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人權與人權教育的意涵

壹、 人權的基本意義

學者蔡明殿(2004)認為「人權」的意涵並不是極高深的學問,但也不是隨 各人之喜好而隨意詮釋。人權的觀念事實上自古在東西方文化中皆有跡可循,如 吾人熟識的禮記中:「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四書中的:「己 所不欲,勿施於人」等,和西方學者潘恩(Thomas Paine)、洛克(John Locke)等的 學說,在東西文化中皆先後貢獻各層面多元的人權思想。而近代正式統合和界定 人權內涵的,是在 1948 年通過的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卅條條文中,明示 人權的公民、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兩大項。

在探討人權教育的意義與目的之前,我們必須對「人權」的基本概念有所了 解。茲將人權概念的起源與發展、人權的意義分述如下:

一、人權概念的起源與發展

我國對於人權思想的發展及研究雖然遠不及國外,不過中國自古在傳統文 化中以「人」為本,以「人道」為基礎,以「倫理」為準則,實含有深厚之人權 思想(中國人權協會,2001),只是未以「人權」一詞出現。而西方有關人權觀

念的起源可追溯至十七世紀開始,當時的人權概念主要是受到洛克及孟德斯鳩的 影響,由於自然法理論,洛克及孟德斯鳩的思想都注重於確保人民的自由與權 利,故分別提出自然法說及三權分立的理論(李鴻禧,1995)。

西元 1776 年美國「獨立宣言」揭示「人都是生而平等的」,與 1789 年法國

「人權宣言」相互響應,人類生而自由,且權利平等,吹起一片人權風氣。但發 展到二十世紀在聯合國成立之後,這個思想才最終得到承認。西元 1948 年聯合 國發表「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是全世界各國 共同基本的人權原則,可以說是一個確立保障人權的重要里程碑。特別是在西元 1960 年代以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國際公約合稱為 國際人權公約的劃時代人權條約,在西元 1996 年於聯合國大會表決通過,並以 此為核心的內容,繼續在西元 1969 年人種歧視廢止公約生效,西元 1979 年的婦 女歧視廢除公約,以及西元 1989 年的兒童權利公約等等,如雨後春筍般,明文 的保障人權。

上述種種,除了將人權的範圍擴大成國際性保障外,亦意味著人權的保障自 政治性的宣言,發展為具有裁判性質的保障。也可看到西方國家對於保障人權的 重視(李永熾、張炎憲、薛化元,2004)。

因此人權概念可以就字面上的意義去解釋,指一個人生為人就已具備的權 利,不為任何因素受到差別待遇。人權是為每一個個人(或一群人)享有或應該 享有的若干權利與自由。也是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條件,是我們身為人的權利

(夏智瑩,2003)。

或從法理層面來看,李鴻禧(1995)認為依自然法的理論,只要是人,就可 以享有基本的人權,基本人權包含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等,這些權利不是 由國家所給予,而是天賦的,但因為在自然狀態下,不易維持個人的自由與權利,

所以洛克提出:人類在自然狀態及天賦下,平等地享有自然權,不過為了確實維 護這些權利,個人應交出部分權利與自由,組成國家這個組織,來保障每個人的

人權(李鴻禧,1995)。

因此本研究所指的人權概念,主要是以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開宗明義的定 義,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 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其所重視的權利,是身為一個人所本應擁有的,不是政府 的施捨或給予,並且政府應努力維持與保障個人權利與自由。

二、人權的意義

人權,最簡單的認知,就是指一個人與生俱來的所有權利。人權的概念同時 意味著每個人,不分任何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見、國 籍、社會出身、貧富、出生或其他地位,都能享有這些屬於人類的權利。

在聯合國工作人員基本手冊中提到對人權的介紹(吳愛頡譯,2009):人權 通常被理解為人類固有的那些權利。人權觀念承認每一個人都享有自己的人權,

而對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 產、岀生或其他身份等不應有任何區別。人權法案中規定各項人權,保護個人或 團體的基本自由和人性尊嚴免於被侵犯。在眾多條約、國際習慣法、和其他法律 的原理原則中都可以找到保障人權的觀念。不過,人權並非因為法律才存在,人 權是人類從出生就自然具有、得以享受的權利。條約和其他法律的功能在於正式 的宣告並於形式上的保障個人和團體的人權,使之不受政府影響或是無法享受應 有的權利。

人權最重要的性質如下(吳愛頡譯,2009):

(一)人權的基礎是尊重每個人的尊嚴和價值。

(二)人權是普世的權利,一體適用在所有的人身上,沒有任何差異。

(三)人權不可分割,沒有人能剝奪別人的人權,但是在特殊的狀況下人權 可能會受到限制(譬如如果有人犯罪且被判刑入獄,自由權即受到限制)。

(四)人權是看不見、互相關連、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權利,因此,不可 能只尊重一部份人的人權而不尊重其他人的人權。實際上,侵犯一項權利,往往 會同時影響對其他數項權利的尊重,每一項人權都同等重要,都是尊重每個人的 尊嚴和價值的基礎。

可發現共同對人權的核心價值: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 其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任何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

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才能尊重個人尊嚴、包容差異,

達到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

曾慧佳(2004)提到人權的存在的理由是,以「人性尊嚴」作為核心與最高 價值。所謂人性尊嚴就是人對其自身,以及為其自身而存在社會的、內在的、道 德的價值。德國基本法第一條明文規定:「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與保障人性 尊嚴為一切國家權力的義務(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1945)。」

基於上述,「人權」的中心思想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 為法則,促使社會中的個體能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並能加強不 同種族、族群及宗教等之間的瞭解與包容。由此可知,「尊重」與「包容」架構 人權的基本概念與核心價值。

貳、 人權教育的意義

人權的概念由西方衍生,不僅只在全球推廣,人權教育更早就成為聯合國進 行人權運動的主要政策,其主張透過人權教育以普及人權思想並提昇人權態度以 進一步促進世界和平。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的序言中說:「…通過教 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以示人權教育的重要。為此,聯合國再 訂定 1995-2004 為「十年人權教育」(Decade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並將人 權教育定義為「人們在所有發展階段以及在所有社會階層中學習尊重他人尊嚴的

終身過程」。(楊洲松,2003)

另外,我國在九年一貫課程之人權議題中的基本理念(教育部,2003)也提 到:人權教育的中心思想是不斷地探索尊重人類尊嚴和人性的行為法則,社會成 員從而意識到個人尊嚴及尊重他人的重要性,由此可知,「尊重」是人權的基本 概念,互惠的權利與責任,則是公正社會中每個人所應謹守的契約,因此人權教 育即是尊重、合作、公正、正義等觀念的教導,進而促進個人權利與責任、社會 責任、全球責任的理解與實踐。由此可知,人權教育在教育的環節上被注重的程 度與重要性。下面就各學者對人權教育的探討,做一歸納與統整。

Tarrow(1987)定義人權教育是人性良知上的努力,透過特殊的內容及教學 過程,發展學生覺知他們的權利及責任,敏銳覺察他人的權利,鼓勵行動反應,

保障所有權利以避免侵害。(轉引自葉怡秀,2005)。

Lynch(1989)從四個面向來定義人權教育:

一、人權教育是教育環境與教學策略(包含教室與課程),必須都符合人權原則。

二、人權教育必須能掌握法律及道德的新要求,促使學生積極主動的學習,以 了解人權內涵的擴展性及變動性。

三、人權教育的核心功能是消除多元文化差異所產生的衝突危機。

四、人權教育基於共同關懷、尊重的基礎,具有篩選功能,對不同課程進行統 整,尋找出共同類似的發展方向。(轉引自侯佳真,2007)

Shiman(1991)認為人權教育包含了兩個層面:

一、學術層面:人權教育是教導每一位學生人權的重要概念、技巧和觀 念,使學生瞭解人權相關的議題。

二、行動層面:人權教育應表現出民主原則的實踐性教育。(轉引自侯佳真,2007)

學者徐宗林(1995)提出經由教育的方式教導人權、瞭解與認識個人基本自 由外,更擴大人權教育的實質意涵為「藉由人權教育的實施,促進彼此間的瞭解、

容忍、友善;不分性別、種族、宗教信仰、國籍共同努力於世界和平的實踐與維 護。」

國內學者廖飛筆(1999)認為所謂的人權教育是一種兼具認知、情意、技能 的教育活動過程,透過這個過程培養學生成為一個具有人性的人。

學者吳清山、林天佑(2000)則認為人權教育是指引導民眾對不同族群、不 同階級、不同地域的個人與群體予以尊重與容忍的教育理念與措施,目的在透過 人群之間的互相尊重與容忍,創造溫馨和諧的社會,進而促進世界的和平。

學者湯梅英(2001)研究認為,人權教育廣義來說就是人權思想的傳散,包 括制度化的學校機構和非制度化的機構。

傅木龍(2001)認為可將人權教育的意涵分為狹義及廣義方面加以說明:

傅木龍(2001)認為可將人權教育的意涵分為狹義及廣義方面加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