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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令遵循體制與法人利得沒收之預防

第一節 法人組織的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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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令遵循體制與法人利得沒收之預防

在利益驅使之下,法人犯罪手法不斷創新,從財務的角度來看,透過不法 模式提升營收、經由不法手段節省成本支出,乃至於規避稅賦費用或根本就以 偽冒不實交易來美化財務資訊以達成不法目的者,比比皆是。面臨種種犯罪行 為侵害的嚴峻挑戰,以刑法由外而內來約束法人內部自然人行為,遠不如法人 由內而外自行管理、監督其從業人員,恪遵法律命令等規範要來得直接有效。

法人可能面臨的犯罪,包括決策者謀劃不法營運模式和操控不法營運手段、員 工為法人利益執行不法行為、以及外部第三人利用法人組織為工具來執行不法 行為。法人要能預防犯罪或在犯罪行為發生後免責或減責,首要手段乃合規文 化與自律機制的建立。法人組織必須從上而下建立法令遵循的文化,建立全面 遵循的體制與系統,強化組織內部互相牽制與監督運作管理,俾使決策者與員 工從事不法行為時能予以防止,被第三人利用時能有自覺。

在法令遵循的演化過程中,受到最嚴格法令遵循的要求與執行者,莫過於 金融體系。本章的體制說明以及下一章的應用機制,便以金融業的實務經驗與 做法、配合法人犯罪與沒收的實際案例,來探討與模擬法人刑事不法利得沒收 的審查程序,以及探求法令遵循體制的規畫和數位科技的運用以兼顧犯罪預防 效能與法人營運效率的最佳方式。

第一節 法人組織的法令遵循

法令遵循體制旨在妥善建制公司治理人員之組織、制度與行為,除了協助 董事會規畫建立可行有效的法令遵循架構,還需要協助董事善盡忠實義務與注 意義務,防免違法行為與訴訟的傷害。法令遵循體制並非僅是概念,更重要的 是文化的建立和制度的落實,法人組織必須建立一套內部政策、程序和執行計 畫,確保組織和人員遵守法律、行政命令、司法判決、主管機關解釋與指導、

行業公會規範等法令,做為預防和降低組織內部違法而造成損失之風險。

保護法(Bank Secret Act)及反洗錢法(Anti-money Laundering)等法令遵循有所缺失。兆豐銀 行遂於 105 年 8 月 19 日與 DFS 簽署合意處分令,除遭 DFS 核處美金 1.8 億元罰款外,並同意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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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的預防優先於事後的處置,才是真正避免犯罪造成的損害,也才能避免沒 收裁罰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價值和股東的權益。

法令遵循的價值在過去並不彰顯,兆豐金遭受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 一億八千萬元美元後,台灣社會才猛然覺醒,了解法遵並非公司治理的雞肋,

而是法人預防犯罪的骨幹。其中,金融業身為經濟環境最重要的一環與金融秩 序的維持者,為了民眾(客戶)的財產權,被要求的法令遵循規範強度最高。

法令遵循體制對於金融業的重要性從「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可見一斑,且愈是具備規模的金融業愈是如此。該辦法第 32 條 第 2 項第 1 款規定:「銀行業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總額達新台幣 一兆元以上者,應設置專責之法令遵循單位。…其總機構法令遵循主管,得兼 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主管,但不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或內部其他職 務。」第 34 條之 1 規定:「適用第 32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銀行業應建立全行之法 令遵循風險管理及監督架構。」由此可知,法令遵循除了一般的規範之外(以 下稱之為「一般遵法」),可再細分出「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以下簡稱為

「洗錢防制」)兩大重要任務。

第二款 法令遵循的法人犯罪模式預防

金融業被高度訴求落實法令遵循,以防範兩種主要犯罪模式:其一為「法 人內部犯罪的預防」,亦即決策者為犯行主謀或員工為犯罪行為人的預防;另 一種不能忽略的是「外部客戶犯罪的預防」,也就是防止往來客戶以法人的產 品與服務做為犯罪工具,遂行不法行為。就法遵體制的效用而言,一般遵法可 在防止組織內部成員的違法行為發揮其成效,然為了預防往來客戶利用金融機 構遂行犯罪,最典型且最具效果的便是法令遵循之下的「洗錢防制計畫」。因 為法人組織與組織成員即便自己沒有犯罪意圖,也可能成為第三人犯罪者利用 的工具。另外,法人犯罪為了利益,利益最終必須為己所用,因而必須透過金 融機構或其他不法機制處理金流的問題,將前置犯罪的不法利得清洗成為合法 的形式,這也就是洗錢的犯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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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遵循體制以防範兩種犯罪為目標,一般遵法以預防法人自己犯罪為首 要,其基本元素包括「公司治理」、「法令遵循」與「內部控制」,從風險到 監督、治理與控制,形成一個完整的體制(參考下圖 5:法人犯罪模式預防架 構圖)。金融業之法令遵循經常面對的內部犯罪議題,包括企業賄賂、內線交 易、違法授信,以及長期存在的客戶個人資料保護和違法跨售行銷等。除了例 行控管之外,還必須要加上「吹哨者制度」等內部檢舉制度,提供一個額外處 理機制(Ad-Hoc Solution),以預防以決策者為主謀的系統性犯罪結構,以組 織支配的能力來隱藏違法的事實。特別是當決策者共謀舞弊,造成整個內控制 度失靈的時候,吹哨者的舉報可能成為僅剩的可行機制。吹哨者制度設置的同 時,必須配套設計舉發員工的保護措施,才能避免組織事後的報復,給予員工 舉報的勇氣。相關制度的設計與運行,容後再敘(參見本文本章第二節與第三 節)。

圖 5:法人犯罪模式預防架構圖(來源:作者整理)

法令遵循制度不是私法人所獨有的制度,也不僅是公司內部決策管理者的 責任,除了作為法人組織內部的犯罪預防工具之外,主管機關也有外部監管的 義務。監察院甚至因兆豐金紐約分行一案而糾正行政院、金管會與財政部等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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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就各監管單位未能及時妥善處理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法遵失靈、必須補強 的問題,指出董事長與總經理的監管責任以及專責法遵主管的必要性;認為主 管機關要能及時發現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法令遵循的缺失,對於金融機構的公 司治理、洗錢防制與法令遵循必須與時俱進;對於公務機構的股東身分,係透 過負責人、經理人善盡業務審核與督導責任,以確保公股權益,並經由公股聯 絡人隨時掌握事業機構之營運狀況,且公股董事對於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 性,應善盡督導之責。此舉也在在說明股東不能自外於公司治理,當法人發生 違法行為因而受到沒收宣告或罰金刑罰時,股東因其監督責任而必須連帶的承 受關聯的損害。

第二項 法令遵循與洗錢防制

洗錢防制是公私部門、各個產業都應共同動員、積極參與的任務,其中又 以金融機構背負的社會責任和主管機關的期待為最。由於犯罪模式與金流移動 是跨國而且即時的,洗錢防制管理機制必須接軌國際,且必須有高階管理層高 度支持、積極參與洗錢防制文化的養成與內化,透過各級主管以身作則,由上 而下有效建立法遵文化。洗錢防制制度的運作乃經由法人組織的治理架構,於 內部建立一致而有效的溝通機制。經由向上呈報,確保董事會及各管理階層瞭 解整體風險輪廓;透過向下溝通,確認整體風險管理之目標與政策規範,能落 實於各相關單位及各層級人員。藉由跨國、跨單位間協調、分工合作,落實整 體洗錢防制風險管理政策。借鏡兆豐金因為未能妥善處理洗錢防制事宜,匯豐 銀行因涉及協助客戶調撥疑似不法資金,雖然前置犯罪行為者乃外部客戶,然 金融機構卻因洗錢防制計畫的弱點與執行瑕疵,而遭受大額罰款並損及商譽,

另須持續負擔高額的成本,改善洗錢防制作業的有效性。可見,建立並落實有 效的洗錢防制政策、程序和作業,乃法令遵循計劃不可或缺的一環,除可預防 客戶藉由法人組織清洗不法利得,並進一步遏止犯罪行為的發生或蔓延,還可 保護組織機構遠離不法,維護法人組織最大利益與社會責任之價值。

213 「兆豐銀行遭重罰 1 億 8 千萬美元,監察院糾正行政院、金管會與財政部」,監察院新聞 稿,2017 年 6 月 7 日,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11 月 27 日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4&sms=8912&s=8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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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洗錢防制制度之核心架構

洗錢防制制度的治理植基「盡職調查(Know Your Customer, KYC)」、

「姓名掃描(Name Screening)」、「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及「交易 監控(Transaction Monitoring)」等核心架構,在「以風險為本(Risk-Based Approach, RBA)」的基礎下,建立風險判斷標準並進行風險辨識與評級。完整 的洗錢防制管理架構,從系統、政策規範到整體風險評估、異常交易或可疑活 動申報等皆環環相扣、緊密連結(參考圖 6:洗錢防制制度架構圖)。

圖 6:洗錢防制制度架構圖(來源:作者整理)

洗錢防制制度從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開始,包括瞭解客戶的身分背景、交易 目的以至資金來源等,所有的往來業務均須經由事前的風險抵減措施、事中的 落實執行監控、事後的定期審查檢驗之持續循環來達成監控與預防的目的。法 人組織應為日常的洗錢防制措施配置專業人員、建立合規文化、管理法遵及洗 錢風險,並執行定期教育訓練。另一方面,董事會應定期檢視公司法令遵循及 洗錢防制計畫與執行情形、內外檢查缺失、法令遵循資源適足性等,善盡監督

洗錢防制制度從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開始,包括瞭解客戶的身分背景、交易 目的以至資金來源等,所有的往來業務均須經由事前的風險抵減措施、事中的 落實執行監控、事後的定期審查檢驗之持續循環來達成監控與預防的目的。法 人組織應為日常的洗錢防制措施配置專業人員、建立合規文化、管理法遵及洗 錢風險,並執行定期教育訓練。另一方面,董事會應定期檢視公司法令遵循及 洗錢防制計畫與執行情形、內外檢查缺失、法令遵循資源適足性等,善盡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