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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教師管教行為的探究

當面對學生問題處理時,教師管教行為的第一反應相當重要,而讓教師能夠 發揮管與教的功能,莫過於教師本身的專業涵養。本節係就管教的意義與內涵;

輔導、懲處、體罰與管教之分辨;教師正向管教行為之探討;教師管教行為評量 研究,做以下說明。

壹、 管教的意義

管教,許多學者與組織已做過相當多相關的討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管教 的定義是:「管教是教導或訓練一個人,無論現在或未來,都懂得遵守規則和行 為規範(李美華,2007)。」管理的目的,本就為了達成教育的目標,管教自然 也就是為了全人教育的養成中,必須使用的手段與過程。

三民大辭典(三民書局大辭典編纂委員會,1985),對「管教」定義為「管 理與教導」,與國語活用辭典(周何,2003)及當代國語大辭典(百科文化事業 公司,1984)解釋為「約束與教導」意思大致相同,都具有「管而教之」的意含。

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辭典(Oxford Advanced Learning’s English-Chinese Dictionary,1985)則解釋為「藉由訓練、磨練,使其在自身與品德方面,達到 自我控制、服從與守規的目的。」揭櫫了管教的方法與目的。

張春興(2004)指出「教育心理學家研究人類道德認知發展結果來看,人類 道德的發展是從他律時期,在慢慢發展為自律。在學童時期,道德認知發展是屬 於果,必要時需加以適切管教,管教方式若採專制行事並不合宜,採寬容型,對 子女行為一味的寬容,不加以規範約束,亦不利子女健全人格的發展;只有採取 嚴而不苛的管教方式,才合乎教育原理。」吳清山(2006)認為「教師在教學過 程中,發現學生有良好或不好行為時,採取的適當措施,以強化其優良行為或阻 止不當行為再發生,進而使其能夠持續表現良好的行為。」說明的管教的範圍,

是獎懲兼具的。

由上述可知,不論在中文、英文字義上,「管教」本身具有教導、訓練、管 理、約束之義。其目的在於禁止不良行為發生,引導表現出良好或適當行為,且

持續正向的發展。

黃馨儀(2000)對管教的定義為:「為使學校教育目的能順利達成,在尊重 學生權益之前提下,個別教師基於專業上的判斷,對於學生行為問題所採取的矯 治措施,藉以達成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健全學生人格、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

建立符合社會規範行為之目的。」在動態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反應學生的行為所 採取的應變措施,將其循循善誘至符合社會期待的表現。陳怡如(2006)在綜合 國內外學者研究也認為,意義上,管教行為不只是消極的「管理」,更有積極的

「教導」;在對象上,管教係以干擾或妨礙教育活動正常進行的偏差或不當行為 為主;在手段上,管教不單採用懲戒,還包含獎勵及柔性勸導等積極性措施;在 目的上,管教要能引導學生養成自省自律的良好行為,並能維持良好的學習情 境,兼顧個人與全體之受教權。林煜騰(2009)也指出:「教師管教行為目的在 突顯教育價值,管教不只是消極的「管」,更有積極「教」的意義。教師為達成 教育目標,運用教育專業能力,對學生外在行為表現及內在心理活動施以各種輔 導、管束、懲罰等教化措施,來促進學生適性發展,啟發身心潛能,減少學生產 生不當行為外,更需針對學生偏差為加以處理並導正。」可見管教行為的重點依 舊是基於教育本身。

綜上討論所述,本研究將管教界定為:「教師在教學過程中為達到教育目的,

在尊重學生權利的前提下,強化學生優良行為或約束其不當行為,使其能自律維 持良好行為。」

貳、輔導、懲處、體罰與管教之概念分析

學校教育的目的,並非只是販賣知識的學店,更重要的是透過團體生活,培 養學生明白做人處事的道理,也就是經歷社會化的過程,使其能夠從小型社會縮 影中的學校適性發展,進而表現出符合社會期待之行為。既然學校教育背負如此

重責大任,當學校教學活動進行時受到的干擾,導致影響大部分人的權益時,教 師可採取有效的措施,以改善師生互動的情況,來完成教育的目的。邢泰釗(1999)

指出:「當學校受到干擾時,致影響學校傳授知識及教育目的時,學校可採取有 效之教育性措施及維持秩序性措施。」這些措施也因此有了鼓勵、禁止甚至懲處 等手段。從教育的觀點來說,為了生活秩序之管理可區分為「管教」、「輔導」、「懲 處」、「體罰」四個相關但不相等的概念,易將其混為一談,茲分述如下:

一、輔導

依據美國輔導學會(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1977 年的定義,專業 的輔導是指應用精神健康、心理學或人類發展的理論和原則,透過認知、情感、

行為或系統性的介入方式,(對被輔導者)提出並強調個人的價值、個人成長、

事業發展,以及心理疾病。也就是說輔導本身是一個專業諮商與建議的過程,被 輔導者仍是必須自己做出決定的。

根據 Carl Ransom Rogers 的人本主義輔導理論,輔導員如能本著真誠、尊重 與同理心的態度去幫助當事人,當事人將產生建設性的性格及行為改變。他主張 的治療理論運用:真誠(Genuineness)是輔導員以表裡一致的自己和當事人相 處,無條件尊重(Unconditional Positive Regards)是對當事人無任何要求的心態 下向對方表示溫情的接納,同理心(Empathy)是設身處地的從當事人的參照標 準去看和感受事物。

傅木龍(2004)認為:「輔導乃是輔導人員透過專業的素養,以正確的觀念、

合理妥善的方法、高度的教育熱忱及積極的關懷付出,幫助學生自我了解、自我 接納、自我肯定與自我實現的教育歷程。」這歷程是雙向溝通所得,以專業的判 斷運用正確的手段來一同成長。

張春興教授也指出輔導是一種教育歷程,透過專業訓練之輔導人員,運用輔 導知能協助受輔導者了解自己,認識世界,並依其自身條件建立有益於個人及社 會的生活目標,使之在教育、職業及人際關係方面能獲得最佳發展(張春興,

2004)。的確輔導並非一蹴可幾,而是更深一層的認識自我與世界。

國內學者皆認為輔導與非權力性的管教屬於教育措施,許育典教授分析:「所 謂輔導,是以非權力的諮商、懇談、建議、說明、勸誘等方法,針對個別學生或 團體施以心裡上的影響,來改變學生的觀念和行為(許育典,2007)。」教師運 用教育專業對學生進行輔導,是一種師生互為主體且平行的關係,較不具權力間 的爭議。

綜合上述對於輔導的討論,關於本研究中的輔導界定為:「教師運用教育專 業,引導學生行動並幫助其自我實現的歷程。」

二、懲處

懲處一詞,可視為與懲罰、懲戒、處罰意義相同(吳清山,1996)。國內學 者將懲處認定為以權力性手段施行的管教,稱之為懲戒權。是故懲處乃為管教方 式之一,亦是行為改變技術之運用。當個體表現不當行為或違反校規時,施予個 體痛苦的經驗,使其有良好的行為表現(吳清山,2006)。

邢泰釗(1999)定義認為:「乃基於特別身分關係,為維持紀律與秩序,對 於違反一定義務者所為之管教措施之謂。可分為事實行為之懲戒,如訓誡、叱責、

罰站、罰值勤(日)等。法律行為之懲戒,如退學、休學、警告等是。」

就國內大部分學者對懲處(punishment)的看法大同小異,在實施的時機上,

必須是個體有錯誤行為違反規範時實施;在目的上,希望個體警惕而能改過;在 方式上則是以強制力採取懲罰性措施。

從教育的觀點來看,學校對學生的懲處,不應只是一種壓迫與對立,更應重 視與學生的溝通互動過程,使其理解合理的處罰是給予其改正的機會,而非貼標 籤與排斥其在社群中的主體地位(林佳範,2005)。對犯錯學生實施懲處只是消 極的作法,讓學生從懲處中得到教訓而不再犯錯,才具有積極的意義(張春興,

2006)。如果濫用懲處,彰顯的是教師或行政的威權,除了減損其教育的功能外,

亦會使威嚇作用漸趨貶值,如此惡性循環,學生並未學習到人與人之間應該互相

尊重,反而習得屈服威權、依附威權、濫用威權,而這絕對不是校園的法治教育 目標,所以身為教育者,對於懲處的使用應要特別當心。

三、體罰

體罰,就字面上意義解釋為:「身體上的處罰。」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 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將體罰定義為: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

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 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教育部,2007)。當 個體表現不當行為或違反校規時,施予暴力,讓個體身體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的 經驗,使其有良好的行為表現(吳清山,2006)。體罰是對學生所做的事實懲戒 中,最痛苦的一種方式。

1989 年通過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聯合國,1989)規定:「任何兒童 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在 2006 年公布 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案,使台灣成為世界上第一百零九個立 法禁止學校體罰的國家。雖有些研究顯示,適度體罰能帶來一些效果,但從教育 心理學的角度來看,教師管教應注重個別差異、情緒遷移、心理焦慮、正向學習 等現象,儘量避免處罰,不得已必須管教或懲戒時,應注意適時適當暨教育感化 的原則,以免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使其心靈與自尊心受傷,影響人格健全發展。

事實上體罰學生不僅造成其身心靈的痛苦,學生未來的人格也可能因此扭

事實上體罰學生不僅造成其身心靈的痛苦,學生未來的人格也可能因此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