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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

在文檔中 共同訴訟類型之研究 (頁 107-124)

第五章 共同訴訟爭議類型之探討(二):必要共同訴訟

第一節 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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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共同訴訟爭議類型之探討(二):必要共同 訴訟

介紹完具有爭議之共同訴訟類型中,本文採取普通共同訴訟作為 結論之情形後,本章將對於該些具有爭議之共同訴訟類型中,本文採 取必要共同訴訟之情形為介紹。以下將就實務上、學說上以及日本法 上對於此些訴訟類型之爭議、見解加以介紹,並提出本文之看法。

第一節 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

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 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 體之利益為之。」,由該條可知,各共有人皆得單獨本於所有權對於 第三人請求共有物之返還,無須由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成為共同原 告,因此,可排除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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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數共有人間之關係

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固然無須由共有人全體一同作為原告提起 訴訟,然而,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抑或是類似必

176 最高法院 38 年台上字第 62 號、71 年台上字第 1661 號判例、99 年台抗字第 979 號、101 年台 抗字第 20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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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共同訴訟?關於此問題,將因對於數共有人間之關係定性之不同而 有不同之結果,以下將先就數共有人間關係之定性爭議進行說明。

一、 訴訟擔當說

訴訟擔當說認為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之訴訟標的係為共有人全 體之「共有物回復請求權」,起訴之共有人係代表共有人全體之利益 而為訴訟,故其與未起訴之共有人間係屬法定訴訟擔當之關係。就實 務及學說上採取此說之見解分別說明如下。

(一) 實務見解

實務上,法院多未明白地就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之訴訟標的表明 見解,惟自許多判決中可得知,法院多將起訴之共有人與未起訴之共 有人間之關係認定為訴訟擔當,如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二〇六 號判決即認為未起訴之共有人將因民訴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關於 訴訟擔當既判力擴張之規定,受起訴之共有人之判決效力所及177。另 外,最高法院三十一年決議(二)178認為就起訴之共有人所取得之勝

177 最高法院 91 年台上字第 206 號判決:「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 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 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01 第 1 項、第 2 項定有明文。查祭祀公 業曾昆和管理人曾火珠曾於 80 年間訴請上訴人丙○○與丁○○之前手彭義明返還系爭土地於該 祭祀公業及其他共有人,經新竹地院 80 年度訴字第四 417 號判命丙○○及彭義明拆屋還地確定 在案,為原審所認定,上訴人於第一審並以此為辯解。則依上說明,該對於為其他共有人而為原 告或為當事人繼受人之確定判決,對於該其他共有人或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

178 最高法院31年決議(二):「甲、乙、丙、丁四人之共有物,被戊無權占有,由甲、乙兩人 依民法第821條規定,提起請求回復共有物之訴,經確定判決命戊向共有人全體返還,而依判決 內容僅知甲、乙、丙為共有人者,僅甲、乙、丙得聲請強制執行,丁之共有權如為甲乙所否認或 侵奪,自可對於甲、乙提起確認或回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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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確定判決,未起訴之共有人得以該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敗訴之 無權占有人聲請強制執行,學說多認為此決議係將起訴之共有人與未 起訴之共有人間之關係定位為法定訴訟擔當。

(二) 學說見解

首先,於訴訟標的之判斷上,學者有基於實體法對於共有權內容 所為之分析,而認為於一物一權主義之下,分別共有係就一個所有權 為抽象地、數量上之劃分,共同享有所有權之型態,並非承認各個共 有人均有一個所有權,亦非就一個所有權就其權能內容為質之分割。

申言之,共有人之共有權,係抽象地存在於共有物之每一部份,而非 具體地存在於共有物之特定部分,雖共有人對共有物有其應有部分之 比例,但其應有部分之比例仍為抽象地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故共有 人回復請求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共有人全體之「共有物回復請求權」179

再者,就起訴之共有人與未起訴之共有人間之關係,學者有認為 應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情形者,蓋部分共有人起訴請求無權占有人返 還共有物,既係基於共有人全體之共有物回復請求權,並為共有人全 體之利益而為之,則其與未起訴之共有人間之關係,自屬民訴法第四 百零一條第二項所稱「為他人而為原告」之情形180

179 黃國昌,共有物返還訴訟之再考---代表訴訟法理與事後程序參與之連結與交錯,民事訴訟理 論之新開展,2010 年 1 月,初版第二刷,頁 371。楊建華,請求回復共有物之共同訴訟,問題研 析民事訴訟法(一),1992 年 12 月,頁 101。

180 楊建華,同註179,頁101。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2010年9月,修訂五版,頁540。姚瑞光,

民法物權論,2011年2月,頁135。姜炳俊,共有物請求之訴訟,月旦法學教室,第9期,2003年7 月,頁16 – 17。陳計男等,邱聯恭教授研討會後補註,第三人訴訟參與之研討,民事訴訟法之研 討(四),2001年6月,四刷,頁765 – 766。許士宦,同註129,頁444。黃國昌,同註179,頁371。

陳瑋佑,論繼承債權之訴訟上請求---評最高法院一〇四年第三次民庭決議(一)之固有必要共同 訴訟肯定說,月旦法學雜誌,第254期,2016年7月,頁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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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非訴訟擔當說

非訴訟擔當說認為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之訴訟標的係為「共有人 個人對無權占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各共有人皆得本於其個人 對於共有物之所有權對侵害其所有權之人提起訴訟,故各共有人間並 不存在訴訟擔當之關係。就實務及學說上採取此說之見解分別說明如 下。

(一) 實務見解

就採取非訴訟擔當說之裁判者,如於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 六一四號判決之裁判要旨中,最高法院即否定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之 規定屬於民訴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之訴訟擔當,而認為起訴之共有 人係基於自己之權能而為原告者181。另外,於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 字第二一〇二號判決中,最高法院亦沿襲上開判決之見解,認為「民 法第八百二十一條共有人中一人為全體利益起訴,係基於自己之權 利,要與民訴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所指為『他人』而為原告有別,

無論判決之結果如何,他共有人均不受既判力之拘束。」,明確地否 定其屬於法定訴訟擔當之情形。

181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614號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現行法第401條)第2項所謂為他人為 原告或被告,係指由法律之規定或當事人之選定有為他人為原告或被告者而言,前者如民法第 1184條、第1215條,後者如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項等規定是。若無此等情形,而係基於自己之 權能為原告或被告者(如民法第293條、第821條),縱其利益可以及於他人,亦難謂與該條項之 規定相符,而認他人亦應受其確定判決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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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說見解

採取非訴訟擔當說之學者多係自共有物回復請求權之本質加以 觀察,認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之共有物回復請求權係各共有人個別 單獨享有之權利,非與他共有人共有之權利,亦無須代表他共有人行 使,故無所謂兼為他共有人行使之問題,雖未起訴之共有人得享受起 訴之共有人行使此權利之利益,惟不得即謂此權利歸屬於未起訴之共 有人182

第二項 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之共同訴訟類型

法院就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共有人全體究竟是否必須為合一 確定之判決?亦即,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究竟屬於普通共同訴訟抑或 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此將因對於數共有人間關係之定性不同而有 不同之結果。申言之,倘認為數共有人間係為訴訟擔當之關係,則判 決效力將依據民訴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擴張及於未起訴之共有 人,且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共有人全體之共有人回復請求權,因該 權利係全體所共同享有,對於共有人全體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故屬於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倘認為數共有人間並非訴訟擔當之關係,則並不 會產生既判力擴張之效果,加上代位訴訟之訴訟標的係共有人個人對 無權占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因該權利係個別獨立,共有人本身 得獨立行使,對於共有人全體不具合一確定之必要,故屬於普通共同

182 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2004年2月,頁734。呂太郎,同註117,頁192-193。陳榮宗、林慶苗,

民事訴訟法(中),2011年1月,修訂七版三刷,頁670–671。吳明軒,同註15,頁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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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以下分別就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之共同訴訟類型之討論為說 明。

一、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實務上多數之裁判皆認為於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中,訴訟標的對 於共有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183。而於學說 上,就共有人回復請求訴訟之訴訟標的採取訴訟擔當說之學者,認為 回復共有物之請求既係具體請求返還共有物之本身,而並非對抽象的 應有部分為請求,故於數共有人間,法院即不能對部分共有人為返還 共有物之判決,對其他共有人為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原告得否行使 物上請求權於共同訴訟人間在法律上有合一確定之必要,並非僅為理 論上應為一致判決之情形,故應屬於類似必要共同訴訟184

二、 普通共同訴訟

就數共有人間之關係採取非訴訟擔當說之裁判,如最高法院五十

就數共有人間之關係採取非訴訟擔當說之裁判,如最高法院五十

在文檔中 共同訴訟類型之研究 (頁 107-124)