、或腦血管 病變等,此分類中的症狀會呈現慢性逐漸影響大腦皮層作用,包括記 憶、語言、計算能力等。認知作用的損傷會逐漸使情感控制、社交能力 或者積極性逐漸消逝。
二、使用刺激性物質之精神與行為障礙(F10-F19 Mental and behavioural disorders due to psychoactive substance use):此分類精神及行為障礙之 症狀與其成因,在臨床醫學上是可以被嚴格區分為許多種類,但相同的 部分都是由於使用一種或多種對心理或精神有影響,且不一定屬於醫學 上合乎規定所使用之物質。在本分類中包括的物質諸如酒精、鴉片類、
大麻、古柯鹼等毒品,或其他興奮劑等。
三、精神分裂症,分裂性與妄想性疾患(F20-F29 Schizophrenia, schizotypal and delusional disorders):此一分類最重要的症狀是精神分裂症,其餘
93 吳文正,〈從精神鑑定探討被告心神喪失抗辯之主張〉,東吳大學碩士論文 1996 年,頁 50。
當然依據我國健保制度,目前主要採行之分類方式是以ICD 之分類為主,其版本甚至可能為較 早期的第9 版,但以本文立場並不影響責任能力判斷之整體結構,蓋因為精神醫學之分類僅作 為責任能力判定之門檻條件,仍應該就心理狀態加以判斷為是,詳見後述。
94 本文關於 ICD-10 之內容,請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線上 ICD-10 分類網站 http://www.who.int/classifications/apps/icd/icd10online/
包括分裂性的精神障礙,反覆的妄想障礙,另外很大的部分則是急性與 短暫的精神障礙。同時分裂性情感障礙患者,雖然在本質上仍有極大的 爭議,也被納入此一分類之中。
四、情感性障礙(F30-F39 Mood [affective] disorders):此分類則是基於情緒 或情感上鬱症或躁症變化所產生的混亂,情緒的變化通常伴隨整體活動 環境而改變,此分類中的情緒變化常呈現週期性產生,或者因為特殊的 壓力或事件而發生,此分類為眾人所熟知的包括有憂鬱症以及躁鬱症 等。
五、精神官能性、心理壓力性與身體性障礙(F40-F48 Neurotic, stress-related and somatoform disorders):此一分類係一般所說之精神官能症,其特 徵包括有焦慮、恐懼以及生理上無原因而感到不適等。ICD-10在本分類 中並無整體的說明,但以其下各個子分類所標示的病症內容,可大致理 解此分類,如F40.1的社交恐懼症(Social phobias),病患會對於他人的 目光感到恐懼繼而迴避社交情況,普遍伴隨著自信心低落以及對於批評 的恐懼,外在的症狀會出現臉紅、顫抖等症狀,甚至病患會誤以為這些 基於恐懼的症狀才是其主要病症,症狀嚴重化之後更可能導致起於恐懼 的攻擊行為。
六、與生理失調及身體相關行為症候群(F50-F59 Behavioural syndromes associated with physiological disturbances and physical factors):此項分類 主要是針對與生理失調以及身體素質相關之行為障礙,例如在F50.0~
F50.9 係 有 關 於 飲 食 失 調 之 狀 況 , 例 如 50.0 神 經 性 厭 食 ( Anorexia nervosa)是由於故意減重所導致的厭食症,大多易發於青春期少女以及 年輕婦女等,病患由於恐懼體重增加以及過度之價值觀影響,給自己設 下過強的減重門檻。附隨的症狀是內分泌以及新陳代謝的改變影響身體 機能,其他包括飲食選擇減少、過度鍛鍊、催吐或者食慾抑制劑以及利 尿劑的濫用等。其他如F55則是關於非依賴性藥物之濫用(Abuse of
non-dependence-producing substances),主要的藥物類型包含(a)無成癮性 的精神科用藥,例如抗憂鬱劑等。(b)瀉藥或通便劑。以及(c)無須 醫師處方的止痛劑如阿斯匹林等。
七 、 成 人 人 格 與 行 為 障 礙 (F60-F69 Disorders of adult personality and behaviour):此一分類中包含多樣化臨床上重要的症狀及行為模式,此 分類下之病患具有持續展現個人人格、生活模式以及人際關係之症狀。
這些症狀中部分可歸因於人格養成的早期,包括先天的素質要素以及社 會經驗,其餘則於人生較晚的時期習得。特殊的人格疾患、混合人格疾 患以及永久性的人格改變,是深刻且不變的行為模式,並廣泛且不變的 於人格及社會處境中呈現。相較於受意識到相同文化的平均個人而言,
病患在想法、感受尤其是人際關系上呈現極度或重大的偏差。此種行為 模式具有極為固定,並在複合行為或心理作用領域中出現的傾向。雖然 不是一定,但病患往往承受到各種程度的內心壓力,或者是在社會上表 現之問題。
八、智能不足(F70-F79 Mental retardation):智能不足係指心智發展受阻或 不完整的情形,特別是技能在發展期中明顯的受阻,此技能係指組成整 體智力之部分,包含有認識能力、語言能力、運動能力以及社會機能 等,發展遲緩的情形,將可能在心智或者是身體機能上呈現。智力遲緩
八、智能不足(F70-F79 Mental retardation):智能不足係指心智發展受阻或 不完整的情形,特別是技能在發展期中明顯的受阻,此技能係指組成整 體智力之部分,包含有認識能力、語言能力、運動能力以及社會機能 等,發展遲緩的情形,將可能在心智或者是身體機能上呈現。智力遲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