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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訴訟

在文檔中 共同訴訟類型之研究 (頁 94-102)

第四章 共同訴訟爭議類型之探討(一):普通共同訴訟

第四節 以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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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以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訴訟

由於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其必須依附著主債務而存在,然而,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於實體法上又為二不同之訴訟標的,故於債權人以 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訴訟中,即產生法院就訴訟標的對於 主債務人及保證人是否應合一確定之問題,以下分別就實務、學說以 及日本法上之見解為說明。

第一項 實務見解

於實務上,債權人為增加其債權之清償可能性,於締結保證契約 時多與保證人簽訂連帶保證契約,亦即,約定保證人必須依據民法第 七百四十六條第一款拋棄先訴抗辯權。又連帶保證僅係拋棄先訴抗辯 權之保證契約,其並不因有「連帶」二字而屬於連帶債務,然而,實 務上往往卻將其理解為連帶債務,並依循著連帶債務之脈絡進行共同 訴訟類型之討論,以至於鮮少對於債權人以主債務人及保證人為共同 被告之訴訟為共同訴訟類型之討論。

第二項 學說見解

學說上對於債權人以主債務人及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共同訴訟 類型,分別有認為係普通共同訴訟及類似必要共同訴訟者,惟仍以普 通共同訴訟為多數學者所採,以下分別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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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普通共同訴訟

學者有認為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請求,雖其重要爭點 共通,論理上不能為不同之認定,惟仍不必要求合一確定,僅以主張 共通原則、證據共通原則即可避免審判重複與裁判矛盾之產生152。亦 有學者認為於實體法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係各自獨立之債務,於訴訟 法上其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故屬於普通共同訴訟153。另有學者認 為主債務人與保證人間係產生判決之反射效力而非既判力擴張者,其 以保證債務之從屬性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係屬二不同之訴訟標的之 論點為中心,區分三種情形加以說明。其一,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訴 受敗訴判決確定後,復向保證人請求,於此情形中,由於保證債務具 從屬性,故債權人與主債務人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所為使主債務 消滅之法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保證人受反射效力所及,其得 於後訴中援引該確定判決對抗債權人;其二,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訴 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復向保證人請求,由於主債務與保證債務係二不 同之訴訟標的,主債務成立並不意味著保證債務必定成立,故保證人 並不受判決之反射效力所及,債權人並不得於後訴中援引其對主債務 人之勝訴判決對抗保證人;其三,債權人對保證人之訴受勝訴或敗訴 判決確定後,復向主債務人請求,因保證債務是否成立對於主債務是 否成立並無影響,故債權人與保證人間之判決反射效力並不及於主債

152 駱永家,同註 2,頁 201。

153 劉明生,共同訴訟之研究,民事訴訟之程序法理與確定判決之效力及救濟,2016 年 8 月,頁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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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人154。亦有學者認為主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法律關係及保證人與債 權人間之保證契約,其成立生效係各自獨立,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

故應屬於普通共同訴訟,然而,其對於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之界限卻 有不同之見解。其基於程序保障之觀點,認為倘給與共同訴訟人充分 之攻防機會,則即有使他共同訴訟人之主張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之正 當基礎,另外,於主債務人及保證人皆敗訴,僅主債務人上訴,保證 人未上訴之情形中,其認為倘主債務人於上訴審獲得勝訴判決,則將 可能產生保證人須對債權人清償,但卻無法依據民法第七百四十九條 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債權,致求償落空之情形,對保證人殊為不 利,故應使其有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適用,使主債務人 之上訴效力亦及於保證人155

另外,有學者以準必要共同訴訟加以說明者,其認為債權人以主 債務人與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訴訟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債權人對主債 務人之確定判決效力雖不生既判力擴張之效果,但其判決之反射效力 將及於與主債務人具從屬性之保證人,而既然保證人將受債權人與主 債務人判決之反射效力所及,則由於主債務是否存在係為債權人對主 債務人與保證人請求之共同基礎,就此部分必須合一確定,而應適 用、準用或類推適用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屬於準必要共同訴訟

156

154 呂太郎,同註 117,頁 184。錢國成,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關係,民法債編 論文選輯(下),

1984 年 7 月,頁 1407。

155 廖蕙玟,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主觀合併,月旦法學教室,第 169 期,2016 年 11 月,頁 23。

156 許士宦,同註 129,頁 45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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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學者有認為為避免實體法上裁判矛盾之產生,應認為以主債務人 與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訴訟係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申言之,於債權 人以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情形,法院必須就主債務存在與 否對於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為一致之判斷;於債權人僅以主債務人為被 告之情形,保證人將受到主債務人確定判決之反射效力所及157

第三項 日本實務及學說見解

日本實務上有認為於債權人以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為共同被 告之訴訟中,因為並無主債務人與保證人間之權利關係不合一確定,

訴訟目的即無法達成之情形,故並非必要共同訴訟158

而於日本學說上,學者多係將債權人以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為共同 被告之訴訟定位為普通共同訴訟159,究其原因,則多以保證人對主債 務人之從屬性及反射效力為作為論述之基礎。申言之,學者有認為主 債務人所受之確定判決,其既判力並不會及於保證人,惟基於保證債 務與主債務間具有之從屬性,保證人應受實體之反射效力所及160。而

157 姚瑞光,陳榮宗之發言,同註 36,頁 287,學者對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之定義似乎與通說不 同,其認為判決之反射效力亦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所包含。

158 最判(一小)昭和 27 年 12 月 25 日(民集 6 卷 12 號 1255 頁)。

159 三ケ月章,同註 135,頁 234-235。青木哲,共同訴訟と判決効の主観的範囲,法律時報,第 88 卷,第 8 號,2016 年 7 月,頁 38。

160 新堂幸司,同註 20,頁 440。木川統一郎,同註 122,頁 544-545。上田徹一郎,同註 109,頁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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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反射效力而言,有學者更進一步自對於主債務人造成突襲之觀點加 以觀察,認為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並無全面之依存關係,其間之依存 關係僅以保證債務之從屬性為限,而能否承認於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 訴訟中,主債務人以主債務不存在作為理由之攻防方法係片面地為了 保證人而代行?倘肯定,則應使債權人提前認知到爭議主債務存在之 攻防方法有利部分將及於保證人,始能展開攻防,如此,承認主債務 人勝訴判決之反射效力對於債權人始不至造成突襲,而若有必要,主 債務人亦應喚起債權人對於訴訟有利部分將及於保證人之情事之注 意;倘否定,則即使否定反射效力,債權人仍會因主債務人之勝訴而 於後訴產生事實上之效果,與其如此,倒不如正面的處理之161。再者,

倘否定反射效力,則已獲得勝訴判決之主債務人受到債權人與保證人 間訴訟告知之情形,是否仍應強使其於後訴以從參加之方式再為攻 防?倘真如此,則對於好不容易獲得之安定地位之期待利益將會有所 損害。更進一步者,因為債權人欲於對主債務人之訴訟中亦同時確定 對於保證人之關係時,應保障其合併對保證人提起訴訟之機會,故承 認主債務人之勝訴判決片面地產生反射效力對於債權人並無不當162

另外,就反射效力之對象,學者有認為僅保證人對於主債務人具 有依存關係,主債務人對於保證人則無,故倘債權人於前訴訟中以保 證人為被告,法院認定主債務不存在而使債權人受敗訴判決,其後債 權人復以主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請求清償債務之訴訟,此時,因主債權

161 水谷暢,後訴における審理拒否---近時の最判の論理,民事訴訟雑誌,第 26 號,1980 年,頁 59。

162 吉村德重,判決の反射効(その一),演習民事訴訟法,1990 年 3 月,第六刷,頁 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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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對於保證人並無依存關係,故其並不受前訴訟之反射效力所及。然 而,基於當事人間之公平及防止實質上紛爭之重複之觀點,於此情形 下仍應承認主債務人得援用前訴訟之判決始為妥當163

而就既判力擴張之理論於此情形下有無適用可能之部分,有學者 一方面正面地肯認既判力擴張之見解,另一方面,回歸民訴法相對地 解決當事人間爭議之制度目的,認為承認既判力擴張應有其明文之依 據,而就債權人以主債務人與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之訴訟中,其並無既 判力擴張之明文依據,故並不生此等之效果164

然而,亦有學者雖採取普通共同訴訟之見解,惟其並不贊成反射 效力者,其提出以下幾點理由對反射效力加以否定。其一,實務上多 數之判決皆對於反射效採取否定之態度165;其二,由於反射效力不僅 使第三人得援用判決有利於己之部分,對於判決不利於第三人之部分 亦會因反射效力而及於第三人,而程序保障應以訴訟標的物之權利關 係作為基準,當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此種實體法上各別之權利關係成 為訴訟標的物時,即使是對於同一事實之爭議(主債務是否存在),

然而,亦有學者雖採取普通共同訴訟之見解,惟其並不贊成反射 效力者,其提出以下幾點理由對反射效力加以否定。其一,實務上多 數之判決皆對於反射效採取否定之態度165;其二,由於反射效力不僅 使第三人得援用判決有利於己之部分,對於判決不利於第三人之部分 亦會因反射效力而及於第三人,而程序保障應以訴訟標的物之權利關 係作為基準,當主債務與保證債務,此種實體法上各別之權利關係成 為訴訟標的物時,即使是對於同一事實之爭議(主債務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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