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格疾患不法行為
第一節 人格疾患病患不法行為類型
對於人格疾患可能出現的不法行為類型,可以從兩方式找尋,其一再於由精 神醫學對於人格疾患人格特質所產生行為特徵,推測可能出現的不法行為類型;
其二則是由司法收容機構如監獄、看守所、矯治學校,以及勒戒所等單位,找尋 有無人格疾患病患存在,並分析其犯罪的態樣。但此二種研究方式均有其限制存 在,第一種方式之限制在於由精神醫療對於人格疾患定義的行為傾向,以及人格 特質推論下的可能犯罪類型,終究是屬於個人可能付諸實現的行為,而非必然付 諸實現的行為;即便是醫療機構確診為人格疾患患者,亦可能由於人格疾患所帶 來之社會生活人際關係壓力,導致病患進行一個與其人格疾患行為特質不一定有 關連的犯罪行為,此時該人格疾患的確診在刑法上是否具有意義,即具有相當大 的討論空間。第二種研究方式在於,於司法收容機構確診出人格疾患患者後,雖 然可以明確的知道病患被監禁的原因犯罪為何,但該原因是否係因為人格疾患所 引起,是否能正確的判斷不無疑問;再者,相對於一般社會,監獄具有其特殊的 文化,以及相對封閉造成被收容人心理壓力之特性,被收容者被確診為人格疾患 時,其確診的時點在已經被監禁的狀態下,是否因為被監禁的狀態影響了被收容 者的心理狀態,方至於產生人格疾患,而精神醫療在此是否又能加以區分也值得 存疑。以下僅就精神醫學對於人格疾患的症狀描述,推論病患可能出現的犯罪,
以及就既有的資料說明司法收容機構中人格疾患患者的比率。
比較ICD-10與DSM-IV-TR對於人格疾患的診斷分類,可以發現的是除去無特 定特徵的人格疾患,以及無法歸類於其他分類的人格疾患這種分類之後,ICD-10 的第一部份關於特定人格疾患分類(F60 Specific Personality disorders),可以對 應到DSM-IV-TR大多數的人格疾患分類中,僅有DSM-IV-TR關於分裂病型人格疾 患 (301.22 Schizotypal Personality Disorder ) 以 及 自 戀 型 人 格 疾 患 ( 301.81 Narcissistic Personality Disorder)無法找到相對應分類,由於兩種分類系統皆認為 屬於人格疾患者,可能為精神醫學在對於人格疾患診斷上較無爭執者,因而以下 將先就兩疾病分類系統共同認定是人格疾患的部分,探討其可能發生的不法行為 類型。
第一項 ICD-10與DSM-IV-TR均有之人格疾患類型
一、妄想性人格疾患(F60.0/301.0 Paranoid Personality Disorder155):在ICD 以及DSM系統中關於妄想型人格疾患的描述相當一致,妄想周遭的人將 迫害自己,並且在受到屈辱之後採取激烈的反擊。此一症狀將可能致使 妄想型人格疾患患者在覺得受到屈辱後,採取暴力的反擊手段以致於涉 及傷害或者是破壞的行為156。甚至在精神醫學中,提及對於妄想性人格 疾患患者進行面談時,都需要注意暴力的預防,必須事先要求警察或警 衛在面談室附近或隨時可出現、避免被患者擋住門、需要時隨時可以逃 脫等157。由此可知妄想型人格疾患最可能導致的不法類型是暴力類型,
則其可能的不法行為程度,由對於財物破壞所導致的毀損罪,到因為施 加暴力至於被害人死亡的過失致死或殺人均有可能158。
特別要提及的,關於妄想型人格疾患被假設為精神分裂的範圍內,且與
155 斜線前編號是 ICD-10 的分類編號,斜線後是 DSM-IV-TR 之分編號,如兩系統名稱不同則亦 以斜線區隔,若不區隔則為兩系統使用相同名稱。
156 ICD-10,頁 359。DSM-IV-TR,頁 690-694。張麗卿,〈人格違常與犯罪〉,刑事法雜誌第 37 卷第5 期,頁 17-37。
157 David J. Robinson 著,唐子俊、唐慧芳、李珣合譯,〈失序的人格〉,頁 182-183。
158 張麗卿,〈人格違常與犯罪〉,刑事法雜誌第 37 卷第 5 期,頁 24。
妄想症相關,由最正常到最異常為:正常的警覺心→妄想型人格疾患→
迫害妄想→妄想性精神分裂,且在妄想型人格疾患與迫害妄想間難以區 分,差異僅在於程度的不同以及是否具有侷限性(encapsulation:亦即 妄想有一定的範圍)159。提及此精神醫學敘述之原因,在於本文先前所 引用91年上更(二)字778號判決,該判決理由中引述台大醫院88年2月 1日(88)校附醫精字第0625號函謂:「何員(指被告)之精神病理,未影 響其一般之基本生活、記憶及感受能力,故能計畫,並詳述有關細節,
然而此一基本能力之具備,並無涉其對於週遭事物之解讀,已長期受精 神病理所影響,而導致犯行。」則就精神醫學上的論述,回頭檢視該案 被告之精神狀態,應是處於較妄想型人格疾患更嚴重的迫害妄想中。
二、分裂型人格疾患(F60.1/301.20 Schizoid personality disorder):分裂型人 格疾患在兩疾病分類系統中的描述,是一致的欠缺社交關係,喜歡獨處 以及沈溺於內心活動,且在少有強烈的情感。這樣的人格特質,整體看 來欠缺犯罪關連性,似乎沒有特定的不法行為類型。
三、反社會型人格疾患(F60.2 Dis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301.7 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反社會人格疾患向來是法學對於人格疾患討論最 多的領域,我國學者早期依德國精神醫學以精神病性人格、精神病質人 格稱呼之,後多以反社會人格違常稱之,近年來除反社會人格違常的用 語外,因精神醫學影響也開始使用反社會人格疾患或障礙等語。反社會 性的人格疾患之所以被法學領域所重視,在於其人格特質所呈現之行為 傾向,良心發展不足、不負責任與衝動、利用他人、排斥權威、無良好 關係等,均呈現其人格特質是缺乏道德及倫理發展160。在ICD或DSM系 統對其描述中,從暴力型不法行為到預謀型不法如詐欺等,由輕微的不 法行為如竊盜到重大不法行為如殺人,均是反社會人格疾患患者可能違
159 David J. Robinson 著,唐子俊、唐慧芳、李珣合譯,〈失序的人格〉,頁 179、190。
160 Carson & Butcher 著,游恆山譯,〈變態心理學〉,頁 286-288。
犯的不法行為類型。整體而言其行為態樣就是與整體社會規範、道德或 價值觀衝突的,症狀輕微的類型可能僅是說謊、利用他人等不道德的行 為,症狀嚴重的則可能構成任何一項不法行為。161
另一值得注意的重點,ICD-10將反社會人格疾患定義為成年人的人格行 為疾患,且在分類表中未說明此類人格疾患與病患未成年時期之關係,
但參考DSM-IV-TR對於反社會人格疾患之描述,發現病患在15歲前應該 已經出現品行障礙(Conduct Disorder)162的狀況,對應至ICD-10中則於 青春及幼兒期之行為及情緒障礙(F90-F98 Behavioural and emotional disorders with onset usually occurring in childhood and adolescence)中也有 品行障礙(F91.- Conduct Disorder)的對應診斷分類163。換言之具有反 社會人格疾患之患者於成年前,極有可能已經反覆出現違反社會規範的 情況,諸如有鬥毆或脅迫竹為、竊盜、反覆的說謊、蹺課和蹺家等等。
則輕微的狀況是單純的說謊、蹺家或成為中輟生,嚴重的出現校園霸 凌、竊盜、傷害他人等暴力舉止。以我國刑法為例,這些行為在(可能 的反社會人格疾患患者)未滿14歲出現時,由於患者當時依刑法第18條
164規定不具有責任能力,故這些不法行為被視為青少年非行行為,而要 對行為人加以輔導或矯正。但當滿14歲至未滿18歲出現這些行為時,由 於已經具有部分責任能力,被視為青少年犯罪行為。故雖然依據ICD或 DSM的分類系統均認為反社會人格疾患是屬於成年人的精神障礙,但事 實上患者可能未成年時已經反覆的出現犯罪的情況。因此當行為人自青
161 ICD-10,頁 360。DSM-IV-TR,頁 701-706。
162 包括開始於兒童期 312.81 Childhood-Onset Type、開始於青春期 312.82 Adolescent-Onset Type 以及無法確定開始期間312.89 Unspecified Onset 三種診斷的子分類。品行障礙是屬於通常初現 於嬰兒期、兒童期或青春期之障礙此分類下,注意力不足-破壞性行為障礙子分類中的第三層 分類。
163 世界衛生組織 ICD-10 網路線上版,DSM-IV-TR 資料庫版本。
164 刑法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少年起即反覆於非行行為甚至違法行為之後,若成年後或經矯正輔導後 仍未出現改善,及應該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反社會人格之可能。
四、情緒不穩定型人格疾患/邊緣型人格疾患(F60.3 Emotionally unstable personality disorder/301. 83 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由DSM-IV-TR對於邊緣型人格疾患的描述,邊緣(borderline)指的是人格疾患與其 他精神障礙的界線上,對此人格疾患之描述有許多與精神分裂症類似,
甚至最初時被認為是一種精神分裂症的變種,或被認其症狀與許多其他 精神障礙重疊165。參考ICD-10對於情緒衝動型的描述下,本文認為這兩 者人格疾患症狀以及行為模式相類似,故一併討論其在刑法上可能的意 義。此種人格疾患的行為特質是不穩定、衝動的行為模式,同時相較於 依賴型,其避免被遺棄的方式更為激烈且瘋狂,且有強烈的自殺意圖。
由於行為衝動特質,其可能造成的犯罪是屬於較衝動類型的犯罪,偏向 身體的、物理的攻擊犯罪可能是此類人格疾患患者較有可能違犯的不法 類型,諸如傷害、重傷害、傷害致死、殺人等。同時因為無法抑制衝 動,可能臨時起意的竊盜,對財產法益的輕微不法行為如毀損,或者對 於他人出現公然侮辱,對於公務員出現妨礙公務等。換言之由於其人格 特質是無法控制的衝動且善變,似乎需要縝密預謀的不法行為,諸如詐 欺,較難出現於此類人格疾患中。另一方面由於此類人格疾患患者具有 藥物濫用、沈溺於賭博等常見的症狀,故在我國刑法下可能有煙毒類不
由於行為衝動特質,其可能造成的犯罪是屬於較衝動類型的犯罪,偏向 身體的、物理的攻擊犯罪可能是此類人格疾患患者較有可能違犯的不法 類型,諸如傷害、重傷害、傷害致死、殺人等。同時因為無法抑制衝 動,可能臨時起意的竊盜,對財產法益的輕微不法行為如毀損,或者對 於他人出現公然侮辱,對於公務員出現妨礙公務等。換言之由於其人格 特質是無法控制的衝動且善變,似乎需要縝密預謀的不法行為,諸如詐 欺,較難出現於此類人格疾患中。另一方面由於此類人格疾患患者具有 藥物濫用、沈溺於賭博等常見的症狀,故在我國刑法下可能有煙毒類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