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014 年食安風暴狂掃台灣,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混油案1讓台灣人 驚覺,到底有多少劣質食品被吃下肚?社會大眾在震驚之餘,也期待司法力量 可懲罰不法者。檢方在當時除逮捕負責人之外,同時扣押販賣黑心油品不法利 得。彰化衛生局對此做出行政裁罰,處罰大統新台幣 18.5 億高額罰鍰。然此案 最後以 5,384 萬元代價告終,引起社會一片譁然!基於「一事不二罰」與「刑罰 優先行政罰」之原則,加上刑法因推論法人無行為能力而僅能對自然人之犯罪 行為人予以沒收之既有規範,行政罰鍰被迫撤銷,犯罪人得以保有鉅額不法利 得,明顯不符司法正義,而司法卻無能為力。
黑心油案讓舊刑法暴露出明顯缺陷,突顯沒收規定之漏洞,也推動刑法整 頓的腳步。刑法新制在「經濟犯罪、經濟解決」的基礎之下,以「不法利得沒 收」為重點,仿效德國立法例,大刀闊斧地進行修正,工程之浩大,堪稱「一 舉從 DOS 版轉型到 WIN 版」2。刑法新制關於沒收之規定,於 2015 年 12 月 17 日經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2016 年 7 月 1 日施行。除了賦予沒收獨立性、改從
12013 年 10 月,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爆發油品混充事件,負責人為了降低大統公司製 造 8 種油品成品,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調製油品配方,在橄欖油添加「銅葉綠素」調色、「特 級初榨橄欖油」以低成本葵花油及棉籽油混充;專職的主管與作業員工明知上情,接受指示按 配方調配油品,並將產品販賣給盤商與消費者,以牟取不法利益。本案檢方雖聲請沒收大統長 基於不法期間的營業利得 18.5 億元,但法院最後判局卻以刑法沒入的處罰是針對犯罪行為人,
大統長基因為屬於法人而並非犯罪行為人,檢方扣押大統不法利得於法無據,判決不予沒收。
此外,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大統已被法院判罰,彰化衛生局行政罰鍰 18.5 億元因此被撤 銷,大統長基多年賣混油賺取暴利,因不法利得無法沒收,最後只被處罰 3,800 萬元,明顯不 符合社會期待與司法正義,法務部及司法院著手修法。參照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矚易字弟 1 號 刑事判決、彰化地方法院 102 年易字弟 1074 號刑事判決、及林鈺雄,「法人犯罪及不法利得之 沒收 – 評大統混油案刑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261 期,2014 年 12 月 1 日,頁 101。
2 林鈺雄,沒收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20 年 9 月,初版,頁 93。
‧
日,最後瀏覽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422585‧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金。本件宣判創下詐貸案判決刑度最重、併科罰金最高等四項紀錄。對於法人 的犯行處以罰金刑,等同於肯認法人刑事責任與刑事可罰性。
另,台灣籍油商陳世憲於 2017 年涉嫌租用香港籍郵輪「方向永嘉號」
(Lighthouse Winmore),在公海上向北韓船隻交運油品,違反聯合國制裁北韓 決議。依台灣「資恐防制法」及國際行之多年之制裁標準,其個人與公司資產 皆遭到扣押。本案雖喧騰一時,然刑罰判決上,卻可謂雷聲大雨點小。高雄地 院 2019 年 5 月一審判決,僅依不實文書輕判拘役和緩刑,而無刑事責任處罰。
若無刑事責任的處罰,是否無法適用新刑法對於法人財產沒收的相關規定?
犯罪行為多受利之所趨,不法利得必須由黑轉白,回到犯罪主謀與最終實 質受益人的控制與支配之下。因此國際上打擊犯罪的政策皆以阻斷金流為遏止 犯罪的主要手段,以追及犯罪利得來證明犯罪、並實踐犯罪不應獲利的原則。
從刑事責任的觀點來看,涉及法人組織的犯罪行為,聚合決策者與員工個人的 意志與行為,究竟是個人責任抑或是法人責任?法人組織若涉及不法行為,法 人組織若應負刑事責任,則應被以犯罪行為人主體或以第三人沒收納入沒收宣 告範圍呢?
其次,除了刑事責任之外,利得沒收的主體和客體應如何判斷?沒收對象 僅及於當事人本人嗎?應僅限自然人犯罪行為人的個人財產?或應擴大至法人 之下的公司財產?特別是在大統混油案之後,對於法人犯罪以負責人為首、或 傾法人組織之力實施違法犯行,例如以違法吸金或地下通匯為目的而設立的公 司組織、或是不法避稅以及不實財報等經濟犯罪者,公司財產可否被認定為不 法利得?是否得以沒收?
另一方面,公司財產若被納入沒收客體範圍,是否可以或是否必須要區分 為正常利得與不法利得,而有不同的處置方式?相關強制手段之執行是否損害 公司營運?公司若有其他未參與決策與營運的股東和員工,沒收公司財產等強 制手段,是否侵害股東等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爭議如何解決才得以避免不當侵 害財產權?權益如受侵害,又將如何提出救濟以保障權利?
公司成員的違法行為,可區分為決策者主導營運模式的不法與營運手段的 不法,例如前述之違法吸金與不法避稅等,或是員工的不法行為而公司決策者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疏於注意的狀況。公司無血無肉,由個人的意志表彰公司的策略、由個人的行 為集合成為公司的行動,決策者與法人之間,員工與組織之間,究竟如何認定 責任,一直是法人刑法的難題。眾所周知,法人可處罰的形式與自然人存在相 當的歧異,因此過去學說的研究和實務的討論多以法人刑事責任以及法人處罰 為題,對於刑法新制之下、在刑罰與保安之外的「法人沒收」應如何認定與如 何執行的討論則非常有限,對於法人的處罰方式亦受限於罰金和罰鍰。然如此 單一的方式是否能夠發揮效果?法人真的不能被認為是個「人」,而有其他更 有效的處罰方式嗎?法人沒收被視為免除法人犯罪意圖的不二手段,但其最大 效果在於回歸財產秩序,充其量乃物歸原主,未能滿足獲利的期待。那刑法運 用「處罰」來預防他人或是本人再犯的手段,又如何應用在法人以發揮效果呢?
法人犯罪與不法利得沒收,依法人本身作為員工意思和行為的集合體的特 質,可依狀況區分為法人組織與負責人和決策管理者、以及法人組織與員工間 的行為關係,就其故意或過失、作為或非作為、正犯與共犯之模式,應進一步 探究其刑事責任。再者,不論原因為何,一旦確認法人沒收之執行,勢必對於 法人組織之運營與其他股東產生發生損害,如何預防不法行為對法人組織產生 不利,有關參與聽審程序的保障,更是立法的重點。法人利得沒收之聲請以及 排除之抗辯,相關舉證責任與證據標準,以及審查程序與救濟保障,應如何配 套,亦成為刑事訴訟法不可或缺之研究重點。
「大統長基」的劣質油品,是員工的個人行為?還是公司為了獲利採取的 不法營運手段?應該受到刑事處罰的是遵照指示實際執行混油的員工?還是決 策攙偽假冒的負責人?「博達」與「潤寅」集合公司之力創造不實財務資訊,
除了公司決策者外,法人應負如何之刑事責任才能避免未來再犯?才能給予社 會警惕、提醒法人的守法義務與社會責任?法人不法行為的刑事利得沒收,誠 然為刑法應推動與發展的重點。雖然過去的食安與環境污染等法人犯罪所涉及 的不法利得沒收案例並不多,但法人犯罪所傷害的法益之大、對象範圍之廣,
實在不容忽視。刑法新制雖提供以法人為對象的第三人沒收,不至於因為法律 的缺口而無計可施,但刑法更重要的精神是犯罪預防,整個體系和機制的建立,
更重要的是利得沒收的預防措施。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刑法的制裁,不論是刑罰、保安或沒收,目的都在防止犯罪,以及已發生 犯罪的再犯的預防。過去的研究多著重於「事後處罰」,然更能夠治本的方式,
還是在於「事先預防」。法人犯罪的預防,從法人刑事責任的確立,連結實體 法和程序法的體系架構,學說應如何與實務結合,才能夠對症下藥?法人組織 應如何規劃符合需求的法令遵循機制,在業務、法令遵循、稽核等三道防線之 下,規劃並落實內部控制、專責人員、教育訓練、獨立測試與定期檢視等四大 支柱的運作計畫,來提前偵測犯罪的徵兆,預防損害的發生,實乃關鍵要素。
作為法人利得沒收之預防,法令遵循制度誠然為核心之所在,刑法的處罰或沒 收作為第三種法律效果,也是以犯罪預防為意旨,沒有犯罪就沒有沒收,一個 有效的法令遵循機制,是法人組織對抗犯罪行為最堅固的護城河,使意圖不法 的員工無法逾越。若能結合學說與實務而建立一個有效的機制,能夠事前預防、
事中偵測、事後處置,將會是法人組織遠離不法的最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